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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杂志征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0 10:11

报刊杂志征订管理办法

有要求的
机关报刊杂志征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常委会机关经费支出的报刊、杂志征订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办公室是本机关经费支出的报刊、杂志征订的管理部门,负责报刊、杂志的征订、收发及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 每年度11月至12月,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征订下一年度的报刊杂志。

公费订阅报刊管理规定

每个科室(办)利用公费订阅的报刊杂志,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份。由秘书一科按照年人均180元的标准,核定各科室(办)公费订阅报刊的支出总额,各科室(办)要将公费报刊订阅支出控制在总额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昌吉报刊征订要求

一、征订原则
坚持“确保重点、突出业务、分门别类、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认真开展我校报刊杂志征订工作,尤其要把党报党刊征订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发挥党报党刊在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征订程序
1、因部分报刊杂志价格每年有所变动,请各部门、各单位根据2020年全国报刊杂志征订目录(见附件1),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报刊杂志征订表”(见附件2)。
2、请各部门、单位自行填写打印报刊杂志征订表,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送党委宣传部审核后,于2019年11月29日前送到收发室(龙子湖校区南大门东侧),过期请自行前往邮局办理。
3、收发室到市邮政部门统一为各部门、各单位开具发票。
4、接到学校收发室通知后,请各部门、各单位到收发室领取发票,并尽快到学校计财处转账到邮政指定账户,完成征订程序。
三、征订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慎重选择,保证报刊杂志征订工作顺利进行。
2、要以党报党刊和主流报刊为征订主体,不予公费订阅休闲娱乐和生活服务类报刊杂志。鼓励各部门、各单位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光明日报、河南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党报党刊,其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须任选至少一份订阅。各二级院部可结合业务学习实际,有针对性地征订专业领域内的报刊杂志。
3、职工个人自费订阅的报刊杂志,不列入申请表的范围。

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四条 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五条 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
  (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第六条 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地方各系统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应当认真进行管理;各期刊还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 期刊的审批第七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
  (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第八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第九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正式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条 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局进行刊名查重,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并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与国外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范围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
  (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三条 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合作办刊,按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重新报批。
  其它登记项目的变动,属中央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部委级单位核批,属地方单位办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均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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