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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论文3000字期末

发布时间:2023-02-17 20:30

经济法律论文3000字期末

经济法学论文发表
发表于:2014-8-29 16:10:01
一、甘肃省经济法课程考评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对考评体系的定位不准,评价理念落后教学过程的跟踪与教学效果考评,是提高、判断教师培养有效性的基本方法。对教学过程全面、准确地了解,合理地调节、控制教学过程,使之向着预定的教学目标前进,是教学评价……
经济法学的设计与运用发表于:2014-3-27 18:20:53  点击数:278次
一、房地产价格问题的基本定位(一)房地产价格的法律性质定位我国《价格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权有明确的分类和比较具体的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
高校经济法学课程革新发表于:2014-3-27 18:16:29  点击数:225次
一、高校经济法学课程传统讲授法之不足1.授课方法单一,学生兴趣不高从调研材料看,教师授课方式的名称繁多,例如:电影式教学、临床试验教学、情景式教学、联想教学法、参与式教学等,但总结上述方法,都属于案例教学法(实践性教学),部分教师则坚持传统……
经济法学下的问题研究发表于:2014-3-27 18:12:36  点击数:241次
一、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房地产市场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产商往往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并重视眼前利益的实现。一般情况下,地产商都不愿意投资那些风险大、周期长的领域,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就会引……
经济法学的几点思考发表于:2014-3-27 18:00:09  点击数:245次
(一)中国经济法演生模式的构建经济法演生模式是经济法及其理论体系演化、演变及生成的逻辑基础,也是经济法理论建构的基石。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西方法学范式下照搬的结论。由于忽视了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文化背景,忽视了对“地方性知……
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变迁发表于:2014-3-27 17:50:00  点击数:232次
一、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应考虑的因素在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具体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制实践一般而言,经济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
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发表于:2014-3-27 17:41:37  点击数:324次
一、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梳理(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方法论资源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资源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两个方面。[5]两种方法论资源的选择需要适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法学方法论,要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特殊性选择相关的方法,而对于非法学……
经济法学的价值观念发表于:2014-3-27 17:36:14  点击数:302次
一、传统法学侧重于当事人之间的结果公平,经济法学侧重于社会规则公平研究经济法的意义和宗旨就是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经济法学中的公平指的是分配公平。马克思……
食品安全的经济法学分析发表于:2014-3-27 17:20:36  点击数:394次
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的一般认识(一)法律因素说法律因素说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两个层次的不同认识。1.法律体系方面:杜文波认为,诱发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在于法律体系和制度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我国的食品行业的……
经济法学教学的简化发表于:2014-3-27 17:08:55  点击数:274次
1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简化经济法学说纷纭,理论表述各有侧重,然而都无法回避和改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经济法学的最为基础和核心的问题。回归基础性问题,有利于教师把握教学的主动权,清晰学生对经济法学的整体认识。当然,即便是经济法的基础性问题,……
小议刑事和解民间纠纷之规范发表于:2013-12-19 15:59:36  点击数:313次
一、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的界定(一)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之发展“民间纠纷”一词是伴随着调解制度的出台而出现的。1949年2月,我党领导的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民间纠纷调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民间纠纷”第一次出现在正式……
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探索发表于:2013-12-19 15:52:35  点击数:350次
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高校法学院纷纷在本科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对于解决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对合格法律人才的需求具有……
卫生法学本生能力培养之思考发表于:2013-12-19 15:47:36  点击数:428次
1本科生就业方向的制约就业意愿和就业形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本科生研究性学习的动机[3]。卫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十分明确,即通过4年的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化需要的,系统掌握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知识,能在卫生行政……
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思考发表于:2013-12-19 15:44:40  点击数:340次
法学专业是一个应用性非常强的专业,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政治、经济、管理、文化等,它不但要求学生要掌握必要的法学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学生掌握其他学科的一些知识,这也是美国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本科后教育的原因。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
侵权补充责任之理性审思释解发表于:2013-12-19 15:39:00  点击数:236次
一、正当性审思1.审思之基点:共同观念的澄清虽然赞成者与反对者众说纷纭,但双方各执己见、甚少回应,缺乏共同交流的平台。在辨析正当性之前,须搭建共同交流的平台:(1)探讨对象应当明晰: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作为义务,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具有……

经济法写一篇论文 要求是:3000字以上,可以是案例分析、争议的焦点问题的分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论文3000字

  《 财经 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是全国会计证考试的必过通关课之一,作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高职院校,要求会计专业的学生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30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3000字论文篇一
  《高职院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改革的思考》

  [摘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是全国会计证考试的必过通关课之一,理论性强,内容抽象且知识点较多。作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高职院校,要求会计专业的学生取得会计技能证。但是,由于学生学习基础总体薄弱,入学成绩普遍偏低,学习习惯不好,因此该课程的教学便成了会计专业教学中的重点难题。针对学生的学情,结合课程特点,与自身的教学 经验 及感悟,提出了改革的思路与 方法 。

  [关键词]:课程改革 课程管理 高职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课程论的发展对教师提出的新要求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课程是包含在教学管理之中,即认为“大教学小课程”。而80年代之后,学术界与实务界开始有了新的争议,我们偏向于学习美国的做法,倾向于“大课程小教学”的思想。为了应对教学与课改的两项任务,教师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与素养,还必须具备教学理论、 教学方法 和实践知识,这样才能胜任一个全面又立体的360度角色。

  二、课程改革的意义与目标

  (一)课程改革的意义

  1.生存环境的全球化、信息化对 教育 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时代意味着信息技术已经由原先的一种纯粹的手段逐步演变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要素、生产要素,并逐步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这样,我们的教育必须培养出具有全球意识、国际视野、开放的的 思维方式 、全局观念、合作交往、赞美分享、全球交往的能力的人才。

  2.当前我国教育理念与实践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教育观念滞后,人才培养目标同时代发展的需求不能完全适应。具体表现在:第一,课程内容存在着“难、繁、偏、旧”的状况。第二,课程结构单一,学科体系相对封闭,难以反映现代科技、社会发展的新内容,脱离学生经验和社会实际。第三,学生死记硬背、题海训练的状况普遍存在,学生负担较重,尤其是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索性学习不够。第四,课程评价过于强调学业成绩和甄别、选拔的功能,过程考核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二)课程改革的目标

  教学的主要阵地是课堂,而课堂又是课程实施的主要场所。因此,让我们的课堂活跃起来,教学质量提高起来,那必须首先对我们的课程进行改革。课程改革的主要目标包括六个方面:(1)由知识传授转向学会学习;(2)由学科本位转向课程结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3)对“难、繁、偏、旧”的课程内容改革;(4)由接受学习转向主动参与、乐于探究;(5)由考评的甄别与选拔的功能转向发挥评价的发展功能;(6)向课程管理过于集中转向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三、高职院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改革的必要性

  (一)高职院校学生学情分析

  1.从生源学习基础来看,高职院校的学生 文化 基础总体比较薄弱,入学成绩普遍偏低,大多数高考成绩不理想,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不足,学习习惯不好。

  2.从学习状态来看, 学习态度 不太端正,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情绪化较强,对感兴趣的东西学习积极性较高,而对于内容枯燥的内容则学习效率较低。

  3.从学习习惯来看,高职高专学生没有自己的 学习方法 ,由于 抽象思维 、 逻辑思维 能力较差,大多不喜欢教师目前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大多数学生还没有听课记笔记的习惯。

  (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特点

  1.课程内容理论性知识多,法规条文多,趣味性与技能性缺少。《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是全国会计证考试的必过通关课之一,理论性强,内容抽象且知识点较多。全书共五章,第一章讲会计法律制度,第二章讲支付结算办法,第三章税法,第四章财政预算制度,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内容跨越企业财务、银行、税务、财政、行政事业单位等等多个领域,遍及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大量的条文需要和学生解释,讲清楚,讲透彻。教师一边需要注意力集中地讲授知识,另一边又要不断地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不断启发教学,和组织课堂秩序。因此,这门课教师不好讲,学生也不好学。

  2.教学方法比较单一。目前,高职院校该课程的教学大多在教室内以课堂讲授为主,我院虽然为每个教室配备了多媒体,每个教师都能以多媒体教学为主体,但大多数还停留在将板书转化成课件,造成了另外一种单一,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现现代化教学手段与传统方法的有机结合,值得进一步探讨。

  3.考核方式比较单一。和大多数高职院校一样,我院该课程的考核是:总成绩=期末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期末成绩还沿用过去的期末笔试形式,教师出题,学生答题,根据卷面情况得出期末成绩。而平时成绩也大多以作业形式来给出,这种考核方式容易引起学生的惰性,平时不用功,临时突击应付。

  (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专业标准与课程标准内在要求不统一

  由于在校高职生普遍学习基础与学习能力较弱,学习意志不足,所以这门课程的教学无法按照正常的考纲来作指挥棒,所以随之相应的是会计证的通关率也一直是个头疼的问题。如果以考纲来作为教学的课程标准,又会出现学生考核不过关,期末考试大面积不及格的现象,学分修不满, 毕业 证拿不到,同时也势必影响学院来年的招生。因此,这门课程的专业标准与课程标准本身就出现了不一致的尴尬境地。

  四、高职院校课程改革的思路

  (一)制订适合学情的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财政部组织的会计证考试的三门通关课之一,其考试大纲与对考生的具体要求,都有全国统一的标准。这门课程本身具有内容抽象、专业术语多、跨越专业领域广、考点琐碎的特点。如果从考虑学生理解能力来讲,这门课应该可以放在大二在学习了某些原理性的先修课程后较为合适。但是,为了满足学生考取会计从业资格的需要,很多高职院校将其开设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因此科学制订专业标准与课程标准,并使两者有机衔接便是关键。一方面,不能讲得太简单,学生无法通过会计证考试。另一方面,不能讲得太难,学生无法取得学分。综上,可以考虑首先将专业标准分解,根据考试大纲将实务中常用、内容简单的问题先作为课程标准。其次,将其余难度大的部分,通过做题或者第二学年教学再加以补充。这样学生可以通过两年的时间通过会计证的这门科目的考试。

  (二)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对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种理论性强、枯燥乏味的课程,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也无法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因此,教师讲课时要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增加课堂的趣味性和实用性,让学生从心里喜欢这门课,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1.采用提问式教学方法。每次上课前,对即将要讲的内容归纳出几个提纲挈领的问题,由学生自主式学习,自我学习,作出回答。

  2.创设实际情境,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对某些知识点,例如对于支付结算办法讲述时,可以用图片或视频的形式展现去银行办理业务的情境,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课堂结束,由学生自己进行归纳 总结 。与此同时,可以采用案例给出情境,引导学生进行分析讲述,最后教师点评。

  3.加大过程考核的科学性与公开透明性。平时成绩的过程考核包括三部分,考勤40%+作业30%+课堂表现30%。我在本课程的教学中专门设计了“课堂表现考核卡”,每节课让学生填写,下课前整理如数上交。不交的同学扣1分,交上来做得好的加1分,不好的加0.5分。一方面,这张考核卡充当了学生的学习笔记,督促他们上课养成听课记笔记的好习惯;另一方面,也使得过程考核更科学更落到实处。评见附件。通过本学期的改革,感觉到学生上课的情况比以前好很多,不再是以前无所事事的样子。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不是万能的,只有多种教学方法交替使用,因材施教,教师的教学任务才能顺利完成。

  (三)适度地实行重修制或者延期毕业制

  目前,我们高职院校,出于招生形势的不乐观,一般不大愿意在出口处控制学生的毕业率。但是,这一定程度上给学生的学习提供了放松的理由,学生的自主性发挥不出来,教师再辛苦的教学与付出,都无法取得明显的映证。因此,我认为,适度地实行重修制或者延期毕业制,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其实,如果我们的教学质量高了,学院的外部影响和口辈也自然会好,那几个学生的不毕业,又怎么能影响到我们的招生呢?我认为,那样反而说明学院的教学管理的严格与专注。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课程改革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但是我们不要害怕失败,发现错误只要及时纠正就行。同时,我们要学会在摸索中总结经验教训,这样,我们的课改才会一步步走向成功。我们认为只要是有进步,有起色,假如说原来一大半同学不听课,而通过我们的改革,现在变成只有一小半不听课,那就说明改革还是到位的,方向还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

  [1]蒋小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初探[J].中小 企业管理 与科技,2010,(11).

  [2]李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现状与改革思路[J].今日财富,2011,(11).

  [3]冯玉方,贾云秀.高职院校《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思考.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报,2013,(0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3000字论文篇二
  《高职高专“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摘要:高职高专《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但该课程在教学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对目前《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进行一些改革,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职业道德,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财经法规 职业道德 教学改革

  1 概述

  高职高专学校教育重点是为社会培养技能实用型人才的地方,会计电算化专业是培养面向基层岗位群的会计专门人才,学生学好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有利于毕业生走上会计岗位时,能掌握会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还要熟悉我国的财经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会计岗位职业道德修养的人才,才能够依法做好会计工作,做到廉洁自律,遵守财经纪律。由此,要求高职高专学校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的改革也就成为必然,我现就从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的经验,谈几点对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路。

  2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现状

  2.1 传统课堂教学方法单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在高职高专学校是统考科目,教师不好讲,因内容很枯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大多在教室内以课堂讲授为主,一些教师以多媒体教学为主体,教学过程中教师没有注意与学生沟通,以上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序上影响该课程的教学效果。所以,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方法进行一些改革,值得每一位教师思考。

  2.2 教师自身实践经验缺乏。教育家陈鹤琴说过一句话“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说明教师是传授知识的主要原因,对要教好《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而言,教师是关健,但是,目前部分学校的任课教师,没有在企业实际的工作经历,缺乏实践经验,教师大多是从:高中、大学毕业后又到事业单位。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学只能照本宣科,在教学中很难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串讲和案例分析,直接影响到该课程教学的效果。

  2.3 只注重理论教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一门专业必修课之一,我认为教学的目标是让学生能掌握好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今后在岗位中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抵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而现在任教中的大多数教师,只注重理论教学,为应考而教学,这样对学生扎实学习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3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3.1 教学采用灵活实施方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中,存在着高职高专学生的基础不是很好,入学时成绩悬殊较大,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此情况给《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上该课程的教师就不能以单向式、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来教学,要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灵活多样的的教学方法,找出适应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本人在教学实践中采用了以下教学方法,现供大家探讨。

  3.1.1 案例教学与情景教学的结合方法。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宣讲某一理论和法律规范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模拟或者重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带入到案例场景,帮助学生加深对理论或规范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利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也是一种培养创新的教学模式,《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在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使学生通过案例解释和分析,把枯燥的一些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知识变得通俗易懂,能很轻易的让学生及时消化吸收,融会贯通全书,更大的提高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如法学原理、法律规则等及时的与现实生活很好地联系结合起来,从而丰富自己的知识。在教学的实践中,案例教学法能把学生从呆板的理论灌输中解放出来,调启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的独立思考,引导学生注重知识变为注重能力,重视双向交流,从而达到教学效果。

  3.1.2 情景教学法。就是运用某种富有感情色彩的活动而产生的一种特有的心理氛围,以生动形象情境激起学生的学习情绪的一种教学方式。情境教学法的优点是能充分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使学生自主学习和自主探究的能力,进一步达到教学目标教与学的和谐统一。

  3.1.3 运用现代科技设备教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课程内容比较抽象和枯燥,在教学过程中,传统的教学方法有时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上这门课的教师应当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搞一些教学设计,合理的把现代教学媒体与传统教学手段有机相结合,以多种媒体信息作用于学生,形成合理的教学过程新模式,在教学中展现一个丰富多彩的法律世界,以图、文、声、色、形、影等多种方式直观的展现案例内容,从而达到最优化的教学效果,实现真正意义的案例教学法和情景教学法的结合,提高学生学习效果。

  3.2 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中,任课教师队伍有待进一步提高。俗话说:“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说明教师的重要性,任这门课的教师,应选择既懂会计实务知识,又有法律、金融、税收等财经法律基础的教师,如:高级“双师”教师。因为高级“双师”教师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驾轻就熟,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财经法和职业道德。目前,我国高职高专学校正在蓬勃发展,学校高级“双师”教师队伍非常缺乏。“高双师”教师队伍在高职高专学校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其作用是别的专业教师无法替代的。国家应当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来激励学校“高双师”队伍的发展。

  4 转变教师角色,实施创新教学方法

  4.1 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中,教师角色在课程讲授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在创新教学中把教师的角色定位由“施教者”转变为“引导者”。就是在讲课中把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把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与教师的引导相结合起来,改变以往“老师讲,学生听,老师写,学生抄”的模式,要求教师在上课前,精心的备课。俗话说的好:“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教师做好了课前准备,上课时思路就明确,内容就清晰,教师就能把授课内容以最精华最核心的东西传达给学生,比如在讲授会计职业道德时,教师讲到会计的重要性时,就引导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帮助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同时用会计的相关知识指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让学生今后在岗位工作中,能坚持原则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4.2 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中,教师要关心了解学生。因为教育是人的教育,教育是以人为出发点,学校中没有学生就没有教育。作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任课教师,面对的是今后的准会计人员,我国经济正在高速发展,迫切需要一大批优秀的会计人员脱颖而出,目前高职高专学校的会计专业毕业生是我国会计界的主力军,学生学习职业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会直接影响会计从业人员队伍的整体职业道德水平。所以,教师一定要以身作则,用教师的道德情感去爱戴学生,注意与学生交流与沟通,通过与学生聊天,了解到学生的内心世界,了解学生的学习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引导学生积极向上,从专业和道德角度去教育学生,为学生毕业后走上会计岗位打下良好基础,让学生成为专业过的硬,职业道德素质良好的合格人才。

  5 结束语

  总之,教学方法无定,只要能在短时间内使学生学到知识,有所收获,提高效率,做到教有所法学有所获,这就是最好的教学方法。而《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关键是看我们是否能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教学探讨,善于总结,不断的、大胆的去探索和掌握新的教学方法,这样,我们才能不断的提高教学水平,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为使学生毕业后能走上岗位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周明雅.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的思考.教育教学研究.

  [2]李丽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探讨[J].福建商业会计,2010(1).

  [3]何丹.对经济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思考.消费导刊(教育时空),2009.

  [4]胡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6,第一版.

  [5]何丹.对经济类专业经济教学的思考[J].消费导刊(教育时空),2009(3).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3000字论文篇三
  《浅谈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

  1.教书和育人脱节,缺乏准确的教育目标定位

  我国的教育方针要求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从教育的顺序来讲,道德教育是第一位的。然而,在现实的教育工作中,人们往往忽视道德教育,更加注重专业技能的培养。针对于会计职业教育而言,表现为只重视对会计技能的培养,没有把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学校教育的目标只是定位在让学生拥有更高的职业技能上,学校成为了会计人员就业的训练场,完全把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抛之脑后,这直接导致了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实际会计岗位中很容易迷失自我,做出一些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害人害己。

  2.教学课程设置不合理

  学校对于会计学员只单纯地重视对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忽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在学校的课程设置方面,虽然也设置了职业道德相关的课程,但是道德教育在会计学员的整个教育过程中所占比例非常小,道德教育的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脱节。老师只教学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品质,没有对违背职业道德的后果进行深入研究,这样很容易让学生在进入社会后迷失自我。

  3.对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不重视

  对于学校而言,它们更加注重的是对学生专业素质的考核,对于职业道德教育非常不重视,校领导以及学校的老师都对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因此,学校大部分的资金被投入到提高学生会计技能的软硬件产品中,比如:购买最新的会计软件、对学生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却不重视对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对职业道德教育的资金投入非常少,造成教学资源匮乏,从而影响了学校职业道德教育的最终成果。

  4.社会更多关注技能而忽视了对职业道德的要求

  目前,不仅学校只重视对职业技能的培养,在 社会实践 中,用人单位关心的也是会计职业技能水平的高低。会计人员在应聘会计岗位时,招聘的管理人员主要是通过对职业技能的考核来判断其是否能够胜任相应的会计岗位。社会实践中过多地关注技能水平而忽视职业道德的现象导致了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更加注重技能的提高。而事实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会计人员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其自身技术水平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二、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方法

  1.转变教育理念,准确定位教育目标

  学校应该及时转变教育理念,准确定位教育目标,确立一种教学为主,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树立注重品德培养的教学思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学校不能只重视对会计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必须不断加强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把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放在教书育人的首位。保证培养的会计人员既具有高超的职业技术又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及敬业精神。保证培养的会计人才在走向工作岗位前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设置专门的职业教育课程

  在学生课程中,高校应该设置专门的职业教育课程,并加大职业教育课程的占比。设置专门的职业教育课程,把职业教育的课程放在学生学习的主要地位,同时注意解决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专业教育在课程安排上的问题。最好单独开设一门专门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突出其主导地位。同时,还应该不断地整合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会计专业教育,尽量优化课程的结构,在进行会计专业教育的过程中也要体现出对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从而多方面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3.提高对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学校应该不断地提高对于职业道德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在学校内部积极宣传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让职业道德教育深入每一个教职工的心中,使得每个教师都深切地感悟到职业道德教育对于会计学员的重要性。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业余时间都潜移默化地培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与此同时,教师还要以身作则,不断规范自身的行为,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无形的教育。我国的各个高校还要积极地召开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研讨会,开发相应的教学资料,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哲学道德思想教育,利用多种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4.用人单位要更加注重对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要求

  社会需求对于学校的培养方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用人单位对于会计人员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才能从源头上解决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的现状。用人单位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一个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对于企业日常运营和发展的重要性。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很可能造成资金的外流以及永远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不断提高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水平的要求高度。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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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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