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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课进行宪法教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5-07-10 08:47
[摘要]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大学生进行宪法教育,要引导大学生全面认识和正确对待西方宪政文明,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性、优越性以及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澄清现实中存在的关于宪法问题的一些思想偏向,给大学生施加正确的影响,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宪法观念。
  [关键词]宪法教育;宪法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大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近代以来,宪法成为许多国家对本国公民进行教育的最基本内容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非常重视对公民特别是大学生进行宪法教育。现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统编教材以较大的篇幅介绍了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成为本门课程教学中的重头戏。教师在讲解这部分内容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统领,着眼于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宪法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住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澄清现实中存在的关于宪法问题的一些思想偏向,给大学生施加正确的影响,从而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对待西方宪政文明
  
  所谓宪政,是指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的民主政治。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曾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西方的宪法和宪政起源比较早,发展也比较成熟,成为西方世界对人类政治和法律文明的一项贡献。但许多教师在介绍和讲解西方宪政文明时,容易只见其光明,不见其黑暗。因此,许多时候只是在介绍、宣传甚至兜售西方的某些宪法理论和宪法观念,而忽略了对西方宪政实践的认真考察和对西方宪政文明的整体审视。这种做法容易在大学生头脑中造成一种印象,即西方的宪法和宪政无限美好,要改革我们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必须以西方的宪法理论和学说为指导。这实际就走向了全盘西化的道路。因此,“基础”课教师在这个问题上头脑必须清醒,在讲解西方的宪法理论和观念时必须联系西方的宪政实践和传统,给学生呈现全面、客观、立体的图景,同时教给学生正确的分析方法,正确认识西方的宪政文明。
  
  1、资本主义的民主宪政既具有历史进步性,又具有历史局限性
  应当承认,资本主义的民主宪政具有历史进步性。资产阶级的民主理论和宪法观念是反对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思想武器,在历史上曾经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舆论先导。资本主义的民主宪政制度用资产阶级人权取代了宗教神权,用分权制取代了集权制,用任期制取代了世袭制,用议会制取代了君主独裁制,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取代了封建等级制,从而使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成为剥削阶级民主的最高和最完备形式。马克思主义历来肯定资本主义民主宪政的历史进步性。列宁指出:“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相比,是在‘自由’、‘平等’、‘民主’、‘文明’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一步。”他还说:“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大进步。”
  但是,由于受其阶级本质所决定,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也表现出较大的历史局限性。看不到这一点,就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资本主义民主宪政。资本主义民主宪政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资产阶级的专政,是资产阶级用来维护自己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它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是以财富为基础的民主宪政。由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占有较多财富的毕竟只是少数人,因此它所标榜的普遍民主是虚假的,它的普选制、议会制、多党制等也不过是对民主的装饰。有人指出:“如果把普选制、议会制、多党制、分权制作为主要内容的西方民主制度比作一个‘四轮马车’,那么拥有和驾驭这辆马车的从来就是金钱和财富化身的垄断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对于这一点,西方一些持有客观立场的人士也不否认。美国人托马斯·戴伊在《谁掌管美国?》一书中披露,今天美国的实际权力事实上只操纵在5000多人手中。再比如“三权分立”制度,它也不是理论上所标榜的那样科学合理,在实践中越来越被资产阶级政党所操控和利用,经常导致无止境的扯皮、掣肘和拆台。
  
  2、学习和借鉴西方宪政文明,必须结合本国国情
  西方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法观念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西方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西方思想文化发展演变的结果,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的。脱离了这些基础,西方的宪法和宪法观念就不能够得到合理和正确的解释。这就告诉我们,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宪政文明,必须考虑自己的国情,即经济的、政治的、历史文化的以及社会的具体情况,简单地照搬照抄是荒唐可笑的,根本行不通的。“三权分立”是西方宪政中的核心政治架构,有人对这一制度设计极为推崇,认为有利于防治腐败,建议我国政府也采行这种政治模式。实际上,“三权分立”也像西方民主宪政中的其他具体制度一样,是西方独特的经济、政治、历史和文化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在对其他阶级进行统治以及在本阶级内部讨价还价的斗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权力运作模式,它当然不是什么“普世”的政治模式,即便在西方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中,其具体形式也不尽相同。在我国搞“三权分立”,“既无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更无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如果不顾我国的国情,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照搬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必然会从根本上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动摇我国政治稳定的根基,导致民主倒退、社会大乱、人民遭殃。”
  辩证地看待西方的宪政文明,同时又强调自己的国情和基础,这并不是反对学习借鉴西方文化和盲目排外,相反,这正是学习借鉴西方文化的正确态度和科学方法。这种方法的科学性就在于,它强调全面、辩证地看问题,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因此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毛泽东曾经指出对待外国文化的正确方法:“一切外国的东西,如同我们对于食物一样,必须经过自己的口腔咀嚼和胃肠运动,送进唾液胃液肠液,把它分解为精华和糟粕两部分,然后排泄其糟粕,吸收其精华,才能对我们的身体有益,决不能生吞活剥地毫无批判地吸收。所谓‘全盘西化’的主张,乃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形式主义地吸收外国的东西,在中国过去是吃过大亏的。中国共产主义者对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应用也是这样,必须讲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完全地恰当地统一起来,就是说,和民族的特点相结合,经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有用处,决不能主观地公式地应用它。”

  二、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性、优越性以及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我国宪法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由于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尚未充分发挥出来,特别是在现实运行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由此导致一些人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产生了误解,有些人则对之肆意丑化和诬蔑,这些对大学生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因此,在对大学生进行宪法教育时,要结合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和国情,讲清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帮助和引导大学生既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又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从而排除错误思想的干扰,坚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决心和信心。
  
  1、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如果从鸦片战争算起,宪法及其观念进入我国的历史才不过一百多年。白19世纪末起,宪法在我国逐渐成为一个时髦的词汇,立宪逐渐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举动。各种政治力量抱着各自对宪法的理解和态度,怀着不同的立宪动机,在近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但由于旧中国特殊的政治、军事和社会背景,立宪逐渐演变成了军阀们争权夺利的工具和幌子,它不仅没有给人民大众带来民主和权利,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统治者掩盖了其反动统治的本质。与资产阶级和反动军阀的立宪不同,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领导人民制定了一些真正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宪法性文件,并在根据地予以切实地贯彻实施。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了充分的民主讨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正式通过。
  回顾近代以来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以中国共产党人为代表的进步力量是真心搞民主政治的,以封建统治阶级、反动军阀和大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反动力量是违心搞民主政治的,实际是反对民主政治的。由于帝国主义的入侵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方案的失败,中国人民选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就成为历史的必然。对此,毛泽东曾作过精辟的阐述:“帝国主义的侵略打破了中国人学西方的迷梦。很奇怪,为什么先生老是侵略学生呢?”“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社会主义民主由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在本质上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根据宪法的规定,不仅绝大多数人都享有民主权利,而且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是极为广泛的。毛泽东曾经说过:“民主必须是各方面的,是政治上的、军事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国际关系上的,一切这些,都需要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这使得人民利益的实现从根本上有了保证。我国自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国家的各项事业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些伟大成就的取得都是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不仅在理论上说得通,在实践中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证实。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条件的制约,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发挥必然表现为一个长期的、逐步展开的历史过程。现实的社会主义都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建立的,经济文化的落后性制约了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发挥。在我国,由于缺乏民主的传统和发展民主的经济条件,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完善更加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社会主义民主的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说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但这并不是对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否定,而是指明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道路,告诫人们要做好长期奋斗的准备,不要相信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可以一蹴而就。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这本身就是一项高难度的历史课题,任何简单、侥幸的想法都是要不得的,那种吃点苦头就灰心丧气甚至想改弦易辙的态度更是轻率和不负责任的。这个道理必须给大学生讲透。只有使大学生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有了足够的认识,才能使他们坚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信心,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正确方向,切实肩负起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重任。

  三、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在2006年后提出的新概念和新思想。罗干在2006年4月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的讲话中,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公平正义、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并进一步阐述了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的关系。这一概括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对于澄清一些错误认识,抵制“西化”、“分化”图谋,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大学生进行宪法教育,也应当自觉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1、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在全国司法战线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中央作出这一决策是有针对性的。长期以来,西方的民主、法治、人权、宪政等思想和观念在我国广泛传播,一些人不加辨析地予以接受,使得人们在法治观上出现了相当程度的混乱,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中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进一步明确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在法学和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借此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健康发展。因此,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其实质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其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像马克思主义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也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法制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等一系列新观点,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取得了新的成果。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新的领导集体,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核心的一系列理论观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并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命题,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又出现了一个新的理论成果。
  在对大学生的宪法教育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在当前主要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宪法现象及本质,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思考和阐明宪法和法律问题,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来理解和讲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使命和现实要求,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来领会和阐述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及人权保障,从而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宪法观念。
  
  2、深刻领会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和人民关于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高度一致的。因此,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对学生进行宪法教育,必须帮助学生深刻领会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并以这些原则为指导,学习领会宪法规定的其他内容。根据现行“基础”课教材的概括,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些原则确定了我国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与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法具有本质的不同。教师在讲解这些原则时,既要以教材为中心,又要适当超出教材,针对每条原则的特点,努力回答学生存有疑惑的问题。
  比如党的领导原则。有些学生对宪法为什么规定这一原则存有疑惑。教师就应该针对学生的疑惑,讲清楚这个问题。坚持党的领导,其实与坚持社会主义是分不开的。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在近代和当代中国,是中国共产党主张搞社会主义,并把社会主义变成了今日中国的现实。无论从党的理论主张还是从党的实践上看,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都是高度统一的,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当然也是高度统一的。因此,放弃了党的领导,实际上就等于放弃了社会主义,放弃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同时,坚持党的领导,也是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所决定的。没有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的各项建设任务就不能够顺利完成。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否定党的领导,十亿人民没有凝聚的中心,党也就丧失了战斗力,那样的党连个群众团体也不如了,怎么领导人民搞建设?”有学者研究,据世界上142部宪法统计,有关于政党的规定的就有93部,占65.5%。“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只有社会主义道路才是中国唯一出路,难道在宪法中,唯独我们就不能反映这些真理吗?”
  再比如法治原则。由于这一原则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讲清楚它的基本内涵和应用重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合法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一切违法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追究,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治原则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但对于不同的领域和主体则会有不同的要求。有学者指出,对于执政党来说,法治的重心是依法执政;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来说,法治的重心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依法监督;对于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法治的重心是建设法治政府,做到执法为民、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于政法机关来说,法治的重心是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服务大局;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法治的重心则是树立科学的、理性的、民主的法律观,增强法律意识,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崇尚法治,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这一理解是清晰的、准确的,也是便于操作的。树立科学理性的法律观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养成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崇尚法治的心理和习惯,无疑是大学生学习和应用法治原则时应当着力的地方;对于教师而言,则是讲解法治原则时乃至进行宪法教育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关注的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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