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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租赁准则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24 15:23

  [摘要] 众所关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在2006年初正式颁布。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标准的趋同取得突破性进展,其颁布将极大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质量。本文即是针对新修订的租赁准则进行分析。文章首先对修订后的租赁准则与原准则进行了比较;然后就修订后的租赁准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分析,文章在最后部分给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租赁 销售毛利 销售型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

  2006年2月15日,众人关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正式颁布(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准则)。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大面积使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和租赁准则中原采用账面价值核算,现均改为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不难看出,我国为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做出了不懈努力,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标准的趋同取得突破性进展,其颁布将极大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质量。本文主要是针对2006年新修订的租赁准则进行分析,首先对修订后的租赁准则与原准则进行了比较;然后就我国的租赁准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

  一、修订后的租赁准则与原准则相比的变化

  修订后的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变化:

  1.原准则未区分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新准则对此做了区分,规定租赁开始日即是租赁被分类的时点;而租赁期开始日则是租赁的初始确认日,即对租赁引起的资产、负债、收益或费用进行合理确认的时点。

  2.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于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存在差别。原准则规定: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用公允价值代替了账面价值。并且取消了原有的例外规定。

  3.在融资租赁中,对于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原准则规定均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要求将其计入租入资产的价值。同样对于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原准则规定也是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将其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4.新准则对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将其定义为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折现率;新准则将其定义为,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5.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方法存在区别。原准则规定: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新准则规定只能用实际利率法,取消了其他的备选方法。此外,新旧准则关于出租人对未确认融资收益的分配方法的规定也不同。原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而新准则规定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

  二、租赁准则的中外比较

  1.租赁的分类

  根据我国2006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等各种因素。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在第1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也对租赁进行了分类,从承租人的角度和我国的分类标准相似,但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从出租人角度根据租赁资产是否产生制造商或经销商损益,将融资租赁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和销售型租赁。凡融资租赁产生制造商或经销商损益,即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售价大于或小于租赁资产的成本或账面价值的,为销售型租赁。制造商或经销商出售商品(租赁物)通常均赚取一定的利润(也可能有亏损),如以长期租赁方式出租,其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通常等于其现金售价,现金售价与资产成本的差额即为损益。凡融资租赁不产生制造商或经销商损益,即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等于出租人的成本或账面价值的,为直接融资租赁。若是租赁公司向制造商或经销商购买租赁物出租,租赁物的成本就等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在出租时已无利润可赚。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分类与我国相类似,也是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但国际会计准则同时又将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中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单独划为一类,在这点上与我国是有所不同的。

  当然,有人认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主要是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而制定的,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从事类似融资租赁业务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但笔者以为《租赁》准则从使用权转让和租金获取两方面界定何为租赁,并没有强调必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租赁。因此,销售型租赁符合《租赁》准则中融资租赁的定义。但我国新修订的租赁准则并未规定对销售型租赁如何处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规定,若对出租人而言为直接融资租赁,由于直接融资租赁不产生销售毛利,因此,原则上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两者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若对出租人而言为销售型租赁,出租人将获得两种收入:销售毛利或损失及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4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制造商或经销商常常向顾客提供购买或者租赁一项资产的选择权。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出租的融资租赁资产,会产生两种收益:(1)与以正常售价(已扣除所有适用的数量折扣或商业折扣)立即销售用于出租的资产所形成的利润或亏损金额相当的利润或损失;(2)租赁期间的融资收益。可见,国际会计准则虽并未将融资租赁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和销售型租赁,但却将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中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单独划为一类,对这类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与美国的销售型租赁的会计处理几乎是一样的。对于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其规定与美国会计准则对于直接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的相似的。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规定,对于直接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的净投资。对于销售型租赁,出租人应将初始直接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在销售利润确认的年度内作为费用。

  2004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在定义初始直接费用时明确指出不包括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发生的此类成本,并规定:对于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而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发生的与协商和安排融资租赁相关的成本(也即初始直接费用),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为一项费用,因为它们主要与制造商或经销商赚取的销售利润有关。由此可见,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的规定是类似的。

  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我国新修订的租赁准则不区分是否为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也不区分直接融资租赁和销售型租赁,均列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笔者以为此处不尽合理。因为对于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而言,由于他在出租时要赚取一定的销售毛利,因此,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赚取利润的会计期间进行配比,而不应当资本化。只有对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该初始直接费用才调整增加租赁的净投资额。

  三、建议

  综上,笔者以为,我国新修订的租赁准则在重大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这势必会极大的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但就租赁的分类而言,我国的租赁准则未将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单独划为一类,也未将融资租赁细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和销售型租赁。也就是说,我国的租赁准则仅仅考虑了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未考虑到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问题,有欠全面。如对于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所产生的制造商或经销商损益未做出规定,那么具体到实务当中,难免会出现有的企业将其计入销售毛利,而有的企业采用类似与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作为资产转让收益的情形,为避免增加企业的随意性行为,因此,建议在租赁准则中应区分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与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出租人,明确规定对于制造商或经销商损益的会计处理。

  此外,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笔者以为不应“一刀切”全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也应区分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与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出租人进行处理。对于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调整增加租赁的净投资额;对于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文献:

  [1]IASB.国际会计准则2004[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3]FASB.财务会计准则2002,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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