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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5-12-15 13:01

摘 要:在日益复杂的审计关系中,由于审计委托人与管理当局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审计独立性方面的问题,审计师披露的信息质量越来越低,最终导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不可信。本文从审计信息披露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入手,找出了影响审计信息质量的因素,并提出了提高其质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审计信息;信息披露;审计质量;有效途径
  一、引言
  安达信美国公司因安然事件于2002年8月31日宣布告别从事近90年的审计业务,无独有偶,在我国,亦爆发了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和银广夏等上市公司恶性会计造假事件,蜀都、中天勤等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倒闭。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在审计报告中未能对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及运营情况进行披露,不仅误导了投资大众,更给资本市场经济带来巨大损失。在审计市场的“信用危机”越来越严重、审计质量越来越低的状况下,笔者在此分析了审计师的信息披露对审计质量带来的影响。
  二、审计信息披露现状
  安然事件后,2002年颁布的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第404条款要求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师,每年在年报中就公司产生财务报告的内控系统分别作出评价和报告,还要求外部审计师对于公司管理层评估过程以及内控系统结论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出具正式意见。除此之外,该项法案还要求审计师在为某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时,审计项目合伙人担任该项目负责人的任期不得超过5年。
  虽然出台的相关法规大大增加了审计师信息披露的力度和强度,但是现任审计聘任模式存在的诟病依然不容忽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由于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的高度重合而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审计师的聘任实际上已转变为了由公司管理层而非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委托,即管理层成为了事务所的直接客户。这种关系使得管理层能够通过选聘审计师达到购买审计意见甚至实行审计合谋的目的,加之会计师事务所无序竞争现象严重,迫于流失客户的压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做出妥协,加重审计信息披露的不公允性甚至虚假性,严重影响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质量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众信誉。因此,审计质量的问题不仅仅受到了行业内部的重视,也成为了社会公众都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
  三、影响审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
  首先,和审计师相关的信息,比如该事务所的规模、与被审计企业的合作时间、曾经往来的客户、是否与被审计企业有其他业务往来,即其独立性能否得到保证。一般说来,当同一事务所为同一家公司既提供审计业务,也同时提供咨询业务时,通常认为,这会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审计信息质量。其次,披露审计费用的金额、审计业务所耗费的时间、执行的程序和内容、其中所遇到的困难、事务所从该企业所获得的收入占其年度总收入的比例。如果该比例越大,则事务所对企业的依赖就越大,那么出现审计合谋的可能性和动机也越大,以此可以判断事务所对被审计企业在经济上的依赖程度。再次,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信息披露也会影响到审计信息质量,譬如两人的工作年限、有无犯过错误以及过往经历等。最后,被审计企业的年报重要性水平的披露。因为审计师在进行审计之时,通常要确定该报表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进而发表审计意见。通过重要性水平的披露,一方面可以使年报使用者了解年报中可能存在多大的错报漏报,另一方面可以约束会计师事务所选择适当的重要性水平。
  四、提高审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途径
  要提高审计信息的质量,笔者认为,除了增加披露审与被审双方的信息外,还可以从以下四个有效方面加以着手:加大惩处力度,扩大事务所的规模化,建立审计主体评级制度和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1)加大惩处力度,增加审计师的违规成本。笔者认为,审计师的违规成本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资本市场和监管者对事务所的惩罚。首先,违规最后可能会得以发现和公开,即上述函数中的p增大。在此,可以引用一个博弈论的经典模型——“小偷与守卫”。如果把舞弊的公司比做“小偷”,而将执行独立审计的审计师比做“守卫”。从“小偷与守卫”的博弈模型中,可以得到了如下启示:加重对守卫的惩罚在短期中的效果是使守卫真正尽职,而在长期中则起到了抑制盗窃的作用。由此看来,给予审计师合理的足够的惩罚对防止审计信息披露失实有着积极的影响。
  (2)扩大事务所的规模化。事务所的规模化可以大大提高审计披露质量。很多管理当局通常会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要求事务所出具他们所希望的审计意见,若事务所不愿配合,便动辄以更换事务所相要挟——即“购买”审计意见,事务所这时便会遇到来自于客户管理当局的巨大压力。当事务所达到一定的规模化以后,不配合某企业管理当局的合谋要求而产生的收入损失不足以对事务所构成威胁,顺从管理当局而使自身声誉损会使事务所得不偿失。因此,在此情况下,它们不会为了小利而失去原则,而是会坚持独立和公正。
  (3)建立审计主体诚信评级制度。可以在审计行业中建立对各事务所的诚信评级制度,定期对该事务所进行信用评级,检查并监督其诚信度,并将评价结果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及时公布于众。评级的依据可以根据相应的指标因素的重要程度配之以相应的权重,通过计算得出综合评价结果。
  (4)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审计信息披露不应以数量来衡量,而应从这些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及报表使用者的实用性、可理解性来考虑。因此,披露应强调反映交易的实质,要披露其风险所在,使投资者通过披露了解交易的实质及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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