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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媒体如何正确处理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

发布时间:2015-09-21 09:16

摘 要: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职能,在我国社会主义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近年来新闻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使得新闻媒体常常成为被告,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如何做到发挥自身舆论监督职能的同时避免新闻侵权,成为我们必须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舆论监督; 新闻侵权; 新闻事实
我国新闻事业在近来年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新闻媒体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其强大的舆论监督力和社会影响力越来越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但随着新闻媒体对国家和社会方方面面的介入,导致了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频发,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共发生1000多起新闻官司,其中绝大多数由批评报道引起,新闻界败诉率达30%。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想要在工作中防止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就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将其应用于日常的舆论监督中去,在做好媒体舆论监督工作的同时保护好自身权益、避免新闻官司。“舆论监督,其实就是媒介对公共权利的使用和使用者的一种监督。保证公共权利的使用者不犯低级错误,这就是成功的标志,它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新闻媒体的职责[1]。”新闻媒体对南丹矿难的舆论监督可以说是近年来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威力的一个成功案例。2001年广西南丹发生重大透水事故,当地有关领导事后采取 “不采访、不公开、不报道”的“三不方针”。获知矿难的消息后,《人民日报》广西站的记者冒着巨大的风险和压力,先后三次到南丹,从在事故中死里逃生的矿工及死难者家属处取得突破,取得了大量翔实的材料,为党中央和国务院了解和调查南丹矿难提供了重要的舆论和材料支持。对违法犯罪事实进行报道是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责,但在报道的过程中,媒体往往容易侵害当事人的权益,有时候还会惹上官司,这就是法律上的“新闻报道侵权”,即“新闻单位或新闻作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行为[2],”新闻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侵害名誉权,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数量最大、影响力也最大的一类;(2)侵犯隐私权,“新闻以公开为要旨,而隐私则要求保守秘密,两者性质截然相反,因此隐私是新闻极容易触及的内容,尤其是在一些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3]”(3)侵犯姓名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禁止盗用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侵犯肖像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所述:“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的构成侵害公民的肖像权”;(5)侵犯法人姓名权、名誉权和商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商誉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人民的法制意识也不断增强,不少人开始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涉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尤其是在最年来新闻官司涉及面来越广,涉及问题越来越深的形势下,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更要正确处理新闻自由和法制的关系,平衡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的关系,从而防止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处理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的关系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要区分是对公共事务的监督还是对私人事务的监督,这也是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前提
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前提;同时,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根本保证。有了以上两个基本条款,新闻媒体和记者的监督行为变有了法律依据,但我们应注意,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前提,即对公共事务的监督。“所谓社会公共事务就是指涉及社会多数人利益的事务,指大家普遍关注的事务;而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联系或者联系不大的事务则可以认定为私人事务。如果认定监督者所监督的是社会公共事务,则法律应该给予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更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此时法律的天平应向他们倾斜;如果监督者所监督的是私人事务,则另当别论[4]。”
2 要注意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的不同,在追求新闻事实的同时注意搜集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新闻的真实性是媒体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保障,新闻失实不仅影响新闻媒体本身的信誉和权威,使读者、观众失去对新闻媒体原有的信任,更重要的是,新闻失实严重侵害了社会大众对新闻事件的知情权,以及新闻当事人的权利[5]。”以2000年泉州记者暗访引发的案子为例,《海峡都市报》的记者采用暗访手法调查了泉州一酒店提供色情服务一事,并发表文章,之后《海峡都市报》被该酒店以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尽管记者对暗访的全程进行了录音,最终还是被法庭认定在文章中引用未经核实的消息源的话,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录音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记者获取的新闻信息虽然是真实的,但由于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认定的差异,不被法庭所承认,最终败诉。
3 要明确报道的对象是谁,注意保护普通人的隐私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突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上述情况下,新闻媒体在合理范围内对其进行报道,基本上不会侵权其相关权益。另外对于一些公众人物来说,由于对他们的了解和监督更多,对于普通人来说是隐私性的事项,但对于公众人物则不再是隐私。例如常见的新闻媒体炒作电影等不涉及侵权问题。除此之外,我们应注意保护被报道人员的个人隐私。隐私,就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意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2010年“郭德纲徒弟殴打记者”就是记者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侵犯他人隐私的一个典型案例。2010年8月1日,北京电视台《每日文娱播报》栏目记者周广甫在采访郭德纲别墅侵占公用绿地一事时被郭德纲弟子殴打,尽管记者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进行采访,但《每日文娱播报》的记者在小区保安制止的情 况下擅自闯入他人的住所,并在没有获得主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拍摄,这本身就是对公民住宅的侵犯。
“新闻侵权是新闻言论自由权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民事权利相互冲突产生的问题。”[6]如何做到充分行使舆论监督的同时避免新闻侵权问题不仅需要媒介组织和个人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也需要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尤其是我国目前关于新闻方面的立法很不完善,远远落后于现实的需要,建国以来,我国还未出台一部正式的新闻法。笔者希望未来的新闻法能在新闻自由的界定、保障媒体舆论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更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 路鹃. 试论新闻媒体侵权现象及其法律预防.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8).
[2] 吕庆闯.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位论文,2011(2).
[3] 孙一奇. 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的法理分析. 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位论文,2007(3).
[4] 蒋伟. 法律应如何保护舆论监督——由陆俊新闻官司所想到的. 新闻前哨,2000(2).
[5] 吕庆闯.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位论文,2011(9).
[6] 路鹃 试论新闻媒体侵权现象及其法律预防.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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