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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与会计问题

发布时间:2015-10-06 12:01
  摘要:衍生金融工具,由于其交易的杠杆性,成为游离于传统财务报表之外的巨大潜在风险源,并对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体系提出挑战。针对这一问题,IASC和美国FASB对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会计。我国尚未制定衍生金融工具合计准则。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建议可以实行表内历史成本计量、表外披露公允价值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会计处理。

  自1972年美国推出首张外汇期货合约以来,衍生金融工具迅速发展,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日益重大的影响,也对传统会计体系提出挑战。

  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FinancialInstrument),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下定义,是一种双边合约或支付交换协议,其价值是从基本的资产或某种基础性的利率或指数衍生而来。最基本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期货、期权、远期和互换,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均由这四种基本工具组合而成。衍生金融工具通常采用以小博大的保证金交易,由于具有杠杆性,其价格波动可达标的物价格波动的数十倍。

  由于标的金额较大,衍生交易的实际损益一般相当巨大,易对金融稳定造成巨大冲击。衍生交易也大多集中在大型金融机构间进行,信用集中风险较高。而衍生交易的国际化趋势更增大了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衍生交易对危机的进一步加深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鉴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高度风险性,对其作恰当的会计披露就变得极其重要。但是,传统的会计体系并不能满足这个要求。

  一、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体系的冲击

  衍生金融工具很难纳入传统的财务报告体系。衍生金融工具的本质是一种待执行合约,不符合传统资产负债的定义,无法确认计入财务报表。此外,传统会计在确认会计要素时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要求会计要素的初始确认、终止确认均以经济事项实际发生为标志。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立生效,但相应的资金收付等行为还未发生,因此不能在报表上确认。而由于衍生金融工具能够数倍、甚至数十倍地放大标的波动,如果不予及时确认,又会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

  衍生金融工具对计量传统造成的冲击更是致命性的。历史成本计量是传统会计的基本会计假设之一。历史成本原则要求报表要素以初始发生成本计量入账,在后续持有期间不再根据市价变动作任何调整。而不少衍牛金融工具的初始净投资为零或者极小,通常不予表内确认。此外,在持有衍生金融工具期间不得对账面价值作任何调整,也会导致一个远远高于入账价值的变动额不能及时披露,这必将严重误导报表使用者。

  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的表外披露惯例也造成很大冲击。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波动较大,即使披露了资产负债表日的市价信息,等到报表获得通过并最后公布出来时,这个市价信息早已过时。因此除市价信息外,财务报告还需要额外披露更多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和价格波动信息,以便于报表使用者自行估计报表披露日的衍生金融工具合同价值。而传统的历史成本报表附注并不涵盖这方面的内容。

  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的冲击,最终以金融危机的形式爆发出来了。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会计

  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有2000多家金融机构因为从事金融工具交易(主要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而陷入财务危机。这些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都是根据历史成本模式编制的,不对未结算的衍生交易作任何披露。财务报告显示会计主体的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金融风险过高的迹象,然而事实恰恰相反。这场金融机构倒闭风潮,促使人们意识到历史成本用于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存在致命的缺陷。

  1990年9月,美国SEC主席理查德·C·布雷登指出历史成本财务报告对于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无济于事,并首次提出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强烈要求,从1990年开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衍生金融工具财务会计准则,至今共计将近十则。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C)和英、加、日、澳等国也开始研究制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准则包括FASB发布的第133号财务会计准则(FASl33,1998),以及IASC发布的第32号和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2,1995,和IAS39,1998)。这些准则提出了与历史成本相对立的公允价值会计。所谓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公允价值的最好依据是活跃市场上的公开市价,如无法获得市价,也可采用合理的估计价值。按照公允价值会计的要求,所有衍生金融工具均在表内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的浮动盈亏需确认并计入当期的会计盈余,不能递延处理。且在报表附注中额外披露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合同内容、损益变化、风险等信息。

  从理论上看来,公允价值会计确实能够解决历史成本披露不充分、不及时的弊端,更能符合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要求,也代表了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未来发展的方向。但是公允价值会计在实施上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而且公允价值的确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报表编制者的职业判断,要受人为估计的影响。通常,能否保证可靠性,是决定是否采用公允价值会计的判断标准。

  三、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发展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逐步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交易。1984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始从事境外外汇衍生交易的代理业务。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由于缺乏相应的金融监管等配套机制,国内一度曾出现地下衍生交易猖撅、投机盛行等现象。当时国家对投机性的衍生交易也不加限制。1995年,发生了上海中信、中石化联合公司参加境外外汇期货交易损失惨重的事件。为此,199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明令禁止国内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业务。

  国内的衍生金融工具产生时间稍晚,于1991年才正式推出。迄今为止,我国公开交易的境内衍生金融工具种类主要有可转换债券、外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认股权证、国债期货等。外币远期和外币互换也在小规模范围内存在。除了国债期货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均未形成较大规模。

  从1991年始,我国部分上市企业开始发行可转换债券,先后发行的有琼能源、成都工益、深宝安、深南玻等。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目前均仍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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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而在1992年,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建立了我国首家外汇期货市场,并推出外币期货产品。1994年深圳也开展外币期货业务。由于外币对外币的衍生交易风险较低,因此国家限制较少。出于稳定人民币汇率的考虑,人民币对外币的衍生交易一向管制较严。1997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开始试办人民币的远期结售汇。
股票指数期货,自1993年3月首先在海南证券交易中心推出,但交易清淡。同年9月,由于出现大户联手交易,打压股指的事件,有关方面宣布9月底所有股指期货全部平仓停止交易。

  国债期货是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中曾经达到较大交易规模的品种。中国国债期货萌芽于90年代初。从1992年2月开始,上海证交所开始允许券商自营国债期货交易,并从1993年10月起,向公众开放。由于国债现货市场规模较小,再加上利率非市场化、投机过盛、监管不严等原因,1995年上半年,国债期货交易市场相继出现了由严重违规交易引起的“314合约交割违规风波”、“327合约违规风波”和“319违规风波”,在国内外造成很坏影响。1995年5月,国务院证券委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简言之,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仍属起步阶段,基本上不存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据笔者调查,国内的金融机构,除中国银行进行六月期远期结售汇的交易外,基本不从事本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目前金融机构从事境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则较为普遍。金融机构出于资产负债管理目的,通常需要在国际市场上从事一些相关的衍生金融交易,如货币掉期、利率掉期等。国内的大企业为规避外汇等方面的风险,也委托银行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套期性的衍生交易。国内的金融机构在从事自营或代客衍生交易的过程中,一般都已建立内部的交易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并采用常规的金融交易报价信息系统和估价模型,基本上可以获得标准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实时公开市价。

  四、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

  至今我国仍未颁布专门针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准则。

  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惯例,在未发布专门的衍生金融工具准则前,衍生金融工具按照投资准则核算。如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债务性投资,通常按投资处理。但绝大多数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仍不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核算披露要求。据《投资》定义,投资是以让渡其他资产而换取的另一项资产。而不少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投资很小,甚至为零,很难满足上述定义。例如场外交易的外币互换和利率互换,通常由交易双方自行签订协议,不需要任何保证金,并无资产让渡,因此不能作为表内的投资项目核算,表外也无法予以披露。

  在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实务方面,据笔者调查,由于目前尚不存在可以遵照的会计准则或其他规范文件,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自主决定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随意性较大。较常用的是历史成本会计。已实现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损益才予以确认,未实现损益一般不作表内确认。风险信息的披露也严重不足,未交割的衍生金融工具基本上不作表外披露。此外,不同金融机构的会计处理也并不统一。四大国有银行各有一套报表体系,报表科目、格式并不完全一致。

  因此我国在衍生交易的问题上,也面临历史成本会计披露不足、信息滞后的问题。对我国的衍生交易进行会计规范是很有必要的。

  五、对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建议

  如上所述,是否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信息,甚至对其作公允价值计量,主要取决于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因此要对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作特殊的考虑,而不能照搬国际上的做法。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实行表内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尚未成熟。

  首先,可靠件并无足够保障。我国目前从事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基本上是国际市场提供的标准合约,一般的会计人员不仅缺乏建模估价的技术,而且运用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经验也较少。我国的货币和利率市场均未完全放开,企业也很难获得反映市场真实情况的汇率、利率、风险溢价等模型参数。鉴于当前会计业的专业水平和普遍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我国推行公允价值的会计及控制系统,其可靠性仍然令人存疑。

  其次,公允价值概念的接受程度仍较差。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会计模式并不重视公允价值概念。自80年代会计模式改革以来,对国际会计研究逐渐深入,公允价值概念也见诸各种研究文献。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概念的运用并不广泛。

  再次,在确定公允价值的操作上仍不够规范。例如,《投资》在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上,为与其他法规,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相一致,仍沿用原有法规的做法。其方法不尽合理,且与国际惯例不符。

  最后,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仍然很小。只有投资和长期负债的会计准则中出现公允价值概念。对投资,只针对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概念,且只用于初始计量。对更适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项目,如短期投资的后续计量,却未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仅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公允价值表内计量,易造成整个报表体系计量模式的不一致,并直接导致表内项目之间的不可比。

  鉴于以上原因,目前在我国推行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仍有一定难度。但在表外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其他相关信息是可行的,而且相当必要。表外披露公允价值信息的成本较低,一般只需满足决策相关性要求,就可以考虑进行表外披露。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风险较大,外部报表使用者又往往很难自行估算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和损益,因此有必要由企业通过报表附注提供这些信息。笔者认为,目前情况下,在我国对衍生金融工具实行表内历史成本计量和表外公允价值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的会计模式,是比较好的一种选择。待条件成熟之后,才可以实行和国际接轨的公允价值会计。付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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