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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文章

发布时间:2023-02-17 18:34

联合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文章

联合国通过的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有哪些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联合国环境会议相继通过了一系列地关于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人类环境宣言》

联合国通过的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有哪些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联合国环境会议相继通过了一系列地关于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它郑重宣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内罗毕宣言》1982年5月10日至18日,国际社会各成员国聚会于内罗毕,大会通过了这一宣言。它郑重要求各国政府与人民巩固与发展环境保护所取得的进展,对全世界环境的现状表示严重关注,并认识到迫切需要在全球一级、区域一级与国家一级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加紧努力。———《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198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这两个纲领性文件提出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6月5日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它是一项世界各国共同来保护和利用生物多样性并公平地分享生物资源所创造效益的承诺,它第一次综合地提出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资源的持续利用问题,确认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共同关切的事业。

关于保护环境的文章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我国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向纵深的进一步拓展,也表明了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深入地研究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与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尤其对西部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涵义及功能
关于公众参与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代雅典,当时的公民大会开创了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先河,至今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当作民主政治的圭臬被普遍接受。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十年代。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权的问题。此后许多国家的环境政策法律及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亦如此。但是,由于公众参与的内涵与外延都很广泛,对其概念的规定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正是由于公众参与内涵与外延的广泛性,对公众参与必须从多种角度去认识和规定。从社会学的角度,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从公共政策制定形成过程看,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政策制定,从而确保政策符合民意及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传统环境法学对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限于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或前期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讨论公众参与问题,主要是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去研究社会公众参与的内涵,这种认识过于片面与狭隘。本文认为,现代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传统的公众参与机制是消极地制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难以保证政府机关依据公共利益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现代意义的公众参与制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让受到影响的各种利益主体参加,从而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弥补传统监督机制的不足
二、公众参与的法理依据分析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而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强调公众参与,确认公众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又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学依据。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首先,民主政治的实质是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必定是程序性的,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由于各种政治主体的利益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按照既定的规则从政,可以创造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这正是民主的程序价值所在。公众参与就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公众参与权就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它通过公众对环境政策法律制定的具体参与,体现环境立法中的民主和民主指导下的集中,从而制定出符合公众意愿和实际情况的政治和法律。其次,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参与的政治。所谓参与是指民主政体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更不是个别人的专断,而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行事。公众参与本身所体现的正是民主政治的这种品格。而由于环境利益本身的特性,它既是个人的私益,也是社会公众的公益。它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以制定出科学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更好地保护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好每个公民的自身权益。同时,由于自由、平等和参与的政治为各种政见、政策和立法建议的表达和交流,以及各政治主体影响和参与决策提供了机会。使各种政策和法律既能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共意志,又能够比较有效地避免出现长时期、大面积、难以纠正的政策失误——这种失误往往比少数人闹事更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和脱序,导致经济的衰败和社会倒退。我们知道在环境事务中,一项决策或法律规定的失误,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所致的恶果,更是后患无穷。它不但对当代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将会为子孙后代人的利益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更需加倍斟酌,更需要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同时, 只有民众认同为“合法”的东西,民众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价值才能充分实现。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依赖、尊重、支持和遵守。
三、公众参与立法实践及评价
1、相关国际立法中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早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就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后许多国际环境立法文件中都开始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1982年的《内罗比宣言》第9条提出“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提高公众和政府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每个人负起责任,并且参与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在纽约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与人权》中指出,参与一切有关科技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领域内活动的权利,包括受到通知(寻找和收到情报)的权利至关重要。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及控制各种活动,包括以上所有领域中的那些活动在内,自觉地并民主地投入旨在于发展的努力中,是保护人权免受一切政策制定偏向的消极影响的途径之一。国际组织,特别是属于联合国系统的那些国际组织其作用之一,就是以公正和专业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提供为其科技发展和环境保护所需的一切专家。[9]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规定,当地的环境问题必须在所有相关公众的参与下才得以最圆满的解决。人人都应当有了解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的适当途径,包括有关他们所在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也应广泛地发布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和参与,并且应当使公众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这是最早在国际法文件中提出了公众在环境事务 中的参与权问题。《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参加拟订与环境有关的决定。”1993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修改《蒙特维地区方案》,为国际社会在当时和21世纪环境法发展提出了方向和具体的领域。其中第7个领域为“环境觉悟,教育信息和公众参与”。随着全球化迅速发展,环保浪潮日益高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对环境事务的积极参与,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的参与权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也有了可观的进展,因此,国际统一立法的趋势进一步加强。1998年6月25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参与权规定了三个层次:其一是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其二是对与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决策的参与;其三是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参与。[10]并且该公约条第3条第2项还规定:“凡签约国都应当努力确保政府和当局支持和提供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得环境公正等方面的指导。”从该公约的规定来看,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规定是全方位的,从具体的环境事务到环境计划决策,再到法律政策的执行,对公众参与权的认可也是全方位的。联合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也确定了环境诉讼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权,指出“各国应当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当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1991年在芬兰通过的《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第2条第6项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起源国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公众提供对相关议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参与机会,并且要保证提供给受影响国公众和本国公众的参与机会相等。”
2、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公众参与原则的确立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城市规划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土地管理法》第3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在第11条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并且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从以上国际立法及各国立法的实践看,对公众参与权的重视程度较高,在立法规定上也比较广泛,尤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并且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和发展领域的特殊重要性。但是,由于对公众参与问题在理论层面上研究不够,缺乏系统地理论上的论证,而且各国立法层次不一,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功能未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尤其是在我国由于公众的法律理念还很薄弱,参与意识不强,更需要从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强化公众参与的理念,探索积极地促进机制。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真正实现和落实,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公众参与权,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从前面的分析可见,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管理自身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它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的目标。要使公众参与制度真正落实,首先要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其次,要有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和监督机制,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全过程参与的法律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方法,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我们还应该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吸收一些富有成效的方法,如:设立网上环境登记处,提供环境信息、数据、状况,使公众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文件从草案提议到最终通过进行全程监督。通过这些方式,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以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我要一篇关于保护环境的文章

在这个信息化的先进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起居都因为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逐渐改善。然而,人们生活好了以后,将面临着另一项问题——环保。

如今,人类渐渐感受到了环保的重要性。因为每年地球的绿色植被的覆盖率都在以迅速下滑的趋势,野生动物的种类都在不断的朝向灭绝的方向迈着大的步伐前进。银杉,水杉,朱鹮,欧洲大雷鸟,美洲白鹭等珍稀的动植物都在濒临灭绝。然而在广东,果子狸等动物依旧使食客们大快朵颐。人类理所当然的遭到了报应,非典,禽流感风暴双双向人类发起攻击,导致众多人死亡,这难道不是人类一手造成的吗?

中国有句谚语:"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米吃泥球。"生态系统中的生物通过这种吃与被吃的关系构成一条链条,叫做食物链。按照生物之间的相互关系,食物链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类是捕食性食物链,以植物为基础,由植物到小动物,再到大动物,后者可以捕食前者:青草→蝗虫→蛙→蛇→鹰,就属于这种类型。二是寄生性食物链,以大动物为基础,由小动物寄生在大动物身上:鸟类→跳蚤→原生动物→细菌→过滤性病毒,就属于这种类型。三是腐生性食物链,也称分解链,在死的动植物残体上,从繁殖细菌、真菌及某些土壤动物开始:植物残体→蚯蚓→线虫类→节肢动物,就属于这种类型。人类破坏了生态平衡,不正是将自己带上死亡的道路吗?

影响生态平衡有自然和人为两种因素。火山爆发、雷击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属于自然因素;过度垦荒、放牧,乱捕滥猎等等,属于人为因素。生态平衡的破坏,主要是人为造成的。如埃及阿斯旺大坝挡住了肥沃的淤泥,使尼罗河下游的土地贫瘠化;河里的营养物质减少,使尼罗河三角洲和地中海的渔业生产受影响,埃及沙丁鱼的捕捞量减少。又如印度北部山区由于森林资源全部被砍光,引起1978年的特大洪水,结果两千多人被淹死,4万头牲畜被冲走。

为什么会有两千多人淹死,为什么会有4万头牲畜被冲走,说到底还是森林保护的问题。森林是大自然的保护神。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在下雨时节,森林可以通过林冠和地面的残枝落叶等物截住雨滴,减轻雨滴对地面的冲击,增加雨水渗入土地的速度和土壤涵养水分的能力,减小降雨形成的地表径流;林木盘根错节的根系又能保护土壤,减少雨水对土壤的冲刷。如果土壤没有了森林的保护,便失去了涵养水分的能力,大雨一来,浊流滚滚,人们花几千年时间开垦的一层薄薄的土壤,被雨水冲刷殆尽。这些泥沙流入江河,进而淤塞水库,使其失去蓄水能力。森林涵养水源,降雨量的70%要渗流到地下,如果没有森林,就会出现有雨洪水泛滥,无雨干旱成灾的状况。

森林还是大自然的清洁工。在保护环境方面,森林的生态效益大大高于直接经济效益。芬兰一年生产价值17亿马克的木材,而森林的生态效益提供的价值达53亿马克。美国森林直接提供的价值和生态效益的价值之比是1∶9。

森林不但是大自然的清洁工,还是制造氧气的"工厂"。据测定,一亩森林一般每天产生氧气48.7千克,能满足65个人一天的需要。森林能够吸收有害物质。1公顷的柳杉林,每个月可吸收二氧化硫60千克;女贞、丁香、梧桐、垂柳、桧柏、洋槐等对减轻氟化氢有很好作用。森林能够保持水土。20厘米厚的表土层,如果被雨水冲刷干净,林地需57.7万年,草地要8.2万年,耕地是46年,裸地为18年。这说明,缺少森林植被会使土壤侵蚀加剧。

我认为处理这些问题最好的方法还是建造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珍稀动植物栖息地、重要自然历史遗迹及重要水源地带等划出界限,加以保护的自然地域。它包括生态保护区、生物圈保护区、特定自然对象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禁伐区、禁渔区、禁猎区;冰川遗迹、温泉、化石群等。

空说无用,还得实干,为了祖国,为了世界,为了全人类的命运,让我们用额头上的汗水去换取人类的美好将来吧!

环保建议书
市长叔叔:
我是华强小学的一名小学生。
我从小就在南宁长大,南宁是怎么变化的,我都看到了。从一个不知名的城市变成了一个中国绿色城市,开展了民歌节,南博会……
现在在南宁,到处可以看到“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等字样。在马路边上,各种各样的垃圾桶美丽极了。最近,大家都提倡把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垃圾桶分开。
可是,我觉得光有分类是不行的,要在垃圾桶上写一些可回收一类的垃圾和不可回收的一类垃圾的种类,不是每个人都想我们一样接受知识多,知道什么是可回收和不回收的垃圾是什么,想那些民工,他们不知道,就会乱丢一气,这样反而不好。不仅起不到环保和垃圾分类的作用,反而会给那些垃圾场的工作人员带来工作的困扰。
此外,我还发现一个蛮严重的问题。
有一天,我和妈妈还有姥姥一起去坐公共汽车,想要去烈士陵园扫墓。开始我们是开开心心的出门啊,可是当我们去公共汽车车站等车的时候,发现旁边有一个垃圾桶,里面的垃圾已经发臭了,路过的行人纷纷五着鼻子绕到走,我们走过的时候一会闻见一股很大的腐臭味。
后来,我在去过的地方,凡是有垃圾桶的,我就仔细观察有没有臭味。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我发现,现在的垃圾桶都是固定的,不像以前那种可以把垃圾倒出来,可是为什么会发臭呢??后来我才知道,原来是因为垃圾桶是固定的,那些环卫工人早晨清垃圾桶的时候,只是简单的把表面的垃圾捡出来,并没有清理到底部。有一次,我就去问他们为什么不把垃圾清理干净?他们说不是不想,是因为垃圾桶是固定的,所以手不能伸到底部,垃圾又不能倒出来,所以就只能把垃圾留在里面了。
由此可见,垃圾桶发臭,不是因为环卫工人不尽责,而是因为垃圾桶的设计有问题。我在此希望,为了南宁的美丽,为了空气的清新,请市长叔叔再叫人设计过一些既实用,有好看的垃圾桶,不要再让那些臭味来污染我们清新的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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