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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乐死问题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10 06:43

有关安乐死问题的论文

1,首先明确回答你安乐死是一种文明的死亡状态,安乐死的立法是必然的。我国已经就医学界、伦理学界、法学界、社会科学工作者在为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进行探讨了。
2,安乐死与道德没有冲突,我国从立法原则上来看已经越来越倾向于人权重要性。实施安乐死是为了将死亡过程文明化、科学化。他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让濒死者在死亡过程中减轻或消除死亡痛苦。安乐死对象应该是医学上无法挽救且存在痛苦、自愿要求解除痛苦的濒死者。安乐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濒死者的生命质量和尊严的尊重
他必须是要求者本人意识清醒状态下作出的决定或真诚委托。其他象医生,家属和监护人的建议和要求都是无效的。所以说安乐死是濒死者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现,是尊重他人权的体现,任何不属濒死者的人都不允许申请安乐死的。我聊天室曾经也为安乐死这个话题讨论过两次,众说纷纭。我的主张就是在尊重当事人人权和实际客观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安乐死是不违背道德的。

谈谈关于“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不管“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只要是未经法律允许而人为地加以结束,都是对生存权的剥夺,是严重地违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教授牟上述观点反驳道:“安乐死”一般都是本人自愿的,是公民个人的真实意愿,这不能算是违反《宪法》。

  中国“安乐死”第一案被告蒲连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生三步曲是:优生、优育、优死。‘安乐死’于患者、于家、于国都有利,是社会进步、精神文明的表现。”

 当年中央广播电台展开安乐死问题讨论的时候,邓颖超同志亦以一名听众的身份写信给电台表示同意,并说:“我在几年前已经立下遗嘱,当我的生命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生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方法。”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生命的意义何在?一直在拷问着现代人类文明的心灵。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

关于安乐死的论文

要看你是什么专业方向了,是商务英语,金融英语,IT英语还是什么英语呢?虽然可以写的范围很广,但一定要写自己擅长的阿!偶一个英语系的同学毕业论文选题是关于安乐死的。我的毕业论文是“从应用语言学的角度看中国的英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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