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当前位置:发表论文>论文发表

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出书

发布时间:2023-02-13 09:45

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出书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情节较轻的,会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当官时可以出书吗?

可以的
我们就帮助政府人员出过学术专著
现在并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不允许官员出书
只是不允许通过行政手段卖书或其他的商业活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包括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等。主要有以下情形: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上一篇:中华现代护理杂志重新送审

下一篇:国家一级体育专业核心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