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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状况与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5-09-26 09:11

摘 要:从1999年至今,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在构建电子商务诚信机制、降低网络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第三方支付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蕴含了巨大风险。为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中国人民银行等行业监管机构出台了相关法规,提出了规范行业发展的若干要求。本文分析了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法规现状和主要风险,对监管机构完善政策法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状况
  (一)第三方支付行业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提供支付渠道,完成从付款方到收款方的货币资金转移、查询统计等一系列过程的一种支付交易方式。从事第三方支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
  在电子商务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双方提供交易资金第三方担保支付服务,构建诚信的交易、支付机制;二是通过与多家银行的业务合作与系统对接,降低客户交易资金汇划成本;三是打破各行银行卡交易壁垒,提高交易效率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历程
  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起步于1999年,当年3月我国首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首信易支付”公司正式开始运营。2004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下简称“支付宝公司”)创立“担保交易模式”,有效解决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任缺失问题,促进了第三方支付市场迅速崛起。
  根据艾瑞、易观国际等咨询公司的有关数据,2003年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交易规模不到10亿元,2004年达到74亿元,2009年达到5808亿元,2010年上半年达到4546亿元,预计未来三年内仍会以年均70%以上的速度增长。
  (三)市场主体
  我国当前有第三方支付企业40余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依托于自身电子商务网站的非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财付通(腾讯旗下)、百付宝(百度旗下)等;二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Chinapay(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快钱、环迅支付、汇付天下等。根据艾瑞咨询公司调查数据,按照交易规模计算,2010年一季度支付宝拥有47%的市场份额。财付通和Chinapay分别以20%和7.1%的市场份额分列二、三位。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蕴含的风险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法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种种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
  (一)客户资金独立性缺少保障
  从资金性质来看,交易资金应属于交易双方,第三方支付机构应确保资金独立并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资金划拨。但目前全部客户的交易资金都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无法确保资金独立。此外,不论是资金自主管理模式或账户监管模式都不能实现破产隔离,无法规避司法冻结风险。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破产清算或者法院要求冻结某一交易客户的资金,可能影响到全体交易客户资金安全。
  (二)资金挪用风险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引入资金托管机制,采用的是自主管理的资金管理模式,潜在的资金挪用风险较大。只有部分自律性强且规范经营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主动与银行合作对资金进行了托管,但这类托管极不规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金没有全部归集到托管银行。为了方便资金划转和平衡各家银行存款利益,第三方支付机构往往在各家银行都开立账户并摆放一定量的资金。以上情况造成了托管银行只能对开设在本行系统内的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无法及时获取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他行开立的托管账户、资金的信息,无法计量在途资金,难以保证对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因此不能保障客户资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是托管银行监控资金流向手段有限。目前托管银行只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该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余额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虚拟账户余额之和进行核对,无法监控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虚拟账户信息,不能监控到客户的虚拟账户资金是否被动用。
  三是缺乏公允的交易和结算数据。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托管银行可以从独立的登记结算公司获取客观、公正的交易、结算数据,确保了托管工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而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托管银行接收到的交易数据、结算数据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存在数据被第三方支付机构篡改的风险,给资金安全性也带来隐患。
  (三)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
  一是大量的在途资金不付利息,侵犯了“储户”利益。目前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利息,这部分利息应该归属交易客户所有,但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未对客户支付利息,且在利益驱动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可能挪用数额可观的利息资金,侵害客户利益。
  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存、贷、汇”的类银行体系,对银行业务甚至支付清算平台有一定的替代效应。理论上看,客户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上存入资金,获得积分(类似于银行利息),可以免费向他人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入资金,他人也可以免费从账户中转出资金。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多家银行都开有账户,在内部资金运转时可以通过轧差的方式进行,其实是对商业银行异地汇款业务和人民银行小额支付清算体系的一个替代。另外,一些支付平台的母公司已经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评判一个企业是否是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能否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成为“准银行”,或者说开展银行业务的各类要素已经齐备。
  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为洗钱带来便利。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不需要实名制就允许客户完成交易,同时国内的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没有防止恶意交易的相关措施,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其内部资金流向难以跟踪。以上情况造成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难以监控资金流向,给犯罪份子从事洗钱活动带来可乘之机。
  (四)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场所,可能扰乱货币供应
  从理论上讲,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络购

物券”、“网络货币”等各类虚拟货币提供了重要的交易场所,在实际运作中也有所体现,例如,2009年6月,某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宣布推出近千万元的网络购物券,支持百余家合作商户的上万种商品,客户用积分换取网络购物券后,在付款时可用购物券直接抵用现金。如果这种虚拟货币交易量达到一定程度的话,将会对我国的货币供给和传导机制产生影响。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法规现状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下简称《办法》),正式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业务纳入监管范畴。《办法》一是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服务的范畴;二是建立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发放制度,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三是提出客户备付金存管等一系列监管要求和相关罚则。
  《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畴、准入标准、资金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办法》所提出的客户备付金存管要求,也为银行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了机会。但《办法》没有规定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则、存管银行资质,也没有在反洗钱、规范虚拟货币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接下来将制定、下发相关实施细则,对相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四、完善监管政策法规的相关建议
  为了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该行业潜在的种种风险,对完善监管法规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加强沉淀资金的管理
  沉淀资金监管是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运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规范运作的基金模式,建议在现行《办法》提出的存管要求基础上,规定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领域必须引入托管机制、规定托管机构的准入标准、托管业务的具体规范。同时,可以组建独立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全国各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结算、向托管银行发送规范的、准确的交易结算数据,构建第三方支付公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银行三位一体的规范托管模式。
  (二)明确交易资金的独立性
  为了防范司法冻结、资金挪用等风险,监管法规应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账户中存放的客户交易资金的归属,交易资金应独立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赋予该类资金破产隔离功能。同时各个客户的交易资金应相互独立,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托管银行都应为每个客户建立子账户,做到明细核算。
  (三)加强交易环节的监控
  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实行实名交易,需对交易的真实性(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内容等)进行有效的识别,并能够记录保存交易内容和与交易相关的一些技术信息,便于交易分析和事后追溯。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风险分析系统,对可能存在的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进行禁止,并报相关部门。
  (四)对实体货币、虚拟货币进行隔离
  限制虚拟货币的买卖行为(与实体货币的兑换);限制虚拟货币只能在发行该虚拟货币的系统内使用,不得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间进行虚拟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限制使用虚拟货币进行实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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