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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方面杂志

发布时间:2023-02-13 16:56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方面杂志

我国宪法规定男性公民60岁退休,我的家人在58岁时就被单位办理了退休,理由是按48年前档案里有一张表填的年龄办理的退休,是依照中组部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办的。这个规定明显违反宪法和身份证法,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规定,还违反(刑法)中规定的不满14周岁的公民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条款,也违反我党事实求是的原则。总之,在我国法制建设40多年以后,中组部还出台这种违反多项法律的规定,社保部门简单粗暴的一刀切,这让老百姓今后怎么相信法律。2年多的时间里,我给各级信访部门包括中组部投诉,建议修改,避免更多的冤家错案,至今中组部仍将错就错,执迷不悟,信访部门装聋作哑,不予回复,真让人不解。那种混乱的人事档案,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是政府造成的,当时也是审查同意的,为啥半个世纪过去了,让老百姓自己承担后果,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让老百姓又如何相信政府。这种人为制造冤家错案的行为让人心寒,真心希望中组部修改完善这个规定,还这些老党员一个事实求是的出生日期,和事实求是的退休时间。2019年2月26日

干部人事档案里能否加进报纸、起诉状答辩状、行政判决书等材料?

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档案材料的分类》第二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你可以申请将上述内容装入档案。如果人事管理人员拒绝,你可以向上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5中组部组工通讯第10期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

一、出生日期

1.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现行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该通知下发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2006年10月15日起停止执行,2013年12月22日废止)对认定干部出生日期问题作出规范。审核时要把握不同时期的政策依据。

2.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精神,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的总体要求是“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

3. 对干部出生日期造假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公平公正。坚持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让造假者得利,更不能重复得利。

(2)最先最早。严格执行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即“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指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

(3)全面取证。对涂改、虚填(填大或填小)等涉嫌造假且难以认定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阅原始户籍档案。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早于干部人事档案的,以原始户籍档案为依据;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晚于干部人事档案的,须调阅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以及干部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取证的原始依据材料须是原件且无涂改,如有涂改应认真甄别,并视情况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

(4)严格组织认定程序。全面调查取证后,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作出认定。未按上述程序认定的,不予承认。对档案造假的,除要认真纠正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4.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能否按照其他材料记载一致的时间进行认定?

答:要按照最先最早原则认定,不能按照其他材料记载一致的时间进行认定。最早材料须没有涂改、虚填年龄等造假情况。

5.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涂改的,如何认定?

答: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能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在不重复得利的前提下,按照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无法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须调阅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以及干部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并视情况将涂改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作出认定。

6.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如何认定?

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

7.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如何认定?

答: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作出认定。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8.干部人事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早期材料无形成时间的,如何认定?

答:可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相关材料形成的逻辑顺序(如初中毕业生登记表早于高中毕业生登记表)进行推定,若可以推断出最早材料,可将其作为出生日期的认定依据。若无法推断出最早材料,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作出认定。

9. 干部人事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只有年份无月份的,如何认定出生月份?

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其他材料,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载均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月份均一致,可按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月份来认定。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载不一致,或其他材料记载月份不一致,组织人事部门要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认定其出生月份。

10. 干部人事档案中涉及出生日期农历公历换算问题的,如何认定?

答: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日期注明了农历(阴历、古历或旧历)等字样的,可以按换算后的公历(阳历)时间认定。没有注明农历(阴历、古历或旧历)等字样,组织已作过专门认定、经核对属于农历公历换算情形的,以组织认定结果为准;否则,不得按农历公历进行换算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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