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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流合作营造良好的外经贸知识产权环境

发布时间:2015-07-01 16:17

当前,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各国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规则已成为全球化时代的重要规则。
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新的商业模式也不断出现,全球都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和新挑战,如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孕育诞生的,并不断完善。30多年来,中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执法体系,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以来,中国连续5年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各项措施累计达1000多项。2008年,中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目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8个成员单位正在努力贯彻实施。
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商务部主要负责组织经贸领域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工作。按照不断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部署,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初步建立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扩大了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提高了参与构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和解决国际争端的水平,启动了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建设。
一、建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一)在《对外贸易法》中增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专章
1994《对外贸易法》由于历史局限,没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内容。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适应外贸发展的新形势,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于2003年6月完成了外贸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
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包括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分别对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滥用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目前,商务部正在研究起草《对外贸易法》的配套制度。
(二)在《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原则性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在对外技术贸易中依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技术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共同需要。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立法,促进以知识产权为主要交易对象的技术贸易的发展,我国从1985年开始,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法规,为开展对外技术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知识产权处副处长王洋2001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自2002年起施行,对技术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禁止滥用行为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有利于我国在技术贸易中,遵守国际规范和国际惯例,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引进、借鉴别国的先进技术与经验,并鼓励开拓技术出口市场,逐步使我国的技术密集型产业成为国际技术产业链条的重要一环。
(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随着我国会展业的繁荣发展,展览会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颁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自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突出展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将专利、商标、版权作为其保护重点,强调展会主办方自律与行政执法并重,其中,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站的设立规定,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提供了便利。为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还会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开展了“蓝天会展行动”。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卓有成效。今后,商务部也将考虑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该办法。
二、加强知识产权双边交流与合作
(一)中美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在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一直是美方关注的重点。
1991年,中美两国政府开始知识产权谈判。
1992年1月,双方签署了第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主要涉及中国改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承诺。1995年2月,双方就《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达成协议。1997年6月,双方达成了第三个协议,该协议由双方的部长换函和《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其他措施》两个附件构成。
2004年,中美商贸联委会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组,作为中美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的专门机制。
截至目前,知识产权工作组共举办3次副部级会议、6次司局级磋商。讨论议题涉及立法、执法、商标、专利、版权、行政资源配置等诸多方面,涵盖了几乎所有知识产权领域。
(二)中欧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签订后,中欧双方也于1992年6月签订了会谈纪要,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对美国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发明提供的行政保护措施适用于共同体。1995年4月,中欧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纪要,将所有在1995年2月中美双方的换函(包括附件)中适用于美国个人和实体的条款适用于欧盟的个人和实体。同时,欧盟委员会代表也确认,为帮助中国进一步改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欧盟委员会已准备大幅度提高援助水平。
2003年10月,中欧双方达成协议,建立了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我国商务部和欧盟贸易总司分别作为双方牵头部门,讨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事项。在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项下,为了使中欧知识产权合作更加具体深入,2005年7月,双方建立了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在对话会议休会期间举行会议,并向对话会议报告工作情况。截至目前,双方召开了6次知识产权对话,7次工作组会议。
此外,为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1996年至2004年,商务部与欧委会开展了中欧知识产权合作第一期项目,并于2007年正式启动了中欧知识产权合作二期项目,合作涉及能力建设、立法和执法等各个方面,目前进展顺利。

2009年,双方领导人还表示欢迎启动《中欧地理标志合作协定》的谈判,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三)与其他重要贸易伙伴的双边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2006年11月,在与俄罗斯副总理茹科夫在上海共同主持召开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期间,中国时任副总理吴仪提出在中俄经贸合作分委会框架内成立知识产权工作组,以加大双方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目前,中俄知识产权工作组已举行了4次会议。
2007年5月,在中瑞(士)第17次经贸联委会召开期间,商务部与瑞士联邦经济部签订了《中瑞经贸联委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加强知识产权对话合作,交换相互信息,并致力于通过对话方式探讨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目前,中瑞知识产权工作组已举行了3次会议。
2008年11月,商务部为落实双方领导人共识,组织跨部门的知识产权代表团赴日本开展宣传交流活动。2009年6月,商务部与日本经产省签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备忘录》,成立中日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已举行了1次会议。
为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沟通与协调,商务部与巴西建立双边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已举行了1次会议。
此外,我国还通过双边经贸混委会、联委会等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与德国、法国、英国、瑞典、韩国、东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知识产权交流和对话。
三、参与国际组织知识产权议程
(一)参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知识产权议题讨论
apec成立于1989年,其宗旨和目标是坚持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减少区域贸易壁垒。1995年,apec《大阪行动议程》认识到了知识产权在促进外贸、投资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推动亚太地区知识产权工作,1996年apec贸易投资委员会决定建立“知识产权会议”(ipr get-together),并于1997年更名为“知识产权专家组”。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参加apec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每年2次),主动提出了知识产权滥用调查、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等议题,推动知识产权的全面平衡发展。
(二)完成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国内法律程序。
21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特别是艾滋病、肺结核、疟疾等流行病给人民健康带来的严重威胁,受到国际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关注。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trips协定〉与公众健康问题的宣言》。2003年8月,wto总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执行多哈〈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第6段的决定》。2005年12月,wto总理事会通过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将此前宣言和决定的有关内容纳入了《trips协定》。议定书允许各成员为了向“有资格进口的成员”出口药品的目的而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突破了《trips协定》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使用应主要为供应各成员内部市场的规定。
商务部牵头就我加入该议定书的问题的进行了研究,并启动了国内程序。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了该议定书,这有利于我国应对突发性公共健康问题,也有利于支持我国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2007年11月,中国向世贸组织递交《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批准书。
(三)参加wto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及相关议题谈判
wto知识产权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三次,议题涉及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审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实施情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转让与能力建设等问题。商务部会同各知识产权部门,积极参与相关议题的讨论,并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政策审议和过渡性审议工作。
在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扩大、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中,商务部会同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参加,积极推动谈判进展。
2008年7月,中国与巴西、印度、欧盟、瑞士等100多个wto成员联合提交了《trips相关议题的模式》,成为目前谈判的重要文件之一。
(四)协调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谈判
商务部会同各知识产权部门,积极开展自贸区协议中的知识产权谈判。我与新西兰、秘鲁、智利、哥斯达黎加已签协议中均包括知识产权内容,与澳大利亚、挪威、冰岛等正在商谈的自贸协议也包括知识产权议题。
(五)参与联合国知识产权规则
制定联合国的专业法律机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致力于研究国际贸易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领域,并为制定相应国际通行规则作出努力。针对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担保信贷体系的问题,贸法会专门建立了一个担保权益工作组,制定并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受到了越来越高的重视和越来越具体化的关注。
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日益成为信贷的重要来源,不应排除在现代担保交易法之外。鉴此,委员会认为《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的各项建议应在不违背知识产权法的情况下适用于知识产权上的担保权。委员会现编写了指南中关于知识产权担保权的附件。
商务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一直积极参加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担保权益工作组会议,参与知识产权担保议题的讨论和相关规则的制定工作。2010年6月,担保权益工作组将《<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关于知识产权担保权的补编草案》提交第43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审议,并获得通过。
(六)参与其他国际组织知识产权议程
商务部配合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认真研究世界海关组织、国际邮联的知识产权议题,参与协调我国在不同国际组织中的立场。
四、推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一)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2008年,商务部制定了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实施方案,印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工作的通知》,推动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网络。
2009年和2010年,商务部确定了年度海外维权工作计划,主要工作包括: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网站平台;发布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行动年度报告;
开展海外知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集中的技术进行专利分析;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宣传和培训等。
目前,各项工作都在顺利推进。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的改版工作已经完成,设置了海外维权、境外展会、咨询服务等栏目。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报告的编写工作已接近尾声,将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国外形势、保护动态、维权案例和技巧等方面的信息。

(二)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保护
2009年2月,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2009年至2010年,商务部在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二期的支持下,在汉诺威电子通讯与信息技术国际博览会、汉诺威工业博览会、柏林消费电子展、埃森焊接技术展等境外展会上设立了“中国参展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为我国参展企业免费提供咨询和调解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
此外,商务部编印了《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欧洲的经验和实践》、《欧洲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等指导资料,在北京、南京、银川等地举办多次培训,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五、处理知识产权争端
(一)妥善应对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
2007年4月,美将我国知识产权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此案是世贸组织成员对我国提起的第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包括刑事程序和处罚门槛、海关罚没侵权货物的处置方式、未经授权出版或传播的作品著作权保护等3项争议措施。2009年1月,wto公布了专家组报告,驳回了美方绝大部分主张,仅在2个具体问题上裁定我国与wto规则不符。2010年2月,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法》的决定;3月,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中国完成了裁决的执行工作。
(二)协助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针对美国对我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商务部加强应对机制建设和对重点个案的应诉指导,我国应诉企业在无汞碱性电池、三氯蔗糖、覆铜板、葡萄糖胺、制冷剂、闪存控制芯片等案件中获得了胜利。对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重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商务部积极配合相关知识产权部门,妥善应对处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
2009年3月和6月,商务部分别与欧方、美方联合举办了首届中欧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中美互联网与版权保护圆桌会议,相互交流观点与看法,宣传了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和成就。2010年,商务部与日本举办了互联网论坛,与美国举办了互联网间接责任圆桌会议。
商务部将继续立足对外交流合作和对内服务企业两个着力点,一方面大力开展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订,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争端,为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另一方面大力加强海外维权和服务,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指导企业积极应对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为“走出去”保驾护航,维护我企业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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