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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杂志社因侵犯他人

发布时间:2023-12-12 12:12

清风杂志社因侵犯他人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由此可见这家杂志社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

清风杂志社的共铸的辉煌

《清风》在六年的发展史中,历经几代清风人的共同努力,铸就了今日辉煌成就:以五年的时间走完了其它社团十多年的历程、参与全国百强社团评比、获得重庆优秀刊物三等奖,中国高校社团年鉴编入刊物、重庆文理学院明星社团……《清风》以文学的名义从星湖出发结盟西南大学的《鹿鸣》,联结甘肃人民出版社的《读者》……以新闻的名义从永川出发联结文理《校报》、《重庆晚报》,一路吹过,风永不止,《清风》续写着自己的辉煌!

我创作的一副画被杂志社擅自使用,我该怎么索求经济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一、第133条.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版权)。 
二、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三、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四、第151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根据以上几点,可以拿到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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