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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表不当言论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07 10:38

网络发表不当言论案例

一、大学生的素质有待提高

应试教育是我国现在的基本升学制度,这种制度只能考察一个人在智商方面的优势,但却无法考量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因此案例中的这个大一新生,才会在学校不断的干预教育后仍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言行失误,最后被强制退学。

所以很多网友认为,现在大学的招生标准应该将学生成绩和品德结合,如果品德言行非常恶劣,那么即使学生的智商再高,也不应该被录取。

二、网友一致支持学校的处理方式

此次学生被劝退是经过学校会议统一讨论后决定的结果,据学校工作人员和相关的同学反应,案例中的学生平常的言论就非常的不文明,对同学和师长很没有礼貌,在自己的视频中公开怼女同学进行人身辱骂和攻击,对社会中的现象所持的态度也是负面的,经常在各种社交平台发布“暴力”“辱骂”的语言。

案例中学生的行为不仅给周围的同学造成伤害,也严重影响到学校的声誉,更对和谐的社会起到负面作用,因此学校才会决定让他退学。

三、树立正确的三观

这次被学校劝退的结果将对案例中的学生造成无法抹去的影响,不会再有任何的高校去录取他,进入社会后期个人档案中也会有这个污点,结婚生子后对子女的成长也有影响。

因此学校和家庭一定要对自己的子女负责,从小树立正确的三观,真正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

名誉权是我国人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人民人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有关名誉权纠纷的案件近几年也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欢迎阅读!

案例一: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著名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200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搜狐博客、腾讯网博客上分别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谢晋和刘xx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xx!》等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xx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内容。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网易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刘信达:美×确是李××女儿,照片确是我所拍》《宋祖德十五大预言件件应验!》《宋祖德的22大精准预言!》等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内容。2008年10月至11月间,齐鲁电视台、成都商报社、新京报社、华西都市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天府早报社的记者纷纷通过电话采访了宋祖德。宋祖德称前述文章其有确凿证据,齐鲁电视台及各报社纷纷予以了报道。成都商报社记者在追问宋祖德得知消息来源于刘信达后,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刘信达。刘信达对记者称系自己告诉了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宋祖德、刘信达各自上传诽谤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称消息来源于刘信达的“亲耳所闻、亲眼所见”,而刘信达则通过向博客上传文章和向求证媒体叙述的方式,公然宣称其亲耳听见了事件过程并告诉了宋祖德。两人不仅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对于侵犯谢晋的名誉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诽谤文章在谢晋逝世的次日即公开发表,在此后报刊等媒体的求证过程中继续诋毁谢晋名誉,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宋祖德、刘信达利用互联网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使谢晋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遭到不法侵害,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侵权手段十分恶劣,使谢晋遗孀徐大雯身心遭受重大打击。综上,判决宋祖德、刘信达承担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0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精神损害赔偿应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正如一、二审判决所言,在公开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表达一样,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两被告利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侵犯谢晋名誉,法院根据其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手段的恶劣程度、侵权结果等因素,判处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理念和精神。

案例二:蔡继明与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作为政协委员公开发表假日改革提案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网络用户于百度贴吧中开设的“蔡继明吧”内,发表了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和图片信息,且蔡继明的个人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也被公布。百度公司在“百度贴吧”首页分别规定了使用“百度贴吧”的基本规则和投诉方式及规则。其中规定,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蔡继明委托梁文燕以电话方式与百度公司就涉案贴吧进行交涉,但百度公司未予处理,梁文燕又申请作“蔡继明贴吧”管理员,未获通过,后梁文燕发信息给贴吧管理组申请删除该贴吧侵权帖子,但该管理组未予答复。2009年10月13日,蔡继明委托律师向百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并关闭蔡继明吧。百度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后,删除了“蔡继明吧”中涉嫌侵权的网贴。蔡继明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删除侵权信息,关闭蔡继明吧、披露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百度贴吧服务是以特定的电子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网络服务,法律并未课以网络服务商对贴吧内的帖子逐一审查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能因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中出现了涉嫌侵犯个人民事权益的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该侵权事实。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服务商仅需对其电子公告平台上发布的涉嫌侵害私人权益的侵权信息承担“事前提示”及“事后监管”的义务,提供权利人方便投诉的渠道并保证该投诉渠道的有效性。百度公司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未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百度公司在2009年10月15日收到蔡继明律师函后,立即对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处理,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百度公司已经删除了侵权信息并采取了屏蔽措施防止新的侵权信息发布,蔡继明继续要求百度公司关闭涉诉贴吧于法无据,且蔡继明因公众关注的“国家假日改革”事件而被动成为公众人物,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出于舆论监督及言论自由的考虑,应当允许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发表不同的声音,只要不对蔡继明本人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及侮辱即可。而“蔡继明吧”只是公众舆论对公众人物和公众事件发表言论的渠道,以“蔡继明”命名吧名只是指代舆论关注的焦点,其本身并无侵害其姓名权的故意,对关闭蔡继明吧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蔡继明诉前要求百度公司提供相关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百度公司依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直接向蔡继明提供侵权网络用户信息,并无过错。蔡继明诉讼请求百度公司提供上述信息,百度公司亦当庭表示在技术上可以提供,故蔡继明要求百度公司通过法院向蔡继明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信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百度公司在收到梁文燕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蔡继明委托发出正式的律师函,才采取删除信息等措施,在梁文燕投诉后和蔡继明发出正式律师函这一时间段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致使网络用户侵犯蔡继明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百度公司应当赔偿蔡继明精神抚慰金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不宜仅以侵权信息的出现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

本案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问题,在三个方面具有参考意义:一是通知人通知的方式及效果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存在关系,只要通知人满足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二审法院认定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投诉至原告律师函送达之间这一段期间的责任由百度公司承担,即以此为前提。二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不能仅以其提供的服务中出现了侵权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三是要注意把握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表达自由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一、二审法院对删除蔡继明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利益衡量妥当。

一、案例文本

2000年11月的一天晚上,俞某在网友聚会上认识了网名“红颜静”的女孩张某。2001年3月至5月,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公开讨论版(BBS)上连续发出大量帖子,称“红颜静”是个“水性杨花的网络三陪女”,“我和‘红颜静’有一腿”,“红颜静”与他网恋并怀上了他的孩子,帖子多次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词,有一些文字不堪入目。张某数度回帖警告俞某停止侮辱他人行为未果,遂将俞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俞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这就是所谓的中国“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已被大量证据证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网名为“大跃进”的俞某侵权事实成立,向网名为“红颜静”的原告张某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05期。)

二、思考讨论题

(一)俞某要不要对自己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上的言行负法律责任?

(二)俞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何种权利?

(三)俞某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

网络空间,是指包括BBS/论坛、贴吧、公告栏、群组讨论、在线聊天、交友、个人空间、无线增值服务等形式在内的网上交流空间。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生活的网络化、信息化。

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是网络空间背后的人们的行为,却是客观实在的。虚拟社会是现实世界的真实反映。作为人类科技高度发达的产物的网络空间,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像现实社会生活需要安全和秩序一样,网络空间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网络空间并不是无法无天、可以为所欲为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空间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网络空间上的行为一样要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网络空间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人格权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获得社会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俞某和张某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张某的“红颜静”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红颜静”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虽然继续以网名在网上进行交流,但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了现实性和针对性。

俞某通过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大跃进”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某的言论,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即张某的人格,在在主观上具有对张某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恶意,客观地实施了侵权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降低了他人对张某的社会评价,构成了侵犯张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被告俞某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后,张某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判令被告俞某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受案法院根据俞某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酌情确定。

四、教学建议

1.本案例的教学目的和用途

本案例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和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规范分析、判断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训练大学生的法律思维。

本案例适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08年版)的第五章第三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或者第八章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中使用,在讲到全国人大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或者民事权利制度时,可以使用本案例进行案例教学。

2.本案例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案例的关键是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对俞某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然后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处理。

2001年6月期间,在北京赛龙家园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家园的BBS论坛上,一网民发表名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帖子。其中有这样的语句:“被德蝇骗去50元钱,后悔死;开发商答应德蝇和高螈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嫉妒死;看到德蝇在业主大会上的拙劣表演,笑死;与德蝇这样的小丑做邻居,臊死。”此后,又有《德楹就是这样做的》等文章出现,称德楹“以当时委托登记的128户业主为筹码,私自与开发商、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达成协议,出卖业主利益”。当年7月13日15时53分,此BBS上再次刊登《业主代表(指德蝇)无权与公司签协议》的文章。

作为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德楹、高原两人认为,称文中“德蝇”和“高螈”就是影射自己,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对事实的捏造,严重损害了两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故他们认为,对此赛龙网未尽到审查和删除的管理义务并拒绝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应承担相应责任,⑵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上网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删除信息,因此赛龙网刊登侵权文章无主观过错。此外,因原告提出时间已超过网站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赛龙网提供文章作者个人资料的要求。并当庭宣判赛龙网公司行为合法且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两原告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

这是我国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仅从案情出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大体有这样几个原因:(1)没有在网站信息记录保存的规定时间60天内,要求通过网站找出发布信息的直接作者;(2)对于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涉及的侵权内容,如“德蝇”、“高螈”等文字除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难以判断这些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赛龙网公司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3)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网公司,为用户提供网上服务,负有不得随意删除用户信息的义务。

原告实质性败诉是由于没有在规定的60天里,要求网站找出信息发布者,而对于原因(2)(3)法院的判决也有些含混不清。第二条是关于网上文字的影响范围,法院没有明确指出判断网上信息影响范围的标准;对于第三条更是基于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即发布者的信息是合法的。如果信息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公司,当然应当尽到删除的义务。而恰恰是(2)(3)才真正反应出网络名誉侵权案的特殊性。

一般新闻侵犯名誉权的理论分析

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参政议政,进行舆论监督的基本前提。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是公民舆论集散地和代言人,肩负着舆论监督的任务,是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是大众传媒实现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更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民主化程度。

新疆查处十五起传播违法信息典型案例都有哪些?

近日,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并曝光第八批共十五起网上传播违法信息典型案例。经查,相关涉案人员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宣扬、存储、传播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以及虚假谣言信息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已将有关人员依法依规查处。

案例一:阿克苏地区网民吐某存储、传播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8月25日,网民举报吐某(男,维吾尔族,50岁,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通过手机多媒体卡存储并传播暴恐音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吐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二:喀什地区网民依某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9月1日,网民举报依某(女,维吾尔族,41岁,喀什地区叶城县人)使用手机存储多部暴恐音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依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三:博州网民艾某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9月1日,网民举报艾某(男,维吾尔族,32岁,博州博乐市人)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多部暴恐音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艾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四:乌鲁木齐市网民帕某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10月9日,网民举报帕某(男,维吾尔族,41岁,乌鲁木齐市人)手机内存有大量暴恐音频文件。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帕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五:阿克苏地区网民月某存储、传播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10月15日,网民举报月某(女,维吾尔族,31岁,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通过网盘存储、观看并向他人传播暴恐音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月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六:博州网民拜某传播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8月26日,网民举报拜某(男,哈萨克族,47岁,博州博乐市人)在微信群中传播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有害音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拜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七:和田地区网民阿某存储、传播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9月11日,网民举报阿某(男,维吾尔族,20岁,和田地区墨玉县人)利用QQ存储、传播多张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图片。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阿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八:克州网民阿某传播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9月11日,网民举报阿某(男,维吾尔族,22岁,阿克陶县人)在其微信朋友圈中传播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文章。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阿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九:喀什地区网民冶某传播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10月4日,网民举报冶某(男,回族,22岁,喀什地区巴楚县人)通过QQ空间传播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图片。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冶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十:吐鲁番市网民阿某传播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10月17日,网民举报阿某(女,维吾尔族,19岁,吐鲁番市人)通过QQ空间传播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图片。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阿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十一:阿克苏地区网民热某煽动民族仇恨案

2017年9月14日,网民举报热某(女,维吾尔族,36岁,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人)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煽动民族分裂、散布宗教极端言论。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热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十二:乌鲁木齐市网民李某散布政治谣言案

2017年8月24日,网民举报李某(男,汉族,58岁,乌鲁木齐市人)在微信群中散布大量政治谣言。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十三:石河子市网民贾某散布政治谣言案

2017年10月12日,网民举报贾某(男,汉族,47岁,石河子市人)在QQ群中散布大量政治谣言。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贾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十四:阿克苏地区网民杨某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案

2017年8月28日,网民举报杨某(女,汉族,39岁,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在微信群中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称“大街上又砍人了,直接砍死了两人,砍伤了好多”。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十五:塔城地区网民杨某散布涉警谣言案

2017年9月8日,网民举报杨某(男,汉族,32岁,塔城地区乌苏市人)通过新浪微博散布涉警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通过互联网宣扬、存储、传播涉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的;教授制造使用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方法、技能以及传播虚假信息,侮辱、恐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持有上述文字、图片、音视频的,须立即自行删除、销毁,个人无法删除、销毁的,可交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望广大网民恪守有关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依法上网,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及时予以奖励。

举报方式:

网址: 电话:

邮箱: 微博:@新疆网络举报

微信公号:新疆网络举报

报警举报电话:110

短信报警号码:12110

踊跃举报,为社会做贡献。

四川女子网上发表不当言论被拘5日,此事带来了哪些警示?

四川有一女子在网上发布不良言论被行政拘留五天,从中也可以看出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网络上面的任何言论都很有可能会把自己送入监狱当中,在这里,小编也是希望大家能够去管理好自己的言行举止。我们在网上登录一些账号,都是需要大家进行实名认证的,所以说也不要总是想着自己在网络上面说一些不良言论就没事,一般网上发布不良言论其实会更加的容易找到你,因此在这里,小编一时希望大家能够拒绝发布不良言论的行为。

该女子是在个人社交平台上发布一些对于安倍晋三遭遇刺杀这件事情的相关看法。女子的言论让大家非常的生气,作为中国人,说出这样的话,完完全全就是不把自己的同胞放在心上。该女子已经50多岁了,50多岁的人对于我国之前遭遇过的一切也是有所了解的,比年轻人肯定认识的要更加深刻一些,但是该女子并未认识到这件事的严重性,反而还在网上发布不良言论,大家可以在网上去搜索一下女子发布的言论,真的是让人恨之入骨。

作为一名50多岁的中年人,大家也是应该要明白,我们是需要去负责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在网络上面发布的任何不良言论,都很有可能会成为把你送入牢笼的原因。很多网友都纷纷的评论道,如果是一名未成年人帆布这样的不良言论,也是应该要去进行严格的惩罚,这只能够证明孩子父母的教育是不对的,该女子为了吸引一些网络热度,就发布这样的言论,实在是让人生气。

在这里,小编也是要建议大家,我们在网络上面发布的任何言论都是需要自己去负责,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想因为这件事情把自己送入牢笼当中,也希望大家能够在网络上面发布自身看法的时候,能够重视对于社会的影响,还有就是一定要有正确的三观。

四川一女子发表不当言论被行拘五日,这一处罚结果起到了哪些警示作用?

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民警在核实之后,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民警经过调查,当事人徐某某,58岁,是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退休返聘人员。

徐某某对安倍遭遇刺杀的事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在评论区中的三条留言,让所有人大跌眼镜,愤怒不已,她的言论让我们看到她完全否定,甚至是仇视自己的同胞,并且到了非常可怕的一种成都,而且网友发现,这也不是徐某第一次发表不当言论了。

在7月1日,她就发布了一条“英德是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县,而非英国和德国,中国佬,一见别个欧美韩日遭灾就幸灾乐祸,最该被灭掉的是中国人,丑陋的中国人,劣等民族!”就是这样一条让人愤怒的朋友圈,激起了民愤。

有人看完后愤怒的表示,对这样的人才拘留五天都是轻的,应该给予更严重的惩罚!一个不知道自己是哪国人的人,简直是全体中国人的耻辱,这样的人竟然如此辱骂自己的同胞,没有一点点的良知。

这件事情,也给你众人一个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网上捏造,散步虚假事实,发表不当言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会依法予以严厉的打击。

希望徐某某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58岁本应该是深知我们国家曾经的遭遇,如今却发表如此恶心的言论,实在是让人感到愤怒与失望,个人认为,拘留五日的处罚确实不算严重,也希望网友们在发布个人言论的时候,深思熟虑,不要向徐某某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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