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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09 23:36

科技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轻工业部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轻工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建设的发展,加强科技刊物的管理,使轻工业科技期刊更好地为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以报道科技为主要内容的定期连续出版物。第三条 凡轻工业部机关各厅、司、局、部属各公司,研究所、设计院、轻工业院校、各轻工行业协会、学会及全国轻工业专业科技情报站出版的科学技术期刊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地方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轻工业科学技术期刊。第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包括综合性期刊、学术性期刊、技术性期刊,检索性期刊和科普性期刊五大类。第五条 凡经国家科委、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范围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
  (一)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在国内外公开订阅、销售、交换或赠送。
  (二)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六条 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七条 轻工业部信息统计司是轻工业部科学技术期刊的归口管理部门。具有如下职责:
  (一)对轻工业系统全国性科学技术期刊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并负责轻工业全国性科学技术期刊的审批协调工作。
  (二)了解和检查办刊情况,组织编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协调解决各编辑部在办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办刊质量的提高。
  (三)定期召开编辑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期刊工作经验交流。负责组织期刊和编辑人员的评选优秀期刊、先进个人和进行奖励工作。第二章 审批程序第八条 凡创办轻工业全国性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刊应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编辑部的挂靠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主管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并负责保密审查;
  (四)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承印单位;
  (五)有健全的编辑部,由具有高级职称并熟悉编辑业务的人员担任专职主编或副主编。期刊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编辑,一般季刊或半年刊的专职编辑人员不少于三人,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有相应的编务人员。
  (六)公开发行的期刊,其编辑部应有处理外文稿件和书信文件能力的编辑,主要文章应附有英文摘要。第九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一式两份)报送轻工业部信息统计司,经审核同意后送国家科委审批,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承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与国外有关机构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
  (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二条 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省合作办刊,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已办正式期刊如须改变办刊方针、刊名、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的,应按第九条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已办正式期刊如须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机构的,应报轻工业部信息统计司审批,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备案。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范围
  委机关各厅、司、局、室,机关党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委属单位)创办的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的正式期刊和内部准印证期刊。第二条 方针
  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科技、出版政策和法规。第三条 办刊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2.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专职编辑人员,季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此外,还要配备必要的编务人员。
  3.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和必要的经费及物质条件。第四条 管理职责
  1.各主办单位应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期刊管理工作,负责对期刊进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技术上、保密工作等方面严格把关。
  2.主办单位每年要对期刊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审读,并写出审读报告,送交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
  3.国家科委各级行政部门主办的期刊、报纸,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以编辑部的名义开展工作。报刊内不得出现“国家科委主办或主管”的字样。主办单位应对各自主办的报刊严格管理,监督报刊编辑部不得擅自以主办单位、更不得以国家科委名义开展活动。第五条 合作办刊
  1.如确有必要,委属单位可与外单位合作办刊。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由委外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2.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编辑部的管理。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委内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有专人参与期刊的编辑、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期刊的监督把关,不得仅派“挂名”编委。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具体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职能。
  2.创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写出申请报告,送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填写《科学技术期刊申请表》,经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创办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向科技信息司提出申请,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厅审批。
  4.已办期刊变更刊名、文种、登记地、增刊等事项,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5.每年5月、12月集中两次办理申报手续。第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促进海洋科技交流,繁荣海洋科技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海洋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海洋科技成就,传播海洋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海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根据报道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 指以报道国家和局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 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 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 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五)科普性期刊 指以刊登海洋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六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七条 由局主管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局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日常工作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第八条 局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局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整顿和调整。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科技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国家海洋局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划,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发行、管理等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
  (五)组织科技期刊审读和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第三章 办刊条件第九条 要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和报道范围。第十条 要有切实负责的处级以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有一名领导主管科技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 要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要有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当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专职主编或副主编,要有与编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人员,一般季刊不少于三个,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第十二条 编辑部要有健全的保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第十三条 要有固定的办刊场所、承印单位以及必要的办刊经费和物质条件。第十四条 创办正式期刊至少要经过两期试刊,达到办刊质量要求的标准后方可申报。第十五条 创办内部期刊原则上也应具备上述各项条件,不过对编辑人员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专职编辑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系统创办新的期刊,应根据海洋局管理、科研、调查等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要求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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