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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杂志的电话打不通

发布时间:2023-02-17 17:02

食品工业杂志的电话打不通

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是:12331。
如果是外地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则要加拨打区号。

食品标签生产者的联系方式打不通怎么处罚

利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打不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是12331。

12331是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当消费者在遇到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有关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或涉嫌违法行为时,即可拨打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12331是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除电话外,单位、个人可通过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为什么出版社的电话长年打不通

出版社的电话长年打不通是网上很多标注官网的期刊网站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官网的缘故。有些期刊编辑部的电话就是摆设,杂志社的编辑少,不会24小时守在电话旁,投的是一个正规的较高水准的期刊,基本上不需要给编辑部打电话,有的是冒充的,有的是代理。这些网站并不是一直都运营,有的只是挂个名,网站电话就是虚拟的,一般不会打通。

消费者投诉电话为什么打不通

有以下可能:
第一,同一时间有很多人投诉,所以会导致电话占线无法拨通;
第二:可能是工作人员休息时间,可以过一会再打。
一、消费者投诉电话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的是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就近受理的原则,需要相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协助的,相关的消费者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二、消费者投诉电话拨打方法
拨通12315电话后,如您需投诉或举报,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
另外拔打12315是收费的,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如商家在异地需商家所在地区号+12315。
三、消费者投诉电话拨打要求
1、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2、当您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
3、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
4、当您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时;
您可以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依法维护您的切身权益。
四、消费者投诉电话注意事项
1、应符合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
(4)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2、否决申诉的情况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3、时限
(1)自收到申诉书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扣除检测等时间);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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