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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相关杂志

发布时间:2023-12-10 21:53

航空货运相关杂志

七、空运货物尺寸规定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 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八、国际空运收费规定

(一)国内航空货物运价类别

1、普通货物运价

a、基础运价(代号N)

民航总局统一规定各航段货物基础运价,基础运价为45公斤以下普通货物运价,金额以角为单位。

b、重量分界点运价(代号Q>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建立45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上3级重量分界点及运价。

2、等级货物运价(代号S)

急件、生物制品、珍贵植物和植物制品、活体动物、骨灰、灵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械、押运货物等特种货物实行等级货物运价,按照基础运价的150%计收。

3、指定商品运价(代号C):对于一些批量大、季节性强、单位价值低的货物,航空公司可申请建立指定商品运价。

4、最低运费(代号M) :每票国内航空货物最低运费为人民币30元。

5、集装货物运价:以集装箱、集装板作为一个运输单元运输货物可申请建立集装货物运价。

(二)国内航空货物运价使用规则

1、直达货物运价优先于分段相加组成的运价。

2、指定商品运价优先于等级货物运价和普通货物运价。

3、等级货物运价优先于普通货物运价。

(三)国内航空货物运计费规则

1、货物运费计费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2、最低运费,按重量计得的运费与最低费相比取其高者。

3、按实际重量计得的运费与按较高重量分界点运价计得的运费比较取其低者。

4、分段相加组成运价时,不考虑实际运输路线,不同运价组成点组成的运价相比取其低者。

(四)国内航空邮件运费

普通邮件运费按照普通货物基础运价计收;特快专递邮件运费按照普通货物基础运价的150%计收。

九、公布的直达运价

公布的直达运价指航空公司在运价本上直接注明承运人对由甲地运至乙地的货物收取的一定金额。

(一)种类

1、特种货物运价(Specific Commodity Rates,SCR)

特种货物运价通常是承运人根据在某一航线上经常运输某一种类货物的托运人的请求或为促进某地区间某一种类货物的运输,经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同意所提供的优惠运价。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公布特种货物运价时将货物划分为以下类型:

0001-0999 食用动物和植物产品;

1000-1999 活动物和非食用动物及植物产品;

2000-2999 纺织品、纤维及其制品;

3000-3999 金属及其制品,但不包括机械、车辆和电器设备;

4000-4999 机械、车辆和电器设备;

5000-5999 非金属矿物质及其制品;

6000-6999 化工品及相关产品;

7000-7999 纸张、芦苇、橡胶和木材制品;

8000-8999 科学、精密仪器、器械及配件;

9000-9999 其他货物。

其中每一组又细分为10个小组,每个小组再细分,这样几乎所有的商品都有一个对应的组号,公布特种货物运价时只要指出本运价适用于哪一组货物就可以了。

因为承运人制定特种运价的初衷主要是使运价更具竞争力,吸引更多客户使用航空货运形式,使航空公司的运力得到更充分的利用,所以特种货物运价比普通货物运价要低。也因此适用特种运价的货物除了满足航线和货物种类的要求外,还必须达到承运人所规定的起码运量(如100公斤)。如果货量不足,而托运人又希望适用特种运价,那么货物的计费重量就要以所规定的最低运量(100公斤)为准,该批货物的运费就是计费重量(在此是最低运量)与所适用的特种货物运价的乘积。

2、等级货物运价(Class Rates or Commodity Classification Rates,CCR)

等级货物运价指适用于指定地区内部或地区之间的少数货物运输。通常表示为在普通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适用等级货物运价的货物通常有:

(1)活动物、活动物的集装箱和笼子;

(2)贵重物品;

(3)尸体或骨灰;

(4)报纸、杂志、期刊、书籍、商品目录、盲人和聋哑人专用设备和书籍等出版物;

(5)作为货物托运的行李。

其中(1)-(3)项通常在普通货物运价基础上增加一定百分比;(4)-(5)项在普通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比。

3、普通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s,GCR)

普通货物运价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价。当一批货物不能适用特种货物运价,也不属于等级货物时,就应该适用普通货物运价。

通常,各航空公司公布的普通货物运价针对所承运货物数量的不同规定几个计费重量分界点(Breakpoints)。最常见的是45公斤分界点,将货物分为45公斤以下的货物(该种运价又被称为标准普通货物运价,即Normal General Cargo Rates或简称N)和45公斤以上(含45公斤)的货物。另外,根据航线货流量的不同还可以规定100公斤、300公斤分界点,甚至更多。运价的数额随运输货量的增加而降低,这也是航空运价的显著特点之一。

由于对大运量货物提供较低的运价,我们很容易发现对一件75公斤的货物,按照45公斤以上货物的运价计算的运费(9、82*75=736、50)反而高于一件100公斤货物所应付的运费(7、14*100=714、00)。显然这有些不合理。因此航空公司又规定对航空运输的货物除了要比较其实际的毛重和体积重量并以高的为计费重量以外,如果适用较高的计费重量分界点计算出的运费更低,则也可适用较高的计费重量分界点的费率,此时货物的计费重量为那个较高的计费重量分界点的最低运量。也就是说,在上边的例子中,这件75公斤的货物也可以适用每公斤7、14英镑的费率,但货物的计费重量此时应该是100公斤,这费额为714英镑。

4、起码运费(Minimum Charges,M)

起码运费是航空公司办理一批货物所能接受的最低运费,是航空公司在考虑办理即使很小的一批货物也会产生的固定费用后制定的。

如果承运人收取的运费低于起码运费,就不能弥补运送成本。因此,航空公司规定无论所运送的货物适用哪一种航空运价,所计算出来的运费总额都不得低于起码运费。若计算出的数值低于起码运费,则以起码运费计收,另有规定除外。

航空货运中除以上介绍的四种公布的直达运价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运价,即成组货物运价(United consignment ULD,Unit Load Devices)适用于托盘或集装箱货物。

(二)公布的直达运价的使用

1、除起码运费外,公布的直达运价都以公斤或磅为单位。

2、航空运费计算时,应首先适用特种货物运价,其次等级货物运价,最后是普通货物运价。

3、如按特种货物运价或等级货物运价或普通货物运价计算的货物运费总额低于所规定的起码运费时,按起码运费计收。

4、承运货物的计费重量可以是货物的实际重量或者是体积重量,以高的`为准;如果某一运价要求有最低运量,而无论货物的实际重量或者是体积重量都不能达到要求时,以最低运量为计费重量。

5、公布的直达运价是一个机场至另一个机场的运价,而且只适用于单一方向。

6、公布的直达运价仅指基本运费,不包含仓储等附加费。

7、原则上,公布的直达运价与飞机飞行的路线无关,但可能因承运人选择的航路不同而受到影响。

8、运价的货币单位一般以起运地当地货币单位为准,费率以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空运单的时间为准。

十、非公布的直达航空运价

如果甲地至乙地没有可适用的公布的直达运价,则要选择比例运价或利用分段相加运价。

(一)比例运价(Construction Rate)

在运价手册上除公布的直达运价外还公布一种不能单独使用的附加数(Add-onamounts)。当货物的始发地或目的地无公布的直达运价时,可采用比例运价与已知的公布的直达运价相加,构成非公布的直达运价。

需要注意的是在利用比例运价时,普通货物运价的比例运价只能与普通货物运价相加,特种货物运价、集装设备的比例运价也只能与同类型的直达运价相加,不能混用。此外,可以用比例运价加直达运价,也可以用直达运价加比例运价,还可以在以计算中使用两个比例运价,但这两个比例运价不可连续使用。

(二)分段相加运价(Combination of Rate)

所谓分段相加运价是指在两地间既没有直达运价也无法利用比例运价时可以在始发地与目的地之间选择合适的计算点,分别找到始发地至该点、该点至目的地的运价,两段运价相加组成全程的最低运价。

无论是比例运价还是分段相加运价,中间计算点的选择,也就是不同航线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计算出来的两地之间的运价,因此承运人允许发货人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以不同计算结果中最低值作为该货适用的航空运价。

乔治·布什洲际机场的货运

乔治布什洲际机场是全美第11大货运机场,在2005年处理超过751百万磅货物在次年,著名空运杂志Air Cargo World颁发ACE奖项给乔治布什洲际机场,该奖项属于机场年货运量少于50万吨的类别。因为过去五年货运量增长率达4.2%,休斯顿机场系统 决定以125百万美元,在该机场建立一个面积达550,000示方尺(51,095 m)的货运中心,并在2003年1月启用,能同时处理20架广体货机。新货运中心有自己的联邦调查设备(FIS)、美国海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USCIS)、美国农业部和美国健康检查服务。该中心的下一个计划,叫做国际空运中心II,是为了应付货运量上升。新的将会有大约60,000平方尺(18,288 m)的空间来处理易腐坏的货物。该中心位于IAH货运中心,该地点不但接近货机的停机坪,而且能够方便处理和分发易腐坏货物。 美国航空货运、Aeromexpress、空桥货运航空、加拿大航空货运、法国航空货运、意大利航空货运、全美航空货运、安东诺夫货运、BAX Global、英国航空货运、意大利航空货运、卢森堡货运、CARGO TACA、中华航空货运、大陆航空货运、DHL、达美空货运、长荣航空货运、联邦快递、边疆航空货运、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日本航空货运、荷兰皇家航空货运、Kitty Hawk、大韩航空货运、智利航空货运、德国汉莎航空货运、马丁航空、Menlo Worldwide、西北航空货运、极地货运航空、Polet Airlines、沙乌场阿拉伯航空货运、Servisair Cargo、新加坡航空货运、西南航空货运、美国邮政、UPS、联合航空货运、Varig Logística、伏尔加-第聂伯航空、世界航空货运、国泰航空货运

中国航空货运行业论文

关于中国航空货运企业转型的思索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刺激中国经济瞬间爆发,与邻国和地区的政治形势进入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国民经济开启了新一轮高速增长期,知名跨国公司、风投公司纷纷涌入中国内地,令中国成为举世瞩目的“新经济中心”,这带给中国航空货运企业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由于国内外贸易和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航空货运业务量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喜人局面,各家航空公司对航空货运业务更加重视,在航空公司的发展战略上,从以前“轻货重客”逐渐转变为“客货并举”的战略形态,对货运在运力和基础设施建设上加大投入力度,航空货运的运力从过去主要利用客机腹舱的空余吨位,迅速发展到大力引进B747大型全货机,并投入国内、国际货运航线的运营。但是对于航空公司来说,航空货运的形势却不容乐观,2007年,伴随着油价从每桶3500元飙升到每桶8900元,燃油成本占到航空公司变动成本的70%以上,在欧美等国际长航线上,由于面对实力雄厚的竞争对手,国内航空公司很难盈利,尤其以回程航线为甚。外航如UPS、FedEx和德国汉莎等却能保持货运收入与业务量齐头并进,在中国货运市场的年利润增长率达到20%以上。

造成中外航空货运公司竞争能力和收益水平差异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航空公司未能根据现代物流对航空货运企业的要求,及时调整自身市场营销和经营模式。

目前国内航空公司在竞争手段、经营模式和赢利模式等创新方面依然相当匮乏。国内航空公司在提供服务方面,很难看出有多大的服务差别,同行间的竞争手段也大多是简单的价格战。这就怪不得货主们普遍认为,国内各家航空公司的服务都差不多,将货装进哪家的飞机都一样,这就造成货主选择航空公司的标准自然是哪家的便宜,货就往哪家送。国内航空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在市场上互相杀价,大打价格战。货运代理恰恰就是利用航空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向两边压价,逐渐控制航空公司的货运价格,利用手中掌握的货源,不断要求航空公司给予更多的折扣和促销费用,这就是造成航空公司货运收益水平不断下滑的根源。

由此可见,各航空公司服务产品的单一性以及服务范围的局限性,让航空公司在竞争中未能显示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并由此造成货运代理可以在各个航空公司之间任意选择和压价。

但是,为什么外国货运航空公司的收益水平却能上升,而不轻易受代理人摆布呢?如分析FedEx和UPS的运营模式,我们不难发现,FedEx和UPS的业务主要分成三大块:1.门到门的航空快递;2.机场到机场的航空普货运输;3.为大型跨国公司提供的一站式航空物流供应链业务服务。从中可以看出,这些所谓的快递公司已完全渗透入传统航空公司的普货运输领域,不再局限于文件、包裹等小件物品的运输,而是在航空货运市场上与传统航空公司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国内航空公司如果要继续生存,就必须转变经营理念,努力学习外国航空公司的服务产品和先进的经营模式,特别是他们的“一站式”物流服务,更是其极具竞争力的高端产品,也是国际大型跨国公司最为欢迎的物流产品,同时具有对服务要求高、价值增长快、市场前景广阔的特点。

降低客户的经营成本,并不是通过简单的降低航空运输价格来实现,而是通过增值服务来实现。只有把客户的利益与优质的航空物流服务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获得航空公司更大的发展新机遇。

由于现代物流思想和经营模式对于中国从业者来讲还比较陌生,而国内航空物流也正处在起步阶段,应该看到,航空公司由于拥有较好的硬件设施、熟悉的市场和客户资源以及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在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中国的航空公司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通病,如服务意识薄弱,人员素质跟不上现代物流的要求,信息技术的应用还欠发达,IT网络服务功能单一等问题,这些都将严重削弱航空公司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实力。在此,以国货航为例,想要顺利转型为现代航空物流企业,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应当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物流思想与服务理念。

传统的运输业务,只是向客户提供固定而单一的服务,而物流服务则是根据客户的需要,针对顾客特点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国货航必须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物流思想,完善和设计出符合客户多样化需求的物流服务产品。

二、降低客户的物流总成本,与大规模生产企业建立起三方物流关系,形成战略联盟利益共同体。

没有货源,航空货运企业就无法生存,可以说货源和客户就是航空公司的生存根本。因此,国货航只有和真正的客户——生产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建立长远的合作关系,才能保证得到长期稳定的市场份额,而只有通过逐步摆脱航空货运传统的经营思路,树立现代物流理念,为生产企业设计出有针对性的一体化物流方案,提供个性化服务,把客户的利益与优质的航空物流服务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形成稳定而长久的利益共同体,从而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与生产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和降低客户的总体物流成本,是现代物流思想与传统货运思想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物流服务商能否赢得市场的关键所在。降低客户的经营成本,并不是通过降低航空企业的运输价格来实现的。物流服务不仅比传统货运增加了个性化服务,更是一种以客户为中心的增值服务,是通过物流供应商的高品质运输配送、信息服务和供应链管理,努力实现客户的“零库存”,从而达到减少客户资金成本、仓储成本、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等各项费用,优化客户的资金流配置和生产决策,在这个过程中,航空公司作为物流供应商由于向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增值服务,帮助客户降低了总体经营成本,从而也为自己获取到稳定而合理的利润,提高航空物流企业本身的总体收益水平创造了条件。

三、积极寻求政府和政策上的支持。

物流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优惠措施,在政策和税收优惠上扶持物流企业的发展,国货航作为物流企业,必须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及时反映物流发展中存在的包括海关、检疫、危险品运输等各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要求政府部门协调解决,为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创造良好环境。可以说,现在的政策大环境对国内航空企业进入航空物流业是非常有利的,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住这个机会。

四、积极开展与国际货运航空联盟的合作,建立跨多行业的联盟。

国货航欲转型为专业航空物流企业,我们的优势在于现有快捷而广泛的航线网络。但是在国际航空物流中,没有任何一个航空企业的航线网络可以覆盖世界所有点,这就需要我们与其他航空企业开展密切合作。所以,国际上的主流航空公司形成了两大航空货运联盟,分别是由汉莎航空、北欧航空、日本航空和新加坡航空组成的WOW货运联盟和达美航空、法国航空和大韩航空组成的天合货运联盟,其特点都是服务标准统一、航线网络互补,通过合作可将所有联盟成员的货物运抵世界各个城市。及时选择和加入航空货运联盟,可以令国货航短期内快速进入全球航空网络和国际航空分销网络。

由于航空物流是现代信息时代的新兴行业,其运营模式不仅仅是“飞机+卡车+仓库”的方式,而应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结合生产企业的供应链管理,配合生产厂商设计出“一站式”、“门到门”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综合物流服务。
五、建立立体高效的航空物流信息网络。

航空公司转型为物流企业,不但需要有先进的飞机和大型货运仓库及卡车车队,更需要有优秀的物流管理人才和立体高效的航空物流信息技术。在现代物流中,信息流管理与货物流管理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没有先进可靠的IT技术,谈不上成功的现代物流服务。目前,航空货运企业在转型中必须学习如何适应当今信息时代对航空公司的要求,建立起立体高效的信息网络,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信息科技,以加强与生产企业和客户的联系,降低生产企业的运营成本及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

市场经济的竞争是残酷的,然而又秉持公平原则。利用现代物流思想提升航空货运服务,实现航空企业从单一航空运输企业转型为现代航空物流企业,是当今世界航空货物运输的大势所趋,也是中国航空货运业者实现跨越式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五条 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第二章 货物托运第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七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承运人填入货运单。
  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第八条 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第九条 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写的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七)货物的性质;
  (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
  (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
  (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十一)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
  (十二)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
  (十三)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
  (十四)货运单的份数;
  (十五)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
  (十六)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十七)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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