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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合同法上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从合同

发布时间:2015-08-26 13:41

摘 要: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础理论之一,是合同制度的奠基石。然而在近现代法上,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不断的受到挑战且已遭到突破。例如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一个典型。我国合同法是否确定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能否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享有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本文将对此进行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相对性原则 履行请求权
一.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原因。债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因而,合同也当然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自罗马法以来一直被两大法系所承认,主要表现为在三个方面: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题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给予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法律、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的权利义务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效力,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义务。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即合同责任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然而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已经不能完全实现公平和保护交易安全,暴露出其固有的弊端和局限,因而遭到突破。具体表现在各国从立法上规定了很多例外:如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债权保全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赋予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使得债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买卖不破租赁”等等
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我国《合同法》第64条
  所谓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涉他合同的一种,突破了罗马法上不得为他人订立契约的原则即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生效要件同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生效要件相同,因此为第三人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后即生效。当利益第三人同意接受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后,该种合同对此人产生效力,即有权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将合同所规定的利益交付于己;若利益第三人拒绝接受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则该种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将由合同债权人或该债权人的继承人获得。当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生效以后,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权利受到限制,只要利益第三人同意接受他人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后,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合同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2.当债务人违反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后。债权人和利益第三人均享有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3.由于利益第三人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因此合同债务人可以对利益第三人主张他原本可以对合同债权人主张的权利。
  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间接体现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例如《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同理,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整个合同制度的奠基石,但我国的立法也规定了各种具体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比如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哦、信托合同等。然而,就我国是否存在着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条规定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的效力做了规定,但是对第三人是否享有履行请求权却不甚明晰,我国学者主要有两种解释。一种观点认为此条规定即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约定了有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当债务人违约不履行合同时,第三人可直接依据合同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法》的64条并未赋予第三人以任何法律地位,这种合同的性质只能被认定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交付”,也就是说第三人只是代债权人接受履行,其并不独立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债务人不向第三人作出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则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或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64条承认了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法律效力,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享有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但是也并未否定,将第64条认定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可基于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而享有履行请求权,利大于弊。法律设置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目的,重在承认此类合同的有效性,使得第三人能从合同中获得利益,既然法律的着重点在于承认第三人的获益,那么若其直接享有请求权,就能更容易地实现其获益,达到法律设置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目的。这样第三人有权受领并且保有债务人的给付,当债务人请求返还给付时,第三人就享有抗辩权。第三人因合同而取得直接请求给付的债权,这种债权与一般债权相同,故具有一般债权所具有的权能(比如请求履行,给付受领,不履行时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强制履行)。但由于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故不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及解除权。
三. 结语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及各种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但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从绝对走向了相对。各国也立法承认了此点。因此,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继续固守合同的相对性,则意义不大,不如承认在符合一定要件下的合同相对性突破,对保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第三人利益,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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