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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现状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5-07-02 13:48
【摘要】审计收费直接影响着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而审计质量又对注册会计师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从我国审计收费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善审计收费的对策。
【关键词】审计收费收费披露对策分析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现状
  
  1、审计收费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
  在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费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产品费用,即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资料费、审计人员报酬和外勤费等。二是风险成本,指由审计风险导致的预期损失,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等。三是事务所的正常利润。在西方国家,公认的审计等业务计费标准是审计等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而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采用的是政府指导价,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没有形成统一的计费标准。因此,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客户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的讨价还价来决定收费的高低。
  2、审计收费总体偏低,恶性竞争严重
  自脱钩改制以来,大部分事务所失去了原挂靠单位的支持,要想在有限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争取客户,谋求发展,唯有参与审计市场的竞争。而价格竞争向来是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惯用的手段,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市场主体,也不可避免地选择了这一方式。我国审计收费偏低且无统一标准,进一步加剧了事务所之间互相压价的恶性竞争。事务所为提高市场占有率,不得不夸大业务量、压低收费价格、收业务回扣,使得审计质量总体下降,公众对会计师的信任程度降低。这加大了行业的风险,也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3、审计收费的披露透明度不高,披露不充分
  自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对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对审计费用进行了披露,但是披露的情况不尽如人意。有的按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披露,有的又是按年份而不按事务所来披露;有些披露的是实际支付的报酬,而有些披露的是应付报酬。许多上市公司将审计费、差旅费、咨询费等混在一起披露,不披露事务所变更情况;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大部分也未披露。
  
  二、原因分析
  
  1、我国审计市场目前缺乏有效的需求
  审计服务商品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质,它在形式上是一份审计报告,大多数公众很难通过外部形式判断其审计质量。在我国目前相关法规制度的安排下,审计市场并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一部分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需要,对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缺乏内在需求。对这些公司来说,价格几乎是他们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唯一标准。在这种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也只能以低价来招揽业务,以求生存。
  2、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
  审计产生的最基本原因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的所有者为了考察经营者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这就形成了由审计师、财产所有人和财产经营者所构成的最基本的审计委托关系。在这个基本关系中,审计人员独立于财产所有人和财产的经营者,能够发挥监督职能。在我国,由于公司“内部人控制”十分严重,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会合二为一,审计委托关系也被扭曲为注册会计师接受经营者的委托对经营者进行审计,并接受经营者支付的审计报酬。这就使得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有机会讨价还价。我国目前的审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在这种关系中客户占主导地位。这就导致:一方面,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在价格上做出让步,降低审计收费;另一方面,客户选择那些出具让自己满意的审计报告的事务所。为此,客户宁愿出高价购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满意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使得他们甘愿冒这样的风险。
  3、我国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的法制不健全


  在我国,虽然《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都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违规处罚作出了规定,但是实际上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比较轻,主要停留在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通报批评和暂停执业资格上。这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形同虚设,即使审计失败,也没有经济赔偿的压力。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价格时很少考虑提高审计质量与防范审计风险所需要的审计成本。于是也就造成了审计过程不执行必要的程序,不收集必要的证据,审计收费自然低廉,审计的质量肯定难以保证。
  
  三、解决审计收费偏低问题,提高审计质量
  
  1、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
  为避免审计收费秩序的混乱,制定统一、公开的审计收费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西方国家公认的审计收费标准为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一般而言,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审计风险等都与审计工作小时密切相关。因此,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惯例,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同时考虑各地之间的差异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具体来说,可以考虑规定审计收费的上下限,全国各地都按照该标准执行,在标准的上下限内收费。必须强调的是,实际审计收费不得低于标准的下限,从而控制和消除以降低审计收费方式进行恶性竞争、争夺客户,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审计收费偏低的状况。
  2、加强事务所自身建设,同时促进事务所之间联合发展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审计质量差别不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事务所应加强自身的建设,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注重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同时,扩大事务所的规模,通过与其他一些事务所的强强联合,提高事务所业务的覆盖面及其谈判地位和实力,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客户,参与竞争。这样既可以缓解我国目前竞争过于紧张的现状,又可以加大我国事务所的国际竞争力。
  3、完善审计收费披露制度
  针对我国审计收费透明度不高的现状,证监会应制定法规加强审计收费的披露。将信息的披露作为强制性规定,明确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对需要披露的审计收费设置明细账,将工作小时、差旅费、咨询费用以及其他或有收费分别列示,对不按要求披露有关信息的人员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应将事务所的变更以及变更原因进行披露,进一步完善审计收费的披露内容和要求。
  4、建立健全审计收费违规赔偿的法律制度
  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非常有必要再制定相关的惩罚制度。要想提高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舞弊成本,必须加大其诉讼压力,从根本上改变当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民事责任为辅,其中又以民事责任最为薄弱的状况,逐步加大刑事、民事处罚,尤其是民事赔偿处罚的力度。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对其形成有效的监督,促使其勤勉尽职,减少不规范的审计行为。
  
  【参考文献】
  [1]杨中环: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标准的思考[j].价格月刊,2004(7).
  [2]熊守春:对我国cpa审计收费问题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5(3).
  [3]戴娴:对我国审计收费制度现状及根源的思考[j].内江科技,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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