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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与保护》科普小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4 00:12

《森林与保护》科普小论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省地处高原山区,林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了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效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林木、竹子和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竹子分别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林业行政机构,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建设事业。
人民公社在现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干部任专职或兼职林业助理员,负责本公社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我省各族人民的光荣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进行爱林护林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保护森林和树木,积极开展造林育林活动。

第二章 森林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检查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令的实施情况,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每年至少一次,以不断改进林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集体的山林、树木,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部队、单位的林木,长期稳定不变。

第八条 凡是山林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不受侵犯。山权和林权不清的,要在林业“三定”中妥善解决,有争议的山林权,由上一级政府组织有关双方,本着有利于保护森林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协商解决。经过协商解决不了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如强行砍伐,以破坏森林论处。

第九条 国营林场在荒山上营造的林木,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
国家近期无力造林的国有荒山,经过协商签订合同后,可由社、队集体造林,山权不变,林木归造林社、队所有。

第十条 生产队可根据自己宜林荒山的实际情况,划给每户自留山三至五亩,荒山多的还可适当多划一些。集体宜林荒山少的丘陵、平坝地区的生产队则少划或不划自留山。以林为主的林区生产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每户可划一至二亩疏林地或次生林地作为自留山。自留山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证。自留山由社员植树种竹,可套种粮食等各种作物,但不准单纯用于开荒种粮。
自留山,限期三至五年内栽上树,逾期不栽的,生产队有权调整。
社员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木、竹,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支配权和林木继承权。自留山山权属集体,任何人不准典当、转让和买卖。城镇绿化的树木,凡单位种植的,归单位所有;个人在庭院种植的归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在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修筑工程设施或开采矿藏,要严加控制。必须伐除林木和占用林地时,面积在十亩以下的,由地区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十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生产建设单位伐除的林木,全部交给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处理,并根据伐除林木和占用林地面积数量,每亩按不少于一百元进行补偿,由林业经营管理单位选择宜林荒山进行植树还林。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部门要指导社、队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或林业规划,发展社队集体林业。

第十三条 国营林场和社队,要认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小片分散的国有林,一般应就近委托给社队管护,国家按合同付给报酬,也可以待林木有收益时按比例分成。社队集体的山林,可以设立社队林场或专业队(组)经营,也可以将山林管理责任落实到组、到户、到劳力,提倡推广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田边土坎的零星树木和林粮等混种的林木,都要“树随地走”,包给社员管护,实行收益分成,也可实行包干上缴。不管实行哪种责任制,都要用合同形式固定下来,长期稳定不变。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四条 划定林区社队(即主产木材的社队)。全省除已划定的十个林区县以外,凡森林资源丰富,人均占有用材林七亩或经济林三亩以上,人均每年向国家贡献木材零点三立米或桐油、木油、茶油二十斤以上的林产品,目前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百分之三十的,可以分别确定为林区公社、林区大队、林区生产队。林区公社由地区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林区大队、生产队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区县、社、队实行以林为主、林粮牧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国家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支持。林区社员口粮不足的,应该采取减购增销等办法,保证不低于邻近产粮社队的吃粮水平。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森林。
(一)省、地、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指挥机构,负责山林保护工作。
(二)在省、县毗邻的林区,要会同有关省、县建立护林联防指挥部,负责联防地区的护林工作。
(三)林区和有林的社队、国营林业单位,都要建立基层护林委员会或护林小组,订立护林公约。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要配备不脱产的护林员。
有条件的林场、农场、牧场、厂矿等单位,要逐步配备和明确专职护林员。
(四)护林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护林员证和护林袖章。护林员的主要责任是进行巡护,制止一切破坏森林和植物、动物资源的行为。护林员在执行巡护任务时,任何人都不得无理刁难、干扰。护林员的人身安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林区县和重点国营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加强治安,保护森林。所需人员在不增加编制的原则下,由林业部门抽调。林业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林业部门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门为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护林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每年从11月初至翌年4月底为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间,对林区野外用火和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要严加控制。
(一)严禁在林区和林区附近烧荒烧山驱兽、烧灰积肥、烧田坎、烧炭。严禁小孩玩火。
(二)炼山造林和其它生产用火,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护林指挥部门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并要做到火不灭、人不离。
(三)按行政区域或自然保护区、林场划分护林防火责任区,在林区内建立护林防火设施。
(四)发现森林火灾,除尽力进行扑救外,还要迅速向当地政权机关和护林组织报告。有关单位的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当地驻军和地方各部门要主动支援,交通和通讯工具要优先利用。
发生森林火灾后,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和损失情况,追究肇事者及有关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惩处。
(五)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或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公职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或抚恤。

第十八条 严禁毁林开荒、毁林采石取沙和毁林猎捕野兽。严禁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区内砍柴、放牧和狩猎。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部门和林业事业单位,要建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对国家第一类保护的珍贵稀有动物、树种,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繁殖地区和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加强保护管理,开展科学研究。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稀有动、植物,也要认真保护,未经省林业厅批准,任何人不得采伐和狩猎。
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和益鸟,不准猎捕,不准上市出售。

第四章 造林育林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国家、集体、个人都要兴办林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荒山荒地情况,因地制宜地作出植树造林规划。
(一)全省森林复盖率在二十年内逐步达到百分之三十左右。
(二)有重点地建设新的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并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
(三)在铁路、公路两旁,河渠两侧,水库周围,要营造各种防护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建立自己的用材林基地。
(五)燃料困难的地方,要优先发展薪炭林。
(六)城镇和工矿区,要大力营造园林和环境保护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植树造林,按期完成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属国有的大面积荒山,要兴办国营林场,植树造林,有条件的,要采用飞机播种造林。飞播的林地除适宜国家建立管理站或者划归国营林场管理外,一般应划给社、队负责管护,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
国营林场按照不同情况,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限期完成经营区内的荒山造林任务。
在铁路、公路两旁,河渠两侧,水库周围,城镇、工矿区、机关、学校、部队营区附近,以及国营农场、牧场经营地区,由各单位造林。没有林地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造林绿化区,限期绿化,长期经营管理,林木归造林单位所有。
凡在限期内没有完成造林任务而无正当理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宜林荒山多的社队,可以兴建社队林场,进行植树造林;生产队也可以划一部分责任山给社员造林,实行队山、户造、共有,收益分成。责任山划定后长期稳定不变。

第二十三条 植树造林要保证质量,提高成活率。要普遍建立造林检查验收制度,积极开展对现有中幼林的育抚间伐和对次生林的改造,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木材生长量。

第二十四条 新造幼林地、飞播造林地和依靠天然更新能够成林的地方,要实行封山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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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在自然界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注目。森林中有高大的乔木,众多的灌木和草本植物,还栖息着各种各样的动物。对于森林资源的利用,人们往往只注意到提供木材的一面,其实它在改善环境方面的巨大效益,要比提供木材的价值大得多。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下列十一点:吸收二氧化碳并放出氧气的作用 森林与一切绿色植物一样,在其生命活动的过程中,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同时放出氧气。10 000 m2阔叶林每天就能吸收二氧化碳1000 kg,放出氧气730 kg。
这对于保护空气的清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人类和一切动物以及好氧性的微生物,都要靠氧气生活,排出的二氧化碳又需要经过绿色植物转化,才能够维持地球上的生物与环境之间气体的交换和循环。有关资料表明,城市居民每人至少需要10 m2的林木草地,才能够呼吸到新鲜的空气。吸收有毒气体和监测大气污染物的作用 现代工业的发展,愈来愈多的燃烧过程也在不断地放出二氧化碳,消耗大量的氧气,同时还要排出二氧化硫、氟化氢、氯气、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来污染环境。
试验证明,林木能够在低浓度范围内,吸收各种有毒气体,使被污染了的空气得到净化。选育抵抗有毒气体能力强、净化效能高的植物,通过造林绿化,净化大气,是环境保护措施中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而利用敏感植物,并测定其伤害阈值来监测、指示大气污染情况,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生物监测的重要内容。有些植物对某种有毒气体特别敏感,往往在人们还没有感觉到的浓度下,便出现了伤害症状,从而起了“报警”作用。驱菌和杀菌的作用 据调查,绿化区与无绿化区比较,绿化区空气的单位体积内含菌量较少。据调查,林区空气中的含菌量约为城区百货商店的十万分之一。许多林木能够分泌有强大杀菌力的挥发性物质,称为杀菌素。如橙、柠檬、桧、黑核桃、法国梧桐等都能够分泌这种杀菌素。因此,林区空气中的含菌量大大减少。阻滞粉尘的作用 空气中的粉尘是引起呼吸道疾病的重要原因。林木对于大气中的粉尘污染能起到阻滞过滤的作用。林木枝叶茂盛,能够降低风速,从而使大粒灰尘沉降地面。同时,植物叶子表面粗糙不平,多茸毛,有些植物还能分泌油脂和黏性物质,因而又能吸附滞留在空气中的一部分粉尘。
据统计,10 000 m2高大的森林,其叶面积的总和可比其占地面积大75倍。因此,森林具有强大的吸尘能力。每10 000 m2松树林一年滞尘总量为34 t。针叶树的吸附粉尘能力比白杨树大30倍。蒙尘的树木经雨水淋洗后,又能恢复吸尘能力。消减噪声的作用 城市的强烈噪声是危害人们健康的一个因素,森林通过其枝叶的微振作用,能够减弱这种有害的噪声。吸收放射性物质的作用 在当代,放射性物质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污染源。利用某些抗放射性树种造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抗御放射性的污染。产生微风驱散大气污染物的作用 一般的有毒气体大都比空气重,下沉于地面,产生危害。
森林可以在无风的情况下产生微风,驱散有害气体,促进空气的流通。据资料分析,夏季晴天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温度比林阴下面高16 ℃,裸露地面的气温比草地高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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