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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

发布时间:2015-09-06 08:56

摘 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配合吸引外资的政策在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些措施在引进外国和港、澳、台资本、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日益显示其弊端,成为我国经济继续走向世界的阻力。本文试图从维护中国内资企业的利益方面,讨论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对策。

关键词:WTO、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改革对策、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法、改革优惠措施结构
  为了配合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框架和格局。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适应新的外资企业的需要,统一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现在内外资企业的税负的差异主要在于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在实际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方面均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了较大优惠。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和政策导向的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变化的原因,外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从而更好地走向世界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综合起来考察,我国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定主义贯彻的很不彻底,一些地方政府在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方面展开了”力争下游的竞争”
2、税收优惠措施过于单一,很难达到优惠措施所要的目的效果
3.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不适应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国策和我国遵守WTO规则的新需要而产生的缺陷
  针对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缺陷,我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之:
1、严格税法的公平原则,贯彻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税法的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地位必须平等。依据这一原则,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量能征税。我国税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不在于歧视外国国民,而是由于给予外国国民过多的优惠待遇而使本国国民客观上处于被歧视的地位。这使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假合资”企业,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由于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相差极大,使内资企业负担重于外资企业,难以同外资企业展开公平竞争,内资企业在同外资竞争中处于劣势,已渐渐显示出影响民族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另外,从各国税收政策上的新动向来看,各国政府在涉外税制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一方面坚持按本国经济政策调整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调整“超国民待遇”,缩小其范围。再者,我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对外商投资的吸引作用并不象我们想象的那样大,尤其是很多国家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更是如此。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合并和调整不会对外资企业在华投资有多少负面影响。外资企业更看重的是中国巨大的市场机会,企业利润的增长靠的是技术能力,税收优惠占的比重并不太大。从另一方面讲,税率的调整和税制的完善,意味着中国财政政策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增强,更有利于培养外资对中国市场环境的信心。
2、强调税收的效率原则和国家调控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税收行政的效率。国家调控原则是指国家通过税法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推行国家的经济政策。这两个原则有时是冲突和矛盾的。以我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为例,对外商的优惠,使内资企业在作投资决策时要考虑与外商的竞争劣势问题,扭曲了内资企业的经济行为;对外资企业的地区优惠的差异,使在不同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影响了外资的地区选择。这些都是国家为了发挥税法的调控作用,以牺牲微观经济领域的效率,来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即引进外资促进东部沿海经济发展。
  因此,现在是该调整我国的税法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时候了。所幸的是,为了吸收外资,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8月20日下发了国办发.税务研究,2001,(3):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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