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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监督与内控

发布时间:2015-07-09 10:28
  摘要:相对于资产负债业务而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较低,但收益与风险始终是相伴随的,中间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发中间业务时,必须坚持业务拓展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加强对中间业务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完善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系统。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类别与特点

  中间业务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经营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主观决策的失误,而导致其资产、收益及资信等方面损失的可能性。相对于资产负债业务而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较低,但收益与风险始终是相伴随的,中间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中间业务所隐含的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的风险,将会给银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发中间业务新业务时,必须坚持业务开拓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加强对中间业务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将风险防范与管理措施纳入研究范围。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较多,个性差异较大,中间业务风险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在所有的中间业务种类中,除了一种纯粹利用物质、技术优势提供的金融中介性、辅助性、服务性的业务没有风险外,其他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风险。从风险角度,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可分为:其一,具有内含性的中间业务,如金融衍生工具、信用证业务、票据承兑业务等;其二,纯粹的收费业务,本身风险很小,但可能产生连带风险,如代理业务、咨询评估业务、计算机服务及其他中介业务;其三,具有组合风险的中间业务,如信用卡中的各种风险。

  相对于资产负债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透明度较差。许多中间业务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到真实反映,现有的会计信息很难全面反映中间业务的规模与质量,经营透明度下降,致使金融监管机构难以了解银行的全部业务范围和评价其经营成果,难以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其次,风险分散于银行的各种业务之中。中间业务是多元化经营业务,商业银行的信贷、筹资、信用卡、国际金融、财会、信息电脑等部门都与中间业务有关,风险点较多,防范风险的难度较大。

  再次,自由度较大。许多中间业务的开展没有金融法规的严格限制,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类中间业务,大多数不需要相应的资本准备金,无规模的限制,只要交易双方认可,就可达成某些业务协议,这样容易刺激中间业务的扩张,潜伏巨大风险,在国际上曾先后发生过因进行衍生交易而造成一系列巨额亏损的事件,如英国巴林银行事件、日本大和银行事件、日本住友风波等等。

  面对中间业务发展带来的风险,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从金融监管机关管理和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两个方面对中间业务活动的各种风险进行防范和管理。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监管

  对金融监管当局来说,必须从整体上看待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和风险集中问题,对中间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和监督。

  (一)统一中间业务会计制度标准

  现有的会计标准不能反映中间业务对资产负债表内科目的影响,尤其当金融衍生工具出现后,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传统的会计计账方法不能及早发现这些中间业务的风险。西方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为改变这一现状,纷纷表示要尽早统一中间业务的会计标准。1990年9月,英国银行家协会和爱尔兰银行家联合会发表的《关于国际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实务建议书》,是迄今为止对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实务方面最具权威性的论著。

  (二)规范中间业务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没有专门的中间业务报表制度,中间业务信息透明度差,中国人民银行难以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因此,对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加以规范是对中间业务进行宏观监管的前提条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与金融工具有关的风险及其公允价值。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在这方面的进展较大,先后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05号《对具有中间业务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及第119号《对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对中间业务风险和公允价值的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针对某些中间业务制订具体规章制度

  针对某些中间业务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政策的有效性。法国规定,资产负债表外的承诺项目必须受偿债能力的约束,如果票据发行便利是由银行安排的,其偿债能力比率规定为5%,如果是由非银行机构安排的,其偿债能力比率规定为25%。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制订了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的方案,要求金融机构每季度披露一次有关衍生工具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和盈亏额的详细信息。

  (四)建立统一的中间业务风险监测体系

  1988年7月通过的《巴塞尔协议》,对中间业务按风险程度作了分类,风险系数从0-100%,因交易基础、中间业务各类、交易对象而加以区分,如下表:

  中间业务风险系数

  1、直接信用代用工具和承兑100%

  2、某些与交易相关或有项目(如履约担保书、投标保证书、认股权证)

  50%

  3、短期的有自行清偿能力的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跟单信用证)

  20%

  4、销售和回购协议及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100%

  5、远期购买承诺,远期存款承诺100%

  6、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包销便利50%

  7、期限超过1年的其他承诺(如正式的备用便利,信贷额度)

  50%

  8、期限少于1年的承诺或可撒消承诺0%

  中间业务的风险系数又称为“信用转换系数”,把中间业务的本金量乘以一个信用转换系数,就得出一个相当于表内业务的信用量,然后再归入《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五个风险级别中的一种,经与风险权重相乘便可得出风险权重的资产。

  我国中央银行应当在《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中间业务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检测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办理的中间业务就可以动态地反映出来,中间业务的风险程度也可以通过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出来。有了统一的中间业务风险监测体系,金融监管机关可以对不同商业银行的各种中间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同时又能够将中间业务的经营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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