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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1 23:11

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论文

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已经纳入了我国《刑法》保护的范围,以 强制猥亵、侮辱罪为例,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他人,不仅限于妇女,也包括了男性。例如甲男强制猥亵乙男、甲女强制猥亵乙男,均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给个硕士论文刑法类的题目

论“严打”刑事政策
刑事法中推定原则的探究
伪造货币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其处罚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武汉大学)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论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
量刑平衡论
交通肇事罪研究
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
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刑法》第29条第2款探微
罪刑法定原则未来走向初探——以对单位犯罪范围的思考为基础

毒品犯罪及禁毒立法问题研究
论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合作组织刑事法律机制的构建
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论伪证罪
罪刑关系论
论经济欺诈犯罪及相关立法的完善
间接正犯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郭东林等盗伐林木罪案研究
论刑罚宽和化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信用证诈骗罪研究
我国缓刑制度研究
违法性认识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客体及定义研究
关于现行刑法典的经济分析
刑法的道德限制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论中国死刑的正当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研究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
“一国两制”下跨法域的累犯问题研究
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
原罪的法思想解读
动用募集资金罪研究
论减刑制度
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
聚众斗殴罪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优化
毒品犯罪基本问题探析
恢复性司法问题研究
论不作为犯罪
持有型犯罪研究
论疏忽大意过失
共同犯罪中有关犯罪形态问题研究
中国刑事政策的现代化思考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论资格刑
婚内强奸问题研究
关于斡旋受贿犯罪争议问题的思考
我国死刑限制问题研究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
经济犯罪违法性问题研究
存留养亲制度流变探析
中韩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
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罪刑均衡原则的确立与实现——基于罪刑互动关系的论述
恐怖主义与中外刑事立法
银行卡犯罪问题研究
中国刑法出罪问题研究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受贿罪若干问题评析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模式评判与重构
论量刑中的犯罪人因素
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协调与衔接
刑法规范结构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研究
刑法解释体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论共同身份犯罪
论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选择
论作为第二次规范的刑法
论数罪并罚的司法适用及其制度完善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缓刑制度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裁体系研究
论贪污罪的犯罪形态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洗钱犯罪研究
我国刑罚政策合理化研究
论受贿犯罪及其侦查
论结果加重犯论
违法性认识与故意
刑法司法解释体制论
论刑法谦抑性
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从国际趋势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兼论中国洗钱罪立法的调整
非犯罪化研究
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
危险犯若干问题研究(安徽大学)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龙江大学)
犯罪对象的重新审视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认定及刑法规制
保险诈骗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刑事政策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罗)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失及完善
犯罪中止研究
道德责任刑事化的置疑——试用“二次性违法”理论讨论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不适当
论集资诈骗罪
间接正犯概念之分析
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刑事立法之完善
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论单位犯罪主体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组织犯研究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森林资源管理中盗伐滥伐林木的评价及定罪量型研究
论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完善我国立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大急议问题与立法完善研究
犯罪故意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法定刑配置研究
偷税罪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法律解释之评析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外经贸
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几点思考
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缺陷分析及其补足研究
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论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犯罪化
论罚金刑
“婚内强奸”若干问题的研究
试论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界定及完善
绑架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论受贿共同犯罪的构成与认定
论当前渎职犯罪刑法适用
论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议《反垄断法(送审稿)》刑事责任条款之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略谈
单位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视野中的单位行为
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化
论保险诈骗罪
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
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
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体系的研究
论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行政刑罚研究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区分方法的重构及运用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主体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
浅议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
论我国财产刑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探讨
论我国内地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

刑罚的功能论——以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为视角
组织卖淫罪研究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研究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对名誉的保护——以名誉主体为视角
论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兼论我国受贿罪立法之完善
论网络服务的法律规制——以防控网络犯罪为视角
罪刑均衡问题研究
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
犯罪人的生成机制与防控对策的社会学探析
试论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间接正犯
论滥用职权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武汉大学)
环境犯罪论
交通肇事逃逸研究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若干检讨
环境犯罪刑法控制比较研究
洗钱罪比较研究
回扣问题的刑法分析——兼论国有医院医生收受回扣的定性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偷税罪的立法完善
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四川大学)
论抢夺罪
论贷款诈骗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研究(四川大学)
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论滥用职权罪
准抢劫罪研究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玩忽职守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论合同诈骗罪
罚金刑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立法研究与惩治预防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法律规范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四川大学)
论走私毒品罪及其防控措施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论挪用公款罪
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处罚
论军婚的刑事法保护
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关于我国减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理论与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加重犯若干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王)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
论犯罪的间接故意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研究

男人的性受法律保护吗?

肯定受保护

法律保护不等于刑法保护,男人只要认为自己的性权利受到侵犯,比如受到性骚扰,比如因身体损害造成性功能受损,比如妻子不履行性义务,比如被当众脱衣侮辱对性羞耻心理的损害,都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我举的例子在国内都有过真实案例

北京男子给男邻居下药侵犯获刑十个月,男子遭侵犯,法律如何保护男性权利?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37条由强制猥亵罪修改为强制猥亵罪。犯罪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女性”,猥亵男性也构成犯罪。这种无性别保护模式体现了男女在性权利保护方面的平等,是对人权保护的有力推进,意义重大。公诉人提醒,近年来,针对男性的猥亵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它们的隐蔽性,它们更容易被忽视。因此,社会各界在开展预防性侵教育宣传时,对象不应仅限于成年妇女和女童。成年男子和男孩被性侵的社会问题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和重视。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和学校也应注意加强男孩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教育,帮助他们掌握预防性侵犯的方法和方法。成年男子被性侵时,不要害怕,要及时报警,使用合法武器保护自己。

中国现行的同性性侵法律相当落后。法律基本上将男性定为性侵犯的肇事者,默认女性为性侵犯的受害者。主要的受害方式是犯罪人借用非法催眠药物和毒品,通过酒精饮料使被害人进入深度睡眠或昏迷状态,进而实施犯罪行为。进出各种社交场合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不在视线范围内喝酒,不和谐的人出现在私人场所,小心朋友的朋友,许多危险以这种方式发生。

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会对自己的性取向和性别认知产生偏见和怀疑。这种事情很难告诉别人。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受害者会变得更加沮丧、焦虑和脆弱。它不仅会影响人际关系中的社交技巧,还会与正常的亲密关系发生冲突。当女性被性侵,能够得到同情和愤怒时,被性侵的男人就引不起嘲笑和怀疑。只要被性侵,就是受害者;只要是受害者,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保护男性的法律

保护男性的法律

保护男性的法律,很多人认为女性才是需要被保护的,其实男性也是需要被保护的,家暴,这些字眼无一不在刺痛着每一个人的内心,但是我们也应该了解,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是靠法律保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下面看看保护男性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1)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

(2)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3)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新婚姻法2022年新规条款

1、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确认,避免一方“被负债”

《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事后还款=事后追认,因此只要你为对方偿还了不明债务,即使不知情,就等于你承认了这部分债务,剩下的需要共同偿还。

2、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负担较多义务”不单指全职太太,一方又工作又照顾家庭、孩子,而另一方对于家庭不管不顾,也就是说的“丧偶式婚姻”,也属于此种情况。2021年婚姻法有何新规定

3、 彩礼

(1)婚姻法对恋爱前的彩礼规定

恋爱阶段送的东西,一般是被列为赠送关系,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2)婚姻法对彩礼返还的额度规定

两人在一起之后,没有登记结婚,这种要视双方过错以及生活时间的长短来定返还多少比例彩礼。

(3)婚姻法对男方出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

女方邀请宾客的婚宴费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这种费用不能返还,因为不是真正的金钱实物。

(4)“禁止包办婚姻,紧止靠婚姻索取财物”。关于返还彩礼,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这三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三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离婚财产分割照顾优先无过错方

在以往的情况下,一方出轨,另外一方即使为家庭付出了很多,也是很难要求赔偿的,更别说多分财产。2021年的民法典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间接地增加了婚内过错的成本,对婚姻中处在弱势一方的女性有了一定的保障。

男性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标准如何把握

依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并无性别之分,只要是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即有权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标准

(一) 何时可以申请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申请。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也包括其他具有亲密亲属关系的人,例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姑嫂等亲属。另外,家庭成员不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

(二) 谁可以申请男性遭受到家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反家庭暴力法对所有家庭成员均一视同仁。法院是审判机关,实行不告不理,因此要想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应当由当事人或者法定主体依法提出申请。

1、受害人本人提出申请;

2、其他法定主体代为提出申请。可以是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人身安全保护从对施暴者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在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建立起了一堵“防火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更好的调整社会关系,同时强化司法保护人权的功能。

法院发首张"男性保护令",反家暴法也保护男性人身权

北京的郭先生,因不堪忍受妻子赵女士的殴打,于11月30日向门头沟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郭先生。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向男性当事人发出家暴保护令。

“男性保护令”,这在很多人看来更像一个轻喜剧故事。其实不应用轻佻的心态看待这则新闻,相反,它本身是今年3月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的生动宣传片。

如果说,在公众的刻板印象当中本是“施暴者”的男性,也能通过《反家庭暴力法》得到人身保护,那么女性就更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了。可耻的是家暴的施暴者,而不是受害者,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反家暴再也不是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而是国家议题,成为警方、法院的正式职责。为什么在既有的《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禁止对家庭成员、

妇女、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之外,还要单独立一部《反家庭暴力法》?那是因为家暴的经常性、隐蔽性以及“轻微性”,既需要有强有力且持久性的措施,禁止现实存在的家暴,又不能直接援引《刑法》等“大杀器”,因为很多家暴没达到那么严重的程度。

所以,《反家庭暴力法》为家暴行为量身定制的核心救济措施是,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等,从而形成对被害人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机制。

如果说,该法正式施行之前,中国反家暴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可依,没有合适的司法介入措施,那么在立法之后,最大的障碍就是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作祟。

特别是当男性作为家暴受害人时,一旦寻求法律援助,就会被舆论扣上羞耻的帽子。法律走到了一些落后意识和舆论的前面,那么,落后意识就应该跟上法律的节奏,而不是开倒车。

其实,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不该受到指指点点,这样只会将他们寻求法律帮助的行为污名化,使《反家庭暴力法》被架空。

这次北京门头沟区法院敢为天下先,签发了第一张男性的人身保护令,使得《反家庭暴力法》平等保护男性,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最关键的是,这则人身保护令勇敢地打破了某种世俗偏见。要明白的是,如果一位男性家暴受害者被轻佻对待,那么,整个反家暴议题都可能被“娱乐化”,这就辜负了该法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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