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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作为范畴的“劳资关系”的基本的内涵探讨

发布时间:2015-09-08 09:05

 作者简介:薛燕(1980-),女,江苏淮安人,淮阴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伦理、劳动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24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672-3309(x).2013.09.4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102-02
  劳资关系这一范畴并无所谓定义层面的概念,除了都肯定它是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关系外,往往只是从其发生、性质等层面作见仁见智的界定。一般而言,劳资关系是劳方和资方经由雇佣与被雇佣而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它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社会围绕商品生产而结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劳资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相比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尤其是比照其先劳动关系的其他形态,必然具有自身的特征。然而也要作出说明的是,正如下述分析将要指出的,由于具体时空条件等的差异,劳资关系也会表现出多样的特点,所以,此处所谓的“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相对更具共性色彩。
  一、社会历史性
  首先对此处所谓的“社会性”作一必要的厘清,即可以自两个最基本的层面去理解它,一者是人所特有的人际关系总和的层面,一者是与时间层面的历史相对的空间层面,而劳资关系的社会性也可以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理解。至于人际关系总和的层面,这一点在劳资关系中的体现非常明显,在人们走出传统的生产单位——家庭从事雇佣劳动后,所从事的生产不再仅仅是自身存在的条件和要素,而更多地构成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环节,而作为在社会属性如此鲜明的劳动中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劳资关系的社会属性自然是其先的劳动关系形态所难以企及的。至于与时间层面的历史相对的空间层面,不妨与历史性一道理解。一方面,作为一种特定形态的劳动关系,劳资关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尤其是与雇佣劳动和商品生产紧密关联,某种意义上乃是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存亡而存亡;不妨这样说,相比于其前建立在个体所有制基础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劳动关系,劳资关系的社会历史性特征集中于雇佣劳动层面,即雇佣关系构成了劳资关系的核心。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不同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统一体的劳资关系存有差异,而同一社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自然也会形成不同的劳资关系。劳资关系的社会历史性在这一层面的体现,也为我们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基本的视角。在改革开放的特殊历史环境下,我国的劳动关系仍深烙着“中国”印,东西差距和南北相异同在,传统风格与现代气质交织,基于多样性之上的复杂性不言而喻,而多样性在现阶段我国不同性质企业间的具体体现更是凸显了这一复杂性。
  二、劳资间矛盾与合作的并存性
  不同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工业生产肇始的雇佣劳动不再依托家庭血缘,劳动中人与人也不再是建立在伦理之上的简单利益统一体,与此相应的是,家庭血缘不再作为维系劳资关系的纽带,而人们在劳动中所形成的更多的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复杂利益共同体,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张立会更多地通过冲突彰显出来,尤其是在契约精神不明、契约意识不强的社会,劳资矛盾的突出乃是必然。自显性层面而言,劳资双方的各种矛盾,集中于简单利益共同体消失后劳方和资方对各自所得的关注:作为资方,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更多利益,一旦生产和投资效率较低,资方将责任归于劳方是难免的,因为他们也知道资本自身不会自动增值,增值只是发生在劳动力的劳动过程,所以效率低的责任就这样被归在劳方身上;作为劳方,时常为劳动产出与自身劳动所得及劳动条件等之间的落差困扰,而将这种落差归因于自己不掌握分配主导权或自己替资方劳动,是再正常不过的想法,落差心理及其对原因的追问在所难免地引向现实的与资方的对立。劳资双方间由诸多落差所导致的矛盾,存在于整个生产过程的始终,但就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而言,劳资双方的相互依存与合作,是劳资关系的主流内容和基本趋势,否则,与劳资双方矛盾同时消失的也必将是双方相互依存与合作,当然,理想的劳资关系并不会也不能禁绝劳资双方的矛盾,依存与合作的主流和大趋势中含有矛盾与冲突乃是常态,而矛盾和冲突的不断涌现与解决,则构成劳资关系完善和发展的重要促动力。
  三、影响因素的复杂性
  相比于其他的劳动关系形态,劳资关系的社会属性更为突出,其所涉及的利益攸关方也更为多样、复杂,除了作为首要主体的资方和劳方外,各种社会力量和因素也是重要构成部分,它们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和方式影响着劳资关系。一是最该引起重视的,当然是各级政府,作为掌握许多特有社会资源的力量,在协调劳资双方关系——尤其是处理冲突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任何社会力量所无法取代的,同时,政府也是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受益方,它所获之利是包括经济利益、社会稳定等在内的广泛社会利益。二是各种形式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各种经济组织,它们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构建和维系良好劳资关系的有力力量,当然,各种非政府组织在劳资关系协调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及其效力,很大程度上是受社会整体发展状况制约的,具体到我国现阶段而言,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和提升空间。三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工会和雇主协会,虽然分别代表劳方和资方的利益,但各自的主要职责和履行职责的途径乃是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资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确保企业这个劳资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才能最终实现劳方或资方的利益。四是法律、法规、制度等较抽象且意识形态色彩鲜明的因素,它们意在通过刚性约束规范劳资关系中的各利益攸关方,力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而且必须正视的是,与社会力量的强化和社会功能的完善相应,良性劳资关系与法律、法规间的依存性不断强化。五是文化作为社会发展在精神层面的积淀,对发展的影响较多地是通过心理指导行动来体现,这就导致不同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劳资关系具有不同的风格,而不同文化对劳资关系的改善有不同的价值,无疑也是能够成立的命题,所以,如何使文化更有效地为构建良性劳资关系服务,业已成为劳资关系研究的重要维度。综上所述,包括政府在内的相关社会组织,在协调劳资关系并维护这一关系良性发展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而不同 因素之间的关系也较为复杂,各种非政府组织和工会、雇主协会等往往过多地依赖政府,独立性有待加强是通病,而法律、文化等因素由于社会层面的主体不健全,也多少存在靠政府“牵头”的现象。因此,如何在守法、合规的基础上,使劳资关系的各种影响因素成为维系和协调劳资关系的较独立的社会力量,这是不断完善的突破口和目标所在。
  四、整体影响的重要性
  在前工业社会时期,生产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展开的,生产中的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的往往是家庭及其成员而已;如果说影响可能传导到国家或社会的层面,那速度也是非常缓慢的,而且在这个缓慢的传导过程中,影响及其效果往往很容易被社会所消解。所以,可以用“传导慢、耗散多、直接而短暂”来形容那时劳动关系在影响国家或社会发展这个层面的特点。而进入工业社会之后,劳动突破了家庭的界限而延伸到整个社会层面,人与人在劳动中形成新的统一体——企业,人的社会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伸张。基于此,劳资关系的影响也是在整个社会层面释放,而且,企业作为劳资共同体,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由于社会传导机制的不断发展,劳资关系的影响会迅速地传导到国家或社会层面,事实证明,与社会发展相联系,这种传导的速度是越来越快,以致社会消解相关影响的困难越来越大,使得集聚效应逐渐放大。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家庭成员日渐成为各种形式的雇员,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家庭的整体“员工”化趋势明显,受劳资关系的影响程度也日益加深。至此不妨说,劳资关系所独有的社会特性,使得它的影响触角延伸到家庭、企业、国家、社会等领域,而且相对地体现出“传导快、耗散少、深远而持久”的特点。
  总而言之,作为人与人之间特定的关系形态之一,劳资关系所具有的特征肯定还有其他方面,这是由任何性质的特征都具有无法穷尽性这一点所决定的,甚至其中也不乏具有重要价值者。只是出于典型性等方面的考虑,就上述四个方面作了重点考察,这种考察并不排斥或否定劳资关系其他特征的存在,相反,所有特征共同构成的特征体系,既是深入理解劳资关系的重要依托,也是协调劳资矛盾、构建劳资和谐的切入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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