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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社会工作实务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9 22:48

民法与社会工作实务论文

  第一部分(这是一篇论文,4000字多一点。)
  论社会工作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关系
  【摘要】A 社会工作和法律都肩负着改善社会的使命随着我国社会工作介入越来越多的案件,各种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不断寻找法律作为支撑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促进了社会工作的有序进行社会工作与法律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密只有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才会使两个领域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也才能更好地改善人类社会。
  【关键词】 社会工作 法律 社会工作者 改善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2001年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指出:社会工作提倡转变,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这个定义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作用,而这种作用更多的体现为转变社会和改善人类福祉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由法院诠释并由相应的处罚机构强制执行从而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它也肩负着改善社会的使命从这个角度看,两者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在进行弱势群体的关怀或是社区服务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支持,或是案主触犯了法律,或是社会工作者自身出现了法律与价值的冲突等等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面前,社会工作者应当如何取舍专业价值观;在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面前,法律的苍白无力,又如何解决当两者相互促进共同进行活动的时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一 社会工作对法律的影响
  (一)社会工作推进立法进程坚定弱势群体维权信心社会工作过程对立法和政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有关香港政府在受虐儿童法律上的演变可以说明法律是伴随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工作的介入而进行调整的初期,在发现虐待儿童现象时,政府颁布保护儿童及青少年条例以作惩罚,随着专业的发展和社会上虐待儿童现象的逐渐增多,社会工作组成了保护儿童调查组,提供专业的服务,大大提高了对儿童的保护;再后来,更多的司法和法律界人士的参与,打破了社会工作与法律专业之间的隔膜,全面发挥多个专业的优势,因此新修订了处理虐待儿童工作程序指引;随着各个领域的不断发展,制定的法律加强了预防儿童受虐的多元化进程,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大众媒体的宣传推广所以法律的制定经历了由单一向多元整治向预防的调整,是随着问题的出现和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改变的而社会工作正是作为一个媒介将社会问题反映出来让政府知晓,从而影响法律的修改制定,使法律不断得以修改完善,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在面对具体的案例和案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研究,已经不仅仅是一名单纯的服务者倾听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断反思将会成为法律建构过程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而且将会对案主产生直接的影响。
  我们知道,社会工作者所进行的活动绝大多数是非营利性的当他们将自己的发现和思考引入到法律领域之后,非营利性的准则依然是无可改变的然而此种实践对于他们的目标群体来说又是及其重要的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看,处于弱势地位(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上弱势)的人们,在自身法律知识缺乏和外部司法成本高的现实之下,极有可能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放弃维权的努力长此以往,人们的对法律的信心势必会大打折扣而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势必会重新燃起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或许,这样一种实践可以超越单个诉讼活动本身,成为一种可持续的良性发展的社会建构工程。
  (二)社会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工作者所掌握的资料往往是司法过程中重要的依据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制度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一直以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是指:对该问题或与该问题相关联的事宜所具知识或经验,其对该问题或事宜的意见可被接纳为证据的人在我们国家,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此种制度也可以成为一种有益的尝在社会工作者介入案件前,就会对案主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考察,并进行合理的分析在治疗过程中,案主的信息需由社工完全掌握以家庭暴力案件为例,施暴对象往往是妇女,当案主向社会工作者求助时,首先要求案主进行咨询访谈,社工要做好访谈记录,包括准确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访谈过程中案主的状态眼神动做等,因为这些细节可以反映当事人真实的内心状况,利于社会工作者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这些不是一般人能发现和记录下的为了取证,案主会去医院验伤,这时候需要社会工作者的陪同,整个诊疗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都需要与案主保持密切联系,案主的一系列举动都会引起社会工作者的关注并记录在案不管是案主到医院验伤到法院起诉向妇联求助,还是向案主周围人了解情况,都要在社会工作者的陪同下协助进行社会工作者是除案主外最清楚并记录整个过程的人,他提供的证据将是有利的客观事实,有助于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台湾大学实习过程中与法律相关之注意事项 一文中指出: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于法院的运作体系有所熟悉,同时也必须知道在法庭上作证时应有何种适当之举动社会工作实务者与学生必须假定其所撰写之专业服务纪录个案纪录个案报告或联络信函等,皆有可能成为法院传票要求检视之特定文件;也有可能是检察官或律师搜集和检视之文件;且可能在法院里当庭阅读之文件其实,这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除了帮助人们解决实际困难,还必须要在政策,特别是司法领域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
  二 法律对社会工作的影响
  (一)法律对社会工作伦理的影响社会工作实践中,法律与社会伦理规范往往指向一致,但两者也常常出现冲突与对立
  1.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信仰的冲突
  法律是必须被强制实施的,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它可以不断地进行修改加以完善而伦理的遵守是自愿的,但违背伦理不意味着不受任何惩罚,他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或是组织内部的处分或是不受任何处分,伦理都是英美常常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在传统伦理秩序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生活秩序中,社会伦理信仰浸透到社会成员的头脑,道德的信仰习惯的信仰等体现了传统伦理秩序下礼法的强大影响当新的法律信仰到来时,人们面临的将是艰难的思想抉择社会工作中,道德信仰对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发生深刻的影响,他们往往遵循道义的传统,从道德的角度解决问题,法律的规定不被他们重视,没有在法律和社会道德之间找到平衡点这种浓厚的道德伦理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有着极大的影响,特别是消极的道德信仰,给法律信仰的建立造成难题
  2.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规则的冲突
  为了规范人的社会生活,群体组织往往形成各种规章制度和无形的约定这些规章制度和约定,与我国特有的伦理文化相结合,控制着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的行为,成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人情礼俗习惯等伦理规则受中国传统伦理的影响,法律不是规范社会工作唯一且最重要的途径,而蕴含在社会中的伦理规则成为最主要的社会工作行为规范伦理规则有许多积极的因素,但也存在着与法律相悖之处与法律的实施相比,具有相当活力的伦理规则实施过程很不规范,这种不稳定的伦理规则的实施和国家法强调的明示透明公开公正的理念相悖在社会工作领域,人权是最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犯人权的做法都是有悖伦理的,这些做法当中,有的却是合法的,比如实施死刑,是法律当中明文规定的这些做法中,遵循法律就违背了专业伦理而在另一些倡导人性化对待精神病人倡导公民正当的权益,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做一些非法行为,遵循了专业伦理而破坏了法律。
  鉴于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之间的冲突和影响,国家立法时,应充分考量社会工作的特性,重视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的道德信仰和习惯信仰,发挥其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工作法律如果与一个社会的正当伦理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人们很可能会产生消极抵制情绪只有尊重社会伦理,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重对待这种信仰冲突,我们要采取宽容的态度,同时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信仰冲突的直接碰撞积极维护和培育那些与法律信仰一致,有利于法律信仰生成的道德和习惯,同时也要坚决地摒弃封建残余不合时宜的思想习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创造良好的内心动因,以此来推动社会工作的良好运行。
  (二)法律对社会工作实践的影响
  法律是社会工作者帮助目标群体的依据虽然我国的社会工作还没有统一而完整的法律,但依据我国社会工作实际,社会工作相关法律的组成部分根据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服务领域维权途径,可以分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特殊群体保障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社区法律制度;就业法律制度;社会团体和公益事业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和人民调解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法律制度等等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工作能否更好地实现其改善社会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尤其是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工作实践将是极大地促进。
  我国法律对社会工作者有明确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对社会工作者职业的认定以及职业水平的考核都有明确规定,并指出社会工作者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应具备的能力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惩罚制度,使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利于规范职业者的素质,发展社会工作专业。
  法律授权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从事一些其他人不允许从事的活动,同时也限制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从事只有其他某一专业人员才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社工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比如,法律要求社会工作者要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汇报情况等。虽然社会工作机构是非盈利的,但法律还是授权社会工作当中的某些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这样做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同时,法律也规定某一社会服务应该提供给所有需要这一服务的人,比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就要面向所有的消费者,他们有权了解有关自己的利益的一切原因,无论年龄性别等其它因素,都不应形成限制。
  总之,相关社会工作法律若能尊重符合社会正常的伦理规范和规则,能不断地随着社会生活社会工作实践的变化而逐渐地修正和完善,社会工作者法律素质逐步提高以及社会工作更多的介入案件,社会工作和法律将可相互影响和促进,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改善人类福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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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张存刚.李明-发展社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J]-社科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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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其他关于二者关系的论述,一千字多一点)

  一、社会工作与法律的联系社会工作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两者需要同时运转。
  (一)从社会工作的范围看,仅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救人于危难,助人与解困的力量是微薄的,不能完全解决社会问题,把社会工作纳入法律范畴,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在社会工作中,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到社会工作机构内部的管理,从为受助者争取正当权利到受助者自决,无一不包含法律的内容。离开对法律的制定与推行过程,那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二)一般来说,大量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常与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有关。政治制度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社会不平等,造成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特别是某些社会不平等是由某种制度、法律的实施存在弊端而产生时,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必然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制定适应社会结构的法律。所以,法律是社会工作的前提和保障,社会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两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工作与法律的区别
  (一)社会工作与法律的学科地位不同社会工作的学科地位目前存在争论。人们普遍认为社会工作是一套助人方法和技巧,不是一门学科,其理由是社会工作缺乏独立的理论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工作应该是一门学科,属于应用社会科学学科。它有自己独特的工作理论,它借用相关社会科学知识并对之加以组合,形成了对某些现象的独特解释。法律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历史悠久、独立的学科。所以,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学科领域。
  (二)社会工作与法律的体例结构不同社会工作的体例结构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务。社会工作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又以对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是理论和实务的结合。此外,社会工作是研究和倡导社会进步,帮助人脱离困难,其学科价值较强。
  法律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形成各个部门法。各部门法之间的体例结构总体上讲分为理论知识和对法条的解释两大部分。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三)社会工作与法律的特征不同社会工作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改善社会生活环境、提高社会生活质量;增进社会功能;行动取向;以多元化的服务面对人类的差异性;广泛的适应性。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结为四个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可见,社会工作与法律还是有很大区别,两者的特征不同,构成学科调整对象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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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论文:民政工作与社会的关系

  民政工作与社会工作的关系研究

  民政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主管的服务机构根据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责,运用行政手段和服务方法,进行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在现阶段,主要分为四方面工作,一是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方面,二是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三是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方面,四是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民政部门是党和政府重要的社会稳定机制,发挥着解决社会问题,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特殊群体、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基本生活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的功能作用,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上被认定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重要基础作用。

  社会工作是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专业伦理守则,综合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福利行政等专业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社区,解决社会问题和困难,恢复社会功能的专门职业。职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称为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六中全会后,民政部门首当其冲,于2006年12月在深圳召开了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目前,民政部门在全国民政系统正全力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那么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和民政工作是什么关系?民政系统推进社会工作意味着什么?如何在民政系统推进社会工作就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字串7

  一、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分析

  从以上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的含义可以看出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

  1、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有着本质的相同性。从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的使命来看,两者是相同的。民政工作是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出发,遵循“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开展工作的。社会工作也是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出发提供服务的。无论是在民政工作中还是在社会工作中,都注意了被服务对象的价值和需要。从服务对象和工作内容上看,两者都是为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等有服务需要的群体提供福利服务,就工作内容和方法来看,两者都以服务为手段开展助人活动。从服务功能上看,两者都有助人的功能。

  2、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有着明显的不同。从服务理念看,民政工作讲究代表党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社会工作遵循“助人自助”“平等”“尊重”“接纳”“案主自决”等专业伦理,更强调和服务对象平等的地位,使服务对象能够自立自强。从服务内容看,民政部门还有大量其他社会事务,如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管理、婚姻登记等社会管理职能,社会工作主要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从服务方式看,现阶段我国的民政工作主要是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帮助,对受灾对象和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五保户等,主要是给钱给物,即救济型助人,对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户”提供生活护理服务,即服务型助人;而社会工作主要是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福利行政等专业方法进行服务型助人。从服务功能看,目前我国民政工作多侧重于救济性、保障性功能,而国际流行的社会工作则多侧重于福利性、服务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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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比较不难看出,(1)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雷洁琼先生曾精辟地说“民政工作是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事实上,从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来源和历史看,它本身就是慈善事业、社会救助事业从最初的救济型、物质保障型不断向高层次、专业化、服务型方向发展的结果。从现阶段民政工作发展的层次来看,可以看作类似社会工作发展的早期阶段,虽然其阶段层次不同,但本质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正如任何一项职业都有它自己的专业支持一样,社会工作学就是民政工作的专业基础。在现代社会,使用社会工作提供服务的领域很广,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优抚安置、社区建设、残障康复到青少年服务、医疗服务、司法矫治、家庭综合服务等多个领域,涉及到的部门很多,但没有一个领域像民政工作领域那样广地需要社会工作,并且把它作为核心专业支撑,没有一个部门像民政部门那样把社会工作作为主要和基本专业指导。如教育、卫生、司法、劳动等领域也需要社会工作,但都是需要很少的一部分,并且是起辅助作用,而在民政业务和民政范围领域,不仅需要大量社会工作者,而且是把社会工作作为核心专业使用,社会工作在民政业务和民政范围领域起着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等核心和基础作用。(2)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确有不同。笔者概括为“主体”和“应用”的关系,即民政工作(包括本土的工青妇等部门团体开展的各类社会福利服务工作)是主体,是业务领域,当我们说民政工作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区建设等业务领域;而社会工作是一门专业,是人们从长期社会服务实践中总结提炼并不断丰富发展的专业操守、理论和方法,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专业技术,当我们说社会工作时,首先想到的是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专业理论和方法,而不是主要工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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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的含义分析

  根据以上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分析可以看出,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民政工作的社会工作化,即要把社会工作作为民政业务领域的专业支持,通过在各项民政业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服务方法,使民政工作向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是国际上通用的社会工作专业的本土化,即和我国实际业务相结合,生根发芽,使社会工作从书斋里走向实务,发展专业,服务社会。

  就民政工作社会工作化来看,笔者认为会产生三个结果:

  一是使民政工作的内涵进一步充实。即在已有民政业务工作中,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会大大丰富扩展原来的业务工作。如在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把服务从服务对象本身的生理需求发展到关注服务对象的心理、精神需求,从关注服务对象本身到关注其家庭和所在社区的情况,从只关注服务对象到也关注工作人员自身的相互服务。在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性救助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和服务对象由简单的“送回去又跑出来”的循环往返中发现服务对象真正问题所在,并通过启发个人和协调家庭、社区等综合方法予以彻底解决。在救灾救济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从传统的以物质救助为主的救济模式中跳出来更加关注灾害对灾民心理和物质的伤害,从而进行全方位救助。在收养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由关注收养家庭的需要转变为关注被收养孩子的需要。在假肢装配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从只是帮助残疾人安装假肢解决生理需要到关心并协助其个人及家庭解决社会适应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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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使民政工作的外延进一步拓展。即扩大民政工作的范围和服务领域。我们知道,民政工作主要是以物质救助为主,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受灾对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服务为主,属于剩余福利模式,引入社会工作后,可以使我们用社会工作的眼光去观察社会的需要,审视我们提供的服务,发现不足,拓展服务。如在我国人均GDP由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现阶段,属于典型的“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目前我国农民工问题、老年人问题、单亲家庭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留守子女问题等可以说既普遍又尖锐,处理不好,必将引起社会动荡,别说社会和谐,就是基本的社会稳定都难以保证。所以,用社会工作的眼光看,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财政支持的前提下,民政工作必须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为所有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社区服务。如目前的家庭综合服务,就是一个需要我们格外关注的服务领域,许多问题(老年人问题、单亲家庭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社区矫正问题、留守子女问题等)都是通过家庭反映出来,如果能把前些年建的社区服务中心改造成为主要的社会工作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普遍开展面向家庭需要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必将促进家庭的稳定和社区的和谐。 字串5

  三是客观上更加满足了人民生活的需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人的需求本身就是多样化的、个性化的,引入社会工作,用社会工作“助人自助”、“平等”、“接纳”等理念和“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专业方法从事民政服务,必将更能满足被服务对象的需要,促进社会的和谐。

  三、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的途径分析

  民政工作如何引入社会工作,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

  首先要充分认识在具体业务工作领域引入社会工作理念方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既不是一种形式,也不是另有一块独立的业务(当然不排除引入社会工作后开拓出许多新的业务领域),而是把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引入既有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优抚安置、残障康复等业务中去,更新服务理念,充实业务内涵,提高服务水平。提高认识是基础,是前提,没有真正提高对社会工作的认识,就不可能真正在业务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

  其次是对民政业务、民政范围的服务队伍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既然认识到民政工作社会工作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社会工作是民政业务的核心和基础专业,在具体服务中起着主导、策划、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的作用,就需要组织所有民政服务队伍,进行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知识、方法的培训,让所有民政工作人员掌握社会工作理念和基本方法,并能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字串1

  第三是积极研究设置专职社会工作岗位。在我国,目前各类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是主要载体,所以,引入社会工作的主要标志和重要结果就是在各类提供社会服务功能的事业单位中研究设置专职社会工作岗位并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要研究制定专职社工岗位的岗位名称、专业级别、结构比例、工作范围、职责、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等规范,并通过培训现有工作人员和吸引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毕业生积极参加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引导大家从事专业社会工作。

  第四是大胆创新,勇于试点探索,大力发展民办非营利专业社会服务机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专业社会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多样化,作为政府提供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专项社会事务的职能部门,民政部门的责任必然越来越重,任务必然越来越多,但是又不可能大包大揽,政社不分,所以必须进一步深化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管理体制,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各自在提供专业社会服务方面的职能、职责与权限。一方面强化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行政职能,弱化并逐渐退出具体的社会服务工作领域;另一方面制定鼓励扶持和规范发展的政策,促进民办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发展,并加强管理与监督,使之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更好地促进我国四个建设之一的“社会建设”,使之成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社会工作学术论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重视社会工作的发展,社会工作逐渐在中国大陆上蔓延开来,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社会工作学术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社会工作学术论文篇一
  社会工作伦理

  摘要:社会工作者在实务过程中经常面对两难困境和伦理难题。本文通过一个艾滋病患者的案例,分析其主要涉及的伦理问题和困境,并以社会工作者专业伦理价值观和伦理决定筛查 方法 为依据,对案例做出了可能的伦理决定。

  关键词:社会工作 伦理困境 伦理决定

  1、案例介绍

  李先生是一位近50岁的已婚男性,他是一位受过良好 教育 、聪明且能言善道的商界成功人士。他与结婚25年的妻子育有一子,在外人眼里家庭美满,生活幸福。最近他因为身体经常不适精神状态也不好去医院做检查,发现自己患上了艾滋病。李先生承认自己是一名同性恋者。他自述自己生于一个保守而严谨的知识分子家庭,自己的同性恋身份是不可能被家庭接纳。社会对于同性恋者没有一丝宽容,充满的鄙夷与歧视。李先生为了父母也为了融入正常人的生活,选择在试婚年龄里与现任妻子结婚,也向妻子家人隐瞒了自己的性取向。婚后的生活被李先生“装饰”地很和谐,然而李先生还是常常觉得自己无助、寂寞、痛苦,性欲望也得不到满足。于是他在儿子上初中后,开始在网络上找不认识的同性恋者发生一夜情。虽然次数不多,但李先生还是不幸地染上了艾滋病。李先生得知自己染上艾滋病后很恐慌,出现了一连串的沮丧症状包括失眠、无助感及自杀念头。李先生希望社会工作者能帮助自己,但同时他也声明自己的同性恋身份需要对任何人保密,包括自己的妻子和儿子。

  2、主要伦理问题和困境

  2.1 谁是当事人

  传统上,当事人指的是同工作者有工作关系、付费给她的人。或者说,当事人是专业人员采取干预 措施 ,要改变或者修正其行为的个人或系统。同时,社会工作干预常常包括要改变当事人系统之外的其他系统。在这个案例中,按传统的当事人定义来说,李先生理所当然是当事人。他不仅染上了艾滋病,还出现了一连串的沮丧症状甚至有自杀念头,社会工作者应该先对李先生进行心理辅导,平复他的情绪,让他勇敢地面对自己的病情。但是,社会工作者如果按照李先生嘱托,向他妻儿隐瞒了他艾滋病的事实,那妻儿染上艾滋病的可能性就将大大地提高。社会工作者也有义务保障任何人的生命安全。当事人到底是李先生还是李先生的妻子和儿子?谁的利益应该优先考虑?现今的社会工作服务模式包括服务申请人、当事人、工作对象、受益人、从业人员、机构、社区和其他人。案例中,当李先生、妻子、儿子占据了这些角色时,他们的期望和目标不同,相互冲突,给社工带来伦理上的难题,谁的期许应该优先关注?

  2.2 隐私权、保密原则和最少伤害原则的冲突

  艾滋患者的隐私权是指艾滋患者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私生活安宁,私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保密意味着社会工作者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给予的许可,不会向任何人披露从他那里获得的资料。一般认为,当事人信赖社会工作者会为其保密,能增进他们对工作者的信任。如果当事人意识到保密是有限制的,就会伤害他们与社会工作者的关系。目前,国内外大量关于艾滋病患者心理健康方面的研究发现,艾滋病患者普遍存在较严重的心理问题,其中以焦虑抑郁最为突出,有时他们的焦虑程度比神经衰弱患者和焦虑症患者更严重。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的因素有以下几点:疾病的长期折磨;社会及家庭角色改变,劳动力降低;自卑心理及求助心理不能得到满足;人际关系紧张等。 社会工作者考虑到与李先生建立的专业关系和其现在不健康的生理心理状况是不应该泄露李先生的隐私。但是,从李先生妻儿的角度出发,他们有权力知道自己的丈夫、父亲的性取向和身体状况。同时,社工也必须认识到妻儿越晚知道实情,他们染上艾滋病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一旦同性恋的事实因为其他因素暴露了,妻儿不仅会受到重大的打击,也难免会把怒气撒在社会工作者身上。如果妻儿不幸染上了艾滋病,社会工作者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或者被认定为“帮凶”。当面临的困境有造成伤害的可能性,社会工作者应该避免或防止这样的伤害。但这样必然带来保密原则被打破。

  2.3 价值观的分歧

  对专业社会工作者有一个传统期许,就是不把自己个人的价值观强加给当事人,即便是从自己的价值观或社会的价值观出发要求对当事人的行为举止做评判,也要暂时撇开。然而,在现实的社会工作实践中,事情并不总是那么简单。社会工作者的价值观与当事人的价值观有明显的分歧是常有的事。在案例中,李先生是同性恋者还曾与其他同性恋者发生一夜情,这就容易让社会工作者对李先生的道德品质有质疑。在该不该告诉妻儿自己染上艾滋病的事情上,社工的价值观是保护生命,而李先生更看中自己的利益。在干预过程中,社工的价值观与李先生的价值观格格不入,很有可能对李先生带有偏见。但李先生现在是一位艾滋病患者,他正需要社工的理解、宽容、关爱与支持。在进行决定时,社工就可能朝着专业的价值进行,忽略李先生的感受。

  3、可能的伦理决定及依据

  3.1 伦理决定筛查方法

  当社会工作在具体专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类似的伦理冲突的时候,会遵循一整套价值、原则和标准以指引作出决定和行为。针对案例中出现的伦理困境,本人将分别使用“伦理准则筛选方法” (ERS)和“伦理原则筛选方法”(EPS)来做伦理决定。

  3.1.1“伦理准则筛选方法”(ERS)

  作为社会工作伦理决定的最优先方法,社会工作者应该查阅《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看是否有合适的一个或多个准则综合适用。我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并没有标明关于艾滋病患者或者同性恋者信息公开的守则,但参考《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7)规定:“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一旦隐私信息提供出来,保密标准就要用上”,但同时又规定“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遭遇严重的、可预见的立即的伤害时,或是法律或法规要求揭露时就不需案主同意”。通过伦理守则的运用我们可以明白虽然李先生的隐私权不容侵犯,只有在某些特殊的危害他人或者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即李先生的妻儿很有可能染上艾滋病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可以最小程度地只向李先生妻儿公开相关信息。   3.1.2“伦理原则筛选方法”(EPS)

  根据这个方法,社会工作者应该首先列出一系列伦理原则指南并对其进行先后等级次序排列如下:保护生命;平等与差别平等;自主和自由;减少伤害;生活质量;隐私和保密;真诚和毫无保留地公开信息。其次,将伦理困境中的不同伦理诉求归类到伦理原则指南中。再次,按照先满足高级原则后满足低级原则的要求,确定伦理诉求顺序。在这个案例的伦理困境中我们发现对于李先生的隐私保密并不是处于绝对的首要地位,在“为了保障当事人或者他人的生命权,为了促进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相对弱势的差别平等权利,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当事人更加自主或自由,信息保密对其他人的伤害比信息公开伤害更大,信息公开是为了提升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的生活质量”的情况下,隐私和保密原则是可以适当让步的。

  3.2可能的伦理决定

  3.2.1明确当事人和工作目标

  李先生、李先生妻子、李先生儿子都是社会工作者的当事人和服务对象。社工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1)缓解李先生一连串的沮丧症状以及打消他的自杀念头。(2)李先生的艾滋病需要专业的治疗和照顾。(3)从医疗卫生的角度保证李先生的妻儿的不会感染艾滋病病毒。(4)说服李先生,让他有勇气将自己同性恋和艾滋病的事实告诉妻儿。(5)安抚李先生妻儿的情绪,促进双方的沟通。

  3.2.2知情情况下的授权

  根据“伦理准则筛选方法”和“伦理原则筛选方法”的分析,社会工作者应该违背李先生的意愿将实情告诉李先生的妻儿。但是,知情情况下的授权意味着社会工作者或者另外一个专业人员除非是得到了当事人的许可,否则不能介入当事人的生活或者披露与其有关的机密资料。社会工作者必须向李先生讲解关于艾滋病的医学常识,分析李先生的妻儿可能会出现的危险,给予他勇气和力量,说服他,争取征得他的书面同意并跟他详细地明确透露的范围和内容。至于李先生的隐私是否向妻儿以外的人透露,取决于李先生的意愿,社会工作者无须强求。

  3.2.3提供服务

  得知实情后,李先生妻儿和李先生都将承受巨大的压力,包括身体上和经济上的,更重要的还是心理和精神上的,这种心理压力往往是由于对基本医学常识缺乏了解造成的盲目性,因此,有必要为他们提供各种辅导。(1)社会工作者为李先生提供:①心理辅导,减少自身心理压力。社会工作者需要为其提供心理辅导和咨询,协助减轻心理负担,从而以理智的心态对待疾病。②及时行为干预。需要为他提供关于艾滋病传播的知识,通过直接干预以促使李先生抑制自身的不负责行为。(2)社会工作者为患者家属提供:①医学常识辅导,改变歧视和排斥观念。李先生的妻儿面对李先生的同性恋和艾滋病事实可能存在非理性的认识,极力排斥和歧视,甚至将李先生拒之门外。因此,有必要对妻儿家属进行基本医学常识辅导宣传教育,说服他们将李先生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给予李先生一定的家庭关怀。②加强预防知识的教育。社会工作者还应对李先生妻儿在预防知识上加强全面教育和咨询,使其做到防患于未然。

  3.2.4提供支持

  除了提供服务以外,社会工作者还需提供各种支持,包括情绪和医疗支持。 ①提供情绪支持,坚定生活信心。虽然社会工作者与李先生的价值观曾经出现过分歧,但社会工作者仍应以平等、接纳的原则,与李先生一起面对问题,通过深入的沟通,加强情绪疏导,使李先生逐步释放紧张的精神状态,从而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③提供其辅助支持。例如,通过定期调查、研究和评估患者的病情,协助医疗机构及时调整治疗或缓解对策,更有针对性地减轻患者的痛苦。

  参考文献

  [1]黄玉华.艾滋病病人的焦虑状况分析及护理对策[J].全科护理,2009,7(29):2688.

  [2]拉尔夫?多戈夫,弗兰克?M?洛温伯格,唐纳?哈林顿.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第七版)[M].北京:中国人民火学出版社,2005.

  [3]安民兵.艾滋病防治:一个社会工作的视角[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6,20(10):13.
  社会工作学术论文篇二
  社会工作灵性研究

  摘 要:由于社会传统化的分解、教会的分离、世俗和理性主义猖獗迫切需要人们对生命确定性的诉求、追寻生命的意义以及构建与“他者”的联结。灵性的发展为社会工作价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社会工作实践开辟另一条道路。

  关键词:灵性;社会工作;意义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 编号:1002-2589(2015)32-0041-02

  新时期的重点是对灵性定义进行扩展,重新构建宗教精神,尊重宗教和非宗教的表达提升灵性张力,使其更具有包容性和多元性。如何理解灵性?这要求我们改变日常看待问题的方式和转换惯例自动思维。灵性应被给予更高的目标,反对压迫,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正义。

  一、关于灵性的概念

  灵性没有普遍一致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对灵性有不同的解释。一些学者认为灵性是人类 经验 和已存在的事物的超越维度,为自我寻找更为广阔的本体论语境;一些学者认为灵性是对上帝恩典的回应,展示人与上帝的关系;还有学者认为与人类追寻价值、目的和意义有关;更有学者将灵性判定为精神性,是物性的对立面,不能诉诸理性逻辑,而是属于超验的范畴。灵性是对神圣的寻索,以超越为核心(对无秩序、不合理和无意义的超越),强调人的主观经验和宗教信仰倾向,它不仅代表着人的信仰理念、情感道德、价值架构等观念体系,同时也是人自我整合、自我与他人、环境互动实践功能体系。

  二、现代性与宗教

  资本主义货币经济的迸发和扩散,人们几乎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中,威胁____的古老价值。工业生产使我们生活在充满风险的世界中,充斥着生态危机、积聚全核裂变和放射性废料储藏、市场崩溃和资本贬值、战争和恐怖主义、信息威胁等字眼,各种毒瘤和毒素等有害物质的全球性问题席卷而来,商业活动人们狂热追逐物质性利益,奉行及时行乐的原则,追逐眼前的快感,发展自恋和自私的人格类型。个人主义的盛行,与一般宗教的禁欲主义和传统价值观如勤奋、节俭背道而驰。现代法律和伦理要求他律理性行为,而非个体自律行为,人们的行为只有法律的制约,“不犯法”是人们行为的底线,没有了道德信仰的制约。法律加在人和事的表层,但没有深入人的意识和内心深处,人们开始逃避义务和责任,彼此产生不信任感及不安全感。大众的崩溃结果来自于个体生活在各种亲密关系的大众生活空间不断地进行“殖民分割”,稳固的生活纽带的逐渐衰退和断裂。个体化的生活方式切断了个人与社会连接的各种纽带。社会中的人变得个体化和原子化,产生冷漠无情、无本性、无沟通的、无归属感、无依附感异化现象,人们疏离感加强。丹尼尔?贝尔语重心长地说:“现代主义的真正问题是信仰问题。”价值的虚无主义势必造成主体生命活力和智慧创造的瘫痪与休克,引致西方世界精神 文化 贫瘠和道德崩落。著名的灵修学者里奇这样描述现代城市:“这是个腐烂的内城,诉说着各种凄寂与绝望的阴郁 故事 ,显示了一片精神上的荒原。”

  现代生活方式产生前所未有的变革,宗教在社会生活中影响渐趋衰微,宗教的衰落和社会内部制度性基础的蚀变,给个人还有社会都带来不良后果。正统宗教观念日渐式微以及社会秩序逐渐消退和崩溃,迫切需要一种确定性的价值观。维特根斯坦认为人们之所以信仰宗教,就是诉求生命中确定性,然而,灵性与宗教联系在一起,似乎让人们能谨慎从事。

  三、对生活意义和确定性的寻索

  《耶路撒冷圣经》中有这样的表达:人不光是为食物而活着。“我―它”的关联只是满足我之需求、利益、欲求的工具,这样只会导致个人肉体和精神的分裂。人们过度重视物质忽略其他事物,个体理性都被“物性化”或“单一化”包围。所以我们迫切需要重构生命的意义,摆脱物性束缚,使个体成为“完整的人”。

  灵性要求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帮助人们寻找自我■依和自我归属感,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意义,将非强加灌输的被动方式加以肯定、勇于面对超越自身所面临的生活限制,探索给予灵感,积极展望未来,而不是聚焦于过去和病态式的生活。

  对宗教信仰也是对生活确定性诉求,我们可以理解为对神圣的探索,人们依靠上帝的神能来摆脱世俗的诱惑而追求圣洁的生活,把信仰作为生命活力和驱动力的能量来源,它包括上帝、神圣、终极现实和超越的概念。

  灵性需求不是局限于有宗教信仰的人,多余无神论者同样适用,虽然他/她不会采纳神的概念,但并不意味他/她对现状、发展变化和规律,人生的意义、目的没有探索和尝试。神圣是宗教和灵性生活的共同点,个人的意识与潜意识心理层面和人的灵魂,寻求对价值、意义、经验、发展、终极现实的超越,使个体道德宇宙的归属感和生命的神圣感。

  四、构建他者的世界

  “他者”属于人类学的概念,关怀他者无疑是人类学的学科传统。“他者”意为边缘,它的存在隐含以自我中心为主义某种弊端,不可避免渗透某种玷污和偏见。鲍曼语重心长地指出:个体只有与社会联为一体,才能保证生活意义和永恒价值,与社会联结需要培养“他者意识”。

  “他者意识”存在能促进道德发展,它让当事人站在他人的角度替别人着想,设身处地地去体验他人的感受。没有“他者意识”,道德的同情心是不可能形成的。自律的道德不仅意味着自我约束,更重要的是能够置身于他人的地位来约束自己,一种去自我中心化过程。这里的“他者”是平等概念中的人,“自我“对”他者”投入能促进相互理解。他者的脸容可以具体命令自我,去执行道德上的义务和责任,他不具备其他力量和财富逼人就范,却具有道德上的权威使人做出责任上的回应,并以正义作为回应。“他者”使人们从没有精神层面的物理场所和空间挣脱出来,现实的物理顺序以某种方式从青睐于关注灵魂的内在生命中抽象出来。并非个体的这种整体性只是通过本身得以实现,而是在与他人、他物以及环境的有意义的关系中得以实现。

  五、灵性与社会工作

  从历史角度来,社会工作是根植于宗教传统的,宗教的慈悲观念是社会工作价值观的主要来源。灵性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实务体系中的最高层次,而且具有普世性,宗教信仰资源的提供在当今中国极其缺乏,这意味着我们可能缺少宗教信仰,但是作为人类,我们都需要灵性关怀和灵性社会工作的服务。社会工作与灵性是相连的,他们是个体与社会的良好状态服务的过程中的自然联盟。心理学家发现更多的宗教和灵性为健康和福祉的提供有独特贡献,将个人主动意志追寻和灵性力量有意识地结合起来具有十分重要的健康价值。灵性的发展可能会产生某种美德,如同情、宽恕、谦逊和正义感,灵性的发展也会产生幸福的品质,如达观、平静、满足、喜悦以及明确的人生目标。   灵性中对神圣的信仰可以帮助我们超越问题的局限,不是聚焦于过去与苦难,而是引领我们去探索灵感,发现问题的解决方式。灵性在自然灾害、疾病、压力、失去亲人、离异等重大生活事件和死亡及濒死领域中有所作为。信仰宗教与灵性经历、维持的生活方式,总能对困难寻找应对方式,如灵性支持,精神冥想,宽恕、祈祷、悔过、宗教仪式。社会工作者也会鼓励案主采用放松训练(有意识的呼吸等)、冥想积极想象、宽恕与挑战非理性信念等策略。

  佛家说,“欲乃万恶之源”,____提倡禁欲主义,“节欲”是我们摆脱生存困境的不二法门。信仰宗教灵性能帮助避免个人暴饮暴食、欲望、嫉妒、骄傲等品质缺陷,在家庭层面中,保持较低水平的酗酒、药物滥用、性滥交等情况。向往宗教灵性生活、不嗔不贪、少私寡欲有更高层次生活满意度和较高自尊,在面对碎片化的文化和社会力量保持完整且连贯性的人格。灵性秉承人本主义传统,它积极关注传统理论所忽视的边缘体验及不同的声音,关注人的知觉、感情、信念、意图乃至灵性,避免以固有的、先在的观念去检验所谓的经验材料来理解“被肢解化的人类”。

  从宏观层面来说讲,灵性开拓兼容整合的世界体验的新秩序,不仅吸收了基督神学思想,还吸纳了诸如东方哲学、心理分析、医学思想。灵性对社会工作中案主社会系统、个人和家庭运行动力、文化多样性、损失和沟通具有重大意义。如社会工作者要了解临终患者的灵性需求,需要考察他所属的民族、文化、宗教与精神信仰、传统及仪式多元因素。微观层面来说,灵性关怀对患者个人生理的(痛苦、症状控制)―心理的(焦虑和抑郁)―社会的(家人朋友隔离感、社会事务涉入疲倦感)―灵性等做全面考量。

  社会工作中的灵性探索全人特质和全家、全程、全面的照护模式,以整体的观点来探究案主以及案主系统,察其案主及案主系统问题背后的意义和阐释,回应道德框架、与他人关系的个人特定层面。案主所产生的幸福感是“超个人的”丰盛感,案主作为“完整的人”体验生命的满足感、与他人和世界的和谐感、与终极世界的同一感。

  宗教与灵性是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教会团体、牧灵人员或社会工作者的探访让案主感觉自己没有被抛弃,体验到的“极度负面自我评估或任何破坏性思维模式”被慈爱的力量消解。

  宗教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它的衰微并非幸事,人从宗教信仰中获得力量,灵性社会工作试图拯救宗教世界图景的崩塌,但它却又脱离或者超越于宗教,重新诠释意识和灵魂,逐渐向高层次的精神领域延伸。也就是说,只有宗教复兴才能重新恢复代际延续,才能带来全球性的秩序、谦让与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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