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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编辑出版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3-12-08 21:43

期刊编辑出版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规范内容

1、 期刊CN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以CN为前缀,由6位数字(前2位为地区代码,后4位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和分类号组成。是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分配给一种期刊的唯一代码。1.1 期刊CN 规定1.1.1 CN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相关规定。1.1.2 获得CN的期刊应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2004年以前批准的科技期刊持有科技部文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并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1.1.3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1.1.4 CN应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1.2 期刊CN准则1.2.1 一个CN对应一种期刊唯一刊名,期刊更名、变更登记地(跨行政区域)应获得新的CN。1.2.2 一个CN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1.2.3 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CN。1.2.4 CN编号后面不允许附加任何其他标识信息。1.2.5 CN分类号应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为准,不能任意跨学科更改和刊印时省略。1.2.6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CN给其他期刊使用。1.2.7 CN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2 期刊ISSN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ISSN为前缀,包括一位校验码在内的8位数字。由ISSN中国国家中心分配给每一种获得CN并公开发行的期刊的唯一识别代码。2.1期刊ISSN规定2.1.1 期刊社应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期刊文件复印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和期刊出版登记表复印件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请ISSN。2.1.2 ISSN执行《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1.3 获得ISSN的期刊应持有ISSN中国国家中心颁发的ISSN证书并在该中心数据库注册。2.1.4 ISSN应印在期刊封面右上角、版权页或封底上。2.2 期刊ISSN准则2.2.1获得CN并公开发行的期刊应申请ISSN,期刊更名须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申请新的ISSN。2.2.2 一个ISSN应与该刊的CN及刊名保持一致。2.2.3 一个ISSN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2.2.4 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ISSN。2.2.5 ISSN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3 期刊条码出版物条码是由一组按EAN规范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出版物标识。期刊条码由前缀码977(3位)、数据码(ISSN前7位)、年份码(2位)、校验码(1位)以及附加码(2位)组成,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负责制作。3.1 期刊条码规定3.1.1 期刊条码执行《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和GB/T 16827-1997《中国标准刊号(ISSN部分)条码》等相关规定。3.1.2 期刊条码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统一负责制作。3.2 期刊条码准则3.2.1 期刊条码应与该刊的ISSN及刊名保持一致。3.2.2 一种期刊的条码只能用于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期刊条码。3.2.3 期刊条码的附加码应与期刊出版的刊期和(或)出版的年份、月份或期号保持一致。3.2.4 期刊条码可以通过相关设备识读。3.2.5 期刊条码应印在规定的位置,印刷质量和色彩应清晰并便于识读。4 期刊广告经营期刊刊登广告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4.1.3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应印在期刊版权页上。4.2 期刊广告经营准则4.2.1 刊登广告的期刊须将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印在每一期期刊版权页或封底上。5 期刊名称期刊使用的名称,包括期刊中文刊名和外文刊名。中文期刊使用中文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外文期刊使用相应语种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少数民族语文期刊使用相应语言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5.1 期刊名称规定5.1.1 期刊名称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相关规定。5.1.2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5.1.3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5.1.4 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5.1.5 期刊名称应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等处。5.2 期刊名称准则5.2.1 期刊刊名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同时为该刊名分配CN。一个刊名对应一个CN为一种期刊。5.2.2 期刊刊名变更须经批准并获得新的CN;未经批准不得在刊名中增加、删减和更改字词。5.2.3 一种期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不得使用同一个CN出版不同刊名的期刊,如:◆ 一种期刊不能以增加类似版别方式,分别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 一种期刊不能以“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教师版” 、“学生版”等字样,交替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 一种教育辅导类期刊不能分别使用“XX年级”、“小学版”、“语文版”、“英语”等字样,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5.2.4 期刊名称应出现在封面和版权页等处。5.2.5 期刊刊名应明显于期刊封面的其他标识性文字。5.2.6 期刊名称在封面、版权页、封底、书脊等处应保持一致。5.2.7 期刊外文刊名的翻译应准确并与中文刊名保持一致,不能使用不相关的外文名称。6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期刊主要责任单位包括期刊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6.1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规定6.1.1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6.1.2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变更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6.1.3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6.1.4 期刊出版单位须与主要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6.1.5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期刊封面等处。6.2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准则6.2.1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6.2.2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名称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期刊封面等处。6.2.3 未经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杂志社)的期刊,出版单位应标识为:“XX编辑部”。6.2.4 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的所在地须在同一行政区域。7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印刷单位是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可以印制期刊的机构。发行单位是承担期刊发行的部门。7.1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规定7.1.1 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封底上。7.2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准则7.2.1 期刊印刷单位和发行单位的刊印不应省略。8 期刊总编辑(主编)总编辑(主编)是主持期刊编辑和终审等工作的负责人。8.1 期刊总编辑(主编)规定8.1.1 总编辑(主编)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8.1.2 总编辑(主编)姓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等处。8.2 期刊总编辑(主编)准则8.2.1 总编辑(主编)姓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等处。8.2.2 期刊上不得出现多个总编辑(主编)。9 期刊出版标识期刊出版标识包括期刊编号、刊期、期刊版式设计等。期刊编号指期刊在编辑出版过程中所采用的卷、期、年、月标识。期刊刊期指一种期刊每年出版的频次。9.1 期刊出版标识规定9.1.1 期刊出版标识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9.1.2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9.1.3 期刊应按批准的刊期出版。9.2 期刊出版标识准则9.2.1 每期期刊封面和版权页等处的年、月、期号标识不能省略。9.2.2 期刊的年、月、期号标识可采用卷号和(或)总期号方式标识,凡采用卷和总期号标识的期刊,其卷号和(或)总期号应连续编排,不应随意更改,不得使用总期号和卷号代替年、月、期号。9.2.3 同一期刊每年出版的各期不得分别独立设置编号体系交叉出版。9.2.4 一种期刊的每一期应为一册。9.2.5 任何期刊不得以不同刊期或增加刊期频率方式变相出版两种以上期刊。9.2.6 期刊不得随意脱期出版,不应任意增减出版刊期。9.2.7 同一期刊在每年度中的版式设计风格应基本保持一致。9.2.8 同一期刊在每年度中各期的幅面尺寸应保持一致。10 期刊版权页期刊出版情况的记录,列载供国家版本管理部门、出版发行单位、信息资源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版本资料。10.1 期刊版权页规定10.1.1 期刊版权页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10.1.2 期刊版权页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10.2 期刊版权页准则10.2.1 期刊须设立版权页,版权页位于期刊正文之前,也可设在期刊封底上。10.2.2 期刊版权页记录的各个项目应完整。10.2.3 期刊版权页记录的项目应与封面或封底上记录的相同项目保持一致。11 期刊标识性文字期刊版权页规定的记录项目之外,在期刊封面或显著位置上对期刊进行宣传的文字。11.1 期刊标识性文字规定11.1.1 期刊标识性文字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11.1.2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11.2 期刊标识性文字准则11.2.1 期刊标识性文字不得使用毫无实据的、过于夸张的宣传语言,如:“世界排名第X名、“全球发行量最大”、“中国唯一的”、“XX领域最早期刊”、“获奖最多”等。11.2.2 期刊刊名的补充文字说明、期刊内容宣传等标识性文字不得明显于期刊刊名,不得通过颜色、位置等手段突出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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