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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二元金融的共生形式研究的竞争态势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01 09:28

 一、引言
    目前,非正规金融组织(地下钱庄、资金互助社、合会等)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又重新发展起来,甚至在某些地区已经成为了支撑当地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力量。2000年后,政府加速农村金融改革,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改革的突破口能够起到引导民间资金为地区发展服务的作用,但从各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及资本追求高回报率的属性来看,该方式是否具有普遍可行性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全面、快速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是否科学?如何贯彻这样一项引导民间资金“正规化”的政策,并且是否能够有助于社会福利的增进,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研究回顾
    在看到非正规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更多学者认可二元金融共生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张杰(2003)认为我国传统的合作制金融为社员服务的功能逐渐转变为追求利润,导致了制度变迁中非正规金融的再次出现与快速发展,并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林毅夫、孙希芳(2005)认为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能够长期存在的根源在于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诸多国外学者提出的金融抑制现象对该问题确实有较大的影响,但并不是根本所在。钱水土、陆会(2008)通过对农户贷款来源的实际调研,发现非正规金融的贷款比重远远大于正规金融,而农户摆脱流动性约束是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长期与正规金融机构并存的主要原因。并得出结论认为非正规金融更适合农户借贷特点,适应农村经济模式的要求,正规金融的发展应该借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经验。这一观点与Allen等(2005)对中国非正规金融组织在经济发展中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他们认为不应盲目的对非正规金融加以限制,甚至强迫其“正规化”,而应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健康成长使其逐渐从“地下”走到“地上”,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而对于如何走到“地上”这一关键问题,大家的研究各有特色,姜旭朝、丁昌锋(2004)认为成本优势和信息优势是非正规金融得以发展的基础,而随着其自身经营范围的扩大和参与人员的增加,其组织特征出现由“互助”到“过渡”最终到“赢利”的转变,此时就能够实现非正规金融组织向正规金融机构的逐渐转变。胡金焱(2004)强调政府在非正规金融组织走向“地上”过程中的作用,认为政府政策的根本着眼点在于引导、利用非正规金融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并对非正规金融制度中某些不确定性进行监管,降低其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和社会危害。而徐璋勇、郭梅亮(2008)提出对于非正规金融的认识不能从政府的逻辑出发,应该充分认识其在农村存在的社会性基础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刘孝红、巴曙松(2009)更加认可重“实”轻“形”的渐进性的农村会融体系改革,注意发挥国家政策的协同效应和社会资金的引导功能,该研究与李锐、朱喜(2007)的研究具有相同的着眼点,都是强调了农村地区资金供给对经济发展及社会福利改善的巨大作用。王华峰(2006)认为非正规金融是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项自发性金融制度安排,并不是正规金融在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因此,应尝试找出两者合理共存的“临界点”,而本质在于促进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赵岩青、何广文(2008)认为基于“声誉效应”建立的民间金融组织对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影响,然而其缺乏完善的法律行为约束,从而不可能完全替代正规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此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就具有重要意义(Ayyagari,2007)。
    因此,如何充分利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各自的优势,并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增进社会福利也就成为新的着眼点。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对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共生形式进行研究,探索一个二元共生、优势互补的农村金融市场,使其更好地为农村发展服务就具有比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二元共生市场结构下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
    在二元共生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里,参与资金融通的主体主要有三个:农户、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因此,在理性人的假设条件下,其选择是否进行资金借贷,以及借贷多少的行为都是为了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收益。
    (一)农户的行为选择
    假设1:农户进行生产时的资本投入均为借入资本,且不考虑劳动投入。
    
    (二)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
    假设2:正规金融机构在预测自身的期望收益时,不考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
    对于正规 写作论文金融机构而言,令表示贷款总量,贷款的总成本为(包括前期审核、后期追踪及监督等成本),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其无法对借款者的信用度及还款能力进行客观评价,也无法连续追踪贷款的投资去向及项目的变化状况,所以,正规金融机构在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概率与投资的成功概率时,只能借鉴以往的经验,依据过去的平均还款概率与平均投资成功率来进行。因此,其期望收益为:
    
    而在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明显信息不对称以及农业投资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对于农户还款的概率判断以及凭借经验对农业投资成功概率的判断不可能都显著大于0.9甚至是趋近于1。因此,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判断农户进行投资获得成功且如约还款近似一个必然事件的条件要求过于苛刻,且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由此可得,在多数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与其发放的贷款数量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在某些地区正规金融机构不放贷款或者少放贷款。
    (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
    假设3:非正规金融机构在估计自身期望收益时,不考虑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但是会参考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即。
    对于非正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其对贷款对象的了解是完全信息,因此,其选择贷款的对象均是信用度较好、能够确定还款(投资失败也会尽力偿还)的农户。所以,本文假定其面对的还款概率为
    
    从非正规金融与农户之间的完全信息看,一旦农户发生故意违约行为,此信息将迅速在该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影响的范围内扩大,从而使该农户不仅仅在经济层面(抵押品、未来资金借贷等)出现损失,而且其在某个地缘或血缘范围内将再无个人信用 可言,因而使该农户的其他非经济行为也将受到极大的制约,甚至出现难以立足的窘境。因此,农户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进行投资时,制定决策往往比较谨慎,多投资于风险相对较低的产品,并且一旦因为客观因素使投资发生损失时,农户会尽力弥补损失,全力归还贷款以维护自己的信用和声誉。所以,即使在农户投资失败时,由于多种抵押及还款形式的存在以及农户维护个人“形象”的行为使真正能够转嫁到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损失是一个较小的数,同时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水平普遍较高,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是普遍存在的。从而说明当非正规金融机构将资金全部贷出时,其期望收益最大。由此可见,自身资金规模是限制非正规金融机构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获得更多收益的最大障碍。
    通过对农户、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行为选择的分析可以看出,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均有各自的优势与劣势,两者都无法单独占领农村金融市场。
    四、福利最大化的模式选择
    (一)福利最大化
    本文对社会福利的定义借鉴Detragiache(2008)的研究,社会总福利为期望总产出减去信贷总量与检测成本。从而,本文认为借贷利率高低,是否违约等因素仅仅影响社会总财富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而不会影响社会总福利。假设F(*)表示社会总福利、表示投资失败后的平均亏损率,由前文所述可得,社会总福利的表达式为:
    
    (二)竞争与社会福利最大化
    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为竞争关系时,两者之间仅从自身的优势出发采取策略,即正规金融机构发挥自身的利率优势与资金规模优势,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发挥自身的信息优势。对比前文所述的正规金融期望收益最大化与非正规金融期望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可以看出,在以竞争形式共生时,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是其竞争优势,而当降低时,看似正规金融机构在利用自身优势参与竞争,实际上对于那些最大化期望收益一阶条件能够实现的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期望收益不断降低;而对于那些本来就缺乏贷款意愿的机构来说,其贷款数量与贷款意愿会进一步萎缩。因此,导致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数量无法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贷款数量;而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贷款数量是否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取决于其资金规模。当,即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大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贷款数量时,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量可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而超出部分甚至可以通过必要的转换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留下的缺口。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浙江、江苏、福建等东部沿海省市的某些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以独自承担起满足当地资金需求的重任,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功能趋于薄弱。反之,在那些非正规金融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由于受制于资金规模上限的影响,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非正规金融资金供给水平无法得到满足。由此可见,在以竞争形式共生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意愿低,贷款数量少的特征并不会改变,其贷款数量不可能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而多数地区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因为受其资金规模限制,难以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在竞争性条件下,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充分发挥增进社会福利的作用,而只有在极少数非正规金融非常发达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所以本文认为,在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规模并不足以独自支撑当地经济发展需求的广大农村(尤其是内陆地区的农村),二元金融以竞争形式共生对于社会福利的增进未必具有显著的效果。
    (三)合作与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这里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进行合作的基础在于各自拥有明显的劣势与优势(见表1),且各自的优势均为对方的劣势所在。因此,这样的比较优势使双方存在合作的可能性。而通过分析各自的比较优势可以发现,组织特征是其产生优势的根源,而一旦一种组织形式经过转化或者逐渐演变之后,丧失了其本质特征,那么其存在的优势也就逐渐丧失了。因此,本文所说的合作是指保持双方各自的本质特征,相互利用对方的优势弥补自身的劣势以谋取更高收益的一种联合。虽然本质在于追求更高的利益,但是前提为保持由组织特征所带来的比较优势。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在合作之前完全信息使其可以以较高的利率进行借贷,此时,利润率是反映其完全信息价值的最重要标准;而合作后,由于贷款利率及组织形式等一系列问题的改变,使利润率难以成为合作前后进行对比的依据。所以,合作带来的利润总量的前后变化是反映其信息价格的最主要因素。当合作带来的总利润大于竞争时,非正规金融机构更加倾向于“分享”信息以谋求合作②。同样,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当在合作与竞争两种选择中进行博弈时,总利润③(总期望收益)的变化对其有同样的影响。
    
    当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进行合作时,为了能够使合作具有长期存在的可能性,双方首先需要保证的是各自所拥有的比较优势的稳定,而合作的过程为正规金融机构可以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完全信息,而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帮助”,突破自身在资金规模上的限制。而这种资金规模的扩大与前期部分学者提出的当非正规金融规模突破某个“临界点”时,其经营风险、信息优势等特点将丧失的问题存在较大的区别。其主要原因在于,在正规金融机构帮助下的规模扩大仅是资金规模的扩大,参与者数量与原始状态相比也仅仅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一个个体④,而该个体本身发挥的还是资金供给功能。所以,与过去学者研究的依靠参与者人数增加、地缘范围扩大提高资金规模的扩大形式存在明显差别。从而认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突破资金规模上限后其组织优势,目标函数、预期收益形式等问题与竞争时保持一致是合理的。因此,本文认为在维护二者比较优势不变的基础上,首先,应该认可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的合法组织地位,使其摆脱长期的“灰色”身份;其次,在保持非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优势的基础上,由正规金融机构对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引导,“帮助”其合理发展,从而使其能够长期“扎根”于农村,充分发挥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最后,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主力,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1.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分析
    当 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以上述的合作形式共生时,双方可以相互借鉴对方的优点弥补自身的弱点。
    
    其次,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帮助”,因此,能够有效扩大其资金规模上限,从而也使其贷款规模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所以,合作可以有效地使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突破发展“瓶颈”,提供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资本数量。
    虽然合作能够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资本被两个参与主体提供出来,但是,应该看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并没有涉及 写作论文利润在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分配,而对于合作双方来说,追求自身期望收益最大化才是根本目标,因此,社会福利最大化与自身收益最大化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所以,需要对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做进一步研究。
    2.合作的稳定性条件
    为了探讨二者合作的稳定性,本文建立以下博弈模型,假设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资本总量,因此,任何一方提供(0,)数量范围内的资本时,其期望收益水平均不小于0。同时,本文假定双方均有两个行动策略即合作或者不合作,且当采取合作策略时,一旦发生损失由于总资本中包括双方的资本,所以双方提供的资本承担相同的亏损率。同时,当正规金融机构采取合作的策略时,其向非正规金融提供资金“帮助”,并使其贷款总量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所需要总资本,而提供给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的回报率与一般贷款利率相同,为。当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停止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帮助”,从而变为与其竞争。同样,当非正规金融采取合作策略时,其向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支持,并对其提供的“资金帮助”给予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自有资本同样的“待遇”,而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同样转变为竞争。所以,在不同的策略组合里双方具有不同的期望收益。
    分析可知,当正规金融机构选择合作时,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合作的期望收益,因而在理性人假设下,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如果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非正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策略下带来的期望收益,仍然选择不合作。因此,不合作是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类似的,不合作也是正规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所以,在这样一个完全静态博弈中,(不合作,不合作)是唯一的纳什均衡。从而,如果试图在单一期内构建一种以市场为主导的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式,那么这种合作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稳定存在的,即双方均有背叛的动机。而在多期内,由于惩罚机制的存在,任何一方的“背叛”行为都会在未来遭受到对方背叛的惩罚。因此,假定δ为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θ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满足下面条件,给定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合作,正规金融机构将不会选择背叛:
    
    
    由(11)式可以看出其表达式大于0。可以判断θ∈(0,1),符合贴现率值域的要求。
    由此可见,当δ、θ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均有积极性进行合作,同时,也有积极性惩罚对方的“背叛”行为,而由于短期背叛行为带来的利益在长期内显得微不足道,所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策略(合作,合作)是每一个阶段的均衡结果。因此,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稳定存在,且(δ、θ)为合作的稳定条件。同时,也应该看到,对于一个微观的农村金融市场来说,稳定条件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值。显然,对于双方来说,开始合作之后“背叛”成本越高,合作就越稳定,因此,也就更加突显出稳定条件(δ、θ)背后对于监管及相关惩罚机制的要求。
    结合前文对正规金融机构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假设与分析可知,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决策及其贴现因子δ的最主要因素在于社会平均投资成功率P(S)⑥,所以,将δ对P(S)求导可得:
    
    由(12)式可以看出,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δ与平均投资成功率P(S)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从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出发,其更意愿在社会平均投资成功率越高的地区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此时合作的稳定性条件更加容易实现。而由于P(S)的大小直接反映的是与当地气候、地理特征、经济发展条件等客观因素的状况,所以 写作论文,在那些生产条件更加优越,农业科学技术更加发达的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热情更加高涨,而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大力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今天,东部地区的步伐明显快于中西部的原因。同样,结合前文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假设与分析可知,影响非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决策与贴现因子θ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资本规模,所以,将θ对求导可得:
    
    由(13)式可见,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θ与资本规模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在那些非正规金融机构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其合作的稳定性条件更加容易实现,该条件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拥有较强的合作意愿。资金规模较小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更加希望通过合作突破“瓶颈”,而对于这些地区的社会福利来说,合作同样为其带来必要的改善。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分析,本文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在多数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缺乏放款的意愿,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常受制于资金规模的限制,使农户期望收益最大化下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在二者各自拥有得天独厚的比较优势的同时,二元金融共生的市场结构将一直存在。
    其次,当二元共生的市场结构长期存在时,在竞争形式下,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会进一步减少,而非正规金融机构仍然将受制于资金规模的限制,难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理性人,在各自期望收益最大化下的行为选择无法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对于资金投入的要求,所以竞争难以对农村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及经济的发展带来明显效用。
    再次,在合作形式下,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各自保持由其组织特征带来的比较优势时,双方之间存在可以相互合作的基础。但是,这样的合作关系 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现,即文中的(δ、θ)条件。
    最后,通过对(δ、θ)条件的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更加倾向于在自然条件较好,农业发展基础更加坚实的地区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合作,显然东部地区的农村就成为其首要选择;而对于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在资金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其合作意愿更加强烈,且合作条件更容易实现。由此可见,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合作的地域选择上可能会产生冲突之处。
    本文提供以下政策建议 写作论文:
    第一,政府在对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引导时,应“重实质、轻形式”,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对社会福利的积极作用。同时,建立必要的监督体系与惩罚机制,提高参与主体的“背叛”成本,提高合作的稳定性。
    第二,合理、正确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发展。应该借鉴一些渐进性的方式,更能体现实地特征,甚至可以允许在某些地区采取一种“非正规金融→过渡性金融→准正规金融→新型正规金融”的转变路径。
    第三,通过不同方式促进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在中西部及部分东部自然条件较差,非正规金融发展滞后的地区,政府应该从地区实际需求出发,以需求为导向,通过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推动两者的稳定合作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在东部沿海及部分西部自然条件优越,非正规金融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政府更应该充当监督者的角色,以供给为导向,依靠市场的功能对两者的发展进行引导,强调社会福利的增进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不是某种“形式”的实现。
    第四,结合实际,适度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避免“多而同”的模式。在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地区间的差异,从实际出发来解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中的问题。
    *感谢匿名审稿人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农村地区多数正规金融机构利率平均上浮比例为20%~60%,以6.06%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农业贷款利率为7.27%~9.69%。
    ②除利润总量的增加,合作后非正规金融机构还可以在组织结构、身份、政府政策等方面得到认可和相应的支持,这种潜在“收益”也对其是否选择合作有重要影响。
    ③本文的分析是以期望收益对其进行衡量,因此,在总收益的改变中已经包括了由于完全信息的使用所带来的资金安全性的提高(、提高)等问题。
    ④具体的,对于多个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问题,我们也可以视为是“正规金融”一个个体。
    ⑤当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数量为0时,期望收益最大,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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