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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毕业论文ppt模板范文

发布时间:2023-12-07 01:06

大专毕业论文ppt模板范文

  开题 报告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与品质,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 毕业 论文开题报告ppt格式模板,希望你们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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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 出国 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 方法 、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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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

  现代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 发展 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各个方面,因此,诚有必要探讨,以此确保格式合同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 法律 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人制定的推荐性的范式合同也同样满足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免除对范式合同的司法审查,尤其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与行业垄断 企业 存在一体性。从立法资料看,立法者同样主张范式合同文本不能免除内容控制[1]。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亦明文将预先拟定规定为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该条具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将预先制定限制在由使用人本人提出,排除了将使用人直接使用第三人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就此,必须使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对该规定的适用余地。

  第二,无论格式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范围有多大,如整个合同文本都是标准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都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2.多次重复使用。多次重复使用反映了格式条款适应大规模重复性交易的特点,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交易。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旨在多次使用的关键是使用者主观意图,在此采取了一种推定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某合同条款起初仅仅准备用于某次特定合同磋商,虽然此后其再次被用于 其它 合同,但无法认定其是格式条款,原因在于:使用者主观上缺乏使用该格式条款的 计划性。使用者从一开始即将合同条款设定为多次使用的,即使在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就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而言,因为企业赖于重复交易而生存,所以应推定其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征,企业负担相反认定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条款是针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都具有重复适用的性质。另外,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多次重复使用也是一个主观裁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的使用目的即可满足多次重复的标准。

  在 实践中,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团体协约都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就此是否能够认定该协议的属性为格式条款?从严格意义上出发,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条款,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 公司法 和其他社团法上的协议,因此,并不能认定此类协议为格式条款,但是,此类协议的发起人也可能利用该条款单方面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牟取利益,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定。

  3.单方提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单方提出是格式条款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判断自由。从法 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单方提出特征使其获得了与法律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使用人通过单方提出格式条款并事先确定其内容为其所有潜在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合同内容,其在功能上恰恰替代了合同法中的任意法部分。从此种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具有规范性的性质。

  4.未经磋商。与上述第三个特征相关联,单方面提出格式条款的结果就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了磋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订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磋商而发生的,则该格式条款演化为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制于内容控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格式条款的单方面提出和未经磋商该两个特征,但在认定格式条款时,仍旧应当区分该二者,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指定使用某格式条款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未经磋商,但该格式条款并不是某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5.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使用人以记忆的方式,多次单方面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对该条款属性的认定,当然,主张者应当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在认定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时,必须同时存在上述特征,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单个特征以确认存在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保护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为“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民法的功能从彰显个人自治向直接外在“他治”转化。在民法中,保护弱者已经享有与“意思自治”同样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围绕主体展开时,必须围绕两个主体原型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主体具有外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否则,法律以强行法的“他治”方式介入主体法律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我个人认为,仅仅承认民法本位从“个人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并不足以解决对现代社会中因结构性不平等所导致的问题,必须承认民法的主体变迁和二元的主体模型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核心任务之一,才能够确立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否则民法在法律实际生活中地位不断受到侵袭并面临边缘化的困境将难以得到解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其直接后果就是民法丧失市民社会中核心的法律地位。

  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政策的影响,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规定,经营者事先提出合同条款的,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磋商时自身无法影响到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也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这样一来,在欧盟内部,格式条款法的适用范围获得了很大的扩张。由于欧盟指令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行性,所以所有成员国必须在最低限度内将该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入到内国法中,当然,成员国就具体方式享有选择权。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吸纳了此种内容,此种扩张直接影响到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1.在经营者单方面提出合同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采用重复使用的要件。

  2.经营者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己事先的拟定 工作,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3.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经营者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现代民法中,透明原则渗透到许多部分法中,“透明原则”也应当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复杂合同条款的订立人必须负担详尽的说明义务,否则此种严重侵害具有合理期待的合同主体利益的合同条款无法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尤其在格式条款文本中,使用者通常故意乃至恶意订立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文本,该文本还使用很多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概念,文本之间相互援引,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也难以正确区分其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负担。从 经济 的角度出发,判断格式条款是否透明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无法期待一个 法学教授在超市购买一个电话时,准备花费数个小时的时间研究商场和供应商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或者标准合同。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负担尽可能清晰、透明制定其使用的条款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形式上并不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但由于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先于《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规制的内容,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还是从主体上区分相关法律的适用。如合同法也承认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统一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体系上,格式条款法也被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因此,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还是消费者合同,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都适用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违约责任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惩罚性原则,而《合同法》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

  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讨论是否应当引入上述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滥用条款的规制内容,即在消费者无法影响到一次性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时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个人认为,合同正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内容控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的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须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既然经营者一次性适用的条款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实质正义为本位的合同法必须作出相应的救济手段。我个人认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反对理由并不足取,因为在国际商品一体化的贸易 环境下,法律无法依据生产者的国别制定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市场中直接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小,如果简单主张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增强民族 工业 竞争力,可能会发生对本国国民“低国民待遇”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保留目前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应当作出比《合同法》第39条有关格式条款特征更为严格的认定要件,即在经营者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类推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商事活动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 历史 上,我国受到“重农抑商”治国策略的强烈影响,商人自始至终没有成为 中国 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传统中国法也没有体系化的商法,当然,实质上的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商法在欧洲大陆先于一般民法发展起来,商法的价值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特点,如交易安全性、迅捷性和习惯性。在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 在西方取得胜利之后,商人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反,任何人都享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商法更多的表现为民法之外的特殊性规定内容,在法的部门划分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自民国时期第一次法典化即不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群体基于在市场中不同地位而发生的分化,现实法律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二元对立的法律意义已经逐渐超出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意义,由此民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两个子系统,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调整经营者活动之间的法律。此种分化对各国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一部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奥地利亦是如此;而德国采取了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将消费者保护的任务纳入到民法功能范围内,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营者的主体性特征优于商人主体特征,此外,关于商主体的内部复杂划分标准也是商人主体特征逐渐被经营者主体特征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 现代 社会 经济 结构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 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划分远比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重要。在认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特殊主体性。

  有人认为,经营者在经济上实力强大、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且此种合同的目的旨在盈利,其应当承受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格式条款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以获利为生存基础,因此经营者的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计入到成本中。所以, 法律 无法期待经营者在面对任何一个格式条款时都以一种不 计算 成本的方式通过聘用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规避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弊端,或者两个经营者通过博弈达到合同法所期待的理想公平结果。

  其次,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其就其经营业务之外的 法律知识 的掌握情况与消费者并不本质区别,甚至其如同消费者一样在法律面前一无所知,如一般的小型合伙 企业 。

  第三,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都旨在牟利,其同样必须购买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合同。这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难点,即依据何种标准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活动中从事的行为是旨在获利的独立经营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私法上一切旨在盈利的法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在格式条款面前,经营者通常同样面临消费者面临的问题,除非经营者之间所使用的是行业中通用的交易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新债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第308条及第309条不适用于针对经营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财产所适用的一般交易条件。就本款第1句所规定的情况,本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2款造成第308条和第309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该两款亦有适用余地;此处应适当考虑到交易活动中具有效力的惯例和习惯”。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到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内容,其理由基于经营者之间通常存在惯例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而德国民法典在第308条及第309条所列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一般交易条件“黑名单”虽然不直接导致此类条款在经营者之间无效,但实际上,由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在此类具体规定的内容上,所以,消费者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指示功能,即此种条款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通常也应无效,只有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 联系可以作为推翻此种指示作用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采取统一合同法,但我国民事立法总体上仍旧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但对经营者合同之间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力度应有所不同,这体现在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生效的特定事由。

  四、社会保障领域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须探讨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法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的性质,其通常建立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必然适用于此种格式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 买卖合同 等其他合同并列规定为有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此类合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此类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一般合同类型,因此其必须采取格式合同(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而且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应实行缔约强制原则。

  其次,至少在针对普通市民(消费者)而言,此类合同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集中体现在电、水、气、热力的价格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确定。实际上,价格是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般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价格进行自由磋商。

  第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通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其内容控制通常出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司法控制。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为与买卖合同相并列的典型合同形态,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以单行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其相适应,对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体现在单性规章制定过程中,在通过事前立法审查之后,以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此类社会供给格式合同将免于司法上的内容控制,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否则法院将针对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规章享有司法审查权,而这显然违反了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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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合同法第3稿第2章第29条规定:采用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制订合同文本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其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负有主要义务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说明。对定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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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文秘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文秘专业教育迅猛发展。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专文秘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当代文秘工作探究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文秘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文秘工作者自身必须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现代文秘岗位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岗位,对从事文秘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愈来愈高。要做一名合格的当代文秘,除必须具备扎实的文字功底、敏锐的政治头脑、刻苦的学习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协调能力、务实的工作作风外,还必须注重增强六种现代意识,克服四大心理障碍,遵循三项工作原则。

一、当代文秘工作应增强的六种意识

文秘是党政机关和各企事业单位的特殊岗位,在管理中起着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的作用。只有加强职业素养建设,文秘人员才能更好地充当领导的助手和参谋,除强化传统的服务意识、调研意识外,还要通过增强自我意识、信息意识、超前意识、创新意识、竞争意识、责任意识等六种现代意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一)自我意识

文秘的自我意识是指文秘人员对自身和所处环境关系的认识和感受。虽然文秘工作具有很强的服从性、服务性特点,但文秘人员又都是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思维能力的个体,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文秘人员一方面受开放环境的影响,应该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今天的文秘人员多半受过较高层次的教育,他们更应有思考的独立性。如果没有自我意识,何言“参与政务”?又何言“管理事务”?因此,作为一个文秘人员,应该锻炼和培养自己的独立思考和独当一面的能力,以便在领导决策前为之提供有效的依据,在领导决策后正确领会并执行其意图。

(二)信息意识

当今时代已进入信息社会,信息在领导的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文秘人员作为领导的参谋、助手和“耳目”,工作离不开对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反馈和调节。增强信息意识是文秘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文秘人员每天接触的各种公文、请示、报告等材料中含有大量信息,文秘人员应在对这些材料的收集、归类、处理过程中将各种信息进行严格的取舍,把全面、准确、对路的信息提供给领导,辅助领导正确决策。

(三)超前意识

超前意识是文秘人员在领导决策之前的思维活动和心理感受,它受文秘人员自身素质、思维方式和对情况、资料的熟悉、占有、掌握程度及信息敏感度等因素的影响。文秘人员科学、准确的超前意识,可以对领导决策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则有可能影响领导决策的正确性。而参与意识和效率观念则是文秘人员树立超前意识的前提。一是文秘人员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参与领导的工作,不仅仅满足于为领导服务、对领导负责,而且要时时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是全局性活动的一部分,从而克服“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消极观念;二是文秘人员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和效率观念,事事走在领导面前,成为领导的马前卒,这样才能掌握最新信息,并据此对事物的发展做出正确的判断、推理和科学的预测、合理的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正确的超前意识一旦为领导者所接受并转化为领导意识,将在领导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创新意识

过去对文秘人员的创新意识明显重视不够,只承担大量的收文、发文任务,对报告、请示不提处理的初步意见。一方面,文秘人员无形中变成了领导的通讯员、传真机和翻译员,自然起不到“参与政务”作用,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领导者事必躬亲,陷入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中,影响了对全局工作的准确把握。在新形势下,要发挥文秘人员的创造性,就要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大胆地让他们出点子、想办法,分担领导的一些具体工作,做领导名副其实的参谋和助手。

(五)竞争意识

目前,文秘人员的文化层次呈上升趋势,高学历者越来越多,这固然是一个优势,但高学历并不一定就有高水平,高学历者还必须埋下头、扎下根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学习,加强锻炼,使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以便增强竞争力。有的文秘虽然工作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但知识老化,必须继续学习新的知识,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所以,文秘人员无论文化层次高低、经验丰富与否,都要具备竞争意识,只有在竞争中,才能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

(六)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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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一个单位的作风建设。只有树立较强的责任意识,文秘人员才能随时随地注意维护单位的形象和声誉,才能做到工作认真、态度端正、处事果断,在任何人面前、在处理任何事上,都表现出良好的思想文化和职业道德素养,才能真正提高文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当代文秘工作必须遵循的几大原则

(一)尊重而不迎合

尊重领导是文秘人员应有的品德。怎样尊重,要有个“度”。尊重领导的根本,一是维护领导的威信,从内心里敬重领导;二是给领导补台,尽力协助领导做好工作。在为若干领导服务中,要从维护领导的团结和威信出发,一视同仁,不能看人行事,厚此薄彼。不能在这个领导面前说那个领导的短处,更不能把某些领导的缺点散布到群众中去。也不能把为领导服务庸俗到溜须拍马、巴结讨好的程度。

(二)服从而不盲从

文秘工作和领导工作在目标上是一致的。所以,文秘对领导的指挥必须服从。文秘的每一个行动必须与领导合拍,为领导决策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有效地服务。要做到服从而不盲从,一是要认真领会、忠实体现领导意图;二是要恰如其分地为领导拾遗补缺。但要注意,服从不是人身的依附,不是唯唯诺诺地趋附。

(三)参与而不干预

文秘参与决策,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在领导授予的权限内决定和办理事项,提出建议或方案。即使所提的建议或方案被采纳,文秘也不能认为这是在决策,更不能产生这是与领导共同决策的错觉。这种错误思维会使自己错位,甚至干预、干扰领导的决策。也不能以文秘工作的主动性和超前性为借口,把超前的服务当成超前的决策,而只能看作是领导决策前的服务。

三、文秘工作的几种心理障碍与调适

文秘人员由于工作的繁杂性、地位的附属性,很容易产生厌烦或消极情绪。为了有效地工作和正常地生活,文秘人员要善于调适自己的心理,保持稳定、乐观、健康的心态。

(一)嫉妒

嫉妒是一种意欲破坏他人名誉而心怀怨恨的不良心理。嫉妒的对象多是与自己年龄、文化、能力和地位等条件相似,而在某些方面却优于自己的人。人总是有一种要求得到成功的愿意,有一种超过别人的冲动。当一个人被消极情绪所左右,便可能产生嫉妒心。作为文秘,就要有宽阔的胸怀,参加多种活动,丰富自己生活,勇于自我反省,不断找出差距,不断增强自我认识,随时回顾自己的言行,才能在不断反思中增长智慧和才干。

(二)孤僻

孤僻可能是由于性格使然,也可能是自身人为造成的。孤僻的性格不仅严重影响了人际交往活动的开展,而且作为一名文秘是与自身工作的

要求大相径庭的。这种 心理障碍,会给文秘 工作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如交流不便、信息不畅、工作局面难以打开等。作为文秘,就必须消除自命清高的心理,要学会宽容,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对待那些比自己有才能的人应该取人之长,补 己之短,绝不能心胸狭窄、故意刁难。

(三)压抑

文秘工作繁重、琐碎、辛苦,长时间的工作势必给文秘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形成压抑心理,导致情绪低落、行动迟缓、态度冷淡。作为文秘,要有无私奉献的精神,要充分认识文秘活动的属性和特征。在工作中只求奉献,不计名利地位,甘为无名英雄,要有一个平和的心态和常有的满足感,才能消除压抑的心理。

(四)依赖

依赖心理是一种完全依靠他人而不能自主和自立的不良心理,即“要我做”,而不是“我要做”。这种不良心理往往使人不思进取,更谈不上创造,因而工作无生机,也无成绩。作为文秘,就要正确认识文秘工作的性质,认清自己的角色位置,摆正领导者、文秘和文秘工作的关系;要正确认识文秘工作的被动性,摆正被动与主动的关系,充分发挥它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要有强烈的工作热情,只有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才能给人以成就感,才能给精神带来极大的愉快。

四、如何做好文秘工作

(一)要具有大局意识

文秘是领导的助手和参谋,所以往往考虑问题不能从自身出发,而要有纵览全局的大局意识。只有学会从集体的角度出发看问题,才会避免带着个人主观情绪去看问题和处理事情,才能做到客观、冷静,正确贯彻执行领导的指示精神。

(二)要有缜密的逻辑思维

文秘工作事多而繁杂,如何在繁杂的工作任务和接踵而至的事情中从容应对,这就需要平时养成的良好习惯。如列出每日工作日志,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逐一解决;对各类文件资料和存放在电脑内的资料进行分类存放,便于及时查找和借鉴等等。

(三)要有敏锐的先觉意识

文秘工作如涉及外联、 组织活动等情况,必须考虑到各种情况的发生,及时做好各项准备l丁作,避免工作中出现差错,导致工作被动。如外出会见客户,需要为领导备齐相关介绍资料;组织活动要考虑好天气、场地、布置等一系列的问题。

(四)要注重细节

文秘工作虽说干的都是些琐碎小事,但是每一项工作都可能涉及许多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出错,势必给单位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有道是:一人疏忽百人忙。说的就是没有注重细节带来的严重后果。一般事先多想,做时多看,就能减少或避免错误的发生。

总之,作为一名文秘工作者,除了要具备良好的 职业道德外,更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观察力和 实践能力,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工作中与同事建立融洽的协作关系,增强同事对自己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埋头苦干,任劳任怨,耐住寂寞,把精力用在想事干事上,通过默默无闻的工作,实现自身的价值,就一定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文秘工作者,赢得 社会的尊重。

浅谈如何做好行政文秘工作

摘 要:行政文秘工作是综合办公工作运转的中枢,负责办公活动各项日常事务的协调,行政文秘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水平对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想做好行政文秘工作,除了具备文秘工作本身的职业素养要求之外,各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不同,要求的具体工作能力和素质也有所差异。本文针对行政文秘的工作性质,从加强行政文秘职业素质培养和行政文秘业务能力培养两方面浅谈如何做好行政文秘工作。

关键词:行政文秘;职业素质;业务能力

一、职业素质的培养

(一)思想政治素质

行政文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具有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不仅坚决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平时的言行和思想上都要与党保持协调一致,对国家政策的时局和动态随时进行领悟,对于自己的工作有高度的自律性、自觉性、和务实性,对于领导布置的工作要充分领会领导的意图,脚踏实地努力去完成。

(二)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每个行业每个岗位必须具备的良好品德,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市场经济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同时带来了负面影响,使人们滋生了很严重的金钱主义人生观,钱成为了一切违法活动的根源,这种思想也严重影响了行政工作人员。我国的行政文秘工作没有一个统一的道德规范,更没有建立起一个健全的制度体系,缺乏一定的监管,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因此对于我国的行政文秘工作人员,需要有道德标准来进行约束,这样我国行政文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才能有所规范,有所提高。

1.忠于职守

干一行爱一行,这是职业准则,行政文秘工作人员首先要热爱自己的工作,这样才能对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才能很好的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对自己负责,对工作负责,对领导负责,脚踏实地的去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

2.诚实守信,遵规守纪

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文秘工作的首要条件之一,行政文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在做到守时、守信、守约,在工作中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违反工作条例,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严格律已。

3.待客热情,谦虚谨慎

行政文秘工作许多时候所代表的是领导的意见和意图,所以在待人接物方面要热情、谦虚谨慎。这是作为一名合格的文秘人员做人做事的基本原则,在工作中要处理好与同事之间的人际关系,形成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调解矛盾,让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下去。

4.注重仪表,注意言行

身为一个行政文秘人员,应该有良好的仪表,因为行政文秘人员代表不仅仅是个人更是企业的形象。不能身着奇装异服,出口成“脏”,要时时刻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

5.默默无闻,无私奉献

身为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要时时刻刻为领导服务,时刻与领导思路同步。人们只看到领导的风光,而忽视了行政文秘背后的努力和辛勤。这是工作性质所决定的,优秀的行政文秘应该甘愿退在领导光芒的背后,默默工作,无私奉献,需要有博大的胸怀,能够安分守己,安心本分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三)心理、身体素质

做好行政文秘,就意味着除了要处理大量工作事物,还有协调工作人员人际关系,这就要求有坚定的信念和毅力,有很好的抗压能力,能够领会领导的意图,能够顺着领导的思路开展事物,处理事情需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二、工作能力的培养

(一)协调能力的提高

行政文秘是企业的调味剂,企业人际交往中的纽带。行政人员需要协调各种人际关系,对内,同事与同事之间的沟通协调,同事与领导之间的沟通。对外,企业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沟通,企业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等等,行政文秘就是要竭力协调这些关系,能够平衡公司的人际的关系,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健康的工作氛围。

(二)创新能力的培养

身为行政文秘,除了站在领导的角度,还要站在员工、客户的角度上想问题,做一件事要全面多角度考虑,能够突破固定思维的禁锢,能够提出新的观点、新的问题、新的解决方法,积极推动工作进程,更加完善工作。

(三)能够随即应变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文秘往往会碰到很多突发状况,令人措手不及,在这种无章可循的紧急状况下,行政文秘需有具随机应变的能力,保持冷静沉着,判断准确迅速,处理果断,稳妥地解决问题。

(四)良好的信息处理能力

行政文秘经常全方面的收集各种资料,进行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还有出行路程,酒店票务等的,这些都需要准确及时的信息。行政文秘必须能够运用各种方法,来从繁杂的信息中提出自己所需要的。

(五)熟练运用网络来处理事物

各种办公软件和办公设备,已经成为行政文秘最基本的技能,比如用 word纂写文案、公文,用excel来制定工资表,来编写各种表格,用PPT来制作会议演讲的内容,会一点PS技术,会用打印机打印扫描等等。文秘必须掌握这些最新的技术,必须在日新月异,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积极学习。

(六)培养加强文书处理能力

行政文秘经常要处理各种文案、公文等等,这就要求行政文秘的文笔较好,能够熟知各种公文的格式,能够理解领导的意图,将指示转化为文字。

(七)有一定的谈判能力

行政文秘必须要能够搜素收集有利于自己公司的消息,和对方的一切有用信息,参与制定谈判的细节和战略,布置出谈判会场,营造和谐气氛,协助谈判,缓解矛盾,辅助问题的解决。

(八)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

因为行政文秘经常要协调人际关系,处理综合事务等等,这些都需要行政文秘有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语言有说服力。而由于现在中国与世界接轨,行政文秘需要有良好的英语口语能力。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对行政文秘的要求会越来越高,行政文秘人员必须在思想上、能力上都不断地学习,加强、提升自己的能力,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不容易,但只要够努力,够认真,够坚定,相信你一定能够成为一个优秀的行政文秘,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一番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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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建筑工程专业专科生毕业论文范文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建筑专业的人才需求越发迫切,越来越多的学生学习建筑专业。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建筑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建筑毕业论文 范文 篇一:《建筑艺术与音乐艺术探究分析》
  摘要:对于建筑艺术与音乐艺术来说,两者有着广泛的审美共通性。本文通过揭示和把握建筑艺术与音乐艺术的审美共通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人们组织开展建筑审美活动时,进一步展开审美想象、深化审美体验,进一步实现审美超越。

  关键词:建筑;音乐;艺术;探究

  1建筑艺术与音乐艺术的特性

  通过对建筑、音乐进行研究和对比,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前者属于空间艺术,后者属于时间艺术。对比建筑艺术与音乐艺术,在一定程度上逐渐成为人们审美的共识。在西方,建筑被视为凝固的音乐。在中国,建筑同样具有音乐美感。在中国无论是宫殿、寺庙,还是园林、民居,通常情况下不注重高大的单体,往往侧重宏伟的群体;在修建建筑物的过程中,中国不是追求空间凝固的音乐,而是侧重在时间的流动中不断呈现旨趣和品格。无论是建筑艺术,还是音乐艺术,两者都有着共通性,其中建筑所具有的音乐般的韵律和节奏感是关键所在。建筑艺术凭借自身的立面造型、平面布局等独特的艺术语言,使自己的节奏和韵律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充分的表现。对此,梁思成曾比喻说,连续与重复的一柱一窗,好像2/4拍子的乐曲,而连续重复排列的一柱二窗,就好比3/4拍子的华尔兹圆舞曲。通常情况下,一座建筑的内部通常由许多室内空间构成,对于整个建筑来说,在空间的形状、大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同样存在整体的和谐性。在进行建筑审美时,人们在空间之间进行转移时,通常情况下会出现步移景异的景象。在空间前后转移的过程中,欣赏着一方面保留前一个空间的记忆,同时怀着下一个空间的期待,使得建筑艺术的空间理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充分的显示。

  2数的共通性

  对于音乐与建筑来说,两者之间存在数的共通性,主要表现为:首先两者之间存在潜在的数的关系,同时需要数学计算做基础;其次,两者之间具有一个完整的结构式,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体,并且该统一体符合一定的数量关系;此外,在时间和空间方面,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变化和对比。对于建筑来说,从设计到施工直至竣工,都伴随着建筑的空间、进深,墙的位置、高度等各种数量关系。置身在建筑空间,时刻进行着建筑审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体会到,通过人的参与,凝固的空间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达为流动的时间关系,对于时空交汇的节奏感与韵律感,人们可以进行无限地冥想。

  3空间感的共通性

  通常情况下,建筑空间和音乐空间分别属于实体空间、想象空间,在表现形式方面,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从表达方式上,建筑空间属于直观的,通常情况下,依靠墙与墙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进一步限定、表现空间。墙与墙的距离和音与音之间的距离存在一定的联系。

  4节奏感、韵律感的共通性

  对于建筑艺术来说,通常情况下是把人们置于时间中去领略其造型,通过空间的时间化,建筑的审美特征可以进一步被人们所认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分感受时间序列的和谐与韵律。对于一个建筑物来说,其效果主要依靠这些韵律关系来获得。对于建筑空间的韵律感一般可以从建筑外部空间、内部空间两个角度进行感受。对于建筑物和音乐来说,无论是在水平方向上,还是垂直方向彼此之间都有相似的节奏和韵律,并且效果与音乐相类似。

  5建筑艺术的审美

  对于建筑来说,作为一种艺术形式,通常情况下,一方面要满足建筑本身的实用性功能,另一方面要具备独特的建筑美感。在建筑实践过程中,建筑师们通过对建筑美感的客观规律进行不断积累,同时进行探索和创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设计出建筑作品。下面从现实生活出发,对建筑的美学现象进行积极的探讨,同时对建筑艺术中的审美规律进行分析。与其他生物一样,人类同样是自然的一个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同样需要效法自然的准绳,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无论科学技术如何发展,尖端的科学技术、深奥的艺术形式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古代时期的雏形,与自然存在某种联系。对于建筑来说,不仅是一种物质现象,同时更是 文化 现象。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建筑师将自身的建筑理念、情感因素,以及人们的审美追求等因素融入其中,在一定程度上使建筑本体实现从物质向精神的跨越,同时将人的“情”转移到建筑中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建筑有了不同形式的具象,同时成为人们情感的物质载体。

  6音乐艺术的审美

  作为一种艺术结构形态,音乐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人类主体的内在审美情感通常情况下通过声响的方式,在时间运动中的自由组合来表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音乐凭借自身的艺术魅力,进一步对人们的情感进行抒发,同时拨动人们的心弦,并且对人们的惰性进行不同程度的陶冶。同工艺、建筑、书法、舞蹈一样,音乐一般都不摹拟客体对象,风雨雷鸣,鸟语钟声等只是对音乐所表现的审美情感与自由想象进行明确的诱导。从某种意义上说,音乐有着声响,进一步带有非语义性、非造型性、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原型等特点,这便造成了它作为主观的客体性艺术形态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某种程度上的模糊朦胧意味。从对音乐艺术欣赏的角度讲,听众的审美情感可以很容易越出这种内容意蕴中不明确的朦胧的内心因素,把主体的审美 经验 、情感内容因素造成的心境摆进去,达到一种物我统一状态,从而对这种内容有较具体的感受和接近一般化的观念。

  7情感体验是音乐教学中所不容忽视的

  7.1情感体验的重要性。在音乐教学过程中,从心理学角度上讲,情感通常情况下是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反应,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人对待外界事物的态度,同时也体现了人对客观现实产生的体验。从艺术价值来看,音乐是一种最富情感的艺术,通过音乐可以激发和调动人们的情感,同时可以体现个人的修养。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可以进一步获得、培养情感体验。

  7.2音乐课堂中的情感体验。通常情况下,情感体验就是在欣赏音乐的过程中,欣赏者对音乐作品产生的情感反应。在音乐教学过程中,随着音乐的不断发展,学生的情感逐渐产生共鸣,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艺术需求,进一步陶冶心灵情操。作为音乐教师,在音乐教学过程中,需要采取 措施 教会学生体验音乐、感受音乐,同时释放学生的情感,使学生喜爱音乐、理解音乐。

  7.3创设情境,引导情感投入。根据音乐的情绪、风格,创设环境氛围,这一过程被称为创设情境。通常情况下,可以借助良好的环境氛围,帮助学生聆听音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学生调动视听感官,通过激发学生的 想象力 ,可以不断培养学生的思维意识。从根本上说,创设情境就是营造课堂聆听环境,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聆听习惯。

  7.4着手意境,引出情感共鸣。对于音乐来说,描绘出让人心动的意境和让人心醉的情感这是音乐的奇妙所在。在教学过程中,无论是歌曲,还是乐曲,通常情况下都可以从意境着手,以情感为切入口,按照艺术审美活动的客观规律,通过想象的画面和音乐让学生去表述自己对音乐的情感体验。然后出示出彩色画面,聆听歌曲,让学生把内心深处感受与歌声进行结合,同时激起情感共鸣,从内心底深处使人喜欢上这首歌。可以看出,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引起学生的情感共鸣,音乐才能真正进入他们的心灵。

  7.5励创造,引起情感升华。从本质上说,艺术创新就是借助其他艺术手段对实践进行创新,进一步对音乐的情感体验进行再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艺术审美的情感升华。对于音乐的旋律特征、结构特点等,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肢体动作、绘画等进行再现;同时也可以通过乐曲伴奏,或者通过简单的线条进行表达。但是,这些需要创设一个民主平等的教学氛围,通过对课内、课外进行结合,或者通过小组和个人结合的方式进行讨论,进一步达到理想的效果。

  8结语

  在设计建筑的过程中,需要讲究主题与形象的统一与均衡、对比与调和等建筑艺术法则,与音乐创作艺术法则相比,在美学信息方面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对于建筑工程设计者来说,如果能够了解一点音乐知识,同时提高自己的艺术素质,在这种情况下,在建筑创作设计方面,一般会获得更大的自由,进而在一定程度得到启迪和灵感。对于音乐和建筑来说,虽然两者属于不同门类的艺术,各自具有不同性质。“音乐是流动的建筑”形象直观地道出了音乐和建筑之间的内涵。

  参考文献:

  [1]郭宇箐.中世纪宗教音乐与建筑的精神特征[J].福州师专学报,2001.

  [2]唐孝祥.论建筑艺术与音乐艺术的审美共性[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7.

  [3]吴文瀚.包豪斯精神与西方近现代音乐艺术[J].河南社会科学,2004.

  [4]黄欣.从巴哈到库哈斯———建筑与音乐的共时性研究[J].山西建筑,2004.

  [5]张耀辉.关于建筑和音乐的结果[J].南方建筑,2006.
  建筑毕业论文范文篇二:《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分析》
  摘要:在社会经济发展、城市人口增长及国外建筑文化入侵的综合作用下,我国建筑艺术的传统设计思路正逐渐向世界的领军思想靠拢,即将两者结合起来,以推进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的长足发展。在此背景之下,重推新中式建筑艺术日渐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据此,本文根据新中式建筑艺术的发展现状,解析新中式建筑的艺术形态。

  关键词:新中式建筑;传统;艺术形态

  引言

  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是对我国传统建筑风格的传承,是基于 传统文化 的建筑艺术设计。关于新中式建筑艺术的产生,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释:一是在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国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被改变,其逐渐认识到传统设计的必要性;二是我国传统古建筑主要采用榫卯的结构形式,与现代建筑设计相比,榫卯结构具有人力资源耗费大、施工工期慢、缺乏低碳环保的缺点;三是传统古建筑以木材为主要用材,因此对虫蛀、 雨水 和气候变换的抵抗能力较差,且在常年风化的影响下,翻建、维修和重建的频率相当高。正是在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新中式建筑艺术应运而生。据此研究背景,下文首先讨论新中式建筑形态的发展现状,然后再重点解析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

  一、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的发展现状

  我国传统古代建筑的高度较低,但是塔类建筑的高度较高。据此可知,我国新中式高层建筑应是以古塔造型为原型的。新中式高层建筑吸取了传统建筑的精华部分,具有极强的时代感和科技感,且外形也不单调,例如上海世贸大厦就是从大雁塔中找寻的设计灵感而设计出来的。当今由于土地资源非常珍贵,住宅建筑的主要特点就是高空间、高密度,人们居住用地不断减少对于我国传统建筑形态的复兴起到阻碍作用,而当代建筑发展的方向就是中式高层。我国传统的低矮的院落与当今主流建筑的要求不符,因此在新中式建筑发展过程中,若要不断适应现代建筑发展的具体需求,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进行继承,此乃新中式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如果仅从住宅建筑的设计来看,设计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内部空间的合理性及舒适性。我国新中式的建筑普遍都是以经典的案例为基础。很多情况下,面对不同风格的建筑元素,建筑师就会盲目滥用,例如对于一些建筑项目,建筑师过于追求建筑的形式,而对于建筑的本质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此外,在建筑空间的探索上缺乏深度,过度追求功能,这样新中式建筑就会衍生出“表皮形式”,缺乏探索精神。我国的古典建筑普遍都和园林形式进行结合,特别是我国南方的建筑这种现象更加突出,现代建筑设计都是将景观和建筑进行分别设计,并没有有效的利用景观将中式特征反映出来,同时中式建筑中经典蕴含的内容也没有得到发扬。

  二、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的发展

  关于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的发展,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并举例予以说明:

  (一)从建筑元素的角度来探讨,我国目前已经存在很多的新中式建筑的经典案例,都是对新中式建筑比较成熟的概括,且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得到充分的应用。但是,针对具有地方鲜明特色的建筑元素,在具体的使用的过程中要进行慎重的考虑,特别要注意建筑组合风格的完整性要求,避免滥用、套用的情况出现,否则就会创造出不伦不类的建筑形式。在一般情况下,某个建筑项目普遍都是强调一种建筑风格特征,要抓住这个风格特点。总之,在设计新中式建筑的时候,以现代特征为主要基础,适当的将地方的建筑形式加入进去,此种做法的主要作用“调味”,使建筑空间组合更加具备韵味,并不是在细节上进行严格的刻画。

  (二)在建筑空间方面,可以将建筑空间组合和中式空间进行有效的结合,抽象我国中式的传统建筑空间,使其可以更好的应用于我国现代的建筑当中。此外,我国中式建筑空间组合受到我国传统的哲学和人们的性格的影响很深,我国古代建筑具有很强的“委婉性”我国传统的建筑很讲究委婉,这就需要建筑师将现代建筑形体和具体的组合关系进行有效的处理,使我国新中式建筑艺术形式具备隐晦性和经典性,还可以适当的将开放性的现代空间加入进去。

  (三)景观和建筑的整体性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建筑和景观的重要位置要进行合理的处理,可以以景观为主体,利用建筑来对景观起到丰富的作用,或者可以以建筑为主体,利用景观来强调空间组合的关系。中国传统的框景、借景等 方法 都可以进行有效的借鉴,使建筑和景观对新中式的建筑发挥出自身的服务作用。将景观自身的作用进行突出,可以充分利用景观建筑的具体概念,在景观的设计过程中,将建筑看作是一宗元素,结合景观和建筑营造具体的环境,使其具备基本的人性化,使我国新中式的建筑艺术形态更加整体,具有很好的意境。例如苏州园林在的建筑主要借助的就是借景和对景的应用,对于景物的安排以及观赏的位置都给予十分巧妙的设计,这和西方原因具有很大的区别,苏州园林利用有限的内部空间,将外部的世界的空间和结构完美的表现出来,使园林具备一定的人文气息,通过在脚下的清流,可以将园中的的景物倒影出来,可以使观赏者开始进入梦幻的空间,通过借景的方式,将园外的美景收纳到园林当中,使苏州园林具有更加丰富的景观,使欣赏者的空间感受不断扩大,这主要受到唐宋文人的影响,对文人写意山水进行模拟,苏州园林个人留下最深刻的印象就是小巧、自由、精致。

  三、结语

  综上,现代建筑与传统文化之间并不矛盾。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产生的背景是我国五千年的文化积淀,加之新中式现象的产生具有时尚性和现代性的特点,因此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拥有极为广阔的受众平台。此外,新中式建筑的表象与现代建筑元素的紧密结合也使之具有极强的自身变通性和时代适应性。总之,新中式设计风格尚处在探索阶段,因此无论是设计师还是作品本身,均可能存在一些争议点,应客观对待。另外,作为我国当代设计师,有责任弘扬本土设计文化,并对全球文化中我国传统文化的地位进行重新审视,以便按地域化、国家化的要求来对我国本土文化进行整合,从而实现我国传统设计的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丽莉,周建华.“新中式”景观设计风格的运用方法探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2,15:8605-8608.

  [2]杨茂川,邓珺.汉字在“新中式”空间设计中的视觉呈现[J].创意与设计,2014,03:43-48.

  [3]徐珊珊,仝婷婷,李健凯.“新中式”风格在居住区景观设计中的应用——以洛阳“盛唐至尊”为例[J].萍乡学院学报,2015,04:50-53.
  建筑毕业论文范文篇三:《建筑工程企业财务成本管理》
  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做好企业财务成本管理十分重要,但是,依然有一些企业在 财务管理 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严重阻碍着建筑工程企业的发展,影响着企业市场竞争力,唯有加大对建筑工程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才能加快建筑工程企业的发展步伐。

  一、建筑工程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意义

  财务成本管理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所谓的财务成本管理,就是指施工企业制定出符合某个施工项目阶段的财务成本管理目标后,再将其交由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控制的全过程,能够为施工企业提供良好准确的财务信息,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强建筑工程企业财务成本管理,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降低产品成本的目标,有利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而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筑工程企业财务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人员在思想上不够重视

  在日常工作中,一些企业为获得竞争优势,往往会只限于算账、记账、报账等基础业务,从而忽略了对成本的控制,忽略了财务成本管理的重要性。此外,很多财务管理人员的观念比较落后,对财务成本管理的意识不太强,对于一些财务隐患无法识别,对于上报的财务 报告 资料无法发现问题,进而无法有效的对成本进行控制。

  2.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即使有的企业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却没有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资金管理、成本管理管理工作环节比较薄弱,加之缺乏完善的监督力度,无法保证财务成本信息的准确度,严重影响到了施工企业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阻碍了财务成本管理的质量。

  3.成本控制工作没有做到位

  成本控制分为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而内部控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一些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意识比较淡薄,使得传统的内控方法无法提供及时的信息;另外,一些检查人员对工程造价、资源配置、投标竞标以及整个工程流程的了解程度不够,因此很难将施工企业的内控重大缺陷和实质漏洞挖掘出来,致使成本决策受到影响。

  4.没有将责任落实

  在成本的责任方面,一些施工企业没有明确的职责,对于合同的责任成本、施工现场材料的清理、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类似于随意堆放施工所用的材料、操作人员忽视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得施工材料的使用率都到影响,机械设备会出现人为损坏的情况,进而增加了企业的施工成本。

  三、建筑工程企业财务成本管理解决措施

  1.提高对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重视程度

  只有企业提高了财务成本管理的地位,加大对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关注,那么,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就一定能够得到提高。施工企业应当以重视财务成本管理为前提,提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制定一些详细的财务成本管理目标和计划,对财务成本管理进行合理的控制。

  2.建立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 规章制度 ,并完善相应机制建设,积极落实好财务监督等制度,提高 企业管理 水平。此外,还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及时的获得各个部门所需要的信息,及时预测有关财务方面的工作;企业还应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因此,为了防止企业做出错误的决策影响到资金效益,应该建立一个专门负责预算工作编制的部门,以企业的总体为预算编制核心,在快速的整理汇总各类信息的基础上编制出具体的预算方案,得到最佳的预算组合,并要求各个部门严格落实预算管理制度。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制度的效果,还应该加大对财务成本管理的监督力度,约束资金的利用,并让每一个部门参与到预算考核当中,以使得财务制度满足施工的发展需要,并有效地解决在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问题。

  3.做好成本控制工作

  施工企业中的成本控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着直接的影响,做好成本控制工作,能够及时发现效益流失环节及问题,确保财政资金落到实处。因此,企业首先应该要结合企业财务的实际情况,对资金、材料、设备以及劳动费用等做一个合理的预算,根据做出的预算,排除采购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制订出合理的采购方案。当然,企业还要做好流程检查工作,建立一个专门负责监督工作的机构,加强内部审查工作力度。

  4.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人员的素质也是影响财务成本管理的一个因素。因此,企业应该定期对财务成本管理人员培训,全面提高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此外,在招聘相关的工作人员的时候,应该选择一些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是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还应该设置一个绩效考核体系,对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人员进行科学的激励和评价,提高考核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四、结语

  虽然,在财务成本管理方面,建筑工程企业依然存在类似于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没有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等现象,但是,只要企业加大对财务成本管理的力度,及时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合理利用资金,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制度,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就一定能够提升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升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加快建筑工程企业的发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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