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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杂志收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8 12:08

报刊杂志收发管理制度

  中学报刊订阅管理办法
  为使我校报刊订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报刊利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订阅范围
  学校公用经费订阅的所有报刊。
  二、订阅原则
  学校订阅报刊要为全校教职工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服务,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方面业务工作服务。以节约订阅费用为原则,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订阅,提高报刊利用效率。
  三、订阅管理
  1、学校公用经费订阅报刊,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2、每年度报刊、资料订阅之前,各科室根据本处室业务需要和学生学习实际,征求本处室有关人员意见后提供具体报刊书目,及时上报办公室。
  3、办公室将各处室上报订阅的报刊分类整理,提请校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订阅,收发员统一收发。
  4、办公室收发员将征订后报刊明细账单一式三份,由学校有关领导签字后送财务处转账一份,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另一份由收发室保管,收发员据此做好收发工作。
  5、各类报刊由订阅单位(各处室、教研组、备课组等)统一保管,图书馆所订阅报刊借阅按照图书馆借阅有关规定执行。

  公费订阅报刊管理办法
  公费订阅报刊是指为工作、学习需要征订的,放置于工作地点或公共场合,为工作人员和公众阅览的报刊。为了加强对公费订阅报刊的管理,充分发挥其阅读效能,节约开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今年在2005年公费订阅报刊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请各科室、部(系)和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一、公共阅览报刊订阅。
  除图书馆外,离退休人员报刊阅览室和公共阅报栏,订阅报刊的种类由主管科室根据经费指标提出意见(必须有一份党报),报院办确定。学工科要强加公共报刊的管理并及时更换新报刊。
  公共阅报点 经费控制指标 主管科室
  离退休报刊阅览室 1500 院 办
  公共阅报栏 1200 学 工 科
  二、院领导、科室、系(部)报刊订阅
  各科室、部(系)订阅报刊,均为200元,其中:后勤管理科考虑到医务室可在300元以内控制。经费控制指标超支自负,节余不补。其订阅种类,必须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专业特点,在充分听取本部门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和控制的经费指标范围内进行订阅,原则上要求订阅党报,不能订阅各类消遣报刊,订阅的种类由科室、系(部)提出意见,主管领导审定,没有主管领导审定签字的订单,一律不准办理。
  三、离退休副处级(含享受待遇的)及以上干部报刊订阅。
  离退休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订阅《老年人》杂志(一个家庭有两个上述人员,可另订阅一份与《老年人》杂志价格相等的其它刊物)。
  四、截止日期为11月10日,过期不予办理。

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报刊管理,提高办报办刊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报刊分正式报刊和内部报刊两类,凡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逐级审批,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为正式报刊;
  用于指导本系统工作,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批准,领取《内部报刊登记证》,编入“省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为内部报刊。
  非出版单位因工作、教学、科研需要,编印供本系统使用的资料汇编、集纳材料,为“内部印刷资料”。由省内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分级审核批准,发给一次性使用的《内部资料准印证》。第三条 任何报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三)违反外交、军事纪律和民族、宗教政策;
  (四)宣扬凶杀、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有损国家和公民利益。第四条 创办报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报办刊宗旨;
  (二)有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及主办单位,并符合主办单位的专业职能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合格的专职主编和一定数量、列入编制的编采人员;
  (四)有固定的报刊名称、刊期、开张(本);
  (五)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和发行单位。第五条 创办报刊(包括增刊、丛刊、扩版、更名等)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报刊性质,分别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社科综合类)和科委(科技类)提供申请批准所需的证件,分级审批和归口管理。具体报批程序如下:
  (一)创办正式报刊,应按报刊性质,分别逐级上报,属社科综合类的,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属科技类的,报省科委审核,国家科委批准,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由省新闻出版局发给登记证。
  (二)创办内部报刊,按报刊性质,分别由省新闻出版局和省科委审核、批准,由省新闻出版局发给登记证;地、州、市、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创办内部报刊,由地、州(市)新闻出版(文化管理)部门审核,分别报省新闻出版局和省科委批准,由省新闻出版局发给登记证。
  (三)印制非营利性的资料汇编、集纳材料,省、地级机关的,分别由省新闻出版局和省科委审批,并由省新闻出版局发给准印证;各县的,分别由地、州(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科委审批,由地、州(市)新闻出版(文化管理)部门发给准印证,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报刊出版增刊,其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应当与正刊一致。第六条 内部报刊登记证、内部资料准印证,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发。登记证可在有效期内连续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内部资料准印证,只能一次性使用。
  已登记的报刊,如需停刊,应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向省新闻出版局交回登记证。停刊后复刊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领证后半年内不能出刊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吊销登记证。第七条 省新闻出版局是报刊规划和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报刊编采、印刷、发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报刊社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报刊的办报办刊方向、内容及内部建设加强管理和领导。第八条 出版发行报刊,应在每期报头、期刊封底右下角显著位置载明主办、印刷单位,发行范围,主编姓名,出版日期,登记证全称、号码,正式报刊还应载明定价,在出版当日向发证机关和省新闻出版局分别邮寄、投送样报、样刊和资料。第九条 正式报刊应按批准的名称、办刊宗旨、开张(本)和发行范围、对象等出版发行。内部报刊、集纳资料,按核定的范围、对象控制发行,不准超过规定的范围发行,不准定价出售(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和刊登广告,不允许公开征订、陈列,不准向外国人提供和出口。出版印件应按限定的发行范围,分别标明“公开发行”、“内部发行”、“限国内发行”等字样。第十条 报刊以转载、摘编等形式使用其他报刊作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凡未放开价格的报刊定价,由主办报刊的单位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省物价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不准自行定价和加价出售。第十二条 加强记者证的发放和管理,记者证由省新闻出版局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统一制发、管理。

公费订阅报刊管理规定

每个科室(办)利用公费订阅的报刊杂志,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份。由秘书一科按照年人均180元的标准,核定各科室(办)公费订阅报刊的支出总额,各科室(办)要将公费报刊订阅支出控制在总额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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