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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8-31 13:36

摘 要:我国的互联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对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文章从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内容,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互联网发展;隐私权;对策
一、互联网的发展为我带来了什么?
  宽带业务可为广大用户提供Internet信息浏览、信息查询、收发电子邮件、网上游戏、多媒体网上教育、视音频点播等多项服务。
  (一)主要用途及适用范围:
  1.网络电视(NETTV)——突破传统的电视模式,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在网上实现无限频道的电视收视。通过WEB浏览器的方式直接从网上收看电视节目,克服了现有电视频道受地区及气候等多种因素约束的弊病,有利于进行一种新型交互式电视剧的制作和播放。
  2.远程会议——异地开会不用出差,也不用出门,在高速信息网络上的视频会议系统中,“天涯若比邻”的感觉得到了最完美的诠释。
  3.远程教育----从根本上克服了基于电视技术的单向广播式、基于WEB网页的文本查询式和运用宽带网最新产品和技术,将图、文、声等多媒体信息,以交互的方式进入普通家庭、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可上Internet查资料,以Email电子邮件等方式布置作业、交作业,解答提问等。
  4.远程监控(WEBCAM)----对远程的系统或其他东西进行监控,授权用户通过WEB自由进行镜头的转动、调焦等操作,实现实时的监控管理功能。数字监控方式很好地与计算机网络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宽带城域网的带宽优势。
  5.家庭证券交易系统----可在家里交互式地进行证券大户室形式的网上炒股,可以通过多种分析工具进行即时分析,并可进行网上实时下单交易,参考专家股评。
  6.网上购物----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银行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
  (二)互联网发展的优点
  我们也经常用四个字多,快,好,省来说互联网的优势和特点。
  多——就是上网人多,信息多(yahoo一个网站的信息相当于千万个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器多,关键的是奇迹多,机会多,创意多,赚了钱的人多,赚的钱也多。
  快——互联网是用光的速度在交换信息,以光的速度创造富翁。到网上查信息比到图书馆就方便多了,快多了。
  好——对于互联网的好,我举个例子,很多电视剧等影视资料都可以在网上找到,可以一次性下载完,多好。
  省——就是省时间,省人力,省投资,省费用,省精力,省物力。可节省很多很多的费用。
  二、互联网发展引起的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隐私就是私人生活秘密,包括身体秘密、私人空间、个人事实、私人生活等。隐私权就是以公民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现代社会,信息技术越发展,这些私人秘密、个人信息、个人数据被他人取得、泄露的风险就越大。并且由于虚拟的互联网世界与物理世界之间并没有一道防火墙,人们可以在二者之间自由行走,使得互联网与日常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同时由于在互联网上主体行为的自由性,而且很难对其进行控制,因此在互联网上更容易产生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1.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
  (1)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小甜饼”(cookies)之类的追踪软件来追踪对象在网上的行为,收集其兴趣或者其他个人可识别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向用户有针对性的发送广告,或者把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cookies”是网站服务器用来辨别网站用户的一条短数据。
  (2)当我们在上网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总会被要求填写含有大量个人数据的表格,这时所收集的个人数据是否超过必要的范围,收集的目的是什么,网站有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这些都是我们难以知悉和控制的。
  2.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保护网络个人资料的法律,仅在几个法规中有一些网民隐私权保护的零星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计算机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这些规定虽然都提到了保护隐私和其他合法活动,但是,并没有给“隐私和其他活动”下一个具体的概念,没有具体表明客体包括什么。而且关于网络经营者的责任以及实际侵权人的责任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出现类似的案例时,法院显得束手无策,这极不利于网民的隐私权保护,也不利于规范互联网上的行为。
  三、对我国互联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设想
  基于以上现实状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地位及概念,确立完整的隐私权体系;二是要通过相关的立法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定相关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一)强制性地要求网站提供隐私保护通告,发布隐私政策声明。声明绝不非法收集、披露、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的承诺,特定情况下收集、转移资料的可能性,网站经营者取得个人信息前的通知义务,用户查阅及改正错误资料的权利和程序,用户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网站最方便的联系方式以及与隐私政策声明的链接。
  (二)严格把握个人信息,不可不经用户同意而出售个人信息。若想保障网站的信用,就不得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向第三人出售个人信息。
  (三)不要将个人信息交由第三人处理。这样做的后果除了破坏网站的品牌形象以外,如果第三方是一些不道德的公司和个人,还极可能造成用户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
  (四)网络隐私认证。在该行业组建成立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由这个组织对每个申请获得认证网站的隐私政策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凡是符合隐私 行业指引的网站,可以通过认证,并可以在其网站上张贴认证标志。
  (五)不断更新技术,保障数据安全。网站可以研发或使用个人隐私偏好的软件,通过这些软件,用户可以发现哪些是合乎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站点,从而决定是否浏览;或者通过这些软件,用户可以了解输入哪些信息不会使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
  从世界的范围来看,我们现在属于第二大互联网国家,仅次于美国。我们在享用互联网技术同时,应当重视对隐私权这样的人格权的保护,认识这一现实,发挥后发优势,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和健全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包括互联网环境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即是迫切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总之,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地探讨和关注。
参考文献:
[1]李双元著.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李德成著.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探[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3]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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