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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文化与智能犯罪

发布时间:2016-03-01 16:51

  一、科技文化与智能犯罪的内涵及特征

 

  ()科技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科学技术是人类特有的一种活动,是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界关系的一种独特方式,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生存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推动人类远离自然存在方式的巨大动力。所以,科学技术应属于文化的范B寿,可称其为科技文化。如果要给科技文化下一个定义,我认为,科技文化是指在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自身特征的科技器物、科技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维方式的复杂体系。科技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文化系统的一个子系统。

 

  科技文化作为人类特有的生存活动方式,广泛渗透到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既定形态的文化存在,科技器物、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维方式等,都是科技文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科技文化中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技器物包括各种工具、仪器、设备、技术产品等,是人们运用科学知识创造的人工自然物,它本身是科技文化进步的客观标志。科学知识是人们认识自然的结晶,体现着人们对自然界本质规律的把握,包括科学概念、科学原理、科学定律、科学理论等,是科学世界观的基础。科学精神是人们按照科学研究的本质要求,遵循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规律,所培育的各种精神,包括求实创新精神、怀疑批判精神、献身精神、团结合作精神等。科学精神不仅是造成科技文化发展的根本精神,而且是影响人的信念和信仰的重要力量。科学思维方式是人们进行科学研究的思维模式,认识对象性世界的思维工具,也是科研目的得以实现的思维手段和样式。科学思维方式本身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逻辑思维、形象思维、系统思维、直觉思维、灵感思维等多种思维活动方式。无论哪种思维方式,都对科学研究具有选择、组织、解释和指导的功能,因而是推动科技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

 

  科技文化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征:

 

  一是实证性。科技文化中的所有知识、定理、结论和规律,都不是主观臆造的,而是以实证为根据得出来的。它作为人类特有的精神生活方式,与追求终极关怀的宗教精神是根本不同的。所以,它是科学世界观的基础。科技文化以彻底的实证精神将天国和地狱从人类的精神生活中排除出去,以客观性的知识和现实的活动撩起自然界的面纱,解除人类对自身之外的神秘事物的恐惧。科技文化的实证性特征,使其具有无可怀疑的真理性,因而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是价值中立性。科技文化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手段,是人类物质生活条件和健康(相对于愚昧和病态的)精神生活的基础,因而具有文化的属性。但在人类社会内部,与意识形态等其他文化形态相比较,它具有价值中立的特征。科学技术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可以为不同地区、种族、国家、阶级共同拥有,可以为不同层次的价值主体共同接受。当然,这种价值中立性并不排斥各民族由于生产方式、社会制度、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的差异,而导致科技文化在具体形态上的特色。正是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和其价值中立的属性,才使科技文化往往成为文化传播的先导。

 

  三是稳定性。人类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行为习惯随着社会和科技文化的发展会历史地变化着,并且与不同的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因而带有时代的、地域的、民族的特色。科技文化在推动其他文化形式变革的同时,却保持自身形式的稳定性。它相信自然界的运动发展是客观的,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的行为方式,不会因时间、地域、民族的改变而改变,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科学家的价值观念、唯物主义信仰、行为方式是共同的,这是科技文化与制度文化和其它观念文化相区别的地方。

 

  ()智能犯罪的内涵及特征

 

  智能犯罪是与暴力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形态,两者都是以犯罪手段为依据的。我国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智能犯罪就是利用科学技术进行的犯罪,这是不全面的。我认为,把握智能犯罪内涵的前提,是必须正确地把握智能的内涵。智能,是指智慧和能力。而智慧是辨析、判断、发明创造的能力。人们辨析、判断事物,进行发明创造,除了运用科学技术之外,还必须运用科学思维,具有科学精神,可见,科学思维和科学精神绝对属于智慧的范畴,是人的智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计谋和谋略是体现科学思维和科学精神的,因而也是体现智慧的,当然亦属于智能的范畴。

 

  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应该把智能犯罪的概念表述如下:凡是运用科学思维、计谋和谋略等智慧和利用科学技术知识、技能实施的犯罪就是智能犯罪。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智能犯罪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一是运用科学思维实施的犯罪。主要表现为犯罪思维严密,犯罪前经过周密部署和策划,犯罪过程渗透着科学思维和谋略,如精心制造没有犯罪时间的假象,造成缺乏犯罪动机和条件的现实等,目的是给侦查人员造成迷惑,转移侦查方向,逃避法律制裁。二是利用科学技术实施的犯罪,主要表现为犯罪过程使用科技手段和技能,如利用化学毒物杀人,组装定时炸弹破坏,利用麻醉剂、迷昏药盗窃和强奸,利用计算机技术诈骗等,目的是增强犯罪的隐蔽性,使犯罪证据难搜集,亦逃避法律的制裁。3]智能犯罪的这两种形式是相互渗透,密不可分的。不少犯罪人运用科学思维不忘使用科技手段,使用科技手段又以科学思维作指导。在犯罪过程中,把现代科学思维和现代科技手段紧密结合起来,这就是所谓的高智能犯罪,它是智能犯罪的现代化形态。

 

  智能犯罪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是多样性。现代科学思维和科学技术内容的丰富性和普适性,决定了智能犯罪必然具有多样性。所谓多样性,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智能犯罪手段渗透于多样犯罪活动。如在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自己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术,寻找经济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法律上的空隙,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大肆犯罪,并在犯罪过程中广泛使用信息技术、仿真技术、计算机技术等,使经济犯罪更加复杂化、严重化。在毒品犯罪中,广泛运用一些科技含量很高的技术手段,如有的安装窃听器,窃听缉毒警察的机密,有的使用高科技的加叠技术,还有的雇用化学家以化学技术防范警察的侦查技术等。在走私犯罪中,使用更狡诈的犯罪手段,如配备先进的通讯设备,快捷的交通工具,利用公共服务网络进行非法交易。不少高学历、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正被犯罪分子所雇佣,使犯罪效益不断提高。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智能犯罪的领域还在不断扩大,像金融证券、机密信息、国家安全、教科文化及技术含量高的尖端产业等,无一不被智能犯罪所涉足。第二,同一种犯罪活动使用多样智能犯罪手段。有些犯罪能获得很高的效益,因而吸引了众多的犯罪分子竞相使用各种不同的智能手段。如诈骗犯罪,目前已经发现的就有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其他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等,使用的诈骗手段可谓名目繁多。各种诈骗犯罪的智能程度都很高,欺骗性很强。证券犯罪也是如此。我国已发现的证券犯罪,主要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贪污挪用、欺诈客户、非法发行等。每种犯罪行为,都使用不同的智能手段,表现出智能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二是周密性。周密设计是智能犯罪达到目的的关键环节,几乎所有的智能犯罪人,特别是惯犯、累犯,犯罪前都要经过精心谋划和设计。首先是设计犯罪方法。经过精心设计的犯罪方法,一般都很实用、有效,足以达到犯罪目的。如王某因欠被害人债,想炸死被害人不还欠款,就利用自己会修理汽车的技能,设计了一个电引爆装置,将其连接到被害人汽车发动机的电线上,在被害人发动汽车时,电流将爆炸物引爆,使被害人的双腿炸断、汽车炸毁。其次是设计犯罪计谋。犯罪计谋设计好了,被害人就会上当受骗,所以,智能犯罪人在这方面都很用心思。如王某在去往北京的列车上偷了被害人张某的身份证和电话号码本,就往其家中打电话,谎称张某出了车祸,正在医院抢救,须马上手术,要求速将5万元划到指定的医院账户上,张父救子心切,对此事深信不疑,立即将5万元划走,使犯罪人的诈骗得逞。

 

  再次是设计犯罪过程。包括犯罪时间的策划,犯罪空间的安排,犯罪工具的选择、犯罪技术的使用等,都要精心思考,天衣无缝,十分周严,使整个犯罪过程完全按事先的设计运行,不出差错。最后是设计反侦查措施。包括伪装犯罪现场、伪装自身特征、伪装犯罪动机,隐匿罪迹、毁灭罪证和故意留下扰乱视线的物证、痕迹和线索等,以成功的转移侦查视线。

 

科技文化与智能犯罪


  三是隐蔽性。智能犯罪的隐蔽性特征,与其周密性是密切相联系的。一般来讲,犯罪过程设计得越周密,就越具有隐蔽性。当然,智能犯罪的隐蔽性强,从根本上讲是因为犯罪人的智商高,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智能犯罪人都是理性的犯罪人,经他们精心策划,往往使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时空上不同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必然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犯罪人智商高,专业知识好,犯罪过程中一般都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因而能使犯罪在被害人不知不觉中得逞,且不易被发现。尤其是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犯罪隐蔽性更强。智能犯罪人往往利用计算机的安全性缺陷,编制好各种程序存放于系统中,使其隐蔽起来,在特定条件下被激活执行,达到犯罪目的。整个犯罪过程不留任何痕迹,不易识破,侦破难度很大。由于智能犯罪科技含量高,不少犯罪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要求犯罪人必须深入犯罪现场,而是坐在办公室、实验室,甚至在自己家中遥控指挥,或按动计算机键盘,就可实施犯罪,并达到犯罪目的。这种犯罪的新特点,无疑更加强化了犯罪的隐蔽性。

 

  二、科技文化:滋生智能犯罪的催化剂

 

  对科技文化是否能滋生或诱发智能犯罪,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原苏联有的学者就认为,技术利用方面的犯罪率如此之高,且不断上升,其原因不在于科技革命,而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矛盾。他们坚信:无论从社会意义上,还是道德意义上说,技术本身都是中性的,不可能引起犯罪,它的一切都取决于控制它的人和利用它的社会条件。4(21科技文化虽有价值中立的特性,但这并不能成为否认它是诱发智能犯罪重要因素的理由,科学技术既可用于发展生产,又可用于智能犯罪本身,就说明它与智能犯罪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实际上,科技文化对智能犯罪的滋生确有催化剂的作用。

 

  ()科技文化为智能犯罪提供巨大动力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所以,科技文化实际上是生产力文化。在科技革命不断深入的情况下,人们愈来愈认识到这种生产力文化的巨大经济价值。把科技文化用于社会生产,能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而把它用于犯罪,由于能强化犯罪的隐蔽性,取证难,导致犯罪的风险小,成本低,因而能极大地提高犯罪效益。美国学者小路易斯•R•米泽尔在《智能犯罪》一书中披露,在美国,学校管理者和教育者中的智能犯罪分子每年骗取钱款达80多亿美元[5](1)社会上的智能犯罪分子每年从医疗保险方面窃取千亿美元^3)律师中的智能犯罪分子每年侵吞钱款14亿美元[5]®51S);各类智能犯罪分子每年从社会保险中诈骗950亿美元。

 

  我国有学者认为每起计算机犯罪可获利46万一160万美元,为传统的盗窃犯罪、抢劫银行犯罪所得的几百倍乃至上千倍。〜第55^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诱惑。由于社会转型,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社会所普遍认可,利益被视为最具行为动力的东西。当一种行为带来的利益大到能暂时掩盖可能出现的痛苦,而该行为又有条件实施的时候,那些被憧憬中的巨大利益冲晕了头的人,那些敢于用自己人身下赌注的人,那些为了获取巨大利益而不择手段的人,就会不顾一切地去实施这种行为。智能犯罪行为之所以不断上升,原因正在于此。其滋生和发展的动力,完全来源于科技文化的高效益。

 

  科技文化对智能犯罪所起的动力作用,还可从黑客的演变过程清楚地看出来。现在,人们对黑客犯罪深恶痛绝。其实,黑客是一种很复杂的文化现象。早期的黑客是一个充满魅力的褒义词,是指那些尽力挖掘计算机程序的最大潜力的网络技术精英和科技文化精英。他们出于好奇和娱乐,才闯入网络的各个禁区。那时,尽管他们不断地非法进入各个网站,甚至会故意留下到此一游的踪迹,但并没有进行破坏性的活动和外泄其中的机密资料。就是说,在没有任何法律的约束下,他们依然保持着良好的自律性行为准则,这正是他们当时受人们普遍尊重的原因之一。但是随着计算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以及人类在计算机上所投入的赌注越来越大,黑客在人性与文化上发生了裂变,走上了智能犯罪的道路。

 

  而发生裂变的原因在于,他们看到了在信息时代,数据具有了真正的商业价值。拥有数据本身,同拥有土地或资本一样重要,信息不只是力量,它是财富。”n(S3M)面对那些唾手可得的财富,黑客们尽管有着高度的自律性,但也不能做到超然于物外。正是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不少黑客开始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财富掠夺。他们不再满足自由出入那些涉及公司机密和国家内幕的保密数据库上,也不再满足于对页面进行毁容,或随意更改人家的资料,而是开始盗取人家的信息资料进行贩卖,甚至直接窃取人家的钱财。有的黑客甚至干脆闯入层层设防的银行计算机系统,窃取用户账户和资料,然后明目张胆地要挟银行定期向他们付款。而银行由于担心自己的安全性在客户心目中受损,更害怕客户资料被外泄而带来的被动局面,不得不向黑客交纳赎金。可见,黑客演变的根源,亦在科技文化的高效益。

 

  ()科技文化为智能犯罪提供新的犯罪手段

 

  智能犯罪与传统犯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使用的犯罪手段不同,前者使用的是新的科技手段,后者使用的是传统的犯罪手段,而所有新的科技手段,无一不是科技文化所提供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科技文化的存在和发展,是智能犯罪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实际就是如此,如果不是由于科技文化的发展,造成了信息技术、微电子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及掌握这些技术的尖端人才的存在,就决不会有高智能犯罪的存在和发展,这是毫无疑义的。

 

  从科技文化发生的角度看,无论在什么历史时期,也无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科技文化所提供的任何一种新知识、新技术或新产品,在对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都有可能被犯罪人恶意使用,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从而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比如,剧毒药物、麻醉药物因治疗疾病的需要而产生,但又成为谋财害命的主要手段之一;枪支弹药既在军事、体育和治安等领域起着重要作用,也大量出现在杀人、抢劫等犯罪之中。制锁技术在给社会带来稳定和安宁的同时,又意外地培育了入室偷盗和非法开启保险箱的犯罪。印刷制版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引导了伪造文书和伪造纸币的犯罪活动。信用结算制度诞生后,伪造信用卡、冒用信用卡等犯罪应运而生,并且大量孕育着恶意透支等欺诈性犯罪。在无线电普及的过程中,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通信号码的犯罪急剧增长。此外,照相技术和录音技术被广泛使用于间谍犯罪,电焊切割工具常被用于偷盗金库或保险箱,生物毒剂、沙林毒气常被用作大规模杀人的工具等,这在当代社会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

 

  概括而言,智能犯罪的演变始终同科技文化的新知识和新技术保持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一种新知识或新技术越是成熟、越是普及,被用于智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被智能犯罪所使用的知识或技术的等级越高,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就越大。而且,一种新知识或者新技术被用于犯罪后能够带来的非法利益越大,犯罪人追求这种新知识或新技术的欲望就越强烈。可以预见,只要社会在不断进步,新知识和新技术就会源源不断地涌现,而作为其孪生兄弟的智能犯罪就不会等闲视之,就会以同步的知识更新给社会作恶添乱。

 

  科技文化能不断提供新的犯罪手段,却不能有效地提供安全技术手段,这是造成智能犯罪多发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与计算机应用技术相比,计算机安全技术是很落后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性尤为先天不足,它所配备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缺乏基本的安全保护措施。在使用计算机处理和传输信息的各个阶段,包括输入程序和数据,操作计算机运行、输出数据及计算通讯,都存在篡改、毁坏、窃取程序和数据以及破坏计算机软、硬件的机会和可能,计算机的主机、外围设备、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都可以成为有效的攻击目标,而基本文件和关键数据的检验核实则是最突出的薄弱环节。尽管已经采用了越来越多的安全技术武装自己,但组成计算机的各个部分和使用计算机的各个环节的安全仍是脆弱的,不足以抵挡犯罪分子的侵袭。对于熟悉计算机的人来说,掌握犯罪技术比较容易,所以造成计算机犯罪防不胜防。

 

  ()科技文化为智能犯罪提供有效的思维模式

 

  科技文化是科学文化和技术文化的简称。广义的科学文化,包括自然科学文化、社会科学文化和思维科学文化。在我国古代,思维科学文化与谋略文化是融合在一起的。谋略属于诡道诈道,现代科学思维方式,包括逻辑思维、形象思维、直觉思维和灵感思维等,在这种诡道诈道中都有生动的体现。此外,有些思维模式和方法也体现了诡道诈道的文化个性,并且为智能犯罪所广泛运用。

 

  比如,以假充真。就是通过造假,争取主动。据《汉书李广传》载,西汉名将李广曾率一百多名骑兵同数千名匈奴骑兵遭遇。李广摆出迷魂阵,骗得敌人不明究竟,果然不敢冒进。至半夜,匈奴骑兵怀疑附近有汉朝大军埋伏,为了避免遭受围袭,便远遁而去。李广最终率领这支小队伍从容地返回了大军营地。这种欺骗,传送出斗智斗勇的神韵。在职业骗子手中,以假当真的骗戏法,亦运用得娴熟神奇。这在明清笔记小说野史中,被刻画得惟妙惟肖。如在张应俞的《江湖奇闻杜骗新书》拨脱骗中有一折诈称偷鹅脱青布,就十分典型。骗子的第一步是利用布店老板的心理,用花言巧语骗人;第二步,以假当真,通过一问一答蒙骗不知内情的外人,最后达到骗人获利的目的。

 

  再如,以真充假。就是以真冒假,以是充非,争取主动。据史载,晋元帝的叔父司马繇被成都王司马颖迫害,秘密逃出,来到河边,被津吏阻止。其侍从宗典稍后赶到,见司马繇被阻,就用马鞭轻轻地打在司马繇的身上,说:舍长、官府查禁贵人,你这个无名之辈居然也被阻禁了?”说完,两人像真的一样哈哈大笑起来,津吏疑云顿开,不再追究,司马繇由此脱身。这种欺骗,骗得惊险跌宕,扣人心弦。在职业骗子手中,为了达到获利目的,也推演出种种离奇的骗术。近人徐珂编著《清稗类钞》专列一类棍骗类,对于放白鸽仙人跳戳包儿等等有生动勾画。骗子们以色骗人,大抵上隐瞒色骗者的真正身份,如女骗子与男骗子本是夫妻,男骗子却谎称女骗子死了丈夫,孤苦无靠,希望再嫁,果然有丧妻的殷实人家进入骗局;女骗子嫁入一段时间后,待主人放松警惕携金带银而逃。

 

  一直到今天,这些思维模式和方法仍在为智能犯罪所运用,只不过根据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被犯罪人赋予了其新的内容,并展示出新的面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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