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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3-12-12 12:32

民法典居住权论文题目

以下物权法论文题目供同学们参考学习——
论生态化理念对物权法的影响
物权法中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研究
《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突破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改进与不足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物权法保护
物权法体系下海域物权制度研究
论《物权法》对我国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
论船舶担保物权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
论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
关于《物权法》下海域物权体系架构的研究
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
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解析
从物权法的视角论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从两岸物权法的制定与发展看德国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论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法视野下的矿业权抵押制度之构建
物权法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物权法视野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
《物权法》实施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研究
物权法权利质权制度研究
论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的效力及其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
物权法体系下的水权理论研究
《物权法》中小区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物权法模式下城市房屋征收之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论私有财产权的刑法保障—《物权法》推进制度研究
从公共利益出发,浅析《物权法》背景下的合理拆迁模式
论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的应用
实践行物权法—努力开拓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论我国物权法框架下的占有改定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论我国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
物权法下的高等院校物业管理探索
《物权法》视野下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研究
公安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处理与物权法衔接问题研究
物权法中不动产征收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
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
基于《物权法》的城市旧集合住宅区再生研究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库问题法律制度研究
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协调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
“钉子户”现象的物权法分析
高房价的物权法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政治学审视
《物权法》第181条之评析
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

有没有好写的法学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六个方向好写的法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一)宪法方向

  1.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

  2.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大意义

  3.论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

  4.宪法宣誓制度评析

  5.推进合宪性审查

  6.论道路自信

  7.论制度自信

  (二)法律伦理方向

  1.论德法兼修

  2.论法律人的自律与他律

  3.大法官蜕变为大贪官的警示

  4.论法律人的美德培养

  5.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

  (三)物权法方向

  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

  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3.不动产事实物权

  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

  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

  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

  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

  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

  (四)物权法相关方向

  1.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

  2.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

  3.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

  4.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

  (五)民法

  1.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2.人工智能的风险与法律规制

  3.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归责制度探讨

  4.数据的民法定位

  5.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6.个人信用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六)房地产法

  1.宅基地收回的制度困境与破解

  2.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如何解读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规定?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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