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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监管杂志社企查查

发布时间:2023-02-15 20:43

中国质量监管杂志社企查查

隶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总局,下属单位,自收自支,每年上交总局资金。
从这个关系来讲,他们是一伙的,不交钱,总局会安排人查你,要么你拿不到一些需要的证件或者不给你年审。中国特色。

关于<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

一般的正规杂志是不会这样强制的啊!
我们单位也定很多杂志,但没有你说的那种强制,我们的强制是建委强制你订的。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创新刍议?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是一种生产活动,而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但同样也有方式创新、模式改变的需求。这种创新的改变不是经济产出,而是监管效能的提升。若进一步细分的话,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创新而言,其创新的主体就是监督人员自身和监督机构自身。创新动力就是我们监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创新对象从本质而言属于管理创新,当然也是一种软技术创新。创新的目的就是解决问题,提升监管效能,最终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百姓满意放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创新的原则
把握规律、整体思考是监管工作理念创新的前提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对GDP占的比重近10%。是一个参与主体多、产业规模巨大的庞大行业,是一个从业人员多、劳动密集型的、以室外作业为主的传统产业,同样也是一个极端需要分工合作和以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网络化产业。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高低,其背后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可以说是各种因素综合影响而形成的结果。而现行的部分政策和制度,往往显得粗放、简单,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缺乏将建设工程作为一个综合体加以全过程、全方位的体检,提出的措施也往往起不到预想的效果。只有能深刻把握建设工程和建筑业的本质特点,清楚认识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从制度上,尤其是顶层设计上,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权利加以分析,这样才能提出相对优化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创新制度。
以人为本是激发监管工作持续创新的原动力
工程质量水平和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最终是要落实在每个现场管理人员和每个作业人员身上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到位也体现在了每个监督人员的身上。创新可以发生在每个人身上,监管工作要持续发展、不断创新,适应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样是要求有一支稳定的、有创造力的监督人才队伍。而使用人才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在于找到束缚人才发挥作用的制度障碍,加以突破。作为履行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重新岗位设置的形势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避免陷入论资排辈、只看学历不看真实能力的消极状态。应当争取政策,建立人才发展的激励机制,提升监督岗位的吸引力,使有用的人才能持续地流入,创新成果才能持续产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创新的主要方式
监管理念的创新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理念的创新,也就是要摆脱微观监管、替代责任主体的错位现象,将质量安全责任回归给责任主体,监督工作定位在执法活动,突出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严格市场清出,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其次,管理部门应不断强化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促进社会、行业对信息的利用,不仅企业可以以此加强自控,更能提升社会和舆论监管的有效性。同时应多思考和应用市场手段,如保险、担保等,有效发挥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左右,辅助行政管理,而不是一想到加强监管,就想到设置新的行政许可,增加一项行政审批。
监管法制的创新
“11•15”火灾事故后,上海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加强安全质量监管的“22条”等文件,在一年的整治期间,除开展全覆盖、全方位的建设市场排查整治之外,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制度创新。但这些制度创新均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加以固定下来。当前依法行政要求越来越高,制度创新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成为强制性要求。经过各界努力相继出台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监管体制的创新
体制决定流程,构架搭配的是否合理、科学决定着工作效率的高低。工程监督按照法律规定是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这种模式与本市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有所不同,在街道乡镇一级没有配置相应的监督队伍。当下乡镇小型项目不少,区县监督力量难以监管,面对现在乡镇一级缺乏监管,“六无”工程众多的现象,管理触角如何延伸,就需要在体制上加以思考和突破,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依托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资源,打造乡镇一级的监管队伍是体制创新上要考虑的重要设计。
监管机制的创新
机制方面的创新是理念、法制、体制创新的真正落地,是创新效果得以体现的重要保证。首先,信息化手段是推进制度创新的有效手段。有效依托“制度加科技”的模式,发挥信息技术显性化、可追溯的特点,提升工作的透明度,通过管理流程再造,确保监管工作的到位。同时,利用信息技术的远程监控、风险预警的优势,提升监管效率。其次,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推进诚实守信的建设氛围,配合相应后续管理措施,营造扶优限劣的市场环境。此外,落实关键人员责任、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改革现行监理制度等,都是对现行体制的创新,均可在统一顶层设计下,通盘考虑,逐步推进,整体创新。
伴随“超常规”建设所带来的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被赋予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工程质量安全作为上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外在体现,相应的监管工作也需要不断创新驱动、转变观念、提升效能,建立适应于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以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继续谋求跨越式发展,做好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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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中国入世,在总结我国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以改革现行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为重点,尽快从质量管理的责任误区中摆脱出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水利建设项目自身特点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应为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首先,从水利工程的服务功能看,它是以兴利除害为主的,多半是公益性的事业;其次,从工程建设的投资渠道来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水利的投融资体制在不断发展变化,但绝大部分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公益型水利建设项目尤为突出,这点即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再次,从危害性来看,水利工程一旦失事,后果不堪设想,不仅危害大,而且影响恶劣,不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1998年全国性的洪涝灾害已雄辩地证明了这一事实。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专业化质量监督机构,在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分离出来的同时,必须明确为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从而对受监工程的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管理。
二、转变观念,重新界定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水利建设项目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属性,项目建设过程还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每个项目的建设周期少则几个月,多则十几年。不能单纯地依据投资性质来界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后,在具体工作职责界定上,应侧重于监管,尤其是水利部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和省级质量监督管理中心站,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主要精力运用在管理上,放在工作的统筹安排上,如果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一味去拿项目,一来容易引发矛盾,二来把自己的身份降低了,口头上讲监督工程是为了积累工作经验,但容易给具体从事监督工作的项目站一个错觉,似乎上级站多拿项目是为了解决一个经费问题,这样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再去统筹规划本行业、本省的质量监督工作,力度很难得到保证。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委托,既肩负着推动本行业质量工作的重担,又面临其他一些繁重的工作,应尽快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站在客观的角度,研究推动本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头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找准自己的位置和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从根本上规范、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着手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相符的部分条款,澄清模糊内容,在职责界定上杜绝“协商确定”等含糊词语,维护部门规章的法定性和权威性,解决好部总站、流域分站、各省级中心站及地区级监督站的职责界定,搞好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提高。
三、依法深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从根本上实现“六个转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离不开政策的配套和支持。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质量监督程序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水利部应该依法修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相关内容,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以更大的支持。同时,结合建设部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定深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加强宣贯力度,营造强烈的改革氛围。针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必须从根本上实现“六个转变”:(1)实现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2)实现由监督实体质量向重点监督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转变;(3)实现由“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4)实现由传统的“看、问”向用科学检测数据监督转变;(5)实现由过去的“传、帮、带”保姆式监督向行政执法监督转变;(6)实现由为建设单位核验质量等级向为备案机关提出备案报告转变。
四、改革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的获取方式,实行财政拨款,强化政府
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公正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属政府主要公共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和工作条件,应由政府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予以保障,而不宜向被监督对象收取,收业主(建设单位)的钱再用于对业主的监督处罚既有失公正又难以客观。也就是说,国家维护公众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的公共管理成本不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来承担,这样不仅容易促使质量监督机构为增加收入而加大处罚,甚至派生出腐败现象,而且更不符合国际规则。显而易见,以收费维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弊大于利。作为受政府委托依法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质量监督机构,虽然具有专业化、社会化的特点,但其工作实质是政府行为。我国为公有制国家,项目投资的主体是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私人投资的项目数量和规模都很少,这方面水利行业尤为突出。因此,我国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体制不同于私有制国家。私有制国家除少数国有投资项目以外,绝大多数项目为私人业主投资,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是对项目的“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如项目建设对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周围居民的影响等,而对项目的经济效益,政府是不过问的。我国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除了对项目“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外,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布局和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适应性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批。
五、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自身素质建设,建立优质的质量管理体系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自身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切实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水利部总站的宏观管理,流域机构分站的流域管理、省级中心站的区域管理,地区级监督站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相互协作,做好全国、各流域及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动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建立一个明确的、结构完善的系统性的管理体系,即质量体系。形成较有效的、一体化的技术和管理程序,并以高效、快捷、科学的方式指导监督站内部的各项工作,逐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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