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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小论文评语

发布时间:2023-12-11 21:09

时政小论文评语

给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评语

该生一直积极努力地向党组织靠拢, 大一下学期参加了党校培训被评为优秀学员。积极进取,刻苦努力,思想觉悟高,团结同学,关心时事,学习和动手能力强。在学习上本着不落后的态度进行学习。在生活上,勤俭节约,不穿名牌,不赶时髦;同时利用各种机会来勤工助学,我卖过衣服、小首饰品、保险,作过校园考研代理、做过手机宣传、房地产宣传;大一做班级的团支部书记、大二院生活部副部长,工作认真负责。

该生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思想上积极进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政治思想觉悟高,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曾获二等奖学金、“三好学生”称号,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群众基础较好。

该生积极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有很强的责任心,和民族责任感。在学习上努力刻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成绩优良,获得二等奖学金。生活上积极进去,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群众关系良好,曾获“军训优秀学员”,团日活动先进个人、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校优秀团员,校三好学生,市三好学生。

该同志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时刻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努力做一个积极乐观、追求上进的人。在学习上,勤奋刻苦,踏踏实实,不迟到不缺席,并取得优秀成绩,获“学习先进个人称号”。在担任两年的文体委员时,工作上认真负责,获“文体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05年参与组织迎新晚会并获得一等奖;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向一个合格党员的标准看齐,做事认真负责。

教师思想政治表现评语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认真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积极参加各项教研活动和课改培训,认真上好公开课,不断提高认识和业务水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陶冶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鉴定之思想品德鉴定:政治思想表现鉴定。弘扬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做好学生的表率。服从安排,团结协作,工作尽心尽责,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学校、学区交给的各项任务。出勤好,勇挑重担,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全心全意为学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带头作用,认真学习领会课改精神,努力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所开的观摩课《安全在我心》、《平面图形的周长和面积》等受到同行及领导的一致好评。同时,学习校本课程开放的精神,认真备课,注重抓课堂效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合作意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担任辅导员工作时,能根据学区少先队计划及本班情况制定中队工作计划,配合学校积极开展工作,组织主题队会观摩,组织学生开展运动会、硬笔比赛、数学竞赛、六一文艺汇演、游园活动、讲故事比赛等活动,开展红读、雏鹰争章活动,组织尊老敬老义务劳动,使全校队员的素质得到全方位的发展,大队形成一股文明礼貌、团结协作、积极向上的风气,思想品德。

在个人职责范围重视创安工作;在学生方面,发现学生出现思想认识偏差,及时给予正确引导,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此外,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关心国家时事,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电大本科进修,取得优异的成绩。面对激烈的竞争和教育的不断改革,我将继续努力,积极进取,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山区的教育事业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大学生思想政治表现评语

政治思想方面,可以说这是我大学生活里面很重要的内容,经过努力,从一个共青团员成长成为一个共-产-党员,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知道自己现在是什么样的,将要成为什么样的,怎么成为那样的自己。悦纳自己的缺点,自我的力量成为进步的主要力量。

学习方面,学习态度比较端正,目的明确,付出了多少汗水都在分数上体现出来了。科研创新能力比较突出,获得过国家级的奖励,毕业论文成绩也得到了A。我特别喜欢计算机,爱问为什么,所以现在对计算机软硬件也算一个入门级的专家了。

社会实践是我的另一大学生活的重心。无论是社区服务,或是专业咨询实践,还是校园的科技文化活动和集体活动,我都是活跃份子,积极参与提高综合素质,在多种多样的角色和职位上都尽力去做到最好。主要是社会实践是组织宣传,编辑写作方面的一些工作,这也是毕业后我将从事的工作。

在身心健康、个人品德及行为习惯方面我也比较满意自己的表现。遵纪守法,讲文明,生活习惯良好。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与老师同学朋友相处融洽,乐于助人,兴趣广泛,适应环境能力强。

一直以来很喜欢这么一句话:我们有很多潜在的能量,只是容易被习惯所掩盖,被时间所迷离,被惰性所消磨!所以我们要成为什么样的自己,只要你愿意,你就可以。在这个即将毕业的时候,如果问我大学再读一次会怎么过,我会说我还会这么过政治思想方面,可以说这是我大学生活里面很重要的内容,经过努力,从一个共青团员成长成为一个共-产-党员,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知道自己现在是什么样的,将要成为什么样的,怎么成为那样的自己。悦纳自己的缺点,自我的力量成为进步的主要力量。

学习方面,学习态度比较端正,目的明确,付出了多少汗水都在分数上体现出来了。科研创新能力比较突出,获得过国家级的奖励,毕业论文成绩也得到了A。我特别喜欢计算机,爱问为什么,所以现在对计算机软硬件也算一个入门级的专家了。

社会实践是我的另一大学生活的重心。无论是社区服务,或是专业咨询实践,还是校园的科技文化活动和集体活动,我都是活跃份子,积极参与提高综合素质,在多种多样的角色和职位上都尽力去做到最好。主要是社会实践是组织宣传,编辑写作方面的一些工作,这也是毕业后我将从事的工作。

在身心健康、个人品德及行为习惯方面我也比较满意自己的表现。遵纪守法,讲文明,生活习惯良好。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与老师同学朋友相处融洽,乐于助人,兴趣广泛,适应环境能力强。

论文如何评价唐太宗的功绩与过失

史家常称唐太宗圣明, 为政多善而足法, 故有“贞观之治”。然考诸史实, 唐太宗失德、失策、失治之处甚多, 若非忠智之士有所补救, 他的许多过失都足以导致败家亡国。贞观之所以称“治” 一方面由于唐高祖广用贤能、直言纳谏、安静养民的治国方略在贞观前期存在功效延伸, 与隋末战乱形成了对比;另一方面则是唐太宗与唐高宗授意史官在贞观历史记录中大肆隐恶饰美的结果。
“唐太宗由于其辉煌的文治与武功, 以及贞观时代直言纳谏的清明作风, 一直被作为圣明天子的典型, 为历代史家所称誉。研究文章数量庞大, 超过了其他皇帝 这是许多唐史者学耳熟能详的一句话。这句话概括了历代史家的基本观点, 即唐太宗的圣明造就了贞观之治, 贞观之治是唐太宗垂范千古的治世杰作。然考诸史实, 贞观之治值得称道的方面主要在贞观前期, 应归功于唐高祖治国方略的功效延伸。而唐太宗本人的有关作为却所失甚多, 许多方面还足以导致败家亡国。透视贞观二十三个春秋的治乱得失, 唐太宗贞观之失的教训比”贞观之治“的光环更值得后人深思。
首先, 唐太宗失德于家, 在一定程度上也贻害于国。
专制时代的中国以”家天下“为政治特色, 君主治国的基础自然是治好家, 所以君臣父子纲常伦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可是唐太宗却袭杀兄弟、逼父禅位、占叔父李瑗之姬 、夺小弟元吉之妇 。夺位为帝后又失教皇子、乱储君之制。其不孝、乱伦、乱纲、失亲之处与许多亡国之君都颇为相似, 只是唐太宗的智术略出其上而已。唐太宗为了夺取皇位, 先向唐高祖打小报告, 告其兄太子建成与弟齐王元吉淫乱后宫, 待唐高祖召见二人查问时, 他却发动玄武门之变抢先将两位兄弟袭杀, 又命令尉迟敬德执兵直犯高祖禁宫, 以宿卫为名对高祖实行监禁, 逼宫夺权后又派长孙无忌之兄长孙安业任右监门将军 。据唐宫禁门籍之法, 右监门将军判出。高祖从此就在唐太宗心腹的监控下终身失去了自由, 实际上等于宫中软禁的囚徒。
贞观九年(公元635年) , 唐高祖薨, 从俭葬于献陵。唐太宗参照汉代筑皇陵制度开始预作山陵, 口头上说要“因山为陵, 容棺而已 ,实际上从此到唐太宗驾崩的十二年间, 昭陵的规模不断扩大, 封域面积最终达一百二十里 。在险峻的山上建造如此浩大的皇陵, 耗费国家资财一定不少。可见唐太宗并没有封建时代圣明君主以仁孝治天下的德行。宋儒所云“唐,,三纲不正, 无君臣父子夫妇,其原始于太宗也当属确论。从这方面来看, 唐太宗没有开创太平盛世的必然。
其次, 唐太宗屡次曲法徇情, 使贞观政治颇有法度之失。
侯君集破高昌时, 与手下将士大肆窃掠财宝, 造成了“数郡萧然, 累年不复”的恶果, 被依法收监, 仅因为岑文本上疏说情, 太宗便曲法而放人萧禹是恪守传统的老臣, 唐太宗在唐高祖薨后曾经评价他为“真社稷臣也” 。
贞观四年(公元630年)萧禹为御史大夫, 弹劾李靖在破颉利牙帐之战时御军无法, 致使突厥珍物, 掳掠俱尽, 请付法司推科。唐太宗一方面“特敕勿劾”, 另一方面对李靖仍然加官厚赏。不久, 又对李靖说: “ 前有人谗公, 今朕意已寤, 公勿以为怀。” 复赐绢二千匹 。李靖确属国家难得的大将, 但御史大夫是依法弹劾, 唐太宗连“违法必究”表面程式文章也不做一下, 反而在大臣面前搬弄是非¹, 恐怕是权术有余而君王的法度不足。
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 唐太宗诏自今皇太子出取库物, 所司勿为限制, 于是太子发取无度, 左庶子张玄素上书劝谏, 在早朝时被太子派人伺机狠揍一顿, 几乎致死! 太宗也不追究。
同年, 巨贪党仁弘事发, 罪当死, 太宗亲自作秀,曲法护其命。
汉王李元昌所为多不法, 又常常杀害劝谏他的侍臣, 太宗却睁只眼闭只眼, 也不依法处理撇开史书中唐太宗有关/法制0的光辉语录, 对比研究贞观时期执法过程中随意性, 诸如此类的事例还真不少。
第三, 唐太宗在位时, 一直梦想恢复封建诸侯制度, 而这种制度已经被历史反复证明最可能导致内乱和亡国。
早在贞观元年(公元627年), 唐太宗就想建立封建世袭制度 。贞观五年(公元631 年) ,唐太宗不顾魏征等大臣劝告, 有旨命令官员起草封建条例, 定等级, 实行皇族与功勋大臣世袭封建。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 6月, 诏荆州都督荆王元景等二十一王所任刺史, 咸令子孙世袭,又以功臣长孙无忌等十四人为刺史, 亦令世袭;非有大故, 无得黜免 。
贞观二十二年(公元648年) , 唐太宗在留与接班人的《帝范》中仍然对“封建亲戚”念念不忘!说明有史可查的20多年中, 唐太宗一直想实行世袭分封制! 这可不是一时心血来潮的小事! 唐太宗是否真心想分封功臣姑且不论, 但他想分封皇子皇孙却由此可见是不争的事实。而历代分封、世袭致乱的史实又证明, 分封诸侯乃亡国之路。仅此而论, 唐太宗本人不但不圣明, 甚至很可能祸乱国家。
第四, 唐太宗安边失计, 黩武祸民导致了扰外乱内的严重后果。
贞观元年(公元627 年) , 诸州奏称岭南冯盎反, 唐太宗命令将军发江、岭数十州兵讨之, 幸亏魏征及时剖析形势, 力辩其未反。事实证明魏征判断正确, 才避免了一场迫在眉睫而且可能祸乱南中国的冤战。
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 高昌平定后, 褚遂良建议立高昌子弟为藩辅, 唐太宗却不纳谏, 反发兵守其地, 耗财扰民未得其利, 以致突厥入寇, 后悔不已。
贞观十七年(公元643年), 唐太宗拒不纳谏,先允婚真诚和亲的薛延陀, 待其历经艰辛、损失惨重, 不远万里而来时, 又耍诡计赖婚用心阴毒却埋下外交失信的后患。随后几年, 唐太宗伐高丽时, 薛延陀引兵寇边, 唐十数州不得安宁 。
贞观十八年(公元644 年) 起, 唐太宗不听劝谏, 多次大规模兴兵进攻高丽, 劳民伤财而未能如愿。征战中甚至不采纳江夏王李道宗奇兵袭敌根本的正确战术建议, 反屯兵于坚城之下, 攻打安市近半年之久! 终于兵疲粮尽而无功, 不得不狼狈返回, 悔恨无及 。可悔恨之后, 又发动更大规模的战争。为了制造进攻高丽的大量海用战船, 不但役及江南十二州民众 , 而且影响了中国西南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定 。
房玄龄死前切谏不要再伐高丽, 谏得唐太宗悲不自胜。可是, 谏归谏, 战归战。唐太宗对房玄龄的进谏表扬一番后, 仍然放手发动战争。终于在“蜀人苦造船之役”、 州县督迫严急, 民至卖田宅、卖儿女不能供, 谷价踊贵, 剑外骚然0的情况下引起雅、邛、眉三州人民造反 。朝廷不得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平定内乱, 唐太宗本人也在人民的反抗声中暴病而亡。
因此, 由于唐太宗好大喜功, 黩武祸民, 扰外乱内, 几乎重蹈隋朝覆辙。
第五,太宗有俭约为治之虚名, 更有奢纵失度的实行。翻开史书, 唐太宗俭约自律的语录比比皆是。
可是据有关记载, ”太宗常幸洛阳, 颇见可欲, 多治隋氏旧宫, 或纵田游,,“贞观四年(公元630年), 唐太宗发卒修洛阳宫以备巡幸, 被给事中张玄素批评为财力不及隋世而
土木之作甚于炀帝 。
贞观五年(公元631年) , 又/修仁寿宫, 更命曰九成宫, 又将修洛阳宫, 民部尚书戴胄表谏……上嘉之,……久之, 竟命将作大匠窦琎修洛阳宫”。其工程凿池筑山, 雕饰华靡“ , 不知耗费了多少资财。
贞观六年( 632年)正月, 唐太宗将巡幸九成宫,姚思廉进谏, 唐太宗找了个借口: “朕有气疾, 暑辄顿剧, 往避之耳。”还赐与思廉绢五十匹。且不论正月就想去避暑的理由是否充足, 两个月后唐太宗毕竟去了九成宫 。
贞观七年(公元633年)五月, 唐太宗幸九成宫时, 天下并不安定, ”雅州道行军总管张士贵击反獠, 破之“。“八月, 又 以张士贵为龚州道行军总管,使击反獠”。年底, 唐太宗幸故隋之离宫芙蓉园, 又校猎少陵原、置酒故汉未央宫, 与太上皇唐高祖吹嘘”胡、越一家, 自古未有也“、”四海入臣“, 可是嘉州、陵州人民却正在造反, 只得命邗江府统军牛进达去镇压。
贞观八年( 634年)冬十月, 唐太宗造大明宫, 借口是”以为上皇清暑之所。未成而上皇寝疾, 不果居“ 。同年年底, 中牟丞皇甫德参上疏言:”修洛阳宫, 劳人;收地租, 厚敛;俗好高髻, 盖宫中所化。“太宗大怒而欲治其谤讪之罪, 魏征极谏, 唐太宗咆哮道: “朕罪斯人, 则谁敢复言! ”。
此间天下事如何呢?年关刚过(即贞观九年正月)党项先内属者皆叛归于吐谷浑, 三月, 洮州羌也叛归吐谷浑 。到了夏天, 太上皇唐高祖李渊驾崩。唐太宗再也没有任何权威羁绊, 愈发为所欲为了。
贞观十一年( 637年)春, 唐太宗又修飞山宫, 魏征劝谏无果。五月, 魏征上疏说太宗“欲善之志不及于昔日”、”谴罚积多, 威怒微厉“。同年八月, 太宗谓侍臣曰: “上封事者皆言朕游猎太频, 今天下无事,,”
实际上当时并非天下无事, 那几年由于赋役沉重, 人民已经怨声载道, 人们说: “即日徭役,似不下隋时。怀、洛以东, 残人不堪其命,,”[, 而西疆还有唐与叛羌及吐谷浑的大战。就在唐太宗说“天下无事”的上月, 暴雨还使洛水成灾, 淹死了六千余人。魏征力劝唐太宗纳谏少事游猎。唐太宗嘴上说”公言是也” 并”劳而遣之“。可是仅仅两个月后, 唐太宗又到洛阳苑打猎去了。上行下效, 吴王恪当时也常去打猎, 被侍御史柳范奏弹, 唐太宗责怪长史权万纪没有匡正吴王, 欲处以死罪, 柳范一针见血地指出: ”房玄龄事陛下, 犹不能止田猎, 岂得独罪万纪! “。仅仅几个月后的贞观十二年, 唐太宗又东巡入洛, 次于显仁宫, 宫苑官司因供奉不精多被责罚 。
贞观十二年与十三年, 风起云涌的反叛在巫州、霸州、巴州、钧州、明州、壁州、洋州、集州等地爆发唐太宗一边疑惑”创业与守成孰难“, 一边仍然巡幸田猎不已 。魏征眼见人民疲于徭役和兵役, 向唐太宗发出了百姓之心不再宁帖的呼号 。
可是贞观十四年(公元640年) , 唐太宗又新作襄城宫 。次年, 房玄龄、高士廉问少府少监窦德素: ” 北门近何营缮? “太宗大怒, 斥责其少管闲事!就在这一年, 连唐太宗的卫兵也忍不住要反抗,”惮于行役, 冀上惊而止, 乃夜射行宫, 矢及寝庭者五“。这应该不是偶然现象。
贞观二十一年(公元647年)四月, 唐太宗兴兵高丽的同时将终南山太和宫整修为翠微宫。七月,又增建玉华宫于宜春之凤皇谷 , 且“备设太子宫、百司, 苞山络野, 所费已巨亿计”。简直就是大兴土木!
唐太宗如此作为, 人民在“贞观之治”中的负担也就可想而知了。
唐太宗抚民失策, 留下了一定的苛政之患。
玄武门之变之后四个月, 唐太宗赐长孙无忌等43人分别食实封有差, 共计食实封三万一千户, 当时国控户口仅仅两百余万, 唐太宗竟然如此滥封, 显然是为了夺权后收买大臣。
次年(贞观元年)关中饥荒, ”至有鬻男女者“, 不能说只有天灾没有人祸 。大量宗教人口和大量食实封官员存在必然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而征战不休、土木频兴和恣意游猎又毫无疑问会增加人民负担。贞观十一年, 侍御史马周上疏陈时政曰: ”,今之户口不及隋之什一, 而供役者兄去弟还, 道路相继。陛下虽加恩诏, 使之裁损, 然营缮不休, 民安得息! 故有司徒行文书, 曾无事实,,而百姓怨咨者, 知陛下不复念之, 多营不急之务故也。“ 人民既不堪压榨只有纷纷逃亡。于是, 贞观十六年正月, 唐太宗便有一道针对全国的敕文: ” 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 限来年末附毕。“ 可见逃户现象已相当严重。
半年后, 唐太宗又特下制书, 对那些为了逃避繁重赋役而自残自伤者/据法加罪, 仍从赋役0! 温国公不愧良史, 在《资治通鉴》中紧承此制而特别说明: ” 隋末赋役重数, 人往往自折支体, 谓之-福手. 、-福足. ;至是遗风犹存, 故禁之。“人民悲惨到用断手、断足这种自残肢体的极端方式逃避赋役的地步, 还要被”加罪“, 加罪后仍然要负担赋役, 显然此时唐王朝对人民的压榨已经和隋朝差不多了,算不上什么圣明天子的盛世之治。
又半年后, 魏征病死, 唐太宗少了一个梗直忠谏之臣, 又是废立太子, 又是兴兵高丽, 搞得天下颇不安宁, 反叛的声势一浪高过一浪。据不完全统计, 在唐太宗的”贞观之治“期间, 史书明白记载出动大将跨州平叛和/虏获造反之民数千至万人的事例就不下10次贞观二十三年, 唐太宗暴病而薨, 朝廷在长孙无忌的主持下, 立即宣布“ 罢辽东之役及诸土木之
功”。虽然按照封建道德衡量, 长孙无忌也不是什么贞良之臣, 但唐高宗即位之初, 迅即纠正唐太宗这两大误政, 使唐王朝在安静养民的治国方略上有所回归, 应该是比较正确的。至少, 避免了唐王朝被兵戈与土木葬送的危险。
那么, 如何解释“贞观之治”享有的盛誉呢?细读史书不难发现, “贞观之治”的盛誉实际上主要集中在贞观前期。这里有两个因素起了重要作用。
第一是唐高祖治国方略延伸到贞观前期, 的确有一定‘治”的功效。
其二是唐太宗与唐高宗干预史官工作, 造成了对"贞观之治"的过分美化。
经过两代帝王的精心删改与美化, "贞观之治"的光辉形象便正式树立起来。待印刷术和文史之学繁盛之后, 人们由皇室定调润饰过的基本史料去研究唐史, 对唐太宗的光辉语录佩服得五体投地, 对夸饰过的贞观之治产生美好印象, 自然容易构想出一个太平盛世的太宗时代, 传讹出教训后世的典范。
然而细读史书, 还是能发现唐太宗说得比唱得好听,贞观之治做的比写的难看。
到了贞观晚期, 天下渐乱而唐太宗也人之将死,在<帝范>中对接班人说了几句其言也善的实话, 谈到自己的若干过失: "吾在位以来, 所制多矣: 奇丽服玩锦绣珠玉不绝于前, 此非防欲也;雕楹刻角高台深池每兴其役, 此非俭志也;犬马鹰鹘无远必致, 此非节心也;数有行幸以亟劳人, 此非屈己也。斯事者, 吾之深过。勿以兹为是而后法焉,,"对自己仅仅作奢华享乐方面的检讨, 主要是针对太子亦步亦趋地奢靡好内之性而言, 并未全言种种严重的贞观之失。
不过, 唐太宗贞观之失虽多, 却能够部分继承唐高祖广用贤才的传统和直言纳谏政风, 以众贤能的忠智补救自身的不足, 故终有一得, 即得"人", 使贞观政治在若干失误和风浪中有惊险而无倾覆。或许, 这也是历代知识分子乐于称颂他的根本原因。

谁能帮我写一篇关于《食品安全与道德建设》为主题的时事政治论文

食品安全论文

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体系建设;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 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篇、专项法律法规683篇、相关法律法规50篇;文革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832篇。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
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
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
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宣布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意图很明显,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希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起到协调作用。但由于管理构架、职责划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门协调等诸多原因,想要在短时间内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尚不容乐观。有学者认为,应改变多头管理,向相对集中统一的方向发展。我们认为,由于食品的产业链太长,我国的地域范围大,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可能也不必要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统一在一二个部门。当前,应重点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率和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或副总理出任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卫生部、质检局、工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领导或主管领导均成为该委员会成员(关系较为重大的正部级单位的一把手可作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秘书长(或常务副主任)及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秘书处可以设在某个部委(局、办),承担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1)审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2)研究确定加强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3)审议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计划;(4)确定需要向国务院汇报的重大议题;(5)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6)协调部门、地方间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重大事故的查处;(7)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推动食品安全健康发展。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当成立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对应的机构。
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1. 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由于订标工作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相互矛盾的问题,比如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不同、含量限度要求不同等,这不仅让相关食品加工生产者颇为头疼,也使得政府部门在对不少食品的监管上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比如前一时期,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全国黄花菜市场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发现: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黄花菜含硫量的鉴定标准,只能参照卫生部关于干菜类食品的卫生标准执行。按此标准,黄花菜的含硫量不能超过0.035毫克/千克。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正是根据这一数据对24.5吨的"毒黄花菜"进行了查处,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毒黄花菜"问题的广泛关注。但是,国家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脱水蔬菜标准》(NY5184-2002)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卫生指标是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由于两个政府部门对黄花菜含硫量数值的规定差之千里,造成黄花菜农们无所适从,黄花菜的生产厂商们叫苦不迭,某些执法部门盲目执法,政府的监管效率也大打折扣。这一问题最终引起了国务院总理的高度重视,2004年8月9日,卫生部发布2004年第16号公告,扩大了焦亚硫酸钠和硫磺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制定了黄花菜中二氧化硫残留标准不得超过200毫克/千克的新规定,至此黄花菜的含硫量标准终于统一。综上所述,我国的诸多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标准的检验检测方法已经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阶段。

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四级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有1000余项。当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着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相比接轨程度不够,从而导致标准的可信度在国际上不高。1961年召开的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召开的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均通过了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 现今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虽然我国1986年就已正式成为CAC成员国,但对食品法典的研究、评估与应用工作开展的并不十分理想。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出来的,如能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通过参照遵循这些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
近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开始组织实施食品标准的制订及修订,这一重要的基础工作的开展将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会大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2. 加大对食品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
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十五"期间,国家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的研究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但从客观要求来看,"十五"期间还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特别是对于快速检测技术研究的投入,并尽快将研究成果转化成具体应用。
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开展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对食品安全一系列的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
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就是评价食品中有关危害成份或者危害物质的毒性以及相应的风险程度,这就需要利用足够的毒理学资料确认这些成份或物质的安全剂量。食品安全性评价在食品安全性研究、监控和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对不安全食品的立法、清除市场上的不安全食品和负责部门认可项目的实施作为基础的。这些传统的做法由于缺乏预防性手段,故对食品安全现存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不能做出及时而迅速的控制。我国必须建立一套评价和降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新方法,同时加强对与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价,从而逐步建立我国自己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以新技术的安全评价为例,基因工程和辐照等高新技术在食品生产领域的引进,也对食品安全提出了特殊的挑战。某些新技术虽然会提高农业生产量,同时也可能使食品更安全,但若让广大消费者接受,必须对其应用和安全性进行评估,而且这种评估必须公开、透明,并采用国际上认可的方法。
我国应采取国际认可的手段,创建食品安全的评价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做法主要包括:及时而适宜地对食品安全事件开展危险性评价,以便为国际和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在全国范围内搜集食源性疾病和食品中有毒化学物质、致病菌污染的数据资料;及时、迅速地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危险性评价资料;就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毒化学物质和致病菌的污染以及微生物学危险性评价技术及数据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有效交流。
六、初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信用在当今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已成为企业的无形资本。食品安全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政府在信用体系方面加大建设力度,运用市场规律,把食品企业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真正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
1. 法律建设是信用体系的外在保障
一个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通过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可以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明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体现诚信原则、确立信用机制的法律法规无论在总体上的还是在食品行业专门领域都偏少,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据有关报道,我国信用体系的首部大法《征信管理条例》已经由草案升格为正式文本,一经国务院批准,即可颁布。①《征信管理条例》的早日颁布可以为相关配套措施的起草创造条件,而随着各项信用法规的陆续出台,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法律地位将有一个牢固的基础。
2. 道德约束是信用体系的内在要求
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中,道德约束和法律建设是一对互补关系。道德和法律相比较,在食品安全的覆盖领域方面要比后者广泛得多,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呼唤人的良知、抨击丑恶现象,以群体的力量指引和迫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做到自律。政府应在食品行业大力开展道德教育、进行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把对食品行业的道德评判同样纳入到食品安全征信范围中去。
3. 健全的机制是信用体系的内容
信用信息获得机制、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信用信息使用机制、信用信息发布机制以及企业的申诉机制等均是信用体系应当囊括的内容,而一个完备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可以确保整个系统的有序运转,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信用信息获得机制主要规范信息征集渠道和范围,可以包括主管部门的公告和奖惩记录、有关媒体报道以及被评价对象自己的报告等。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主要有信息分类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信息保存期限等。信用信息使用机制和发布机制主要规范信息使用和发布的范围、主体以及程序等内容。建立企业申诉机制是为了确保信用的准确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公平的氛围是信用体系的基础
政府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时,越注重营造公平氛围,就越能够为信用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对食品企业的责任追究以及信用权益保障上,政府应当一视同仁;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循公正、规范的原则,客观中立;奖优惩劣,在政策扶持、权利义务分配上不搞平均主义;要避免在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发生食品企业间以大欺小、相互贬损的事件。
2004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委正式启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率先在辽源市、大庆市、厦门市、常德市、银川市及肉类行业、粮食行业、儿童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并将在2006年4月前完成试点工作。目前,这一工作正在进行中。受外界种种影响和其他条件的制约,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难度不小,因此可以考虑重点在一二个方面有所突破而不必面面俱到,关键是要取得实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但我们认为这个时间似乎长了一些,诚信建设只争朝夕。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只是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只有把整个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全面建设起来,才能使之科学、有效地运转,到时真正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七、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大多是各职能部门自行公布与其相关的信息,但现实中不仅不同部门对同一内容公布的信息不一样,甚至同一部门对同一内容的信息公布也出现不一致。因此,尽快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运行体系是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水平不均衡,运用高科技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全国食品安全状况的整体监控,有助于协调、解决全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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