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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会计信用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06 12:08
一、会计失真与会计失信

  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和频频曝光的会计造假案,引起了社会对会计的普遍关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我国财政部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法执法情况检查的结果,已用事实证明了会计失真和失信的严重程度。尤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和审计串通事件接连不断,导致投资者对会计产生了严重的信用危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虚虚实实、真假难辨,使投资者无所适从、盲目跟风,严重动摇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所谓业绩和财务报告的信心。长此下去,我国资本证券市场就会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柠檬市场”。

  二、会计失信的原因分析

  归纳起来,造成会计失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权不明晰,使会计失去了建立信用的基础

  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奕的规则。

  讲求信用就是人们为获得长期利益而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使之符合特定环境下的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清晰的产权是保证人们考虑长远利益的前提,否则信用就无从谈起。在国有产权制度下,企业经营者与其经营的企业信用没有长期的相关性,作为经济人自然选择牺牲信用而追求眼前利益。民营企业虽有明晰的产权和天然的制度优越性,但在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系中,他们深感产权没有安全的保障,面临随时被剥夺的可能,因而产权实际上也是不清晰的,于是导致其也失去了长远而稳定的预期,只好追求短平快,不愿意为维护和建立信用而投资。

  当受托人没有追求长期利益的动机和动力时,他们就会选择不守信。所有这些不讲信用的行为,都将通过会计造假而以会计失信的形式表现出来。可见,失去了建立信用的产权制度基础,讲信用就成了空谈,什么失信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会计失信也就在所难免。

  (二)政府管制过度和政府行为多变,客观上为会计失信提供了温床

  政府管制越多,其政策越变化无常,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就越不稳定,建立长期的社会信用机制就越困难。例如,政府对有些经营领域和经营业务时放时管,对有些市场时开时关,随意改变和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企业进行重复和不必要的检查和评比;执行政策可以因人而异,收了税还要收费,收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近几年,会计法规和政策频频发生变化,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会计规范,人们还没熟悉又开始重新修订和颁布……所有这一切,都是政府随意干涉的表现,正是政府自己创造了太多的不确定性和寻租机会,才导致了人们对未来失去信心。更可怕的是,政府首先就不讲信誉,起到了很坏的表率作用。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均有政府的影子在里面起着别人无法替代的作用。在包装上市的过程中,往往是有关政府部门在直接指挥作假,企业经营者和会计岂敢不从!这实际上是作为大股东的政府部门与企业经营者合谋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即一部分处于强势地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联盟来欺骗另一部分处于弱势地位的委托人。所以,政府失信在前,会计失信在后。

  (三)在失信的社会环境中,会计难以独善其身

  各种“虚假”和“欺骗”现象充斥于社会和市场,动摇了会计诚信的基础。毋庸讳言,不讲诚信已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在这种社会和市场环境下,制假贩假者能够获得高额回报和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诚实经营者却不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于是,许多企业便要借会计之手来达到做假售假和行骗的目的。由于受自身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限制,会计人员很难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于是,“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自然就会发生。在此背景下,我们不可苛求会计人员独善其身,因为会计人也是经济人。

  (四)执法效果不理想,对失信行为惩治力度不够

  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是现行会计规范的基本要求。但当社会中的行为人违法获利大于守法获利时,行为人便不会选择守法;当制假贩假的风险成本低于为此而获取的收益时,行为人便甘愿承担这种风险。所以,我们不能奢望行为人会自觉自愿地守法守信,而必须运用法律和行业自律规范(准法律)提供足够有效的约束力,使得违法不守信者得不偿失,甚至付出高昂的代价。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相应法规和制度的执行、监管与惩罚均缺乏力度,给造假和失信者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惩罚对象和标准弹性大、不明确、也不具体,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执法腐败问题,往往使造假和失信者反而成了最大的受益者。

  (五)媒体的舆论监督不力,信息交流和传播受阻,打消了失信者的后顾之忧

  信息交流和传播越来越广,受托人的守信意识就会越强,因为有关受托人不守信的信息公开得越早,受托人不当获利的时间就越短,其不守信也就越不合算;有关受托人不守信的信息传播得越广,受托人就无法通过空间的转移来继续行骗,即不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但在我国,作为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有效工具的新闻媒体,由于受到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以及新闻审查与管制制度的牵制,使许多本该报道的造假和失信事件无法及时地加以披露和报道。这实际上是对行骗者的保护和怂恿,使失信者更加有恃无恐。由于新闻媒体的力量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作为市场监管一支重要力量的媒体监督,其效力大打折扣,既不能阻吓行骗者,也不能警醒受骗者。在此种状态下,加速和加重了与行为人失信相伴随的会计失信。

  三、重塑会计信用的几点思考

  从会计失真到会计失信,表面上看似乎是会计问题,但实际上是一个牵涉面极广的问题,我们必须到会计之外去寻找治理会计失信的良方。

  (一)明晰产权,重建信任基石

  真实世界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就是行动者在不同约束条件下的行为结果。人如何行为,关键在于他所处的约束环境。产权就是一个让人说实话的约束条件,因为明晰的产权促使人们自觉追求长远利益,能保证说实话的收益不小于说假话的收益。这样一来,为了获得长期利益,社会行为人便会努力维护自己的声誉。因此,产权是信任的基础。不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和道德规范就建立不起来,整个社会就会没有信任可言;而没有信任,就不可能创造长久的社会和经济繁荣。

  (二)明确政府角色,规范政府行为,让政府成为讲信用的表率

  西方国家的失信者是由社会和市场自然淘汰的,而不是由政府打倒的。所以,不能给政府过多的权力,要严格限制并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比如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审批,清理政府部门几乎不受限制的制定利己不利人的法律和政策的权利,禁止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活动,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等等。只有政府率先守信了,政府的政策才能真正有效,管制才能恰到好处,产权才能得到保护,整个社会才会形成讲信用的风尚。

  此外,依靠政府获得垄断权利的行业协会和认证中介机构,对建立信誉不仅无益,而且有害。因此政府规定的认证中介机构是依靠垄断寻租,根本不会考虑自己的信用,官办行业协会也一样。因此,与会计密切相关的中国会计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在市场中成长起来的行业协会才会真正关心信用问题。

  (三)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法律和信任既有分工,又有互补性,法律可以促进信任的建立。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人们就一定守法守信,还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使不守法不守信的人付出更高代价,只要他一次不守信,就要让他再无翻本的机会。为此,我国要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下功夫。在会计方面,要协调好财政部与证监会的关系,以避免会计法规之间的漏洞和矛盾。其次,要改变过去罚则中的补偿性处罚规则,变为惩罚性处罚,惩罚力度要能事前遏制人们萌发不守信的动机。

  (四)净化社会环境,培养公民的信用意识

  信用危机已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泛滥,要解决会计失信问题,不能只教育会计从业者,而必须全面开展公民的信用意识教育,让每一位公民都能体会到只有讲信用,才能获利,否则,就没有立足之地。这里,教育者必须先受教训,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示范作用是巨大的。当讲信用成为人们处世的资本和企业的无形资产,以及这个社会不能容忍任何失信行为时,失信者就没有生存空间了,会计失信问题也就会随之迎刃而解,会计从此不必再做“替罪羊”。

  (五)建立有效的信息传输系统,充分发挥新间媒体的监督职能

  有研究证明,人均传媒量和电话普及率与国民之间的信任程度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当然,其前提是媒体传播的必须是真实的信息。否则,反而会助长人们说假话的风气。所以,信息在建立信任关系时有重大作用。利用it技术和通讯业,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建立起一套快捷而有效的信息传输系统,将会使不守信者无处遁形。其中,新闻媒体是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它属于委托人信息的第三来源。

  近几年,我国新闻媒体进步很快,值得肯定。例如,“基金黑幕”、“银广夏”等事件的揭发,都是新闻媒体的功劳。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因政府管制、竞争不公平、经费限制、诉讼压力、人员素质等一系列问题,至今还没有发挥出它的巨大威力。我们寄希望于新闻媒体通过从业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其自身的努力,真正发挥新闻媒体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使作假者真正体会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一定能最大可能地扫除政府、企业的作假行为,还会计以清白。

  总之,会计失信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除了对会计本身采取一定的措施外,更重要的是同时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去解决根本问题。当大家都讲信用时,会计只会更加洁身自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扮演自己应该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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