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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规划编辑部电话

发布时间:2023-12-06 08:45

上海城市规划编辑部电话

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公司邮箱,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7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

公司介绍: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是2006-01-18在上海市闵行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66号、67号、94号。

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瑜,注册资本10,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通过爱企查查看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上海市的道路建设 规划信息哪儿查询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第2010-00075号信息--上海市长兴岛道路交通专业系统规划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
主题内容: 采购单位: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项目:上海市长兴岛道路交通专业系统规划
采购编号:2010-29546
采购内容:2009年,为深化和实施《长兴岛岛域总体规划(2008-2020)》,按照《长兴岛岛域总体规划(2008-2020)》,为积极实施崇明、长兴、横沙三岛联动发展战略,着眼于加快建设长兴岛“世界先进的海洋装备岛、上海的生态水源岛和独具特色的景观旅游岛”功能定位,加快构建布局合理、系统完善、快速便捷、功能分明的现代化交通体系。结合近期长兴岛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急需对长兴岛岛域道路交通系统进行专项的深化研究和规划落地。因此,计划于2010年3月开始委托,4月上旬开展公众参与并组织专业部门审查,争取4月底编制完成并上报,使最终规划成果为长兴岛的开发建设提供专业规划依据和专业技术支持。 内容有:
1、进行长兴岛岛域交通现状调查分析和规划年交通需求、规划路网流量预测分析;
2、结合工程实施要求,对岛域道路网络规划方案进行优化,明确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红线控制要求,主要交叉口规划设计方案,道路竖向设计方案等;
3、公共交通及相关设施布局规划,包括综合交通枢纽布局、配套服务设施规划等;
4、岛域停车设施、加油站、码头设施布局规划;
5、长江桥隧沿线415米绿化带范围地下市政管线综合规划;
6、近期实施计划。
邀请采购供应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研究所
单一来源理由:长兴岛道路交通系统规划要求长兴岛未来发展规划预测近、远期交通量及流量分布,并结合工程实施要求,对岛域道路网络规划方案进行优化,明确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红线控制要求,主要交叉口规划设计方案,道路竖向设计方案等;公共交通及相关设施布局规划,包括综合交通枢纽布局、配套服务设施规划等;岛域停车设施、加油站、码头设施布局规划;长江桥隧沿线415米绿化带范围地下市政管线综合规划以及近期实施计划。根据规划编制内容和要求,及该项规划编制的特殊性和紧迫性,本项目拟以单一来源方式委托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与市交通研究所共同承担长兴岛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是国内工程设计领域综合性设计机构,技术力量雄厚,拥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现有给水、道路、桥梁、综合交通、结构、水工、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城乡规划等20个专业,为各地的政府部门与建设单位提供城市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与咨询服务,参与了大量上海市重大工程设计和建设。上海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研究所在交通需求预测分析、规划路网流量预测分析等方面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拥有目前国内最完备的交通需求预测模型系统,参与过上海市重点地区的多项道路交通规划的前期预测工作,为道路交通系统的规划和工程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应在本公示有效期内(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4楼,邮编:200011,联系电话:,传真电话:63781059,联 系 人:沈伟)反映。 本条信息来自-中国建设招标网 建设行业专业招投标网站

上海市违章建筑举报电话

上海市违章建筑举报电话可以拨打12319。

12319是城建服务热线,是国家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热线服务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城市房管、违章建筑、建筑质量与安全监督、市容、市政、城市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供水、供气、供热等多种行业和社会各个方面,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1、对于一般的信息,市民通过12319电话、传真、网络将其需要的服务、投诉、建议接入到热线中心,中心受理人员根据本中心储存的有效信息,直接与市民沟通,解决处理市民来电。

2、对于需进一步落实的信息,热线中心接入市民相关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经服务中心加工处理后,直接通过热线服务网络将此信息传递至相关责任单位的二级网络平台(包括主管部门)及有关的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

扩展资料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中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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