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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

发布时间:2023-12-07 21:11

  摘要马克思•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提出了一种对社会方法研究的建构视角,特别是价值判断、经验、行动指向等对社会科学方法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韦伯的思想理论作简单梳理的同时,也提出一些思考认识


  关键词社会科学方法行动指向道德中立


  中图分类号:C91-06文献标识码:A


  一、以科学为业――让我们明白科学的作用


  在“科学为业”中,韦伯例举对比了德国和美国大学教师的不同,从这对比中让人感到如果外部条件不同,那么人得发展前程不同。其后韦伯通过理性实验到经验科学的阐述,表明科学是非宗教的,对于科学不要引入个人的价值判断,确定科学对现实和个人的生活具有的积极影响。在现实中人要达到目标,不仅要渴望,还要行动,这不仅在人类关系方面适用,在职业生涯方面也适用。


  二、典型“社会学基本术语”及见解


  在这一部分中主要是对一些社会学学术术语、定义加以解释和区分。其中的主线是行动指向问题,目的、动机和关系问题。找到各个相近定义的分界点在实际中求证,在合适的范围内考虑可能性,考虑到因果关系,而对于结果来说,要学会最大程度的接近事实,接近经验观察。


  “社会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的理解社会行动并因而对原因和结果说明的科学。”对于其意义并不是“真实”或“有效”意义,而是关于行动的经验科学。其研究的客体须有意义才可被理解,韦伯举了伐木工人的例子,一般人听到或看到伐木工人后,第一种理解就是工人在进行伐木,而第二种理解可以认为工人伐木是为了争取工资而工作。这就是我们说的透过现象看本质,在研究本质时必须要成功经验的理性加上一些非理性因素,才可以对某行为加以研究确定,否则可靠性将得到质疑,只能称为一种假设。


  对于“社会行动”的定义,最重要的是明确行动指向,社会行为应该是多种类型的合体,很少单一的,要多类型分析才能获得其清晰性,只能根据它的结果来判断。


  人处在社会中,是社会的人,其实就是表明了人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中有各方利益,如果某人的行为指向在当时当景下于周围的人行为指向不合或不融,那么就会被当做异类,更可能会引起别人的敌意或排斥,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的结果要不就是行动意向、目的被其他人“同化”,要不就是得到与最初希望相反的结果,很少有坚持住最初行为意向的人,因为人毕竟都是社会中的人,被社会关系所包围,自我的行动都要考虑到其他人得行动,每个人身上背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各类环境、各种类型“团体”都不会允许有轻易打破既定风俗和惯例的行动出现。但也许只要意向本身具有“善意”,那么一般能坚持住的人,就是我们所谓的“先驱者”、“改革者”,也许会是之后的胜利者。


  对于选择这一定义,韦伯指出两种“社会选择”,“生物选择”。人从出生到死亡,无不都在无时无刻的面料选择、被选择,出生是被选择,婴儿选择时从哭闹与笑的情感转变中表达着选择性。选择中本身就包含着好坏、优劣和利己的成分,所以只要选择不可避免,冲突就不会消除,此时的冲突成了共同体关系的一种分界线,在线的两侧有着各自的相对的性质、情感和行为方式。只不过冲突有“和平的”和“暴力”之分。当然这会影响到社会关系,甚至是对社会关系的改变,有时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破坏秩序、规则,或许会付出代价,甚至受到惩罚。


  三、“道德中立”在社会学和经济学中的意义


  “道德中立”,韦伯从几个方面来论述对于经验科学的分析方法,要理性,把自己的价值判断从科学分析中剔除,对于经验事实的评价不带个人感情。韦伯提出“理智的完整性事唯一应当灌输的特殊美德”。韦伯从教授的“讲课”,和“演说”对比,突出要分清场合,不能随意将公众讨论方式引入课堂,要注意自己的职业准则,这是一种“道德中立”的态度,是对职业、使命负责的一种态度。而对于经验科学的分析方法,应该注意确定具体范围、预设前提、选择目标不同对象不同而讨论。而以“道德中立”为准则的价值机制判断,要在适当场合、范围内,依靠逻辑,依靠经验观察正确运用,是根据所讨论现象的问题抽象出来的。对于终极价值问题要就事论事,根据对象的不同角色来分析,因为不同角色下人的行为价值判断不能只是简单有对错之分,而是看是否符合各个角色中的道德标准。要注重运用价值判断这一方法,为分析问题做重要准备。


  四、社会科学和政策中的客观性


  在这一部分中,韦伯不断强调分析问题的客观性,而且突出了经济因素。“无论在哪里,一个文化事件构成其特定意义的那些方面,在我们看来,都是直接或非常间接地与社会经济事件相联系的”。这也说明了事件分析的因果性,互相影响性。在这特别注意的一点是,韦伯提出了一个“理想类型”的概念,而后又提到说“如果没有研究者的价值观,那么课题的选择就失去了原则,关于具体实在也失去了有意义的知识。”这不是说和“道德中立”和“客观性”矛盾了,而是要强调在分析问题时不是说简单的对错、善恶,而是要看研究意义。


  (作者:刘娜,华东理工大学2010级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哲学;李琼,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哲学)本文来自《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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