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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

发布时间:2015-10-21 09:42

  如前所述,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各报表项目的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

  ⑴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⑵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本期收到的现金。

  ⑶本期预收的款项。需要说明的是,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本期退回前期销售的商品所支付的现金应从本项目中扣除;随商品销售而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收回应收帐款、应收票据以及应收票据贴现中所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回的代垫运杂费均不属于本项目反映的内容,其中前者属于“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后者属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⒉“收回的租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现金的租金收入,包括:

  ⑴经营性租赁收到的租金

  ⑵出租包装物收到的租金

  ⑶融资租赁收到的租赁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融资租赁收回的租赁设备本金不属于本项目反映的内容,而应属于投资活动中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⒊“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向企业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出口商品而实际收到退回的增值税和其他增值税退回。

  ⒋“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如收到的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⒌“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收入、罚款现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⒍“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⑴本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⑵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货款,⑶本期的预付款项,⑷购买或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购买商品等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退货款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⒎“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从其他单位经营租入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包括⑴企业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⑵租入包装物支付的租金等。需要说明的是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属于筹资活动中“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

  ⑴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

  ⑵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⑶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等

⑷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

需要说明的是,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不包括在本项目中,而应包括在投资活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⒐“支付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购入商品等实际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以及销售商品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包括:

  ⑴购入材料、商品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⑵销售材料、商品所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已纳税额。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以及购入材料、商品支付的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本项目中,前者属于投资活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后者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⒑“支付的所得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所得税款。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本期实际收到的所得税退回不从本项目中扣除,而是反映在前述“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

  11“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包括:

  ⑴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

  ⑵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

  ⑶预交的税费,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1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支出、罚款现金支出、差旅费现金支出、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保险费现金支出等,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在本项目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既包括本期支付的本期应付部分,也包括本期支付的前期应付部分。

  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⒈“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收回短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

  ⒉“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在本项目中,分得股利所收到的现金既包括本期收到的本期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润,也包括本期收回的前期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润。

  ⒊“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利息。不包括债权投资收回的本金,债券投资到期收回的本金在前述“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在本项目中,取对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既包括本期收到的本期应收利息,也包括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利息。

  ⒋“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在本项目中,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应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中单列项目反映。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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