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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论文1500字

发布时间:2023-12-06 06:07

国际货物运输论文1500字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海运货物保险
2.陆运货物保险
3.空运货物保险
4.邮包运输保险
5.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6.案例分析
一.海运货物保险又分为:海运货物风险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海运货物风险: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海上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风 险
2.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损失:全部损失:运输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损。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它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3.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指船舶在海运提制途中遇到危害,船方为了挽救船、货,使得船舶继续行驶,有意地采取某些合理的措施并为此付出某些额外牺牲和费用。
单独海损: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利用进保险货物遭受海损后。

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货物遭受自然灾害前后,又遭受意外事故的部分损失;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海难后,发生的特别费用。
2.水渍险: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和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4.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 破裂险和锈损险。
5.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三.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A )I CC (A )
协会货物条款(B )I CC (B)
协会货物条款(c )ICC (C )
协会战争险条款
协会罢工险条款
恶意损害险条款
(A)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一切险
(B)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水渍险
(C)仅承担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
四.陆运货物保险:
1.陆运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
五.空运货物保险:
1.空运风险与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2.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3.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迄采用“仓至仓”条款
六.邮包运输保险:
1.邮包运输风险与损失
2.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七.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的订立:
1.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2.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3.保险险别的约定
4.保险金额的约定
5.保险单的约定
八.案例分析:
某外贸公司按CIF 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以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植110%投 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圆,数日厚意,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有遇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圆。
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赔偿,为什么?

这只是个引子,太多了。你要是有心的话够用

国际物流管理论文范文(2)

  国际物流管理论文范文篇二
  论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的关系

  [摘 要]国际物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进行的物流活动。它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目前,国际物流的发展程度已经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的因素。同时,国际物流的发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并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制造了诸多有利条件,如今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是与国际物流的日渐增长密不可分的。国际贸易的成长需要国际物流的支持,如果国际物流的发展滞后,则国际贸易的发展程度会受到严重影响。本文对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讨论。

  [关键词]国际贸易 国际物流 关系

  一、国际贸易的产生是国际物流产生的基础

  我们这里讲的国际物流是跨越国界的,是两个或更多家之间的一种物质流动,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国内物流的延伸和扩展。既然国际物流是多个国家之间的活动,那么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国际物流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国际贸易来看待,并在经营过程中服务于国际贸易,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定的服务活动。因此,不难看出,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国际物流得以产生并发展。没有国际贸易,也就没有国际物流。

  1.国际贸易的产生促进了国际物流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贸易活动是国际物流存在的前提条件,同时国际物流的存在也是国际贸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假象若没有国际物流,则不同国家之间则不能进行商品交换活动,进而国际贸易则不复存在。因此要想进行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就会必然产生。从这个角度理解,国际贸易的产生推动了国际物流的发展。如今,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日趋频繁并日趋复杂,在这样的环境下,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国际物流要实现专业化、一体化等更高的技术标准。众所周知,国际物流以前仅把货物从一国物理性转移到另一国,如今的国际物流已发展成集采购、运输、搬运及配送等为一身的综合性服务系统。因此我们可以说,国际贸易的产生促进了国际物流的产生,并刺激其向更高的服务体统前进与发展。

  2.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高效促进了国际物流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从专业角度讲,物流技术指的是两个或多个对象间进行物流活动时所采用或涉及到的方法及理论,以及活动中应用的设备、装置等的总称。如今,国际贸易活动飞速发展,其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难度越来越大,这要求物流技术要与时俱进,因此国际贸易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物流管理以及预测等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要求极大地促进了物流技术的改革与创新,成为物流技术进步的内在重要原因。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个国家之间以及各个地区之间在市场上展开了激烈的市场竞争。无容置疑,产品的质量在消费者眼中永远占据第一重要的位置,但是,价格的影响却不容忽视。价格的优势会极大提升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从而使得企业获得巨大利润。因此国际贸易中,要求活动从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这包括产品原料价格、运输价格以及库存费用等。这些所有的环节都要求物流技术的高度发展与协调。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活动日渐发达的推动下,国际物流的技术有了巨大发展和进步。

  3.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对国际物流技术提高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对于物质层次的要求有明显提高,这个一方面使得国际贸易活动日趋频繁,并取得了长远的发展:首先,全球各国之间的贸易交往迅速增长;其次,贸易产品的种类飞速增长。另一方面,人类对于物质要求的日渐激烈使得国际贸易的结构有了本质上的变化。原来,国际贸易的主体以初级产品和初级原料为主,现在正在过渡到以附加值以及精密加工产品等为主。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物流的技术、效率以及管理等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4.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物流的发展趋势有明显的影响

  现在,国际贸易已经发展为买方,市场上众多的贸易商采取了少量而多样的贸易方式,这是为了迎合消费者日趋个性的产品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一种特殊的配送方式,那就是高额度但小批量的配

  送方式。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这种特殊的配送 物流方式已经渐具雏形,并形成规模,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此种模式的物流方式有很大的前景。随着消费者趋向的改变,国际贸易商的买卖趋向已经发生明显改变,其对物流经营的方式已逐渐向集约化、电子化、系统化以及绿色化方向 发展。由此,国际贸易活动的长足进步必将推动国际物流在各个方面的突破与发展。如今, 世界各国之间的来往越来越密切,这必将会掀起国际物流行业的另一个高潮,也必将会给国际物流行业以更大的推动力。

  二、完善的国际物流系统是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保障

  国际物流是随着国际贸易发展而产生的。然而从产生后,它便开始了独立的发展,且发展越来越壮大,并且国际物流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非常深远的促进作用。

  在跨国贸易中,货物的转移会带来国际物流量的上升,从而极大的促进了国际物流的发展。而在这其中,就要求国际物流为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信息传输等各个环节过程中提供方便,以更好的方式来进行贸易。现代国际物流中的科技手段越来越多,这些科技手段能够使得物流活动中的信息迅速且准确的进行反馈,从而能够使得企业第一时间按照消费者的意愿生产出产品,并迅速的将产品传递到消费者手中,这样的环节极大地提高了服务水平,并刺激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通过在供应链以及各个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这样产品的流通周期会大大缩短,使得物流配送速度得以加快。另外,通过集成物流渠道、物流功能、物流环节以及制造环节,从而使扩大物流的服务,使之系列化,并且现在物流的规范作业,这样物流在贸易过程中出现的送货不及时、延迟交货以及货物损坏等不可控制的风险等都会大大降低,便利了各国企业间的贸易。然而,效率低下的的物流体系会日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的障碍,从事国际贸易需要巨大的流通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抵消其所带来的利益。

  一般说来,物流系统由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等组成,各个要素通过各自功能的发挥,有机而合理的实现物流系统的正常运作。物流在货物的国际运输转移过程中相对于国内的运输要复杂的多,此时对系统内部各个功能的要求也会更高。例如在运输中,同国内物流运输相比,国际运输要涉及更为广泛的环节,且这些环节要要复杂的多,线长面广,风险也大,总之,情况更为复杂。国际运输的主要途径包括:海运、空运、陆运、管道以及多式联运等。在国际运输过程中我们要对其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确定最优方式以及最优路线,最后对所选方式进行合理而有效的分配与 管理。在整个过程中,物流企业会用到多种不同的运送工具,并采取不同的运送方式,中间还有可能要进行多次的装卸和搬运,这样的话,就会与世界各国的 保险公司、货主、海关、银行和各种中间代理人有着不可或缺的 联系。而由于各国的 政治、金融货币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存在明显差异,从而就会增加可变的因素,因此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其整个物流的效率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现在全球化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贸易中的多数产品都开始了由买房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过渡与转变。贸易商关注的重点成为如何更快、更好的满足消费者个性的需求。针对这个方针,国际贸易中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向着更多样化和定制化的方向发展。国际贸易中,生产商往往把零件进行标准化,并进行一定规模的 经济管理,当贸易商得知消费者的需求后,可通过对物流中零件的加工,实现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如今越来越高效的物流技术及物流服务系统为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它使得世界各国参与贸易获得的利益大为提高,并使得越来越多的非贸易品向着贸易品的方向转变着。同时,很多企业为了实现成本最低化,他们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购低成本的零部件和原料,在此基础进行组装和重组,最后把成品销往世界各地。据了解,跨国企业之间的销售和采购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巨大比重,且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完善的国际物流系统是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保障,由上面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物流技术及服务系统已经逐渐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重大因素。国际物流技术的发展可明显改善国际贸易的 环境,并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诸多便利条件。因此,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是与国际物流技术及服务系统的完善密不可分的。

  总结:

  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相铺相成,本文中的讨论表明了国际贸易的产生是国际物流产生的基础,同时国际物流的完善又是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保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国际物流的发展互为因果,并互相产生着反馈作用,不过,由资料可知,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的促进作用相对于国际物流对国际贸易的支撑作用要稍大。当今,北美、欧洲以及日本是世界贸易活动最为频繁的几个区域,其繁荣的贸易活动促进了世界物流 组织的发展,我国应以他们为榜样,充分发展物流技术,为我国的贸易活动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1]杨长春.[J].国际商务,2007,(10)

  [2]段虹宇.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0,(08)

  [3]孔原.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M]. 沈阳工大学报,2010,(10)

  [4]李永生.国际物流成本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国际经济观察,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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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进行的物流活动。我整理了国际物流管理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基于网络视角的国际物流管理

摘 要:对于物流的功能模块角度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为此,在“第三利润源”的理论角度下,通过基于网络视角对国际物流管理进行了新角度与新思路的诠释。同时借助木桶原理与线性规划方法对国际物流网络的优化进行了分析。以期有助于企业寻找国际物流的速度与经济性的平衡。

关键词:网络视角;国际物流管理;木桶原理;线性规划方法

中图分类号:F252.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际贸易规则的不断完善,现今各国家与地区的交流特别是经济贸易的往来越加频繁。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国际物流管理的飞速发展与学术界对其研究的不断深入。本文在回顾国际物流管理研究的功能模块角度的基础上,对网络视角下的国际物流管理进行了相应探讨。

1 问题提出

尽管现代国际物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企业实践中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理论界对其研究成果相对偏少,截止2012年10月9日,在中国知网平台以“国际物流管理”为关键字对1979~2012年期间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等进行搜索,总文献量为18篇。该系列文献更多地是从物流的功能模块角度如采购、运输、储存、配送等来分析研究国际物流的企业个案、国际物流理论发展以及教改工作。尽管在功能模块中理论和工具方法研究非常丰富,如库存管理上就有:ABC分类法、周期订货法、零库存管理与JIT生产制等等,但功能模块角度的研究就整个国际物流的流速与其经济性的整体考虑,或出于企业和国家层面的国际物流建设与发展决策缺乏相对全局性。基于物流是企业继续生产资料、劳动者之后的“第三方利润源”的理论角

度[1],本文提出了基于网络视角下对国际物流管理进行研究的一个思路。

2 思路阐述与应用

2.1 网络与国际物流网络。网络是由节点和连线构成的图,表示研究诸对象及其相互联系,是从同类问题中抽象出来的用数学中的图论来表达并研究的一种模型。

国际物流网络就是由多个收发货的“节点”和它们之间的“连线”所构成的物流抽象网络以及与之相伴随的信息流动网络的集合[2]。整个国际物流过程就是由多次的在连线上的运动――在节点上的停顿――再运动――再停顿所组成。基于网络视角的国际物流管理就是对整个国际物流网络的连线与节点,以及整个网络之间货物流动的速度与经济性的管理。网络的流动始于国际贸易双方的贸易合同签订、跨国企业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的国际市场分销。通过国际物流网络示意图(图2-1)可形象理解国际物流网络的概念。

2.2 国际物流网络的节点构成。国际物流网络中收发货节点是指进、出口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内外的各层仓库、中间商仓库、货运代理人、口岸仓库、国内外中转站仓库以及流通加工/配送中心和保税区仓库。具体包括各类口岸、港口、普通仓储(仓库)、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除了考虑现有节点的布局、节点能力等客观限制外,企业的国际物流节点选择还需要掌握供应商或客户在世界各地分布的情况、供应商或客户当前和未来的供应和需求模式、供应商或客户所能提供或所需要的服务水平,以及要考虑不同方案所产生的物流总成本[3]。就政府层面而言,必须加强节点现有储存能力、服务能力的建设与提升,以及服务价格水平对企业吸引力的提升。如政府建设港口水深的挖深、沉淤的疏通和港口规费的相对稳定与降低等。

2.3 国际物流网络的连线构成。国际物流网络的连线由各种海运、陆路运输、航空和管道运输的线路组成,代表了国际物流货物的移动。各节点之间有不同的路线、不同产品的各种运输服务,各节点则表示货物流动的暂时停滞与缓冲。在网络视角下,企业的国际物流有着不同的路线选择,从而就企业和政府层面而言都存在着一个网络选择与优化的问题。在国际物流实践中,海运线路比较适用于运输大宗商品、体积庞大的商品或笨重的商品,如钢铁、原油和汽车等产品。航空线路比较适合易腐产品、时令产品、高价值产品,如钻石、芯片、时尚服务等产品。

2.4 国际物流网络优化。在国际物流管理实践中,企业物流目标可归纳为如下三类:(1)以最大限度地追求物流速度、货物周转速度。此类目标在国际贸易中如样品寄送,少量、轻量货物的寄送作业中是容易达到,也是值得追求的。众多以快递为主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都能提供此类服务,如美国联合包裹公司(UPS)等。(2)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国际物流总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物流的流速上要求不高,如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的大宗钢材贸易、原材料采购等。(3)寻求物流速度与经济效益的平衡点。该目标是目前众多企业所追求的物流目标。

在三个目标指引下,结合对“第三利润源”的挖掘,国际物流网络的优化则成为国际物流管理的一个全局性的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木桶原理在国际物流网络优化的应用、线性规划方法在兼顾国际物流速度与经济效益的决策中的运用。

2.4.1 木桶原理与国际物流网络优化。管理学上的木桶原理指出一个木桶由许多块木板组成,如果组成木桶的这些木板长短不一,那么这个木桶的最大容量不取决于长的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在国际物流网络中,各节点对货物的停滞与缓冲能力、费用支出是不一致的,也是可以通过企业管理的努力进行调整和选择的,同理国际物流网络的连线也存在此类情况。物流的速度提升空间在于作业速度最慢的那个节点、连线或线段的速度提升,物流的经济效益提升突破点也在于作业费用支出最大的那个节点、连线或线段。因此,企业在物流目标的指引下,可以通过发现国际物流网络中节点与连线中影响物流速度和经济效益的最大的节点和连线,并对其进行调整优化。调整优化途径可以是:更换更为理想的节点或连线;运用物流功能模块研究的成果优化当前节点或连线。

同理,对于国际物流网络的节点与连线的作业速度的比较优化,也可通过以上方式来获取最佳路线,通过结合企业的物流目标,寻找一个物流速度与经济效益的平衡点,即可寻找出适合企业国际物流的一个理想网络。此外还可通过对模型的灵敏度分析,来寻找单个节点和连线优化的上限与下限。

3 结 论

通过引入网络视角对国际物流进行管理,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功能模块角度存在模块衔接不一致,使得某一模块发展特别迅速,而某一模块成为国际物流的堵塞点的问题。同时,有助于企业寻找国际物流的速度与经济性的平衡,从而挖掘出物流的“第三方利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为国际物流管理的决策提供另外一个角度与思路。当然,由于国际物流的系统范围广,环境差异大等特点,在国际物流管理实践中还需要增加对除经济效益和物流速度以外的诸如政治、天气等不可量化、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影响,通过提高自我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借助第三方保险等来降低整个国际物流管理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彭欣,等. 物流学[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2] 逯宇铎,等. 国际物流管理[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3] 李克芳. 国际市场营销下的国际物流管理[J]. 物流科技,2011(4):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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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2.1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2.2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3.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3.2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3.3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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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伟青.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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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与海运提单

提要现行国际商品贸易大多数都是以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进行的。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主要靠审核各种单证来运行,所以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所用到的各种单证中,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物权,从而成为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也成为买卖双方、船方、银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国际贸易中,会产生众多的物流和资金流,物流是出口商通过海运承运人,多以海陆联运的方式来进行;资金流是由进口商通过银行作为中间人,多以信用证的方式来完成的。

要顺利完成信用证这种交易制度,最为关键的是物流与资金流的互动。而要保证互动,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单证,即由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有了由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清洁提单,就表明出口商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进而便可以从议付行或者开证行那里取得货款。

一、信用证业务由来

国际贸易远隔千里,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但这样就产生了风险,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这时,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只要出口,银行就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只要按时付款,就可以在收货港提货。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它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信用证(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买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卖方)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

二、提单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而这些人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签发的提单种类很多,不仅有承运人签发的M B/L,还有货运代理人签发的H B/L;有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有倒签和预借提单;还有指示和不记名提单等等,而辨别这些提单的方法,也只能和交易合同进行详细的对比才能辨别,这些分类虽然多,但全部都表现在一张单据上。正是提单签发人和种类的多样性使提单具有了一定的风险性。

(一)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空头单证。它是指提单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记载的内容却与货物的真实状况不同,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中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付款银行需要审核的点是单据信息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比如装船日期、包装、卸货港等,如果不一致,会形成不符点而被退回。除此之外,根本不验明单证本身的真伪。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中,要求银行去审核每套单据的真实性,也是不切实际的。银行不可能对每套单据下的货物都去实地进行核查,银行根本没有这种能力与精力,所以对于买方来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正是这种免责条款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证明交易的发票和保单都容易伪造。只是这种规定,使骗子可以顺利办理信用证,收到钱后便不见踪影。

第二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包装外表有瑕疵,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中加上不良批注,即不清洁批注。注意这里只是指货物的包装,而不是货物本身,因为船方在运载货物时也没有检查货物的要求。

不清洁批注即是一个不符点,依附银行会拒绝付款。所以,出口商为了消除不符点而顺利结汇,就会要求船方开出与实际情况不同的清洁批注,但同时也必须出具保函,保证若因为此保函而使船方发生损失时,能抵偿船方损失。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运输延迟的风险。信用证下有严格的卖方货物装船日期限制,卖方不能晚于这个时间将货物装船,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目的很复杂,有的买家是为了倒手买卖、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供货、还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代购,等等。如果货物延迟,就会影响到下一步的交易。而且在国际买卖中,货物的价格变化非常巨大,如果买方不能准时提到货物,可能会遭受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损失。所以,在信用证下,晚于规定时间装船的,往往银行是会拒绝依附的。

卖方为了顺利结汇,会要求船方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这是卖方将风险转嫁给买方的一种做法,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就可能使买方遭受损失。杜绝这种风险的做法是当买方发现货物晚点时,应及时查询航海日志,调查货物准确的装船日期,如果真的是倒签提单,应及时追究卖方和船方的责任。

(三)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风险。主要指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此时应积极投保,以减少风险。

舱面上没有舱内的保护,发生各种损害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此时,可以使用集装箱等装载工具运输,以减少损失的可能。

三、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一)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应首先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仅凭熟人介绍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二)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运载货物。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船方在出具保函上会更加慎重,在装船时也会很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具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三)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在CIF、CFR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良宜.外贸及海运欺诈.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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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运提单风险防范及处理

摘要:海运提单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提单的造假与各国法律对提单性质的不同解释,由此产生的国际贸易摩擦及纠纷等问题。介绍空头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等几种提单造假行为,并基于此提出了预防该类风险的主要办法。

关键词:海运提单;空头提单;预借提单;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163-02

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对于承运人来讲,负有提交提单所载货物的义务。对于进口商来讲,大部分情况下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同时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提单也是出口商在结汇时必须提供的单证之一。所以,提单关系到收货人是否能收到买卖合同所采购的货物,发货人能否顺利拿到货款以及承运人是否因托运人而承担额外的风险。

一、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数量或质量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由于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规定信用证和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另外,UCP600第4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系列单证,开证银行即支付货款。因此,信誉不佳出口商只要制造出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即可拿到货款。

此类提单风险的避免也不难,这类上当的案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要避免上当,第一,交易前认真考察供货商的资质。在选择供货商的时候就要小心谨慎,不要一味地贪图低价,诈骗者往往以低价来设下陷阱;同时在进行交易磋商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样品,如果对方提供样品时间过长,则有可能是皮包公司;有条件的话通过该国政府机构对该企业的资历进行查询。第二,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若是初次合作尽量选择FOB贸易术语,要对方装上自己的指定船只,并随时掌握载货船舶动向。若采用由卖方来办理运输保险的贸易术语,则最好要求对方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管理制度规范的承运人。第三,增加单据造假难度。在信用的议付条件中,增加由政府机构或权威检验鉴定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等,给对方造假带来难度。

二、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一)倒签、预借提单的危害

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一般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UCP600规定,若取得提单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银行则有权拒绝议付。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要求承运人改动提单日期,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1.倒签提单是因于装船期已晚于合同约定日期这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避免地将导致货物的迟延到达。由此,收货人对此类提单,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1)货损货差;(2)对于时令性较强的商品,错过销售旺季造成买方当地市场价格下跌;(3)生产型企业工厂原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厂停工停料;(4)进口商连锁性违约赔偿。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往往与其国内买方签有销售合同,一旦进口商不能及时交货,则需对国内买商承担赔偿责任。

2.所谓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预借提单的主要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因为预借提单是在货物还未装船之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相对于倒签提单来讲其危害更大,卖方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顺利结汇后,是否还会提交提单所列明品质数量的货物,就完全取决于卖方的商业信用。(2)对于承运人来说,其危害有:1)极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物在装船时,承运人会对装船货物的数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如果发现收据上有某些关于货物状况的不良批注,就要如实地将批注转移到提单上,以此作为日后免除货损责任的证明。然而,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就签发了已装船的而且是清洁提单,所以一旦承运人所提交的货物外包装不良或数量短缺,则需要由承运人承担责任。2)即使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是善意的,一旦货物在码头存放期间发生损毁,赔偿的责任自然转嫁到承运人的身上。

(二)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倒签和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三种看法:分别是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及竞合责任论。

1.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违约责任。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违反了买卖合同和提单合同约定的义务。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货物装载完毕的真实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隐瞒事实,虚假签注提单日期,明显构成违约行为。

2.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侵权责任。(1)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给收货人造成损害事实。提单掩盖的是迟期交付货物的事实,迟期交付货物要么导致买方延迟使用,要么导致其错过销售季节,这都将最终导致买方经济损失。(2)倒签、预借提单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3)在倒签、预借提单下,买方的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4)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主观有意的行为。承运人签发倒签预借提单时,明明知道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并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3.倒签、预借提单的责任竞合。倒签、预借提单既是违约行为,有侵犯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提单其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法院在处理倒签提单的案件中一般适用“海事欺诈”的概念。

(三)防范措施

除了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选择资信可靠的供货商和承运人之外,还应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就注意运输条款的制定。

1.避免将装运期与最迟交单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规定得太近。这样即使刚好在最迟装运期前完成装货,也有充足的时间让托运人交单议付。

2.如果最迟交单日临近,货物仍未完成装运,出口方应及时与买方沟通,要求修改信用证,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3.对于收货人来讲,货物延迟到港,若怀疑卖方未及时装船并要求承运人签发了倒签或预借提单应及时取证,可以查阅航海日志,或港口的作业记录,进行举证要求银行停止议付。若卖方已取得货款,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会及时对诈骗者所有或诈骗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诈骗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

三、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就将货物放给请求提货的一方。

1.无单放货的原因及危害。(1)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近洋贸易中往往出现船卸货港,而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而承运人为了避免港口拥挤的状况,加快进口货物的疏通,各国基本上都会接受在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发货的方式。在实践中的操作是:提货人出示副本提单并且同时提供信誉良好的保函,承运人大都接受此种方式。但是保函的效力仅限于提货人、保证人和承运人之间,承运人仍然承担着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2)承运人与收货人以外的第三方合谋无单放货。(3)单货不同步,买方拒绝赎单。在托收结算方式下,买方因承运人无单放货取得货物后,买方拒绝赎单,银行将提单退回。出口商钱货两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拒绝赎单。由于开证行对单证进行审核不仅仅是对提单进行审核,而且要对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一些列单据进行审核,加上语言不同,对于开证行来讲找出不符点也不是难事,因此全套单据可能被打回卖方。

2.无单放货的对策。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有关法律都认为承运人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在美国的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因此运往美国的货物不适合制作为记名提单。如果对方要求使用记名提单,应在提单上注明: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使用其他类别的提单。除了凭正本海运提单提货之外,可以使用电放提单,或电子提单,可以避免无单放货。

四、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

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对收货人来讲所面临的风险与倒签、预借提单非常相似。倒签提单是承运人隐瞒了货物实际装船时间,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种情况下,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有时收货人也知情)修改了货物装船时外包装的状态。但是货物这种提单只要不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恶意串通,对收货人来讲损害都不是很大。

总之,提单的使用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发货人在订立合同,审核信用证时就应谨慎,避免埋下隐患。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履行义务时要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发货人或收货人将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对于收货人来讲,要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和承运人,方便实时掌握托运货物的状态。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掌握,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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