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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的一通和二通

发布时间:2023-12-09 07:00

文章发表的一通和二通

论文有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通讯作者等。

1、第一作者指的是署名排在最前面的那个人,有的文章署名也有两个或多个第一作者,称为并列第一作者,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在人名上进行标注。

2、第二、三作者:对作品有一定直接或间接帮助的贡献人,在总体贡献上跟第一作者有较大差距,统称为第二/三作者 。

3、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

区别:

1、分量不同

当论文署名用于职称评定时,第一作者的分量比第二、第三作者要重,而比单独署名的要轻。论文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按位置评分依次降低。

通讯作者多数情况和第一作者是同一个人,只有在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不一致的时候,才有必要加通讯作者。

2、贡献不同

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不仅为文章贡献了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 (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文章的智力贡献)。而第二、第三作者是按照贡献值大小递减的排列顺序署名在第一作者之后的。

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不同,与创造性贡献不同,通讯作者常由诸作者中在论文所属领域最有权威者所充当。

3、责任不同

第一作者通常是具体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对主要实验结果负责。

通讯作者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一作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讯作者

论文发表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哪个更重要?

  论文发表是为了晋升,论文发表分为独著和合著,在合著的情况下就会区分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那很多小伙伴就会问到论文发表,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哪个更重要?接下来,本文针对该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1、论文的第一作者指的是文章的主笔人,如果一篇论文由几个人共同写作,那就会有几个作者的出现,一篇论文通常可以有3-6个作者,因为作者排名通常也是按照贡献大小来排的,若是无法分辩贡献大小的时候,几个作者共同为第一作者的情况也是存在的,第一作者在论文发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关键的。

  2、在个人晋升中或者其他方面的考核中,第一作者是备受认可的,且其认可度、以及在各个领域中的加分情况远高于其他作者,所以不少晋升要求中是要求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的,这就使得第一作者的位置变得很抢手,抢手归抢手,作者署名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但如果所投杂志或者所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不仅要按照杂志和单位的要求来安排,还需要格外注意论文的作者数量要求。

  3、在国内评职晋升中,第一作者是多数职称文件中的明确要求,要求申报人要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职称论文才算是有效发表,这样的职称论文才能在职称评审中发挥作用,原因在于第一作者是文章的主执笔人,对文章的贡献是最大的,可以充分体现申报人的能力水平。

  4、虽然说第一作者备受认可,但并不意味着通讯作者或是其他作者毫无用处,第一作者之后的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甚至第四作者都是可以发挥一定作用的,只不过越靠后作用越不明显,在职称评审中获取的加分也是越来越少的,所以在论文发表中并不只认可第一作者。

  5、文章的通讯作者对这篇论文也是负有责任的,包括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通讯作者也是论文的主要负责人,能够为论文研究提供研究经费,试验场所,实验室,仪器设备等与实验相关的物质资源。通讯作者可以说是论文的认可作者,在论文的数个作者中,就会有一位是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也会有自己固定的办公场所,论文发表后,会对学术界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就会有通讯联系,这时通讯作者就会起到相应的作用,给通讯交流提供方便。

  但如果作者发表论文就是为了晋升还是需要按照要求争取第一作者或者发表独著论文,这样对职称晋升是最有帮助的,但也有例外,如果作者参与发表国际论文,不是第一作者也是可以在职称评审中发挥明显作用的。

发明专利一通答辩后必须还有二通吗?

发明专利一通答辩后必须还有二通。实用新型只有初审,因此初审合格就能够授权,但也正是因为它只有初审,没有实审,从而致使其专利权稳定性较差,将来发生诉讼维权时,还需对其专利稳定性做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以提交法院作为专利权稳定性的凭证。对于是否需要二通答辩的问题,如果申请了这个专利,授权公开后,他人肯定就无法再申请了,相同的技术再申请就不具备专利要求的新颖性了,专利人申请后就可以投产了,通常实用新型的授权率还是挺高的。
一通答辩,就是指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辩。发明专利有实质审查(实审),审查员在实审时会指出申请中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或问题,发文要求申请人就那些问题进行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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