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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热点问题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6 07:49

行政诉讼法热点问题论文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
[摘要]

[关键词]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
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

[参考文献]
[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
[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
[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
[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
[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
[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
[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
[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
[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
[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
[致谢]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论文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论文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首先从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阐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进而从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论证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接着本文阐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并着重从其中的几个大方面去把握之。

关键字:行政公益诉讼 直接利害关系 公共利益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群众多方寻求帮助,但苦于投诉无门。有关部门皆以该开发行为没有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为由,不予受理。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二、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否则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如下:

(一)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

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公民的各项权利,根本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因而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权利,这也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

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为公民权利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的根据。但是,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社会公共性权利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个人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的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

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受侵害者都应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就必须赋予权利人获得司法上救济的权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要获得可诉性,这是行政公益诉讼确立的法理基础之一。

(二)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

依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方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而如果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种观念和制度之所以存在,其理论根据就在于:行政权本身就是为维护公益而设的,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私人无权为公益提起诉讼,当法院认定公民个人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认可其具有诉的利益,也即不认可其原告资格。

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公权的行使如侵害了公共利益,是由另一种公权来纠正,以公权控制公权。依此,行政权在其固有范围内运作,即使其行为危及或害及社会公益,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益,普通公民就无权干预,无权借助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而只能靠公权系统内部解决,即以分权和制衡的机制加以解决!其结果是:封闭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之设计一方面使得公权系统无限扩张,运作效率愈发低下,造成社会资源极度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庞大系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各种权益的途径,违背了人民主权的根本法理。

可见,我们需要从权力和权利资源的整体配置和互动上进行深刻反省,运用公权以外的力量——私人力量,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司法审查的精髓不只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行政行为,实质上,其意义在于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来保护各种私益和公益。

(三)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

在“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下,一般认为,作为诉权要件的“诉的利益”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传统理论上,诉的利益是指当一人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存在纠纷时,需要借助诉讼程序予以救济的必要性;诉的利益与原告资格直接相联系。因此,笔者认为,要研究诉讼资格扩大的问题,其认识基础应在于诉的利益观之更新。

在大量的公害性案件涌现之前,权益之纠纷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按照传统的“法律权利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容易识别。而随着新型纠纷(环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等)的出现,往往无从将这些纠纷的事实纳入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体系或框架之中。然而,事实上又必须对这些纠纷予以解决。因为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及权利主体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传统的诉的利益的观念和标准进行审查,可能会不承认其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基于增加公民运用诉讼的机会或途径,扩大诉讼手段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应当是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对于诉的利益的衡量,不仅应从其消极功能,也应从其积极功能的角度来进行。显然,在行政诉讼中对利害关系作简单化、线条化的理解和把握,在现代社会已不合时宜。细想之下,认为政府的公权力行为与公民个人毫无利害关系,难免显得绝对。

三、行政公益诉讼之内涵

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我国的行政公诉制度应该与我国的国情以及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应具有其独特的具体内涵。

要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首先应了解作为属概念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诉讼。公益诉讼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何谓“行政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是我国应建立之行政公诉的应有之义。

对此含义,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包括在普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应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一类。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种概念,其诉讼理念和价值与其他行政诉讼并无二致,这也就决定了他所针对的对象不能超过《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受案范围。在当今司法实践中,随着控权意识和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所有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诉的以外,只要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一般都可被依法起诉。而行政公益诉讼则将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下。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法律明文排除的,所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政行为都将具有被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于《行政诉讼法》专门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可以理解,抽象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只要其一旦违反法律(宪法或法律)或正当程序,就将必然损害公共利益。但我国的立法者却“依据国情”通过立法将该类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交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监督。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随着民主化和法治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相信抽象行政行为终将会接受司法的制约而具有可诉性,这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规律,并已为西方法治国家的诉讼制度演变的过程所证实。所谓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务院及其各部或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其表现形式必须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或自治条例。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两条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危险。

首先,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公共利益受到或将要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诉讼,而至于公众利益实际上是否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则由法院通过审理进行判定。

其次,违法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或放纵该行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不作为行政机关互相推诿的情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理职责,但都不实施制止行为,而是互相推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选择任何一个、几个或所有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而提起诉讼。

再次,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了行政程序法或特定法律关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保证行政公正、公平和防止幕后交易的重要手段。

最后,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危险。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在当今文明法治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指物质利益,还涵括人身利益、环境利益、消费利益甚至审美利益等。就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而言,它是指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会性的公共利益,而并非直接损害公民私人的利益。当然,请求救济的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的同时,某些私人利益也可能同时受到损害,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乃在于维护社会公益,其诉讼基础并不在于某种私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危险,而在于希望保护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益;而且,即便受到侵害或威胁的公共利益中包含有原告私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一般也不排除他选择通过公益诉讼程序一并获得救济。

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现实的发生,社会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某行政行为在经过一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受害人就可对该不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共利益一般关系到多数人的利益,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其损失将难以或很难弥补。因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公益,应允许原告人在公益有受侵害之虞但尚未实际发生时对侵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不以诉讼“发起人”即公民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为要件。公民为维护公益,可以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项,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发起”行政公诉。

根据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原告起诉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但在现实中,仅仅依靠直接利害关系人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个人利益的自我保护问题有时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行为的受益者。受益者对致使其受益的行政行为起诉的积极性能有多大可想而知。而且,在某一特定问题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应允许与自己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可就违法行政行为而发起诉讼。

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体,此种情况下行政主体的侵害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另一类是非行政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性质的组织。如某企业排放超标污水,当地环保局却置之不理,以致大片农田受损,地下水变质。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污染企业,但该企业的侵害行为却以环保局不履行监督职责为前提。这里的行政主体是公益侵害行为的间接主体,其不法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做出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首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应是指普通公民相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言,而非相对于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因为两者有时并不一致。例如上述所举案件中,遭受损失的农民相对于环保局的不作为而言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相对于直接侵害主体——污染企业却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为行政主体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只能发起行政公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非行政主体时,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虽相对于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直接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可选择直接以直接侵害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虽在效果上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因诉讼目的非公益而不是真正的行政公益诉讼。但该种情况下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可与直接侵害行为主体一起,成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二是普通公民对行政主体(间接侵害主体)的不法行政行为发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就是说,与直接公益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其他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选择。一般说来,当只有侵害之危险或者侵害比较微小时,他们会选择前者;当侵害已经发生或侵害比较严重时,则大多选择后者。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权”由公民享有,而特定机关享有起诉权,具有原告资格。

所谓“启动权”,是指公民针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只能向特定机关“告发”,由特定机关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不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因为这涉及到法律价值的衡量问题。在法律水平(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文化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意识等)较高的情况下,普通公民享有起诉权,确实有利于在广泛范围内更高效率地保障公民权益,制约政府权力,而不必担心引起滥诉。但在法律水平较差的情况下,则很可能出现滥诉,降低行政效率。我们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个法律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法律素质和意识的相对欠缺,决定我们暂时不能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依我国现状,为了诉讼经济和防止滥诉,应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特定机关。

享有行政公诉起诉权的特定机关主要指检察机关,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为维护公益而提起公诉。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从检察院的实际功能也可看出,其主要职能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公诉的起诉权符合宪法规定,并充分了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能。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允许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自治性组织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现实生活中,某些社会团体的成员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消费者,残疾人等,他们的利益由于自身的弱势而只能依赖其所属团体的维护。该类团体或组织的主要作用就是维护其成员利益,并且在工作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可以达到更好的维护公益而又防止滥诉的目的。此外,行业协会对行政机关明显损害该行业职业人员的利益的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

检察机关是否提起行政公诉的决定,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必须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明确规定行政公诉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防止特定机关滥用诉权,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笔者建议,立法者应首先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单行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检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对公民的起诉请求进行审查,而不能专断独行。其审查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社会公益是否遭受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以及是否超过一般行政诉讼的范围等。检察机关对以上事项只进行初步审查,以衡量判断是否达到诉的标准。经审查后,拒绝起诉请求的,应书面通知请求人,并告知理由。被拒绝请求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一次。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并不当然导致诉讼开始。与其他诉讼一样,由法院最终决定受理与否。起诉一旦受理,检察机关便与普通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样,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同的诉讼义务。同时为了行政效率考虑,即使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仍应贯彻“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检察机关一般是应“告发人”公民的请求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而主动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由于中国传统的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以及现实中与政府打官司“赢了官司,输了一辈子”的不合理现状,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往往敢怒不敢言,或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无人问津,更不会发起行政公诉。因此,当检察机关认为某行政行为侵害或可能有害社会公益时,可依法主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此项职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免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分干预,而降低行政效率。另外,为鼓励公民与不法行政行为作斗争,维护公益,对原告胜诉的行政公诉的“告发人”应给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结语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对普通公民来说还是一种陌生的行政诉讼形式,行政法学界也未对其表现出足够的应有重视和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公民权利保障和公共利益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但是,没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制度是不完整的,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得到彻底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紧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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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
10.论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11.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
12.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分标准探讨
13.论行政法原则与行政法规则的关系
14.论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15.论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
16.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障
17.论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
18.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及其保障
19.关于行政法性质的思考
20.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21.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
22.论行政授权
23.论行政委托
24.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25.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26.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27.论行政自由裁量权膨胀条件下的“合理性原则”。
28.试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抗辩权
29.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30.论对行政立法的控制
31.论行政立法中的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原则
32.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
33.论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34.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35.论无效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36.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关系
37.论合法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
38.对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特征的认识
39.论行政事实行为及其法律控制
40.准行政行为探讨
41.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42.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43.论行政处罚中的“罚缴分离”制度
44.论行政处罚中的“职能分离”制度
45.论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
46.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47.论行政处分及其法律救济
48.论行政处分程序的完善
49.论《行政处罚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50.论行政法上的应急性原则
51.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52.论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法律控制
53.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54.论行政征收与征用的关系
55.论行政征收及其法律控制
56.论征收、征用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57.论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58.政府采购中的政府角色分析
59.论当代行政法的发展特点
60.论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
61.论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62.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认知
63.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
64.论行政越权
65.论行政不作为及其法律控制
66.论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赔偿责任
67.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68.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69.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立法的影响
70.论《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
71.论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
72.论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73.论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74.论行政许可范围的设定
75.论行政许可中的监督检查原则
76.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
77.论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控制
78.论对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
79.论行政合同的性质
80.论行政即时强制
81.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
82.论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定位
83.论行政法治与行政程序
84.论正当行政程序原则
85.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
86.论行政公开原则
87.论行政立法中的公民参与
88.论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参与
89.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90.论行政程序的价值与功能
91.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92.论对行政裁决行为的司法审查
93.论行政给付及其法律救济
94.论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的关系
95.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96.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认识
97.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98.论行政复议的性质与功能
99.论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
100.完善行政复议决定种类的构想
101.行政复议“司法化”探讨
102.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103.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识
104.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思考
105.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106.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107.论行政诉讼的被告
108.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109.论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110.论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111.对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评析
112.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113.论行政公益诉讼
114.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的完善
115.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116.扩大行政赔偿范围的构想
117.论行政赔偿标准的完善
118.论行政追偿
119.论行政补偿制度
120.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121.论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
122.论经济全球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
123.论网络时代行政法的发展
124.论经济全球化对行政法的影响
125.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126.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127.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完善
128.论公务员的惩戒制度

刑法学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
论犯罪概念
论罪与非罪的界线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论犯罪构成理论
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
论行为对象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单位犯罪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论犯罪的故意
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论正当防卫
论犯罪预备
论犯罪未遂
论犯罪中止
论共同犯罪
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
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论死刑
论罚金刑
论缓刑
论自首
累犯的几个问题
论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
论交通肇事罪
论走私罪
论洗钱罪
论有组织犯罪
论假冒商标犯罪
论重婚罪
论挪用公款罪
论破坏生产经营罪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
论强奸罪
39“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
论诬告陷害罪
论伪证罪
论抢劫罪
关于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论合同诈骗罪
论保险诈骗罪
论受贿罪
论滥用职权罪
论玩忽职守罪
论侵占罪
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
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
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
论刑事责任能力
论定罪
论刑事责任
论量刑情节
论“死缓”制度
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论证券犯罪
论毒品犯罪
论转化犯
论淫秽物品的犯罪
论刑法的时空效力
持有型犯罪之研究
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
环境犯罪研究
论洗钱罪

四、犯罪学

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
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
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
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
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
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
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
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
犯罪的犯罪学分类
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
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
犯罪数(隐亲)存在的原因与对策
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
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
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
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五、宪法学

论宪法概念
“宪法为根本法”命题之辨析
论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
论宪法至上与法治
论宪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宪法关系初探
论宪法关系的特点
论基本人权原则
权力制约的形态及其比较
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论宪法解释的功能
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
宪法序言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社会转型与宪法变迁
试论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
我国宪法修改的历程及评价
宪法修改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我国宪法修改的模式分析
论宪法信仰
论宪法权威
宪法惯例的生成及特点
论宪法性法律
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论宪法监督体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问题研究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及功能
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
论宪法与公共权力
WTO下的宪政建设
近代中国的宪政文化述评
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关系研究
论宪法的国际化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征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
选举权平等性的理论与实践
论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公民投票问题研究
宪政语境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问题研究
代议制度比较研究
试论专职代表制
论人大代表的身份
论人民代表素质
论人大会议制度的完善
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及其完善
人大会期制度完善问题研究
论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选举制度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
试论美国的选举制度
地方人大党委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初探
试论统一战线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试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人民政协地位探究
论人民政协的性质
试论民主党派参政制度
试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
试析我国地方立法中的问题
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的关系初探
试论民族区域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
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
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论我国行政区划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的地方制度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及其优越性
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
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论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论中央和地方关系
对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评价与展望
论基层民主自治
试论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
论公民
论公民意识
论公民权与人权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的发展
论迁徒自由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
宪法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研究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
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研究
社会转型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问题研究
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比较各国环境权的宪法规定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宪法依据
公民财产权研究
论公民的被选举权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
论新闻自由的界限
论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
死刑的存废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
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
“人权”入宪的意义及思考
立法平等与平等权的实现
平等权的保障与差别待遇
论言论自由
试析公民结社自由的立法
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
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保障
宪法视域中的“三农”问题
论城乡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
试析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价值取向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
论公民基本义务的性质及功能
论劳动基本权利的构成
论生存权的保障
信息安全立法与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协调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国家求偿权初探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
论社会保障权产生的背景
论公民控告、检举、申诉权的制度化保障
我国关于公民出版自由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论公民的知情权
论表达自由的特征
刑事诉讼原则宪法化问题研究
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研究
论司法权的性质与配置
论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研究
论环境权
论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视角的司法改革问题研究
论司法独立
论人大监督权的理论基础
“个案监督”的是与非
论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
论地方人大的立法权
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权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改革问题研究
论检察权的性质及功能
紧急状态的立法研究
论紧急状态时期的公民权利保护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
论总理负责制
论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民监督权的冲突与协调
法治政府的标准
公众参与与民主政治

六、中国法制史

论神判、天罚观念的社会历史基础
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中国传统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
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试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
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的民事规范体系模式的创新
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
论《大清新刑律》对中国传统刑律的创新
论外国列强的在华治外法权
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乎)
试论太平天国法制的进步性
试论太平天国法制的封建性
论明代法制中的“重典治国”精神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论汉朝的春秋决狱
论秦代法律制度对西周法制的创新
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论儒家法思想的现代价值
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试论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试比较中国古代监察 制度狱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论孙中山法律思想中的“中西合璧”特征
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论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冲突
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论中国古代民法的的基本特征
论南京国民政府的检察制度
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试论明代婚姻和继承制度的变化
试论唐宋到明清三法司职权的变化及其意义
论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

七、外国法律史

西方自然法思想源流论
中西法律起源的比较
希腊、罗马宪政研究
罗马私法的精神
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
中世纪教会法研究
中世纪西欧法律二元化的影响
古东方法特点研究
伊斯兰法律传统研究
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的历史实践与理论
欧陆法律传统解析
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
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法制的贡献
法德民法典比较
普通法精神与英吉利民族文化
英国土地法研究
英美判例法研究
英美宪政制度研究
英美司法独立制度研究
英美陪审制度研究
英美律师制度研究
英美合同法与对价制度研究
英美信托财产制研究
英美侵权制度研究
英美刑罚制度研究
英美法制现代化比较研究
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
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研究
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贡献
刑事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研究
刑事人类学派刑法思想研究
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研究
两大法系陪审制比较研究
西方监狱制度比较研究
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西方警察制度比较研究
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
西方庭审模式研究
新自然法学思想评析
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
新分析法学思想研究
经济分析法学对现代西方法制的贡献
八、民事诉讼法学

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
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关于网上名声诉讼方式的可能性探讨
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
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事诉讼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比较
一国两制下的民事诉讼特点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论诉权
论诉
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
论诉的成立要件
论反诉制度
论处分原则
论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论辩论原则
论法院调解原则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
合议制度研究
回避制度研究
公开审判制度探讨
我国民事案件审级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案件主管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若干问题
共同诉讼研究
论第三人
论代表人诉讼制度
论诉讼代理制度
论证据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
证据的理论划分标准研究
证据保全问题探讨
关于强制措施若干问题探讨
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
论财产保全
论先予执行制度
诉讼费用问题研究
若干不同类型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
第一审程序研究
普通程序研究
简易程序研究
论起诉
第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论上诉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研究(或完善)
公示催告程序研究(或完善)
论破产程序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执行难及其对象之我见
论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协助
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论民事纠纷的地域特点
论民事纠纷的时代特点
论民事纠纷的人群特点
论促裁制度的若干问题
论人民调解
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探讨
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及作用问题研究

九、刑事诉讼法学

论刑事诉讼主体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价值目的构造等若干基本理论
论无罪推定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及其保障
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试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试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完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刑事证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诸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试论被害人陈述
论证人证言
间接证据及其运用
海峡两岸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
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完善
论刑事自诉案件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试论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试检察机关的抗诉
论刑事申诉制度
论刑事代理制度
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论刑事证据的法律性
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
论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二审程序的若干问题
我国审前程序的立法完善

十、国际法

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论国际法与国际政治
国际法方法论
国际法价值论
国际法认识论
6.论国际法的效力
7.论国际法由弱变强的趋势
8.论国际法的法律基础与社会基础
9.论国际法的法律性
10.论国际法的渊源
11.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12.论国际习惯和条约的动静态关系
13.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14.论条约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
15.论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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