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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论文1000字

发布时间:2023-02-13 15:30

外国法制史论文1000字

外国法制史论文1500字

求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转
  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
  --副题(宋体·四号字)
  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
  (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
  [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
  正文:(宋体·三号字。)
  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
  (注 释) (黑体·五号字)
  (宋体·五号字)
  (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
  (宋体·五号字)
  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
  2、违宪问题研究;
  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7、宪政比较研究
  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
  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
  9、论重婚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
  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
  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
  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
  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论无限防卫原则
  4、论犯罪构成
  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
  7、论数罪并罚
  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
  10、论洗钱罪
  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4、论毒品犯罪
  15、论金融诈骗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
  2、论回避制度
  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论取保候审
  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
  8、论死刑复核程序
  9、论死刑缓期执行
  10、论审判监督程序
  五、《民法学》
  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
  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
  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
  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
  9、试论代位权
  10、论无权代理
  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
  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
  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
  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8,论人身权的种类
  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3、论诉的和关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
  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
  9、试论第三人
  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
  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
  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
  16、试论支伺令
  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
  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
  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
  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
  8、企业名称权研究
  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
  10、论商标撤销制度¨
  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八、《公司法》
  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
  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
  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
  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
  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
  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
  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
  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
  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
  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
  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
  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
  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
  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
  11、论提存
  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3、试论定金责任
  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
  15、试论合同的解释
  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
  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
  19、试论概括移转
  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
  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
  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
  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
  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
  十三、(劳动法学》
  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
  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
  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
  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
  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
  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
  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
  4、票据法的探讨
  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
  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
  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
  8、论国际环境责任
  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
  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
  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
  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5、论涉外公证
  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
  就几个方面论述
  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
  二解决方案
  三ICSID是什么
  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
  1.先拟标题;
  2.写出总论点;
  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
  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
  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
  五总结

外国法制史的历程及历史意义

第一编 古代法律制度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律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度、结构及其历史地位

第三节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第三节 《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第三章 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第二节 雅典宪法

第四章 古罗马法律制度

第一节 罗马法的一般概况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罗马法的影响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

第五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第六章 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法兰西玉国的形成和发展

第七章 英吉利王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英吉利玉国法体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第八章 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罗马法

第二节 城市法和商法

第九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教会法的作用与影响

第十章 中世纪伊斯兰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渊源和特点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英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节 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与英国法系的形成

第三节 英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第十二章 美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美国法律制度 形成和发展及其与英国法律的关系

第二节 美国宪法

第三节 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第十三章 法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国革命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 宪法和行政法

第三节 法国民法典

第四节 法国民法典

第五节 诉讼法典

第十四章 德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德国统一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 1871年帝国宪法

第三节 1900年帝国民法典

第四节 1871年德国刑法典

第十五章 日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第二节 日本德国宪法

第三节 日本民法典

第四节 日本刑法典

第五节 日本诉讼法典

 

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六章 英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代英国法律发展趋势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财产法

第四节 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

第五节 家庭法和继承法

第六节 商法、社会立法和经济法

第七节 刑法

第十七章 美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的一般变化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民商法和经济法

第四节 刑法

第十八章 法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宪法的发展

第二节 民法、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第三节 刑法的发展和1985年刑事诉讼法典

第十九章 德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魏玛宪法

第二节 法西斯专政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日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代日本法律制度的变化与改革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民法的变化和经济法的发展

第四节 刑法的变化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二十一章 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创建与发展

第二节 苏联宪法

第三节 苏联民事立法

第四节 苏联刑事立法

第五节 苏联司法制度

绪 言

一、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对象和范围

1、外国法制史是以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的内容。

2、确定科学范围的原则。

3、外国法制史同其他相邻学科一一外国经济史、外国政治法律思想史和外国部门法史等的关系。

二、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

1、时期划分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类型和法律制度的特征进行划分。

2、外国法制史划分为四个历史时期:

古代法律制度;

中世纪法律制度;

近代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

三、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意义

1、外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们综合基础学科。

2、研究、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意义:帮助我们掌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认识法律问题的方法,并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批判继承外国优秀法律的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弄清来龙去脉,更好地了解当代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四、外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

针对外国法制史同其他法学课程不同的的特点,在学习方法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掌握基本的历史发展线索。

2、采用比较的方法,明确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3、要循序渐进,注意弄懂难点,掌握重点,兼顾一般。

4、要初步具备世界史知识和主要部门法学知识。

老师让读一本书关于法律的书,并写读后感,不少于1000字(越等就可以)

脑中的革命——《法律与革命》读后感[“外国法制史”读书报告选登(之六)]
时间:2006年11月29日 作者:叶昊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 来源:学术批评网

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一部当之无愧的巨著,不单是指其书本厚度而言,更是指其思想之深度与探究之广度,实在是大大拓展了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视野。对于这样的著作,我自知没有能力进行评价。这里是对其书第一部“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的读后感。

一、无无源之水

一切事物都有其原因,无因即无果,这是正理。但我们于学习时却经常犯一步到位的错误,不考虑事物的原因就全盘接受一些概念。比如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的“封建”概念,稍微一动脑筋,谁都能明白“分封建制”是这个词的内涵,而再稍微一思考,就懂得我们中华的历史上自秦以降就再无大规模的封建制度。但出于教育的缘故,我们还是习惯于不假思索地接受一些明显错误的观念。在伯尔曼的书中,一切概念皆有其源头,很难从逻辑的角度对他的立论产生质疑。这就是用“科学的方法”所进行的历史研究。作者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民俗法开始,分别论述西方法律传统的三个起源——教皇革命、大学和神学,继而详细介绍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再分析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环环紧扣,结构紧凑,没有任何地方给人以突兀的感觉。

“只有上帝才能看透一个人的思想、内心和灵魂,而人间法官只能知道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教会对隐秘的事物不予裁决’逐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即仅仅是犯罪准备(即使到了装配犯罪工具的地步)尚不能受到惩罚……” 学习刑法时大家都明白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且不进行惩罚。但到底为什么呢?归根结底到其神学的渊源,即便是无信仰的中国人,也能够理解了。虽然这并非伯尔曼的发现,我却用它来证明本书极强的紧凑感……即其中每一事件必有其原因,这实在需要进行耐心的考证和拥有严谨的态度。从以前的阅读中,总是想当然地假定西方法律传统乃是启蒙运动时期,从诸位伟大的头脑中自然蹿出来的。而在读本书中,时时汗颜,从前对中古时期的不屑和太过想当然的进行联系,已经使自己的无知蔓延。不过幸好,及时读了本书,避免了更加可怕的自大产生。

二、精神之法

法律并非一种单纯的条文体系,或者什么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它应该是活的,物质与精神所并存的系统。从教会法乃是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便可看出,法律的精神涵义其实比想象得深刻。在审判之时,为何要以赋予罪犯以特定的尊严和权利,而不是单纯地法官高高在上对其进行审判为原则?按理来说,罪犯即是有罪之人,似乎犯不着给他尊严之类。从普遍的认识角度讲,是说不出道理的。那么,其来源还是神学还是精神层面的东西:“尽管犯罪与罪孽之间的联系造成了罪犯方面对于上帝的无限责任,然而包括守法者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罪的属性却起到了降低自以为是的义愤作为刑法组成部分重要性的作用。 ”这个原则对于有宗教背景的人而言,自然是非常浅显,但由此又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对于不信教的人来说,这个原则的意义何在?西方法律的许多原则建立在神学背景之下,至少是在信仰的背景下。对于只把法律当作实现自己利益、保护自己权利的工具的国人来说,并不存在对法律精神上的信仰和传统,那么如何从本民族的精神出发,寻找一条结合的道路,而不产生排斥,真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

三、偏见的恶性

偏见给我们带来巨大的伤害,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其反映在学习上时,也是一个道理。对于中古时代和基督教会的偏见,使我们一直认为这些是那个时代落后的代表,并无不自豪地说着“西方不亮东方亮”,将野蛮、落后等词语同欧洲中古时代相联系。其实并非如此,尤其在读过本书之后。近代西方的一切思潮,其实并非只是对希腊罗马文化复兴后、摈弃中世纪糟粕而产生的。法律体系、学术方法、相互制约的权力(封建权和教权)、神学思想……那些后来成为启蒙思潮精华并且一直延续至今的东西,都可以从中世纪找到它的源泉和基础。比如,以前对于格里高利的教皇革命,更多看到的是一些负面的评价,本书以非常大的热情颂扬这次革命的意义,并将其与英国革命、宗教改革、法国大革命等并称为伟大的革命。还有一个一直以来的偏见是,历史可以用确定的规律予以描述,任何国家或者民族的历史都脱不开这个规律。这自然是受达尔文进化论影响。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说:“从历史的观点看,黑格尔假定意识决定存在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所主张的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是正确的。在历史的真实生活中,谁也不‘决定’谁;它们通常是并驾齐驱;当情况不是这样时,便有时是这个有时是另一个成为决定的因素。” 并没有谁说的规律可以解释一切历史活动,那么这就说明,历史并不是可以套用公式的。但可惜的是我们的教学中目前还是坚持着这一套,至少是在大学以下的教育中。“要知生命创进不受任何限制虽然可能有其势较顺之顺序,却并无一定不易之规律……在生物界中,虽不妨有高下之第,却无必进之阶。”几十年前,梁漱溟老人即已能看得如此透彻,为何现今发达而开放之世,反倒后退了许多!

四、关于大学

有关大学的起源这一部分是写的很有意思的。从波伦亚大学的出现和历史来看,由学生掌控权力,到教授们力量渐渐增强,整个过程值得人玩味。就现在的国内大学来看,行政权竟然是首要的,而教师和学生无法与行政抗衡。按理来说,甚至从大学的历史来看,都绝然应该是学生主导,或者教授控制学校的领导权力。因为学生是大学出现的原因,而教授是大学存在的基本。为何现在看到的皆是,学生维权无用,德高望重的教授终身住一小破楼房,这样一些违背大学本意的现象。或许我们的大学确实不能算真正的大学吧。扯远了。大学的研究为法律体系的产生提供了方法基础,还有一大批人才,但并非唯一的渊源,这仍是与大学在当时的地位有关。

五、道德之底线

欧洲人对法律的依赖与信任,是与基督教信仰密不可分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本身就有很大一部分是基督教的功劳,这也是本书第一部中一直讨论的内容。出于上帝对他们精神领域的掌控,他们宁可相信法律——这样一个诸多原则来自于神学的制度——能够成为他们最终的救济渠道。那么这种信任,在东方是否存在呢?答案是不的。我们的法律并没有这样一个信仰基础,而是直接建立在皇权之下,从而使国人对法律的敬畏源自对皇权的敬畏。那么现在没有了皇权,法律的权威性如何体现?无源之水终将干涸,这是个实际问题。由于对“罪”的神学解读,使西方人在做事时有一道德底线,即为死后考虑,为最后的审判考虑,这令其恶能得到限制。而我们的这种限制已经磨灭了。现在在中国大地上出现的无数“潜规则”正在日益浮上台面,见得天日,再这般下去,以这些所谓“潜规则”代替了原有的道德规范,实在是很可怕的事情。

六、其他

本书还有一个令我震撼的方面,是引用。引用之多、广泛和丰富,实在令人咋舌。全书600多页篇幅的正文,竟有150多页的注释。这与其他某些专著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些引用不但说明了作者的阅读面之广博,也说明了他极其认真的学术态度。有这许多的引用,在读的同时一可令人大大放心创作部分的质量,二可方便读者翻阅相关的资料,不至于以偏概全。这实在是我们应该学习的地方。

法律在书中革命,书在我脑中革命。单是本书的第一部,就在我脑中进行了一次革命。对从前各种知识的重新排列,偏见的解除,实在是令人畅快。作者严密的写作结构和流畅的字词句法,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接下来要看第二部了,相信这会是另一次革命。

学术批评网() 2006年11月29日 读《法律教育读本》有感

2.张老师经常用综合实践课,让我们阅读《法律教育读本》,让我受益匪浅,以前我经常听人们说法律的事,可总是没有一个大概的概念,上了这几节课后,让我懂得了法律的真正概念,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而不是虚无缥缈的。

这本书介绍了很多未成年少年的犯罪经历,其中有许多原因,可能因为父母的教育错误;也可能因为父母没时间去管孩子,造成了孩子长大后的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觉得有可能父母没起到很好的榜样作用,但我们可以自觉,不一定要靠别人。

这本书十分有趣,用一个个真实的故事来启发我们,故事后面还有采访犯罪少年的真实谈话,还有相对的法律条文。

法律是真实的,它是对每个人都一样的,这些犯罪少年大多自律能力十分低,在他们犯罪之前,他们都是祖国的花朵,都有可能成为祖国的栋梁,但他们没有控制住自己……。

我们不能重倒他们的覆辙,要学会自觉,也要抽空适当的阅读一些与法律有关的文章。我们一定要好好读书,抗击犯罪.

从外国法制史角度写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1、B1848年的二月革命推翻七月王朝,成立临时政府。2 月25日共和国宣布成立。4月23日选举制宪议会,这是法国历史上一个由男性公民直接普选产生的议会,温和共和派占多数。5月9日成立执行委员会代替临时政府。6 月22日执行委员会下令解散国家工场,引起工人不满,23 日工人起义。24日l.-e.卡芬雅克将军被授予独裁权,残酷镇压起义。卡芬雅克于28日担任共和国的行政首脑。 11月,制宪议会制定共和国宪法,确立立法和行政分立原则。由750名议员组成立法议会,任期3年。总统任期4年,掌管行政权,任免部长与颁布法律,支配武装力量,但不亲自指挥部队,也无权解散或延长议会。议会和总统皆由男性公民直接普选产生。参政院由议会任命,它预先审定政府的法案,并监督行政机构。
  2、A、B、E。
  促成1787年联邦宪法制定的首要动因是各州在解除外来殖民压力之后,彼此之间的商业竞争愈演愈烈,高筑关税壁垒,报复与反报复导致经济发展无序趋势加剧,同时,英国等外国商品乘虚而入,货币、公债、制造商和进出口贸易四大集团利益遭遇重创。这一结都缘于美国的建国史是先有独立的邦(州),后有统一的国(联邦),各州独立个其是各有宪法。美利坚合应国严格地说,只是一个主权国家联盟,而不是主权国家。邦联国会缺少管理商业权和征税权,于是有关阶级渴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保障其经济利益。
  C、D错误在于是邦联,而不是联邦
  3、A、D、E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法国民法典承继了《法学阶梯》的编法而稍加调整,分为人法、物法和债法。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4、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简答:
  1、、《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美国联邦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 干预经济的法案, 是1890年国会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正式名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该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或任何类似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违者处以5千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第二条规定,凡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任何人联合或勾结,以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均作为刑事犯罪,一经确定,处罚与第1条相同。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坚实基础,但该法的措辞权为含混和笼统,诸如“贸易”、“联合”、“限制”等关键术语词义不明,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所以,该法颁布后执行不力。此外,该法还常常被法院用以反对工会组织,镇压工人运动,仅1890年到1897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据此作出了12项不利于工会的判决。
  论述
  1、
  1.《人权宣言》的地位和内容
  (1)法国是欧洲第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它是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法国早在1789年爆发了划时代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为了巩固其政权,维护其利益,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确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包括罪行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还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出主权在民国家分权的主张。《人权宣言》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发展资本主义,解放生产力的要求,在当时起了重要的进步作用。但是,宣言突出强调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没有提出反封建的根本问题,如取消农民的封建义务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规定集会、结杜的自由和国家政体的问题,这些正显示了资产阶级的局限性。
  总之,《人权宣言》既有先进性的一面又有局限性的一面。它是法国宪法产生的基础,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2.法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200多年的时间,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形式多次变更,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两大阶段:
  (1)第一阶段: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l875年第三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议会制政体的完全确立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全面巩固。这一阶段,先后经历80多年,颁布了11部宪法。这些宪法反映了各个历史阶段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也反映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特点,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宜布废除了封建的贵族制度、等级制度、爵位制度等。这些宪法在摧毁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中起了进步作用,它是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重要工具。
  (2)第二阶段:从1875年第三共和国建立到现在。此阶段共通过了3部宪法,其中以戴高乐宪法最为重要,成为法国的现行宪法。
  3.法国现行宪法的特点
  958年戴高乐宪法也叫第五共和国宪法,它分序言和15章,共92条。这部宪法最主要的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议会权力的缩小,以及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的被称作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
  宪法一方面给予总统强有力的权力。规定总统在法国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从此意义上说,法国政治体制具有总统制的特点。另一方面,宪法在极力削弱议会权力的同时,仍保持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国总统要实现自己制定的政策,还要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受议会的牵制。这又说明了法国宪法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这种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特点的宪法对政权的稳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推动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2)1958年法国宪法与英、美等国宪法相比较,还具有另外两个特点:①法国宪法在序言第2条、第十二章第77-87条中确立了法国和其殖民地的原则以及建立法兰西共同体的形式。②法国宪法还专门规定了政党地位。而在英美国家,有关政党的立法都包括在结社自由之内。
  总之,法国是欧洲大陆第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法国宪法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宪法变动频繁,错综复杂,为世界各国提供了经验和史料。1958年法国宪法即第五共和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即其制定和修改都有严格的程序,其宪法中用专门章节规定了有关宪法修改的内容。自1958年通过至今,已经历了30多年,共修改过6次。现行的法国宪法赋予了总统很大的权力。
  2、日耳曼法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从制度上看,影响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如法国民法典;其次是不动产法,如德国和英国。
  从国别上看,英国法律受日耳曼法的影响更大一些,因为英国法律主要形式和构成部分是普通法,是以日耳曼法的一个分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恩格斯称英国法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近代法国和德国也受日耳曼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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