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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产权关系与会计权益理论

发布时间:2015-08-03 10:15
 改革开放20年以来,在企业制度改革方面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有不少经验教训,然而,我们能够从理顺产权关系入手,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突破口,这不能不说是企业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抓住了企业制度改革的牛鼻子。

  这些年来,整个经济领域在讨论产权关系问题时,基本上停留在一般经济理论的研究范围,而在会计学领域中有关产权关系与企业会计的讨论并不多见。本文试图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之一-产权清晰,从会计角度,对有关理顺产权关系的会计理论问题进行探究,以求从理论上解释产权关系与企业会计之间的某些内在问题。

  一、产权清晰与企业会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点之一。不论是现论界还是政府有关部门,都似乎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理解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将产权清晰置于四项基本特征之前位,足以见得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突出地位。也进一步验证了R.h.科斯的那句话:“资产权的划分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①

  产权,又称“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批比较抽象的说法是从上层建筑方面,以法律的形式来反映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人们对产权的认识并不一致,仁者见仁,智力见智。笔者倾向英国学者P.阿贝尔在其《劳动-资本合伙制:第三种政治经济形式》中的观点:“我所说的产权意思是:所有权,即排除他人对所有物的控制权。使用权,即区别于管理和收益权的对所有物的享受与使用权。管理权,即决定怎样和由谁来使用所有物的权利。分享剩余收益或承担义务的权利,即来自于对所有物的使用或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分享与成本分摊的权利。”

  笔者之所以认同P.阿贝尔的观点,是因为对产权的这样认识,符合“产权的可分割性”理论②,而且也更容易引导出产权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产权制是影响经济以及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③

  基于上述的产权认识,笔者认为,产权清晰,意味着这样几层含义:首先,应当明确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资产的归属权,亦即谁对企业的资产拥有要求权和主张;其次,要落实资产经营管理的代理权力和责任,亦即谁来管理,怎样管理企业;再次,要明确有关方面对企业剩余收益(盈余)的分享权,亦即谁能分享企业的盈余;最后,构造一个新的、具有一定效率的产权制度。

  (一)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

  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也不能说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是陷于一片混乱状况,因为我国的宪法及有关法规对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的明确的。然而,也应该看到,仅仅是“国有企业的资产国家所有”一句话,并非意味着能够把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和主张权的关系交待清楚了,也无助于落实作为企业法人的国有企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所制性质、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一样,都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而非企业所有者的名义,从市场的各种渠道筹资资金。因而,要把一个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理顺,并交代清楚,不是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是从企业资产的不同的提供者及其所享有的权益入手。因此,寻求能够把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交待清楚的方式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笔者认为,迄今为止,能够将一个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交待清楚的还是会计。会计之所以能将一个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交待清楚,一靠明确会计主体,二靠确定会计要素,三靠会计特有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方法。

  一般认为,会计主体意指需要会计师工作提供服务的特定单位。其实,会计主体的涵义并非仅此而已。明确会计主体,事实上等于界定了一个企业法人资产的权益范围。会计主体一方面明确了某一主体(如一家企业)所能控制或拥有的各种资产,以及它所作出的承诺与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要求必须将该主体的法人资产财务收支与其他主体的法人资产和财务收支区分清楚,将该主体的法人资产和财务收支与该主体的所有者个人的资产和财务收支区分清楚。显而易见,如果没有会计主体这一概念,市场环境中每一家企业的法人资产就无法界定;企业法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如还本付息、确保资本保值增值等,就无法落实;对企业资产的各种要求权和主张权-权益,也就无法在清晰界定的前提下加以俣理的保护;企业本身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也就无法得到恰当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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