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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学生校本课程开发主体地位的相关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28 18:42

 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已不是新话题,但在现实的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的主体地位是否得到实质性的落实?如果在现实的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的主体地位过度概念化、虚化,甚或被忽视,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一、关于中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主体地位不同观点的检视
  从收集到的相关文献和资料来看,近年来人们主要从如下方面认识并论证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其一,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构成上,确认学生的主体地位。其理由是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内在结构性,是由校长、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及社区人士等共同组成的“校本课程开发的共同体”。所以,学生是校本课程开发中的当然主体。有研究者还从外缘主体与内核主体、一般主体与支柱主体、现实主体和潜在主体等不同维度,论证并确认学生是校本课程开发中的内核主体、支柱主体、潜在主体[1]。其二,从校本课程开发满足学生发展需要的视角,确认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其理由是课程最终要落实到学生身上,被学生体验到并获得学习经验。所以,校本课程开发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就在于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2]。因此,校本课程开发必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并围绕满足学生这一主体的发展需要而展开。其三,从分析学生课程权利的视角,确认学生在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其理由是权利是由法律规约的一种利益,或权益人有权获得的利益。学生作为教育活动中的主体之一自然需要获得更多的课程权利。校本课程是学生课程权利得以实现的最佳平台。赋予“学生课程权利”是校本课程开发的基本前提。立于这一视角,有研究者提出,校本课程开发中的学生权利应该包含两种层级:首先是参与权;其次是个人话语权。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学生权利的产生,并进一步指出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主体地位的权利包括:知情权、主张权、选择权、课程设计权、参与实施权、评价权等[3]。当然,还有诸多研究者从主体的哲学思考、建构主义等后现代课程理论、课程管理制度及体制改革、课程开发民主化、个性化等诸多视角来认识和论证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在此不论。本文不是有意论驳或商榷上述不同的认识和论证的合理性,而是在校本课程开发的实践层面上追问和反思如下问题:一是校本课程开发是否需要课程开发的相关知识和技术?二是学生是否具有开发校本课程的能力?如果学生参与或承担校本课程开发,是否会无形地增大学生的学业负担?三是究竟如何认识、定位和体现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
  二、关于中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主体地位问题的追问及论析
  校本课程开发,一是指对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校本化,即在学校层面通过选择、改编、整合、补充、拓展等方式,对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进行再加工、再创造,使之符合学生、学校的特点和需要;二是指以学校为基地、在学校这一教育场域中依据学校自身享有的课程权利自行展开课程研制,即狭义上的校本课程开发。前者属于“原型”改造或整合性的校本课程开发,而后者则属于创建性的校本课程开发。但无论是在哪一层意义上,校本课程开发都内含着课程决策、课程需求评估、课程规划与设计、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组织、课程实施与评价等系列课程研制活动。由此可见,作为承担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具有课程开发的能力或掌握课程开发的相关知识和技术是基本的要求,如,怎样作出校本课程开发的需求评估?如何规划和设计校本课程开发方案?如何确定校本课程开发的目标?怎样选择校本课程内容?如何核算校本课程开发的投入成本?等等。所以,校本课程开发,是在课程意义上的研制活动,不是学生组织几次兴趣活动、参与编写课外读物或阅读资料、开展几次探究性或合作学习或组织几次教学实验等,就可以冠之以校本课程开发。校本课程开发有着自身的规定性,决不是主观随意,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承担或胜任的。
  如果说学生只是参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并不具体地承担校本课程开发的任务,那么,学生这一主体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究竟参与了什么?是提课程建议还是表达课程需要或课程权利诉求?是参与审议和评价校本课程开发方案还是监督和反馈校本课程开发过程?或者程序性地列席参与以体现校本课程开发的民主性?等等。这就需要在认识上给予清晰的定位,明确学生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的主体地位,否则,笼统地或模糊地说学生是参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仍不明确究竟参与了什么,怎么参与以及发挥什么样的主体作用等问题。
  如果说学生享有校本课程开发的知情权、主张权、课程设计权、选择权、参与实施权和评价权等课程权利,那么,这些课程权利是否就能说明并论证学生是承担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如知情权,如果告知或公布校本课程开发的相关信息让学生了解,确实体现出对学生主体地位的尊重,但实际上学生仍没有具体地开发校本课程,学生仍是校本课程开发的受益者而不是开发者。再如学生的主张权或话语权。如果学生提出或表达出关于校本课程开发的诉求或主张,无论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影响了校本课程开发,都能够体现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所发挥的主体作用,但学生的这种主体作用毋宁说是学生作为校本课程开发的受益主体所具有的“建言权”和“参与权”的表达,其实学生仍不具体地承担校本课程开发的任务;但如果说学生享有课程设计权,这种说法确实需要审慎地界定。现实地讲,如果把校本课程的设计托付于学生,那么,究竟是尊重学生的课程权利还是在“过度消费”学生的课程权利?是否会增大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学生真的具有课程设计的能力?这些问题,还需人们客观现实地分析和思考,不能把法律层面上的权利概念不加分析和甄别就“拿来”套用。当然,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诸如选择权、参与实施权和评价权等课程权利,仍需要尊重,但也应该慎用,否则,学生的课程权利就会被虚化、文本化或口号化。其实,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确认学生的课程权利,其根本要义在于校本课程开发者把满足学生发展作为校本课程开发的中心价值和目标,在于开发出旨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的、多样的、可 供学生选择的校本课程以唤醒和培养学生的主体性等。所以,尊重学生的课程权利是毋庸置疑的,但必须对学生课程权利作出清晰定位,以避免在认识上造成混淆。
 基于上述的检视、追问、质疑和论析,我们认为,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如何定位和体现落实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等问题,确实还需要全面地反思和检视。我们决不是否认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应享有的课程权利,但脱离现实或过于把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进行应然性的抽象或想象性的抬高,其实并不利于学生主体地位及课程权利在实践层面上得以实质性地落实。这就现实地要求人们必须理性而具体地对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进行适切性定位,或给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一个适当的、符合学生身份及能力和学识水平的主体地位,这本身就是对学生课程权利的尊重。
  三、中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主体地位的重构
  1.学生是校本课程开发的目标主体和价值主体
  校本课程开发,无论是在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校本化的层面上,还是在学校自行开发校本课程的层面上,其课程目标及价值取向都定位于以学生发展为本。也就是说,满足学生的发展需要,是校本课程开发的逻辑起点、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并支配校本课程开发及实施的全过程。如果说国家课程校本化体现出对学生发展的共性要求、地方课程校本化体现出学生发展的区域性、地方性特色要求,那么,学校自行开发的校本课程,则满足于学生个性化、差异化和多样化发展。虽然这三类课程在知识体系、课程存在形态等方面有所差异,但这三类课程的功能一体化,既满足了学校教育的社会化目的及目标,也为学生的个性化、多样化和差异化发展提供了现实的课程平台。所以,校本课程开发的目标和价值,并不在于开发出多少有特色、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校本课程,而在于开发出的校本课程能否满足学生的发展需要,唯此才能体现出校本课程开发的特色化、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本质意义和价值。因此,从校本课程开发的目的论和价值论的层面上,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首先应定位于校本课程开发的目标主体和价值主体上,这也是学校开发校本课程的基本指导思想。
  2.学生是校本课程开发中的有限参与主体
  首先,由学校校长、教务主任、教研人员、教师和学生等不同身份的主体所构成的具有内部层次结构的校本课程开发的共同体,不仅讲求民主协商与合作,也讲求权责分工。从课程领导和承担校本课程开发的权责分工上讲,校长、教务主任是校本课程开发的行政领导和业务领导,教研人员和教师,因其身份及课程教学的专业性和专门化,则主要承担具体开发校本课程的任务。那么,学生的权责,并不是在于具体地承担校本课程开发,而是以学生的主体身份参与决策、规划、设计和审议等课程研制活动,并在参与的过程中提出学生自身的课程需要、诉求、主张等。对学生这种有限参与主体的定位,决不是有意降低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享有的主体地位。其实,学生参与校本课程开发,其要义在于体现校本课程开发的民主化,体现对学生主体地位及其课程权利的尊重,体现让学生学会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等。所以,虽然学生的这种参与具有程序化民主的属性,但决不应理解为学生主体被边缘化或虚化。其次,校本课程开发,是学校的一项重要的课程研制活动,具有组织性、制度性、计划性、审议性和过程性等属性特征,即使学生具有校本课程开发的能力,不需要教师的组织和引领,学生也不可能全过程地参与或“事事躬亲”,毕竟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和发展,是需要有充足的学习时间作为保障的。这是客观事实。如果学生有时间有兴趣参与,还是值得提倡的,但也必须考虑是否会无形地增大学生的学业负担。如果以增大学生的学业负担为代价而“倡导”学生参与校本课程开发或证明学生是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这本身就是对校本课程开发的误解或误读。因此,学生参与校本课程开发,是以主体的身份有限地参与,决不可不顾及学生的身份以及学生自身能力和学识水平的限定而盲目地夸大其主体地位和作用,还是应把学生定位于校本课程开发的有限参与主体,更符合学生的身份,也符合校本课程开发的民主化诉求。
  3.学生是校本课程开发中的受益主体
  虽然学生是校本课程开发共同体中的主体之一,但因校本课程开发共同体中不同主体权责分工的差异,主体的角色地位及功能属性也存在不同。正如前文所言,校长和教务主任是校本课程开发中的行政领导和业务领导,同时又是校本课程开发的责任承担者,是校本课程开发的责任主体。而教研人员和教师,则是校本课程开发的业务主体或执行主体。虽然教研人员和教师也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主要是业务上的专业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和决策责任。而学生,首先不是校本课程开发的责任主体,也不是校本课程开发的业务主体,而是校本课程开发的受益主体。这一主体地位,内在地决定了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角色地位和身份,即校本课程开发的受益者。正是学生的这种受益者身份和角色地位,也内在地决定了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职责不在于具体地承担开发校本课程的任务,而是以受益者的主体身份和角色地位,提出校本课程开发的课程需求、建议,参与校本课程开发的决策、审议和评价等。所以,强调学生以主体身份参与校本课程开发,其要义在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体验校本课程开发的过程及其复杂性,让学生珍惜自身的课程权利,学会选择、学会负责、学会合作、学会自身权利的表达和保护等。立于这一视角来审视学生在校本课程中的主体地位,那么,强调学生能够开发属于学生自己的课程,或主张把校本课程开发的权力归还于学生等观点,其主观愿望以及所体现出的人文主义的浪漫情怀,确实值得尊重,但还是应把“理想照进现实”,更能具体地体现认识论和价值论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也能在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辩证统一的层面上厘清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究竟是什么,规范校本课程开发共同体中的权责利的关系,赋予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适当的、符合学生身份的主体地位。
  参考文献
  [1]冯铁山.试论学生主体地位及其确立的策略.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8).
  [2] 陈佑清.从认识主体到实践主体.中国教育学刊,2000(1).
  [3] 赵兵.浅析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主体地位.现代教育科学,2008(1).
  [4] 殷晓静.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地位与作用的思考.当代教育论坛,2003(7).
  [5] 裴星华.校本课程开发中的学生权利浅析.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6] 郝德永.课程与文化:一个后现代的检视.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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