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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5-09-17 11:55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几项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例:某上市公司应付乙单位100万元销货款,早已逾期,经双方协商处理如下:60%的债务,以现金偿还20万元和一辆汽车抵偿35万元(该汽车账面原价60万元,已计提折旧15万元),豁免5万元;40%的债务延期一年并加付5%的利息。

  上述债务重组,重组后应付账款的未来应付金额为42万元(100×40%+100×40%×5%),

  账务处理为: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 45万元,

   累计折旧 15万元;

   贷:固定资产 60万元。

  ②借:应付账款-乙 100万元,

   营业外支出 7万元;

   贷:现金 20万元,

   固定资产清理 45万元,

   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42万元。

  这种处理方法不能体现60%和40%的重组协定,而且《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简称《准则》)规定: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去支付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清偿进行处理,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处理。

  对于60%部分:

  借:应付账款-乙 60万元,

   营业外支出 5万元;

   贷:现金 20万元,

   固定资产清理 45万元。

  对于40%部分:由于未来应付金额42万元大于现在应付金额40万元(100×40%),故不能进行账务处理。这样处理,在《准则》中没有找到相应的例子,但笔者认为更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

  此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时,应转销相应的坏账准备。对于全部立即清偿的债务重组,随着应收账款的全额转销,该笔应收账款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也应全额转销。然而,对于上例中部分以现金和非现金资产等立即清偿、部分延期清偿的债务重组,坏账准备是按各清偿方式清偿的比例转销?或者立即全额转销?或者一点也不转销(全额保留,因为应收账款还部分存在)?《准则》没有对此进行说明。可不同的转销方式对企业资产的确定、损益的计算,是有影响的。

  笔者认为,应确定一个统一转销的方法,以便于企业操作。如能否像存货一样,日常减少时不考虑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期末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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