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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交易对国际收支平衡表影响的会计学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03 10:13

  「摘要」国际间的非法交易会产生大量“游资”,这对一国金融安全会产生一定的冲击。从会计学角度对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逐项分析,研究表明,由于隐蔽性日趋增强,只有很少的一部分非法交易会影响到平衡表的“误差与遗漏”项,大部分交易将以不准确或错误的分录出现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因此,分析一国国际收支状况时不应忽视非法交易对各项目的影响。

  「关键词」非法交易;国际收支平衡表;误差与遗漏

  一国对国际经济交易的各种限制会引起一系列的非法交易。传统的非法交易是指为逃避关税而进行的走私活动,它不反映在一国的国际收支中。当前,非法交易主要指为了逃避资本管制而经由合法渠道所进行的非法贸易[1],如商品贸易中伪造票据和假报货值、直接投资中的假投资等,这些交易将以不准确或错误的分录出现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由于我国实行数量控制型外汇管理制度,出于用汇的灵活性及化解汇率风险的目的,不少企业和机构以各种合法名义将其外汇收入留在境外。这些非法交易活动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各项目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非法交易对经常项目的影响

  1、对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影响

  在货物和服务项目中,进出口谎报是以外贸方式进行非法交易的重要渠道。进出口谎报有两种情况:

  第一,伪造货到付款、信用证及托收项下的假合同和假进口单据,骗购外汇汇往国外,即通常所说的“假进口真融资”。

  例1:国内A企业伪造其从美国进口760万美元货物的发票,随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并汇往国外①。

  例1中,由于企业伪造发票,当其从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时,在银行处留下记录,发生了760万美元的流出,使得本国对国外负债增加760万美元,因此在贷方记入760万。但由于实际上并没有760万美元货物的进入,该交易并未在海关留下记录,所以其借方为0,使得借贷双方不等。按照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记账原则,其差额必然反映在“误差与遗漏”项目借方,具体如下:

  借(-):误差与遗漏760

  贷(+):其它投资(对外国负债增加)760

  (括号内为借贷原则,下同)

  与进出口贸易相似,转口贸易中也存在利用假票据或制造无真实贸易基础的进出口单据套取资金的情况,对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影响与本例相同。

  第二,假报货值,包括“进口高报”和“出口低报”两种情况。进口高报中,本国企业与外商串通,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由外商开出高于实际价值的发票,国内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售汇并汇往国外,再从外商手中拿回多付的差额存入其国外账户。出口低报则与之相反,由国内出口企业开出低于实际货值的发票,国外进口商将应付差额存入其国外账户[2].

  例2:本国B企业向国外X企业出口一批价值950万美元的设备。A、B两企业约定,A企业向B企业开出850万美元的发票,剩下的100万美元差额由B企业存入A在国外的账户。

  在本例中,本国海关根据B企业开出的发票记录了850万美元的商品出口,而B企业在收到X企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850万美元货款后存入本国的外汇指定银行。该外汇指定银行记录了850万美元的外汇流入,借贷双方相等,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作如下记录:

  借(-):其它投资(对外国负债减少)850

  贷(+):商品出口850

  可以看出,B企业通过非法交易所获得的100万美元的资金非法流出,并未反映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对于某项国际收支交易,如果借贷双方都没有登录或者借贷双方都记录着错误的金额,并且数额相等,那么,就不可能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产生“统计误差”,也就不会反映在“误差与遗漏”项目中。假报货值就属于这种情况。

  除通过贸易方式外,私人也可以因私出境用汇为名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目前我国允许境内个人携带8000美元出境。对于那些频繁出入境的人员来说,多次合法地携带资金也会是一个大数目,这种方式被称为“蚂蚁搬家”。这些活动反映在平衡表中的无形贸易(借方)和外汇储备(贷方),不会对误差与遗漏项目产生影响。

  2、对收益项目的影响

  收益项目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项,这两个项目每年都有大量的资金以各种方式流入流出,其中隐含着大量的非法交易。

  第一,职工报酬中的非法交易。我国对来华外籍员工汇出其收入进行严格控制。外籍员工欲汇回所得必须将其收入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并由银行收取一定费用。部分外籍员工为了节省这部分费用而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将收入转移到国外[3].

  例3:某外籍员工C希望把他在我国的收入汇到国外,他把8 26万元人民币(价值1万美元)存入X组织在我国的代理机构,在确认付款后,该组织在国外的代理机构在此人的外国银行账户中存入等值的1万美元,兑换汇率和公开汇率的差异就是该组织的收益。

  由于该员工并没有在外汇指定银行售汇,因此外汇指定银行并没有记录1万美元的流出,所以其借方职工报酬为0,而外国X组织在本国的代理机构在我国的存款是以本币记账,并没有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显示。所以这笔非法交易造成的资金非法外流不会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显示,也不会影响误差与遗漏项目。

  这种有组织的非法资金转移的方式被称为“地下银行”模式。更重要的是,“地下银行”极其隐蔽,它已经与洗黑钱、走私、腐败、贪污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可以说,只要有非法交易,就有“地下银行”参与其中[4].

  第二,投资收益中的非法交易。相对于职工报酬项目来说,通过投资收益来进行非法资本转移的数额更大,手段更多样。首先可以像职工转移报酬那样通过“地下银行”转移利润(与例2原理相同)。还可以通过跨国公司内部的转移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国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达到将利润滞留国外的目的。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内部子公司与子公司或母子公司在进行内部结算,尤其是内部贸易结算时使用的价格。其主要目的是逃税和绕过资本管制,在实际贸易中主要采取“两头(购销)在外”和“高进低出”的手段[5].

  例4:某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D以840万美元的价格从海外关联公司购买原本价值800万美元的原材料,经过产品加工制造后,再将此价值1000万美元的产成品以850万美元价格出售给海外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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