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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期刊因为一稿多投退稿了

发布时间:2023-02-15 10:26

被期刊因为一稿多投退稿了

通常不会。一般而言,都是公开发表后被人发现部分抄袭,然后被举报,这说明存在学术侵权,而已经主动撤稿的,可以说自己提交错误等等原因,反正已经主动撤了,内容自然不再属于侵权。
民法典规定,著作权人投稿的行为属于邀约,出版单位同意发表是承诺。但是对于报纸与期刊,往往无法与每个著作权人订立专门的出版合同。
在一稿多投后,如果不从其他期刊主动撤稿,那么在论文被重复录用后就会造成重复发表。重复发表一旦被发现,将导致被动撤稿。主动撤稿(withdrawal)是指由作者在论文发表之前的撤稿行为。被动撤稿(retraction)是指由作者或期刊编辑在论文发表之后的撤稿行为。由于被动撤稿和由一稿多投引起的主动撤稿构成学术不端,并给期刊造成损失,这两种撤稿都将对作者产生不利影响,包括被期刊列入不准再投稿的黑名单、被期刊通报作者单位予以惩戒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医学论文投稿被杂志社退稿了怎么办

  据学术堂了解,在论文的发表过程中,退稿是人人都可能遇到的情况,被退稿想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其实,只要是有过发表经验的作者一定都有被退稿的经历,除非是学术大佬,学术大佬今天的水平和能力也是在不断被退稿不断修改的过程中历练出来的,所以,大家心里不要怕被退稿,如果遭遇被退稿,作者该怎么办?

  一般来说,作者有三种选择,修改论文并再次投稿原期刊、将原稿投至另一家期刊、暂时放弃此篇论文并等待适当时机,我们先来说说第一种选择,就是再次向刊物投稿,如果作者决定再次投稿原期刊,则必须付出额外的心力。作者可以写信向主编请教修改方向,以期符合该杂志的风格及规范。如果原稿有经过同侪审查,请仔细阅读审查人的意见,建议将审查意见做成表格,这能帮助您更有条理地修改稿件并回答审查意见,如果期刊没有要求作者修改便直接退稿,则您在自行修改后、再次投稿时,那么您可以想杂志社说明新稿与原稿有何异同。

一稿多投后如果被一家杂志接收,然后通知其他杂志社退稿可以吗?

一、一稿多投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允许的。
二、但现实中,由于编辑部处理稿件周期太长,迫使很多作者不得不一稿多投,以期广种薄收。
三、一稿多投后如果被一家杂志接收,然后通知其他杂志社退稿操作上是可以的,但要注意沟通,客气点委婉点。一般来说,编辑虽然有点不高兴但也能理解。
四、绝对不能在两家杂志上刊载,不追究则已,一旦追究很麻烦

一稿多投及时撤稿会怎样?

一稿多投及时撤稿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一稿多投。

只要作者的文章同时到达两个或以上杂志社的投稿邮箱或投稿系统,即便编辑还没有打开文章,也算是一稿多投。

或者说作者在还没有确定文章被拒稿的情况下就改投其他刊物,也是一稿多投的行为,又或者说作者及时撤回了文章,也是一稿多投,只要文章达到过系统或者邮箱就会被认定为一稿多投,所以一稿多投的界定是非常严格的。

简介: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发表(同时或者先后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发生一稿多投可能采取的措施

一稿多投行为如果在稿件的同行评议过程中被发现,通常会被简单地退稿,有些期刊编辑部可能会在退稿的同时函告作者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

正规期刊都是严禁一稿多投的,不论是国内期刊还是国外期刊,因为一稿多投是一种学术不端的行为,不仅仅给作者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杂志社带来负面影响,甚至惹上一些版权纷争等。

简介: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

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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