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中国体育用品业经济活动中的税收问题的相关问

发布时间:2015-07-28 18:10


转自《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2年第11期

 纵观现有的文献,国内外学者大多数从政府与体育用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关系、构建完善的体育税制、体育用品业税收负担等方面对体育用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研究,但学术成果仍然鲜见,对体育用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税收理论与操作实践尚处于初级研究阶段,特别是鲜有专门从税收政策支持体育用品业发展的实践案例分析的学术成果,因此,本文试图弥补此研究领域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缺失,以丰富体育用品业在自身经济活动中税收政策相关领域的内容。
  1 税收支持体育用品业经济活动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1.1 税收支持体育用品业经济活动的经济学理论 一般而言,体育用品业包括体育服装业、体育建筑业、体育设施业、运动饮料业和体育科研仪器业等五大种类。[1]以体育建筑业为例,体育场馆主要提供公共集会和体育比赛运营,是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的准公共产品,由于这类体育用品消费时不是独占,但也不是全社会人人均可共享,因而是具有较大外部性收益的物品或劳务。再者,有些体育用品是非营利性的,这就会出现公共体育用品或准公共体育用品的供给不足。如免费安放在露天公园的各种康乐设施(如塑胶跑道、健身器材、球类器材(足篮排器材)、游乐设施)等公共体育用品,这些具有不同程度的外部性,意味着提供的体育用品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是不能解决的,必须依靠政府一系列财税宏观优惠政策加以扶持。依据公共财政理论,若对体育用品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不分目标、不分重点、不分次序地进行财税政策扶持,必然会导致公共体育用品资源利用效率的失当,甚至导致政府调控政策的失灵。因此,只有在由于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外部性、经济周期性波动,收入分配不公等市场难以调节的领域,才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2]再者,我国公共政策的执行成果最终应由人民群众来共享,这是政策执行的最根本出发点, [3]这就要求政府积极回应公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创新,[4]采取的干预方式是对体育用品外部边际效益进行适当的财政补助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与激励,以引导体育用品资源的优化配置。而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公共财政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调节和引导微观经济主体——体育用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就体育用品制造业而言,我国是典型的体育用品制造业大国而不是强国。由于我国无论在科技研发、市场竞争、产业规模、技术创新、产业带动等方面均不及发达的体育用品强国,其幼稚产业特征决定了政府应灵活运用税额扣除、加计扣除、出口退税、加速折旧、减免税等间接和直接税收优惠手段给予体育用品制造业重点的税收政策支持,同时采用“取予结合,取之有度”的税收政策导向,激励处于成长壮大期的体育用品制造业通过资本运营、股权投资等方式形成产业集聚规模效应,发挥税收政策的正效用来优化、调整其产业结构,激励其自主创新,突破体育用品“中国制造”价值链低端的瓶颈,最终推动体育用品业向“中国创造”根本蜕变。
  就体育用品来料加工业而言,税收政策通过改变或影响体育用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来料加工生产方式,促其走出口发展型道路。对体育用品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等形式给予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的税收优惠,同时采取全额出口退税、即征即退、投资抵免、税额转出、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激励其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可见,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可以对体育用品制造业和来料加工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调节,这是因为税收本身就具有独特的引导作用,能够引导体育用品市场的快速发展。
  1.2 税收支持体育用品业经济活动的实践案例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地处中国三大鞋都之首的福建晋江,秉成“安心创业、脚踏实地”的经营理念,安踏集团从一个地区性的运动鞋生产型体育用品企业,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集生产制造与营销导向于一体的综合体育用品企业。2010年销售额高达60亿人民币,成为中国体育用品领域的行业领先者。[5]休闲体育的发展是我国未来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个趋势,[6]安踏生产的体育休闲用品正是契合了这一趋势,安踏自1994年成立以来,凭借自身的体育用品知名品牌和经营业绩享受到了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表1),使其获得更多更快的资本积累。
  1)安踏自成立之初的1994年始,凭借外资(港资)企业身份开始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如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若安踏出现年度经营亏损可享受5年持续税前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可享受内资企业无法享受的诸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40%或100%不等的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
  2)安踏充分利用其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依据国家税法来扩大自身的产业规模,2000年和2003年分别在厦门和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安踏(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跨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享受在经济特区投资办厂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极大地减轻其税负。
  3)安踏特别注重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2005年率先在国内成立了首家体育用品业的运动科学实验室,致力于运动力学的研究,每年研发经费投入在其销售收入的3%以上,并先后获得了双重减震技术、服装领域的吸湿排汗技术和“防”功能,新的减震技术持久减震鞋垫、弹力足弓结构,超轻EVA材料等多项国家专业技术专利,被国家分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委联合发布了2009年第16号公告,安踏成为中国体育用品行业首家获得国家权威认定的国际级企业技术中心,从而获得了更多更广泛的税收优惠支持。如:(1)安踏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产品出口企业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可税率减半(7.5%)征收企业所得税;(3)安踏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体育用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扣除。(5)企业研发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资料来源:黄衍 电,林瑞斌.中国税制教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9;全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编写组.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福建晋江国家税务局资料。
  4)安踏2007年7月10日在香港上市,享受到政府鼓励改制上市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和获得晋江地方政府至少400万的财政补贴。[7]
  5)安踏热衷于慈善捐赠回馈社会,2009年10月安踏体育的控股股东丁世忠及其家族配股8 000万股,募资8亿港元成立慈善基金可享受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8]
  6)福建的厦门、泉州等吸引安踏设立企业研发总部和产业管理总部,给予其多种总部型企业财税优惠政策和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返还奖励等。
  综上所述,安踏能成为当今中国体育用品领域的行业领先者,除其闽南“爱拼才会赢”的努力拼搏“内因”外,国家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因”持久支持,促其做大做强是分不开的。
  2 现行体育用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体育用品业自主研发薄弱,国家对具有高新技术性质的体育用品企业认定门槛高,难以享受到高新技术业税收优惠待遇 在我国1万余家体育用品制造业中,大多数重生产、轻研发, 简单地模仿和抄袭知名企业的设计,只要在款式上形似即可。[9]由表2可知,我国体育用品业的科技研发(R&D)无论从科技研发人数、R&D平均经费支出比例、R&D平均研发个数等方面均落后于我国制造业的研发支出水平。特别是体育用品规模以上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研发经费支出比例分别为8.6%和10.3%,明显低于我国制造业平均研发经费支出4%和8.1%,而且仅有0.3‰的体育用品企业拥有科技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由此可见,整体上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低,体育品牌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2008年国家颁布实施的《第一论文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产品(服务)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可见其认定门槛之高。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制造的大多是科技含量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与品牌的以来料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且模仿、抄袭、贴牌严重,体育用品企业很少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必须达到60%的标准,更鲜拥有
资料来源:朱允卫,易开刚. 体育用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研究[J].体育科学,2008(3):16-27;科技统计与分析研究所.中国R&D经费支出特征及国际比较[R].科技统计报告,2009,7。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了。从表2可知,按照上述标准被国家认定的体育用品高新技术企业只有126家,仅占我国体育用品规模以上和大中型企业总数的13.4%,大大低于我国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46.3%的比例标准。由于新高新技术认定标准的提高,致使我国绝大多数体育用品企业被无情地排除在高科技企业之外,无法享受到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严重制约了众多体育用品企业科技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2 体育用品业在流转课税生产经营和所得课税赞助支出两方面税负沉重 一方面,我国的体育用品业纳税负担重,税率高,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独立税种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非独立的附加税种。依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育用品企业从事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的每一环节所取得的增值额均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体育用品业提供的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体育服务要依照20%的娱乐业高税率缴纳营业税;我国的体育用品业绝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很少能享受到产业税收优惠,需按年所得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一方面,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培训业和体育中介业等体育服务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体育用品业的赞助和支持,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这意味着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赞助支出应全部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体育用品企业的公益救济捐赠不得全部在税前扣除,而依其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此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并入企业的年利润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我国体育用品业的税收负担。
  2.3 国家对体育用品品牌等特许经营权征税,致使体育用品等无形资产的保护与支持力度遭受严重削弱 体育品牌是体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外在表现,必须对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而现行税制不仅没有制定相关保护与扶持我国体育用品品牌的税收优惠政策,反而还要对其品牌形成的商标权、专利权、商誉、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缴纳各种税收。由表3可知,我国对企业体育用品品牌形成的特许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需缴纳四种主要税收(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和两种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营业税是对体育品牌征税内容最多的税种。可见现行税收政策对体育用品品牌的支持与保护十分欠缺与不足,且税收负担重,这对我国体育品牌本已具有的“三低”(档次低、附加值低、科技含量低)特征,以及依靠模仿、假冒、抄袭来获得盈利的体育品牌而言更是雪上加霜,不利于我国体育用品品牌等的培育塑造与长远发展。
  资料来源:全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编写组.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3 促进我国体育用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3.1 依据体育用品业的经济活动特点,加大扶持体育用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研发税收政策力度 我国是一个体育用品大国而不是体育用品强国的现实国情,作为一种世界潮流趋势与科技进步的重要变现形式,[6]依据体育用品业的经济活动特点,一方面,适度降低对体育用品业的高新技术认定标准,构建我国体育用品业自主研发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允许其依据年收入总额5%的标准计提自主研发技术准备金、职工退休准备金和企业坏账准备金,且在5个纳税年度内必须用于企业技术研发、体育用品技术改造更新、科技研发人员技能培训等自主研发创新方面,准予其在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据实扣除,减轻其科技研发的风险成本和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鉴于我国体育用品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不利现状,对于微观体育用品企业的产品研发费用支出除按照150%的扣除标准加计扣除外,对其科技开发前期试验(训)投入的经费支出按其总投入资产的10%计提,并在税前扣除,以激励体育用品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3.2 充分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体育用品业的纳税负担,降低其生产经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 依据税收理论,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产业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调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大,且富有弹性。第一论文网而直接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利润进行调节,适用于投资期短,见效快的产业或企业。[10]可见间接税收优惠优于直接税收优惠。因此,这一理念强调在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的指引下, [3]政府应以间接税收优惠与直接税收优惠相结合的体育用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减轻其税收负担。1)减少体育用品企业在多个环节纳税的情况,仅对体育用品业在销售环节征税。2)降低对高尔夫、保龄球和台球等体育用品20%的高税率征税,促其降低到5%的低税率水平。3)鉴于我国体育用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盈利能力有限,建议对体育用品企业的赞助支出按10%的标准扣除,以促进产品销售和扩大品牌影响力。第四,实行体育用品业“全征全退”的零税基出口退税模式,降低其出口成本,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3 扶持与保护并重,构建中国特色的体育用品品牌税收政策体系 迄今为止,我国还未制定和鼓励体育用品品牌市场开发、培育,以及保护体育品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亟需国家在一定的公共支出偏好下为当地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本领,[4]灵活运用税收调控政策给予重点扶持与激励。1)鼓励我国知名体育用品龙头企业开展品牌的开发、打造和运营,对其形成知名商标所获取的转让经营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2)对于体育用品企业开展品牌网络营销及品牌维护服务所取得的品牌运营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在我国各个领域都在突飞猛进、积极的与国际相接轨的今天,[6]我国体育用品企业也应走国际化发展道路,支持体育龙头企业在境外广设销售网点,扩大自身品牌形象所取得收入的境外已纳税款在国内可抵免扣除,同时对其出口体育品牌在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按照最高17%的出口退税率全额扣除。4)对于体育企业在境内的体育用品广告费用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以降低其塑造体育品牌的营运成本。5)实施境外知名体育品牌并购(或收购)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企业所得税;6)借鉴西班牙体育用品企业提供赞助的款项免征公司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准许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赞助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以鼓励其扩大品牌效应,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
  4 结 语
  我国体育用品业发展至今,仍然属于幼稚产业和弱势产业,亟需得到政府各种宏观调控政策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体育用品业作为发展前景广阔的绿色产业和朝阳产业,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经济杠杆工具,应充分发挥其引导、桥梁与激励作用,在转变体育用品业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体育产业经济结构方面将大有作为。
  参考文献:
  [1] 卢元镇,等.体育产业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体育学刊.2001(1):41-44.
  [2]王龙飞,等.美国体育场(馆) 的公共财政支持及其启示[J].体育科学.2009(10):23-27.
  [3]谭九生,杨建武.服务型政府理念下提升政府执行力的对策探讨[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53-157.
  [4]丁辉侠.我国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困境与对策分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58-161.
  [5]百度文库.泉州市是我国著名侨乡[EB/OL]view/a16ee3c4a00b52fc7.
  [6]白晋湘.我国体育教育训练学科未来发展趋势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3(1):153-155.
  [7]施纯志,邹京,王联聪.福建省民营体育用品企业现状、问题及对策[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6):39-43.
  [8]李凌霞.配售安踏股份丁世忠家族套现8亿港元[N].每日经济新闻,2009-10-27(4) .
  [9]鲍明晓.加快我国体育用品业发展的对策[J].体育科研,2004(4):1-6.
  [10]安福人.税收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54-59.

上一篇:中东铁路建设与“白俄”体育文化的渗透的问题

下一篇:中国“古代体育史”研究百年回顾的综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