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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理杂志停刊

发布时间:2023-12-05 21:56

空中交通管理杂志停刊

2011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六版)》中,没有这个杂志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1)

一、关于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问题
  飞行基本规则在明确航路、航线飞行垂直间隔的同时,确定飞行高度的单位是公制。而我国周边国家的飞行高度层配备,有的使用公制单位,但飞行高度层的垂直间隔不太一致;有的使用英制单位,但公制、英制单位取整不一致。因此,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国境时,航空器驾驶员和管制员要按照有关协议和规定及时改变飞行高度层。二、关于等待高度的划设问题
  飞行基本规则明确了航空器等待高度间的垂直间隔。在划设等待高度时,既要注意等待的垂直间隔,又要明确航空器等待高度的基准面。在过渡高以下等待,其基准面使用场面气压;在过渡高度以下等待,其基准面使用机场的修正海平面气压;在过渡高度层以上等待,或者在航路、航线上等待,其基准面使用标准大气压。三、关于使用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问题
  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仅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和供外国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使用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鉴此,只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关高度表拨正值的使用,以及划设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使用的基准面进行补充和完善。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划设,以及高度表拨正程序,另作具体规定。四、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将第一百零二条“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通常为航路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的平行边界以内的空域,根据导航性能的定位精度,可调整其宽度;在航路方向改变时,则包括航路段边界线延长至相交点所包围的空域”,修改为“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为20千米,其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8千米;在航路方向改变时,则包括航路段边界线延长至相交点所包围的空域”。五、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三百三十二条(一)项3目“垂直间隔:高度在6600米(含)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6000米(含)以下时小于100米”修改为“垂直间隔:高度在8400米(含)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8400米(不含)以下时小于100米”。六、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900米至57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6600米至11400米,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3000米以上,每隔20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600米至6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7200米至12000米,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2000米以上,每隔20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七、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将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60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从6600米至12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修改为“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84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从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八、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60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区范围超过6000米,在6600米以上不得小于600米”修改为“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84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区范围超过8400米,在8400米以上不得小于600米”。
  1999年7月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6号令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应当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订。
  本决定自2001年8月1日零时(北京时间)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
  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的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发布以来,对规范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提高空管运行能力,保证飞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0年7月2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飞行基本规则)。飞行基本规则在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上趋于与国际接轨,首次确定了民用机场可以使用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由于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的改变,等待高度划设方法也随之作了新的规定。因此,根据上述情况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作相应的修订。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中国航班期刊是水刊吗

《中国航班》期刊不是水刊。
《中国航班》是正规国家级期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可查,中国民用航空局主管,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主办。
国内统一刊号:CN 11-5817/Z,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5-0825,邮发代号:80-592,创刊时间:1955年,万方全文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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